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請求返還超計劃生產的黃金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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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請求返還超計劃生產的黃金等問題的批覆
銀髮〔1988〕62號
1988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

人民銀行四川小分行:

  你行川人行貨[1988]7號文收悉。關於甘孜藏自治州政府請求返還超計劃生產的黃金及自產白銀,用以發展民族特需工藝品生產的問題,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關於「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發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的規定,總行認為,你行提出的全部返還自產白銀、返還超計劃生產的黃金的要求是不可行的。你省生產民族工藝品所需金銀由總行統一安排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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