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管會(70)軍刑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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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70)軍刑字第2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1970年3月28日
最  高  指  示

堅決地把一切反革命分子鎮壓下去,而使我們的革命專政大大地鞏固起來,以便將革命進行到底,達到建成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目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70)軍刑字第29號

  現行反革命暴亂集團「中國共產主義聯盟」(簡稱「共聯」),是以在押犯徐關增、王汝強為首,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份正式成立的;以「首都支部」為核心領導,行使最高權力,下設五個活動小組和一個越獄突擊組,共網羅罪犯二十六人。召開反革命會議三十四次,先後通過了反革命綱領、路線、組織原則、組織紀律、成員條件,監內外聯繫方法和反革命暴亂計劃。在反革命綱領里狂妄地叫囂,要推翻「元首主義」、「元首黨」、「元首政府」,公開承認南修綱領和蘇修路線。預謀在蘇修挑起反華戰爭時,煽動犯人進行反革命暴亂,與帝、修、反裡應外合,顛覆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為實現其罪惡陰謀,大造反革命輿論,先後書寫反革命文章六十五篇、反革命詩詞三百多首、反革命書信一百七十九件,從政治上、經濟上、軍事上惡毒地攻擊、誹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極其瘋狂地誣衊、咒罵偉大領袖毛主席和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其反革命活動十分猖狂,氣焰極為囂張。

  「中國共產主義者聯盟」,是一個有組織、有領導、有綱領、有目的、有行動計劃的現行反革命暴亂集團。為了全面落實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示「照辦」的「一.三一」指示,堅決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加強戰備,保衛祖國,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根據黨的政策和廣大革命群眾要求,報請山西省革命委員會核准,特依法判決如下:

  一、首犯徐關增,男,三十二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浙江省新昌縣人。一九六零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社會主義自由民主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九六二年改判無期徒刑。

  徐犯頑固堅持反革命立場,誓與人民為敵。一九六六年八月親自策劃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自封總負責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員。多次主持反革命會議,制定反革命綱領,發展反革命成員,封官委職,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進行反革命暴亂。在禁閉室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實屬死心塌地與人民為敵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首犯王汝強,男,三十五歲,資本家出身,學生成份,北京市人。其父系留美學生,其母、兄、姐均在美國和新加坡。該犯一九五八年任英國駐京記者辦公處翻譯,因向英帝記者提供我國政治、政治情報,攻擊、誣衊我黨和政府,被判刑十五年。

  王犯與徐關增狼狽為奸,同惡相濟。一九六六年八月親自策劃組織現行反革命集團「科學共產主義」(簡稱「科共」),一九六七年三月和徐犯合併,成立「共聯」,系總負責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員。多次主持反革命會議,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泡製反革命綱領「向馬列主義戰士提出的二十個問題」和反動文章八篇、詩詞十二首、信件二十九封,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窮凶極惡地叫囂要推翻「元首主義」、「元首黨」。反動透頂,罪惡昭彰,實屬死心塌地誓與人民為敵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歲,舊職員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杭州市人。其兄一九四九年逃往台灣。該犯一九六零年因糾集反革命集團、企圖叛國投敵,被叛無期徒刑。

  任犯一九六七年四月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共聯」,任小組長。參加制定反革命綱領,發展反革命成員,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先後書寫「時事評論」等反動文章九篇,極其惡毒地誣衊、攻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在禁閉室挖穿獄牆,與主犯常瀛清訂立攻守同盟,妄圖負隅頑抗。反動透頂,猖狂至極。罪惡累累,死有餘辜,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四、主犯劉世廣,男、三十六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山東昌邑縣人。該犯一九五八年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人民社會黨」被判處十三年。

  劉犯首先提出在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製定反革命綱領,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進行反革命暴亂。親自書寫「梅花論綱」等反動文章四篇,惡毒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該犯是「科共」、「共聯」發起人之一,兩個反革命組織合併的策劃者,積極擴充實力,罪大惡極,民憤甚深,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五、主犯鮑明,男,二十八歲,偽官吏出身,學生成份,天主教徒,重慶市人。其父鮑克系國民黨中央委員。該犯一九五九年組織反革命叛國投敵集團,被判刑二十年。

  鮑犯積極組織反革命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在監內積極傳遞反革命信件,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製定反革命綱領,書寫反革命文章四篇,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誣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多次提出搶奪槍枝進行武裝暴亂,上大青山為匪,與蘇修裡應外合,妄圖依賴帝修反武力,實現其反革命陰謀。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六、主犯常瀛清,男,三十歲,職員出身,學生成份,河北省撫寧縣人。一九六二年因策劃搶劫槍枝、銀行、向英帝駐華代辦處投寄反革命信件和貪污盜竊罪被判刑十年。

  常犯積極獻策成立反革命集團,陰謀武裝暴亂,擔任三人突擊小組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傳遞反革命信件二十餘份,制定「組織紀律十一條」,提出從監獄突圍出去到太行山、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根據地。與蘇修裡應外合,為實現其反革命陰謀,還準備了逃跑用的便衣和大量藥品。禁閉後與主犯任大熊訂立攻守同盟,企圖頑固到底,並將偽造領章帽徽燒掉,毀證滅據。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七、主犯任宗正,男,三十二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江蘇省豐縣人。土改時其家被斗,其祖母被判刑。該犯在一九五八年組織反革命集團「社會民主黨」和「社會主義青年聯盟」被判無期徒刑。

