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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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髮〔2020〕173號
2020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髮〔2020〕17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普通紀念幣發行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紀念幣普制幣(以下簡稱普制幣)發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普制幣,適用本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普制幣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普制幣,指中國人民銀行限量發行,具有特定主題,採用通用工藝生產的非貴金屬材質的紀念幣,包括紀念硬幣和紀念鈔。

第四條 普制幣與同面額流通人民幣等值流通。

第五條 普制幣採取逐步市場化方式發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普制幣發行招標,銀行業金融機構組建承銷團參加投標,中標承銷團負責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

第二章  發行招標管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普制幣發行計劃,通過召開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裝幀人民幣的企業(以下簡稱錢幣經銷商)等參加的普制幣發行數量諮詢會等方式,在充分考慮公眾需求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普制幣計劃發行數量。普制幣計劃發行數量分為計劃預約兌換數量和計劃裝幀銷售數量。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發布普制幣發行招標通知,通知內容應包括主題、面額、計劃發行數量(包括計劃預約兌換數量和計劃裝幀銷售數量)等。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牽頭組建承銷團。承銷團由1家主承銷商、不少於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成員和不少於1家錢幣經銷商成員組成。錢幣經銷商只參與普制幣裝幀銷售,不得參與預約兌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錢幣經銷商1年內只能加入1個承銷團,次年可調換。

第十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億元。

(三)經營穩健、合規。

(四)在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至少1個下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不含市轄區)內設有營業網點。

(五)具備普制幣預約兌換系統(以下簡稱預約兌換系統),並與中國人民銀行普制幣預約核查系統(以下簡稱預約核查系統)對接。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承銷團非主承銷商成員應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錢幣經銷商。

(二)經營穩健、合規。

(三)財務穩健,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自覺履行承銷團各項管理制度。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制幣預約前具備預約兌換系統,並與預約核查系統對接。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承銷團,承銷團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的營業網點原則上應覆蓋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劃單位。

(二)牽頭制定承銷團內部管理章程。

(三)代表承銷團參加普制幣發行投標。

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代表承銷團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承銷協議, 履行普制幣發行工作相關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組織承銷團成員協商確定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分配份額以及裝幀銷售價格。

(三)組織開展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組織承銷團在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劃單位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承銷團在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地區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未設營業網點的,應協商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行,代理行資質條件與承銷團成員相同)代為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

(四)負責匯總和報告承銷團普制幣發行相關數據。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主承銷商資質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招標通知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建承銷團,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承銷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銷方案。

(二)承銷團成員的資質情況。

(三)承銷團成員的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承銷團成員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複印件。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承銷團主承銷商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承銷團主承銷商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承銷團主承銷商在規定時間補正材料且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承銷團投標資格。

中國人民銀行在招標通知發布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公示合格的承銷團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承銷團名單公示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普制幣發行招標,各承銷團對裝幀銷售的普制幣申購價格和裝幀數量進行投標報價(投標報價=申購價格×裝幀數量)。

第十七條 投標報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購價格不得低於普制幣面額,報價以元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

(二)裝幀數量為普制幣整箱數量的整數倍,且小於等於招標通知公布的計劃裝幀銷售數量。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最高的承銷團中標。投標報價相等的,裝幀數量較多的承銷團中標。投標報價和裝幀數量均相等的,中國人民銀行結合相關承銷團資質條件和最近一次承擔普制幣發行的具體情況確定中標承銷團。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於投標結束當日公示招標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發送中標通知書。主承銷商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代表中標承銷團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在發布普制幣發行公告時,一併公布招標結果、裝幀銷售等信息。

第二十條 在承銷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應根據承銷協議將中標溢價繳至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賬戶。

中標溢價=(中標價格-普制幣面額)×裝幀數量

第二十一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成員機構出現下列情況的,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承銷協議責令其退出承銷團:

(一)隱瞞重要信息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二)以不正當手段加入承銷團。

(三)出現不能有效履行承銷團成員義務的情形。

(四)違規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預約兌換或者裝幀銷售。

(五)盜用普制幣名義發售其他紀念章、券。

(六)未按規定份額開展預約兌換或者裝幀銷售。

(七)操縱普制幣市場價格、發布虛假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八)其他嚴重違反承銷協議約定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被責令退出的,承銷團解散。承銷團成員被責令退出的,主承銷商可根據承銷協議增補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資質條件的承銷團成員。

第二十三條 因符合條件的承銷團少於3個、中標承銷團解散、串標以及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廢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若干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預約兌換方式發行普制幣。

第三章  預約兌換管理

第二十四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主要包括預約、兌換和餘量處置。

預約是指公眾在預約期內登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普制幣預約兌換系統進行網上預約,或者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現場預約。預約數量超過分配數量的,採取先到先得或者抽籤等方式確定是否預約成功。抽籤方式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兌換是指公眾預約成功後,在兌換期內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按面額辦理等值兌換。

