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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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職人員的管理,保障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專業化文職人員隊伍,促進軍事人員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隊編制崗位依法履行職責的非服兵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文職人員管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文職人員主要編配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專業性、保障性、穩定性較強的崗位,按照崗位性質分為管理類文職人員、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專業技能類文職人員。管理類文職人員和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是黨的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軍隊建立與軍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獨立的文職人員政策制度體系。文職人員政策制度應當體現軍事職業特點,構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機制。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全軍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軍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軍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職人員的招錄聘用、教育培訓、戶籍管理、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退休管理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七條 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享有與其身份屬性、職業特點、職責使命和所作貢獻相稱的地位和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

軍隊有關單位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建立文職人員聯合工作機制,協調做好跨軍地文職人員管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 對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本條件、職責、義務和權利[編輯]

第九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錄聘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志願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

(五)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職人員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所任崗位,從事行政事務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等專業技術工作,操作維護、勤務保障等專業技能工作;

(二)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戰備值勤;

(三)根據需要,在作戰和有作戰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以及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努力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發揚軍隊優良傳統,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四)認真履職盡責,團結協作,勤奮敬業,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術技能,提高職業能力;

(六)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據需要,依法轉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以及紀念章等;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參加培訓;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級)、辭退、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等;

(六)申請辭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崗位設置與級別[編輯]

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

軍隊根據職責任務、人員編制設定文職人員崗位,明確崗位類別、崗位職務層級、崗位等級。

文職人員崗位類別,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能崗位。根據崗位特點和管理需要,可以劃分若干具體類別。

文職人員崗位職務層級,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根據崗位類別,分為文員等級、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專業技能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類文職人員實行崗位職務層級與文員等級並行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管理類文職人員的崗位職務層級,由高到低分為七個層級,即軍隊文職部級副職、軍隊文職局級正職、軍隊文職局級副職、軍隊文職處級正職、軍隊文職處級副職、軍隊文職科級正職、軍隊文職科級副職。

文員等級在軍隊文職局級以下設置,由高到低分為十二個等級,即一級文員至十二級文員。

軍隊文職局級以下崗位職務層級對應的最低文員等級是:

(一)軍隊文職局級正職:一級文員;

(二)軍隊文職局級副職:二級文員;

(三)軍隊文職處級正職:四級文員;

(四)軍隊文職處級副職:六級文員;

(五)軍隊文職科級正職:八級文員;

(六)軍隊文職科級副職:十級文員。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實行崗位職務層級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崗位職務層級的設置和管理,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十三個等級,即專業技術一級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 專業技能類文職人員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

技術工崗位文職人員實行專業技能崗位等級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為五個等級,即專業技能一級至五級;普通工崗位文職人員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實行級別管理制度。

文職人員級別,根據所任崗位職務層級、崗位等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文職人員級別的設置和管理,以及與崗位職務層級、崗位等級的對應關係,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的崗位職務層級、崗位等級與級別是確定文職人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招錄聘用[編輯]

第十八條 軍隊實行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專項招錄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

公開招考,適用於新招錄聘用七級文員、專業技術八級、專業技能三級以下和普通工崗位的文職人員。

直接引進,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專項招錄,適用於從退役軍人等特定群體中招錄聘用文職人員。

第十九條 新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軍隊規定的擬任崗位有關資格條件。其中,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軍隊文職局級副職、二級文員以上崗位,以及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周歲;

(二)軍隊文職處級正職至軍隊文職科級正職、三級文員至八級文員、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以及專業技能二級以上崗位的,45周歲;

(三)軍隊文職科級副職、九級文員至十二級文員、專業技術十一級至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以及專業技能三級以下和普通工崗位的,35周歲。

根據軍隊建設和執行任務需要,可以按照軍隊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限制等條件。

文職人員崗位應當優先招錄聘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條 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一筆試、面試、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

直接引進和專項招錄文職人員的程序,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招錄聘用軍隊文職部級副職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崗位文職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招錄聘用其他管理類文職人員和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機構、戰區、軍兵種、中央軍事委員會直屬單位審批。招錄聘用專業技能類文職人員,由師級以上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 新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規定任職定級;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試用期內本人自願放棄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 培訓[編輯]

第二十三條 軍隊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對文職人員實施分類分級培訓。

文職人員的培訓,堅持軍隊院校教育、部隊訓練實踐、軍事職業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四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分為初任培訓、晉升培訓、崗位培訓。

對新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應當進行初任培訓,使其具備適應崗位必備的軍政素質和基本業務能力。

對擬晉升崗位職務層級的文職人員應當進行晉升培訓,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

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需要,應當對文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提高其履行職責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統一組織實施。

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培訓。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應當積極支持軍隊開展文職人員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軍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職人員參加學歷升級教育,選派文職人員參加有關學習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文職人員培訓情況進行登記,並歸入文職人員人事檔案。

培訓情況作為文職人員資格評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考核[編輯]

第二十八條 文職人員實行分類分級考核。

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全面考核文職人員的政治品質、專業能力、擔當精神、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專項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職人員年度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職人員在一個聘(任)期內的總體情況。

