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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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2000年8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15號

第一條 為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加速人才培養,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貸款人)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

第二條 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方式。

第三條 貸款人對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四條 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要有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對其身份提供證明。

第五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合同,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第六條 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在學校的學費與生活費。

第七條 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八條 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九條 助學貸款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或利息補貼的,其貼息比例、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後,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對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貸款人發放、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協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借款人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十三條 貸款人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改進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益。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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