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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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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
銀髮〔2020〕46號
2020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


銀髮〔2020〕4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力度,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金融更高水平開放創新,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立足於臨港新片區功能定位和產業體系,試點更加開放、便利的金融政策,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行綠色金融政策。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能。發揮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引領輻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加大金融支持區域協調發展、創新驅動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的力度。

(二)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以制度創新為重點,增強金融創新活力,探索更加靈活的金融政策體系、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健全金融法治環境,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內外資金融機構適用同等監管要求,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推動金融業高水平開放。

(三)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願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各項金融開放創新措施,部分措施可在臨港新片區先行試點。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在監管領域的應用,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積極推進臨港新片區金融先行先試

(一)支持臨港新片區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重點產業。

1.試點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按照商業自願原則在上海設立專業子公司,投資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的重點建設項目股權和未上市企業股權。鼓勵保險機構依法合規投資科創類投資基金或直接投資於臨港新片區內科創企業。

2.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按照商業自願原則在上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試點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上海設立專業投資子公司,參與開展與臨港新片區建設以及長三角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優化升級和協調發展相關的企業重組、股權投資、直接投資等業務。

3.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為臨港新片區內高新技術產業、航運業等重點領域發展提供長期信貸資金,支持區內重大科技創新及研發項目。鼓勵金融機構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為區內企業開展新型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務,支持新型國際貿易發展。

4.支持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在區內依法設立金融科技公司,積極穩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重視金融科技人才培養。

(二)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5.對於符合條件的臨港新片區優質企業,區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直接辦理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融資和境外上市等業務下的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支付使用。

6.在臨港新片區內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賬戶,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資金按實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探索外匯管理轉型升級。

7.在臨港新片區內試點開展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研究推動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及相關數字科技研發支持機構建立平台,辦理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促進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業務發展。

三、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業對外開放

(一)擴大金融業高水平開放。

8.在依法合規、商業自願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上海設立理財子公司,試點外資機構與大型銀行在上海合資設立理財公司,支持商業銀行和銀行理財子公司選擇符合條件的、註冊地在上海的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9.支持外資機構設立或控股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推進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10.對境外金融機構在上海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鼓勵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上海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子公司。試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股境外資產管理機構等在上海設立的理財公司。探索保險資金依託上海相關交易所試點投資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11.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集團在上海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勵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全球或區域資金管理中心等總部型機構。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的資金管理中心,經批准可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允許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註冊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債額度。

(二)促進人民幣金融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中心建設。

12.繼續擴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備案入市,豐富境外投資者類型和數量。逐步推動境內結算代理行向託管行轉型,為境外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多元化服務。

13.發展人民幣利率、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研究推出人民幣利率期權,進一步豐富外匯期權等產品類型。

14.優化境外機構金融投資項下匯率風險管理,便利境外機構因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頭寸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15.研究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對接效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中國證券期貨市場(SAC)或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SDA)衍生品主協議。

(三)建設與國際接軌的優質金融營商環境。

16.支持上海加快推進金融法治建設,加快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則體系,加大對違法金融活動的懲罰力度,鼓勵開展金融科技創新試點。

17.切實推動「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上海市不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類文件,定向拆除市場准入「隱形門」。多措並舉,孵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8.研究推動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產法庭順應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參照國際高標準實踐,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案件專業化審理水平,增強案件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四、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一)推動金融機構跨區域協作。

19.提升長三角跨省(市)移動支付服務水平,推動長三角公共服務領域支付依法合規實現互聯互通。

20.積極推動長三角法人銀行全部接入合法資質清算機構的個人銀行賬戶開戶專用驗證通道,對綁定賬戶信息提供互相驗證服務。

21.強化長三角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項目規劃、項目評審評級、授信額度核定、還款安排、信貸管理及風險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協調,探索建立長三角跨省(市)聯合授信機制,推動信貸資源流動。支持商業銀行為長三角企業提供併購貸款。在現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機構運用再貸款、再貼現資金,擴大對長三角「三農」、從事污染防治的企業、科創類企業、高端製造業企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等信貸投放。

(二)提升金融配套服務水平。

22.推動G60科創走廊相關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雙創債務融資工具、雙創金融債券和創新創業公司債。

23.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科創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各類知識產權服務與評估機構積極開發構建專利價值評估模型或工具,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和流轉。研究支持為外國投資者直接參與科創板發行和交易提供便利匯兌服務。

24.探索建立一體化、市場化的長三角徵信體系,向社會提供專業化徵信服務。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一步完善跨區域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信息歸集共享和開發利用力度,服務小微企業信用融資。支持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實現長三角企業和個人借貸信息全覆蓋。開展長三角徵信機構監管合作,試點建設長三角徵信機構非現場監管平台。

25.推動長三角綠色金融服務平台一體化建設。在長三角推廣應用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推動區域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加快建立長三角綠色項目庫。

(三)建立健全長三角金融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

26.建立適用於長三角統一的金融穩定評估系統,編制金融穩定指數,建立金融穩定信息共享合作機制,搭建金融風險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錢信息交流機制,強化數據保護與管理,加強金融消費糾紛非訴解決機制(ADR)合作。

27.推動長三角金融統計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統籌的監測分析框架,提升經濟金融分析的前瞻性。

28.促進長三角普惠金融經驗交流,構建普惠金融指標體系,聯合撰寫普惠金融指標分析報告。

五、保障措施

29.支持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開展加強支付結算監管能力的試點,推動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同城雙活災備中心在上海建設落地。研究推動在上海設立中國金融市場交易報告庫,集中整合各金融市場的交易信息,提升監測水平,與雄安新區相關建設進行有效銜接。

30.目前已出台及今後出台的在自貿試驗區適用的金融政策,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出台的各項金融支持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適用於上海實際的,可優先考慮在上海試點。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會同上海銀保監局等單位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部門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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