專項考核,主要考核擬任用文職人員的總體情況,以及文職人員執行任務、參加教育培訓、試用期表現等情況。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形成考核報告、評語、鑑定或者等次等結果。其中,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聘(任)期考核和專項考核,根據需要明確考核結果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任用、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任用[編輯]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的任用,包括崗位職務任免、崗位職務層級升降,以及崗位等級和級別的確定與調整。

第三十三條 文職人員實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結合的任用方式。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擔任領導職務的管理類文職人員實行任期制。

文職人員的任用條件、權限和辦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領導職務任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崗位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調整其崗位,並重新確定其崗位職務層級、崗位等級和級別。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被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崗位編制撤銷,以及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職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的取得,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在招錄聘用前取得的職稱、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在軍隊工作期間取得的職稱、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仍然有效。

第八章 交流[編輯]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在用人單位本專業領域崗位長期穩定工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交流。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交流分為軍隊內部交流和跨軍地交流兩種方式,以軍隊內部交流為主。

文職人員交流,應當具備擬任崗位資格條件,且相應崗位編制有空缺。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可以在軍隊內部交流:

(一)因執行任務需要充實力量的;

(二)本單位無合適人選且不宜通過招錄聘用補充的;

(三)改善隊伍結構需要調整任職的;

(四)任期屆滿需要調整任職,或者按照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

(五)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因國家重大戰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任務急需幹部或者緊缺專業技術人才的,軍隊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需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商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選調幹部或者專業技術人才到文職人員崗位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選調文職人員到有關單位工作。

第四十條 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錄聘用後工作未滿2年的;

(二)工作特別需要、暫無合適接替人選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第九章 教育管理[編輯]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有關規定,結合文職人員身份屬性和崗位職責,堅持統分結合、注重效能原則,堅持尊重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文職人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引導文職人員投身強軍興軍實踐,培養政治合格、業務熟練、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恪盡職守、遵規守紀的職業操守,培育熱愛軍隊、服務國防的職業認同。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對涉密崗位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文職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文職人員可以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參加軍地本專業領域學術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軍隊鼓勵支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文職人員參加國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計劃、軍民科技協同創新等活動。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文職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批准可以到軍隊以外單位兼職。

第四十五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宣誓制度。

文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軍隊內務管理有關規定。

文職人員服裝的制式及其標誌服飾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為國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勳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以及紀念章等。

文職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軍隊給予的榮譽。

第四十七條 文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文職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辭職辭退、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文職人員認為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對文職人員的覆核申請、申訴或者控告,軍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

第四十八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考核、任用、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等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按照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 軍隊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機構登記。

第十章 待遇保障[編輯]

第五十一條 軍隊建立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政策相銜接、體現「優才優待、優績優獎」激勵導向的文職人員待遇保障體系。

第五十二條 文職人員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職人員的政治待遇,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期間根據所任崗位職務層級和崗位等級等,享受軍隊規定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工作待遇;免職、退出軍隊的,調整或者取消相應的工作待遇。

第五十三條 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

在軍隊技術密集型單位,可以實行文職人員績效工資。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障。

第五十五條 文職人員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社會化、貨幣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文職人員可以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租住軍隊集體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第五十六條 文職人員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醫療補助和醫療保健政策。文職人員在作戰和有作戰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以及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期間,實行軍隊免費醫療。

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撫恤優待,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文職人員因在作戰和有作戰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以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且列入軍事訓練計劃的軍事訓練造成傷亡的,其撫恤優待參照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享受探親休假、交通補助、看望慰問、困難救濟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條 文職人員辦理落戶,以及配偶子女隨遷等,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對文職人員中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相關優惠待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軍隊可以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

軍隊可以為文職人員崗位重要人才購買相關保險。文職人員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第十一章 退出[編輯]

第六十一條 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文職人員因用人單位精簡整編等原因需要退出軍隊的,由軍隊有關單位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有關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文職人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滿軍隊規定最低工作年限的;

(二)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宣布進入戰爭狀態時;

(三)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四)在作戰和有作戰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以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且列入軍事訓練計劃的軍事訓練期間;

(五)在涉及核心、重要軍事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軍隊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六)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文職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各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牽頭承擔退休文職人員服務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相關部門和街道(鄉鎮)、社區(村)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的,由軍隊有關單位按照任用權限審批。

第六十七條 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係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係轉移的相關手續。

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從業限制和脫密期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六十八條 軍隊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資格條件、規定程序進行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的;

(二)在招錄聘用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文職人員培訓、考核、任用、交流、迴避、獎懲以及辦理退出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文職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文職人員申訴、控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地方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職人員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文職人員違紀違法、失職失責的,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職人員違反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嚴重違約失信行為的,或者被軍隊開除的,不得再次進入軍隊工作。

第十三章 附則[編輯]

第七十二條 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採取特殊措施,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國家和軍隊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的文職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用人單位,是指與文職人員建立人事關係的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

(二)聘用制,是指以簽訂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基本人事關係的用人方式;

(三)委任制,是指不簽訂聘用合同、以直接任用的形式確定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基本人事關係的用人方式。

第七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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