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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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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
2018年4月•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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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始終堅持從本國國情和宗教實際出發,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宗教工作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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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大限度團結廣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種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樣,享有同等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不會因信仰不同造成權利上的不平等。國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不得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強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權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必須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傳統和社會倫理道德。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國家對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不以行政力量發展或禁止某個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國家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內部事務。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和宗教界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利用宗教宣傳極端思想和從事極端活動,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宗教在國家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不得恢復已經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國家安全的活動。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是中國憲法確定的原則。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自主辦理宗教事業。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民族獨立、社會進步的鬥爭中,基於天主教和基督教長期被殖民主義、帝國主義所控制和利用,被稱作「洋教」的屈辱歷史,由中國信教公民自主作出的歷史性選擇。這一原則,順應了中國人民謀求民族獨立、人民解放的歷史潮流,順應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時代要求,使中國宗教的面貌煥然一新,得到國際宗教友好人士的普遍理解、尊重和支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是要斷絕中國宗教組織同境外宗教組織的正常聯繫。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各宗教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交往,建立、發展、鞏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關係,增信釋疑,展示良好形象。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從事各種違反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活動,控制中國宗教組織、干涉中國宗教事務,甚至企圖顛覆中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並將依法處置。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要引導信教公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於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就是要引導宗教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教規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

  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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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更加規範,對廣大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加全面有力。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中國憲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時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些規定為國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提供了憲法依據。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體現於基本法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均有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貫徹平等保護原則,規定公民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法律適用上的平等權、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和自主擇業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等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區別,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宗教歧視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宗教事務行政法規更加完善。2017年修訂公布的《宗教事務條例》,強化了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保障,依法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增加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的內容。條例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在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開辦宗教院校、申請法人資格、出版發行宗教書刊、接受宗教捐獻、管理宗教財產、開展公益慈善和對外交流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條例明確了遏制宗教商業化,增加了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同時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出版物、互聯網不得發布歧視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論。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強調,中國政府尊重在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境內外國人可以在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宗教團體邀請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符合規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同時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開辦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學生,不准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或進行其他傳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依法打擊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國家採取措施遏制宗教極端主義傳播、蔓延,同時特別注意防止把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主義與特定民族或特定宗教聯繫在一起。

  三、宗教活動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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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億,宗教教職人員38萬餘人。佛教和道教信徒眾多,但普通信徒沒有嚴格的入教程序,人數難以精確統計。佛教教職人員約22.2萬人。道教教職人員4萬餘人。10個多數人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總人口2000多萬人,伊斯蘭教教職人員5.7萬餘人。天主教信徒約600萬人,宗教教職人員約0.8萬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萬人,宗教教職人員約5.7萬人。中國還存在多種民間信仰,與當地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結合在一起,參與民間信仰活動的群眾較多。中國的宗教團體約5500個,其中全國性宗教團體7個,分別為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

  宗教活動場所條件明顯改善。國家依法對信教公民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場所進行登記,將其納入法律保護範圍,確保宗教活動規範有序進行。目前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14.4萬處。佛教寺院約3.35萬座,其中漢傳佛教2.8萬餘座,藏傳佛教3800餘座,南傳佛教1700餘座。道教宮觀9000餘座。伊斯蘭教清真寺3.5萬餘處。天主教教區98個,教堂和活動堂點6000餘處。基督教教堂和聚會點約6萬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執行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收和享受稅收優惠;水、電、氣、暖、道路、通訊,以及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延伸和覆蓋到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典籍文獻依法出版。多語種、多版本的宗教經典以及記載、闡釋、註解宗教教義、教規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和電子讀物的印製出版流通,滿足了各族信教公民的多樣化需求。整理出版《大藏經》《中華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獻。西藏寺廟的傳統印經院得到保留和發展,現有布達拉宮印經院等傳統印經院60家,年印經卷6.3萬種。已翻譯出版發行漢、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等多種文字版的《古蘭經》等伊斯蘭教經典,編輯發行《新編臥爾茲演講集》系列等讀物和雜誌,總量達176萬餘冊。中國已為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累計印刷超過100個語種、1.6億多冊《聖經》,其中為中國教會印刷約8000萬冊,包括漢語和11種少數民族文字以及盲文版。許多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開設了網站,中國伊斯蘭教協會開通中文版和維吾爾文版網站。

  宗教教育體系更加完善。截至2017年9月,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共91所,其中佛教41所,道教10所,伊斯蘭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全國性宗教院校6所,分別為中國佛學院、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中國道教學院、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金陵協和神學院。宗教院校在校學生1萬多人,歷屆畢業生累計4.7萬餘人。

  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更加有力。2010年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2011年又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將宗教教職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截至2013年年底,宗教教職人員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6.5%,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89.6%,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基本實現了社保體系全覆蓋。

  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動有序進行。公民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封齋、拜佛、祈禱、講經、講道、誦經、燒香、彌撒、受洗、受戒、終傅、追思、過宗教節日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藏傳佛教寺廟學經、辯經、受戒、灌頂、修行等傳統宗教活動和寺廟學經考核晉升學位活動正常進行,每逢重大宗教節日都循例舉行各種宗教活動。穆斯林在飲食、衣飾、年節、婚姻、喪葬等方面的風俗習慣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每年組織穆斯林赴沙特參加朝覲活動,從2007年起,每年人數均在1萬人以上。

