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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山西省忻縣公安機關軍管小組(69)刑判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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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山西省忻縣公安機關軍管小組
刑事判決書

(69)刑判字第24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山西省忻縣公安機關軍管小組
1969年9月10日
最  高  指  示
不管什麼地方出現反革命分子搗亂,就應當堅決消滅他。


中國人民解放軍山西省忻縣公安機關軍管小組
刑事判決書

(69)刑判字第24號

楊正義,男,年17歲,家庭成份中農,本人成份學生,漢族,山西省忻縣高城公社高城村人。楊犯從小念書,現為高城大隊七年制小學,六年級學生,曾任過學校革命委員會委員,民兵營付營長等職。

楊正義由於看四舊書籍和粘染了大人留戀舊社會的惡劣影響,所以就產生了羨慕舊社會,不滿新社會,當農村清理階級隊伍進入高潮中,因其祖父有政治歷史問題,楊犯對我黨,抱着敵視態度,遂於1968年12月27日在高城小學校院內牆壁上寫了攻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反動標語。

根據上述事實,楊犯雖年幼,但中資產階級毒素很深,思想實為反動,寫出了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的反動標語。為了保衛毛主席,加強無產階級專政,根據「公安六條」中第二條精神,對此種反革命分子必須從嚴懲辦。但在破案中楊犯尚能老實交待認罪,故據坦白從寬政策精神,依法從寬判處楊犯正義有期徒刑二年,交群眾監督改造(刑期從1969年9月3日至1971年9月3日刑滿)。

如不服本判決時可於接判後次日起十日內向山西省忻縣區軍管會上訴。

1969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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