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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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士兵必須牢固樹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刻苦鑽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武器裝備,具備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過硬本領;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準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現役管理[編輯]

第五條 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必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第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

第七條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條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分級服現役年限為:初級士官最高6年,中級士官最高8年,高級士官可以服現役14年以上。初級士官、中級士官在本級最高服現役年限內,按照崗位編制規定確定服現役時間。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批准權限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批准前應當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各單位應當將批准的士官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第九條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必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士官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應當經相應專業技術培訓,並達到規定的技能等級標準。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應當經入伍訓練和任職培訓。

第十條 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鬥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級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的職務,但戰鬥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條 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士兵在軍、師(旅)、團級單位範圍內調動的,由調入和調出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司令機關批准;在軍區級單位範圍內跨軍級單位調動的,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跨軍區級單位調動的,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入伍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 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士兵使用、晉升、獎懲和選取士官的依據。

第三章 士兵的軍銜[編輯]

第十五條 士兵軍銜按照兵役性質分為:

(一)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二)義務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 士兵軍銜按照軍銜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中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

(三)初級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一級軍士長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 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十八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服現役年限和德才表現為依據。

第十九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二)初級士官:上等兵服現役期滿選取為初級士官的,晉升為下士;下士期滿3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中士。

(三)中級士官:中士服現役期滿3年選取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四級軍士長。

(四)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服現役期滿4年選取為高級士官的,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一級軍士長。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軍銜等級,根據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確定。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畢業時的軍銜晉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軍銜等級確定。

第二十條 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年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 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權限:

(一)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批准;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的主官批准;四級軍士長、上士由師(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軍銜由連級單位的主官批准;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級單位的主官隊前宣布;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 士兵在院校和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由本人隸屬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軍銜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醫療終結後符合條件繼續服現役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四條 士兵涉嫌違法違紀被依法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 軍銜高的士兵與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 士兵必須按照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軍銜標誌。

第二十七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章 士兵的獎懲[編輯]

第二十八條 對在作戰、訓練、執勤和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以及為國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較大貢獻的士兵,應當給予獎勵。獎勵的項目、條件、批准權限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紀律和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軍隊和人民造成損失,或者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的士兵,應當給予處分。處分的項目、條件、批准權限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級兵役機關;受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編輯]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按照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其基本工資由軍銜級別工資、軍齡工資組成,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第三十二條 士兵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和擔任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按照規定發給職務津貼。

士兵代理軍官職務期間,按照規定發給與其代理職務相應的崗位津貼。

第三十四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妥善安排特殊崗位士兵的療養。

第三十五條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六條 士官家屬的隨軍、就業、工作調動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高級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準予落戶。部隊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第三十七條 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士官犧牲、病故的,其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房租補貼。家屬隨軍的士官,實行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住房政策,具體辦法由軍隊有關總部規定。

士官未隨軍配偶來隊探親,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提供臨時來隊住房。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與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

對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適當增加假期,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官停止探親和休假。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結束探親、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編輯]

第四十二條 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第四十三條 服現役期限未滿的義務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 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五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違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應當自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在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係。

第四十八條 對退出現役的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五十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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