餘量處置是指兌換期結束後,未兌換普制幣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 中標承銷團確定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的各成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代理行(以下統稱預約兌換行),制定預約兌換方案,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地人口總量、經濟狀況、普制幣預約兌換歷史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制幣預約兌換分配數量,發布普制幣發行公告,公布主題、面額、圖案、材質、防偽特徵、式樣、規格、計劃發行數量、各地分配數量、預約兌換時間、預約兌換規則、中標承銷團、預約兌換行名單、裝幀銷售信息等發行安排。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分配的預約兌換數量,制定轄區內各地區分配數量,召集轄區內預約兌換行,部署具體發行工作,並公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組織預約兌換行確定辦理預約兌換網點、預約分配數量,並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預約兌換安排備案完成後,預約兌換行公布普制幣預約兌換網點、分配數量等發行相關事項。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各預約兌換行應於預約期開始之日開展普制幣預約。公眾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進行預約。

第三十一條 預約兌換行可根據預約情況,在當地分配數量之內調整本銀行各網點預約分配數量,應及時公告調整情況,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預約期內,中國人民銀行、預約兌換行及各自分支機構每個工作日分別公布前1日累計預約數量,預約兌換行各網點每個工作日在營業場所公布前1日累計預約數量。

第三十三條 預約期結束後,預約兌換行將預約信息發送至預約核查系統。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預約核查系統審核預約信息,確定預約成功的公眾身份和有效的普制幣預約數量。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地預約數量,將普制幣調撥至各級發行庫。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取現金方式,將普制幣交付預約兌換行。

第三十七條 兌換期內,預約成功的公眾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預約兌換網點辦理兌換。中國人民銀行、預約兌換行及各自分支機構每個工作日分別公布前1日累計預約兌換情況,預約兌換行各網點每個工作日在營業場所公布前1日累計預約兌換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兌換期結束後,預約兌換行將兌換信息發送至預約核查系統。

第三十九條 普制幣兌換期結束後仍有剩餘的,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根據承銷協議於普制幣兌換期結束後10 個工作日內製定餘量處置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實施。

第四十條 受突發事件等因素影響,承銷團無法開展普制幣預約兌換工作的地區,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

第四章  裝幀銷售管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裝幀銷售的普制幣(以下簡稱裝幀幣)調撥至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指定地點(僅限1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取現金方式,將普制幣交付當地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分支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標承銷團裝幀普制幣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人民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二)裝幀圖案設計與普制幣主題保持一致,內容積極向上、和諧健康。

(三)裝幀圖案、樣式、材料等要素保持統一,並標註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行名。

(四)單個裝幀冊、盒裝幀普制幣數量不得超過普制幣個人預約兌換量上限。

第四十三條 中標承銷團自行分配各成員裝幀數量、組織銷售及分配利潤。

第四十四條 中標承銷團根據承銷協議於普制幣發行公告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定裝幀和銷售方案,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期間,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公告裝幀銷售數量、方式、渠道、價格、時間等信息。中標承銷團應在預約兌換結束後1個月內銷售裝幀幣。裝幀幣上市銷售3個月內,承銷團應將全部裝幀幣面向公眾實名制零售;上市銷售3個月後仍有剩餘的,承銷團可自行決定剩餘部分裝幀幣銷售方式。

第四十六條 裝幀幣上市銷售3個月內,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銷售數量、方式等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承銷團應規範投標行為,嚴禁串標、虛假投標,或者干擾招標、評標。

第四十八條 普制幣生產企業應在普制幣包裝箱、盒上噴印號碼,記錄箱號、盒號,確保普制幣來源可追溯。用於裝幀銷售的紀念鈔採用特殊的冠字號碼。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普制幣出庫,以及預約兌換行辦理預約兌換,應做好登記,確保普制幣來源可追溯。

第五十條 相關單位辦理普制幣業務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嚴禁在生產、調運和裝幀過程中拍照、傳播,並做好信息登記與資料保存。

第五十一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期間相關單位和個人禁止出現以下行為:

(一)截留普制幣。

(二)兌換整箱紀念硬幣或者整捆紀念鈔。

(三)對單張、整把、整捆紀念鈔進行挑號或者抽號。

(四)未核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五)未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數量兌換。

(六)在非營業時間違規辦理兌換。

(七)未通過兌換窗口辦理兌換。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 普制幣裝幀銷售階段,中標承銷團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中標後無故放棄承銷。

(二)擅自減少或者擴大裝幀數量。

(三)裝幀幣上市銷售3個月內出現無正當理由缺貨。

(四)哄抬裝幀幣價格,推動價格漲幅過高。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普制幣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通過查看業務信息、實地巡查、調閱監控錄像、市場監測、了解輿情等方式,對發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中標承銷團成員在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承銷團考評制度,及時公布考評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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