  任犯是反革命組織「共聯」的發起人之一,「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擴充反革命實力。準備便衣預謀武裝暴亂,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八、主犯白微錄,男,四十三歲,地主出身,舊職員成份,貴陽市人,其父被我鎮壓,該犯曾充當蔣匪軍政要職。一九五一年兩次混入革命隊伍,被開除、勞教。一九六一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企圖叛國投敵,判刑十五年。

  白犯與我黨有殺父之仇,系「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組織,親自擬定反革命綱領,書寫反革命文章,惡毒攻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我黨。傳遞反革命信件,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九、主犯陳威權,男,三十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瀋陽市人。該犯曾因搞流氓活動,被開除學籍。一九六零年向南修駐華使館投遞反革命信件和到該使館叛國投修,判形十五年。

  陳犯積極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是「共聯」發起人之一,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書寫反動文章,攻擊我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傳遞反革命信件二十餘封,並親自觀察地形、路線、規定逃跑暗號,預謀武裝暴亂,罪惡累累,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主犯曹介弘,男,三十一歲,中農出身,學生成份,右派分子,江蘇省武進縣人。一九五八年因組織現行反革命集團「中國青年反法西斯同盟」被判刑十五年。

  曹犯積極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準備便衣預謀反革命暴亂,書寫反革命文章四篇,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一、主犯吳國延,男,二十八歲,偽職員出身,學生成份,遼寧省寬甸縣人,一九六二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勞動黨」被判刑七年。

  吳犯首先和徐犯關增合謀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參與制定反革命綱領,預謀武裝暴亂,積極傳遞反革命信件,發展反革命成員,當守犯王汝強被禁閉,其還向同犯打氣:「堅定信心鬥爭到底。」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二、主犯湯福璽,男,三十歲,商人出身,學生成份,山東省蓬萊縣人,一九五八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衛國軍籌備會」判刑十二年。

  湯犯積極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系「首都支部」成員,為「黑流水」地區負責人。曾觀察地形,崗哨、製作領章、帽徽、發展反革命成員,予謀武裝暴亂。並大量書寫反動詩詞,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咒罵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三、主犯關煥章,男,四十五歲,小業主出生,偽職員成份,北京市人,一九四八年曾受蔣匪河北省特務外圍組織「干訓團」訓練,一九六零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民主自由保衛同盟」被判刑十三年。

  關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搞反革命串聯,預謀反革命暴亂。反革命氣焰十分囂張。認罪態度極壞,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四、同案犯馬日新,男,二十七歲,城市平民出身,學生成份,天津市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圖搶奪武器,投修叛國判刑八年。

  馬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三人突擊小組成員,私藏軍衣,偽造帽徽、領章、觀察地形和預謀反革命暴亂,活動猖狂,氣焰囂張。判處無期徒刑。

  十五、同案犯魯少山,男,三十三歲,富裕中農出身,學生成份,北京市房山縣人。一九五七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全民黨」被判刑十七年。

  魯犯參加反革命集團,任小組長,系三人突擊小組成員。預謀殺害我管教幹部,武裝暴亂,書寫反動文章兩篇,反動詩詞多首,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罪行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十六、同案犯孟源,男,三十三歲,中農出身,學生成份,山西省清徐縣人。一九六三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投敵叛國被判刑十二年。

  孟犯積極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書寫反動文章和詩詞九十多首,進行反革命宣傳,大造反革命輿論。氣焰囂張,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二十七年)。

  十七、同案犯王作先,男,二十七歲,地主出身,學生成份,河南省尉氏縣人。一九六二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復中會」被判刑十年。

  王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二十年)。

  十八、同案犯張久常,男,三十歲,富農出身,學生成份,河北省興隆縣人。一九六三年因企圖殺害我公安戰士被判刑十五年。

  張犯堅持反動立場,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預謀越獄暴亂,觀察地形、崗哨。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二十五年)。

  十九、同案犯楊喜法,男,三十歲,中農出身,店員成份,河北省行唐縣人。一九六三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被判刑十年。

  楊犯在服形中,不接受改造,參加反革命集團,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任小組長。罪行嚴重。加刑七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十七年)。

  二十、同案犯郝祥龍,男,四十六歲,貧農出身,工人成份,北京市人。一九六二年因書寫散發反革命傳單被判刑八年。

  該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為反革命暴亂集團獻策,舉辦刊物進行反革命宣傳,統一反革命思想,罪行嚴重。加刑五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十三年)。

  二十一、同案犯趙志強,男,四十四歲,貧農出身,工人成份,山東省蓬萊縣人。一九六一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被判刑十三年。

  趙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觀察地形、崗哨,預謀暴亂,罪行嚴重。加刑五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十八年)。

  二十二、同案犯畢復英,男,三十一歲,小業主出身,學生成份,山東省威海市人。一九六零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民主自由黨」被判刑十年。

  該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加刑三年(連同原判合併執行十三年)。

  二十三、同案犯馬辛未、萬維鈞、章鷗、吳淦修,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系一般成員;尚能坦白交待、檢舉揭發,有悔過表現,不予加刑。

  對查獲罪犯實物(見附表)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此判

一九七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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