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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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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8年12月17日
2011年修訂
1988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執行公安保衛任務,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執行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為加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部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團結,提高戰鬥力,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結合武警部隊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是區分警官等級、表明警官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警官的榮譽。

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警銜等級的設置,比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警官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專業技術警官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專業技術」。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按照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中將至少將;

(二)武警部隊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中將至大校;

(三)正軍職以下警官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四、下列單位的現役警官,符合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評定授予現役軍官軍銜範圍的,評定授予警銜: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總隊、院校;

(二)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警衛部隊;

(三)武警水電指揮部、黃金指揮部、交通指揮部及所屬部隊,武裝森林警察總隊。

五、評定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首次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批准權限:

(一)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七、現役警官警銜晉級的批准權限: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和正軍職警官警銜晉級,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副軍職以下警官警銜晉級,按照現役警官職務的任免權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副軍職、正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將的,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副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長批准;

正團職警官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

正營職警官晉升為中校、副營職警官和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校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八、現役警官警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九、現役警官授銜儀式在公布授予警銜命令的同時舉行。授予將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組織實施,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同志或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同志前往授銜。授予校官、尉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機關、總隊、支隊、院校和其他軍、師級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十一、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事項,均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同時,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實行文職幹部制度。部分現役警官改任文職幹部,由武警總部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十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實行士兵警銜制度,在稱謂上應與人民解放軍有所區別,授予士官警銜的改稱為「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士兵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銜等級區分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軍銜等級區分相同。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警銜制度,由武警總部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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