  擾亂宗教領域正常秩序的行為得到糾正。自2012年起,有關部門依據《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開展聯合督查,集中治理宗教活動場所「被承包」「被上市」等亂象。201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等12個部門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禁止商業資本介入宗教活動場所,防止借教斂財等行為擾亂宗教活動正常秩序。有關部門加大對互聯網宗教事務的管理,及時處理涉及宗教的違法信息,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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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鼓勵各宗教與時俱進,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努力對教義教規作出契合國情和時代要求的闡釋。中國各宗教在發展過程中歷來有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與社會發展現實需求相適應的特點。中國宗教界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積極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宗教思想。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義、禮儀制度的同時,佛教界和道教界開展講經交流活動,伊斯蘭教界開展「解經」工作,天主教界推進民主辦教,基督教界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努力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契合國情和時代要求的闡釋。佛教界將愛國與愛教結合起來,更多關注現世問題,更加注重弘法利生、公益慈善、文化交流。道教界致力於尊道貴德、道法自然、清靜恬淡、抱朴守真等教理教義的轉化和發展,助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弘揚。伊斯蘭教界注重闡釋教義中愛國、和平、團結、寬容、中道等思想,起到了立正信、明是非、反分裂、抵制宗教極端主義的積極作用。天主教界積極推動教會的本地化,在教會事務的管理及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實行「民主辦教」。基督教界吸取中國優秀文化的養分,促進基督徒與不同信仰者之間的互相尊重、和睦相處,推動基督教更好地融入當代中國社會。

  積極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從2012年起,宗教界依據《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每年開展「宗教慈善周」活動,捐款數額累計超過10億元。為汶川地震等重大災難事故舉行各種賑災祈福祈禱活動;集中力量幫助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脫貧;開展多種形式的捐資助學;資助專業醫療機構開展便民義診,捐助困難群體的醫療救治;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助殘活動,創建養老機構,建立殘疾人康復站,初步統計,宗教界共開辦了養老機構400多家,床位數總計約2.9萬張;倡導綠色環保理念,佛教界和道教界開展了「文明敬香」和「合理放生」活動,建設生態寺廟、生態宮觀。

  自覺抵制極端主義。面對宗教極端思想對人類文明共同底線的挑戰,宗教界旗幟鮮明地同極端主義劃清界限,堅決反對冒用宗教名義從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動,大力倡導正信正行。2013年1月,漢傳、藏傳與南傳三大語系佛教的高僧大德和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呼籲所有佛教界人士積極行動起來,向廣大信眾宣講正確的佛教生命觀,反對違背佛教教義和戒律實施或煽動他人實施自焚的極端行為。2014年5月,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發出《堅守中道,遠離極端》倡議書,全國伊斯蘭教界知名人士共同發聲,嚴厲譴責暴力恐怖活動。2016年7月,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會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在烏魯木齊舉辦了伊斯蘭教中道思想國際研討會,倡導中道思想,共同反對極端主義。2017年12月,中國全國性宗教團體聯合發出倡議,號召宗教界增強鑑別能力,防範和抵制邪教侵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宗教關係積極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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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妥善處理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中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等多種關係,形成了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

  黨和政府與宗教界的關係和諧融洽。中國共產黨堅持以「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則處理同宗教界的關係,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鞏固。目前,中國約有2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委員,積極參政議政,實施民主監督。從1991年開始,黨和國家領導人每年與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迎春座談,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全國各地普遍建立了黨政領導幹部與宗教界人士聯誼交友機制,加深了解,增進友誼。

  社會對宗教持包容態度。兩千多年來,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先後傳入中國,很少出現以宗教為背景的衝突和對抗,國家與社會對各種宗教和多樣的民間信仰持開放態度,宗教信仰自由和民間信仰多樣性獲得尊重。各宗教繼承和發揚長期以來中國化、本土化的傳統,主動適應社會,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和諧包容的優良傳統,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2016年,全國宗教界在各地開展了紀念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1周年和平祈禱活動,呼籲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穩定和世界和平。

  各宗教積極開展交流對話。歷史上,各種宗教在中國交融共生、彼此借鑑,成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當代,不同宗教相互尊重、相互學習,開展對話交流,開創了「五教同光,共致和諧」的新境界。全國性和一些地方性宗教團體建立了聯席會議機制,對涉及宗教關係的問題進行協商溝通,創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教對話模式,增進了相互之間的理解和友誼。

  宗教領域國際交流廣泛開展。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中國宗教界已經與超過80個國家的宗教組織建立了友好關係,積極參加涉及不同文明、信仰與宗教的國際性會議,廣泛參與世界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世界佛教徒聯誼會、伊斯蘭世界聯盟、世界宗教者和平會議等國際性組織的活動,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參與多個雙邊和多邊人權對話。積極響應「一帶一路」倡議,促進民心相通,文化交融。佛教界舉辦了4屆世界佛教論壇,道教界舉辦了4屆國際道教論壇,這兩個論壇已成為海內外佛教、道教重要的國際交流平台。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分別於2012年、2014年赴土耳其、馬來西亞舉辦伊斯蘭文化展演活動。中美基督教會2013年在上海舉辦「第二屆中美基督教領袖論壇」,2017年在美國舉辦「中國教會事工」交流會。2016年,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和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共同與德國新教聯盟在德國聯合舉辦「中德宗教對話——和平與共享」跨宗教對話。改革開放以來,各宗教團體選派出國留學人員超過千人。

  信教和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不信教公民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視和排斥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尊重不信教公民的信仰選擇。在多數公民不信教的地方,少數信教公民的合法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在多數公民信教的地方,少數不信教公民的權利同樣得到尊重和保護。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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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是人類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處理宗教關係,使之與時代相適應,遏制宗教極端主義,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中國結合宗教發展變化和宗教工作實際,汲取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走出了一條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發揮宗教界積極作用的成功道路。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明確指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中國將一如既往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努力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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