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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借用世界銀行轉貸款的國有工業企業破產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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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借用世界銀行轉貸款的
國有工業企業破產問題的復函

銀辦函〔1997〕402號
1997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

  你分行《關於借用世界銀行轉貸款的國有工業企業破產問題的請示》(蘇銀髮[1997]320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 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國有工業企業,暫不受理其破產申請」。中國投資銀行借用世界銀行轉貸款應屬上述規定範圍之內。地方法院應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1997年7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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