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57年)
← |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53年)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有效期:1957年5月24日—1964年6月29日(不含本日)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64年) |
總則
[編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為在中國建成社會主義和在將來實現共產主義而奮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青年,幫助青年不斷地提高思想覺悟,繼承和發揚我國人民的革命傳統,使我國青年一代成為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有知識、守紀律、體魄健壯、勤勞勇敢、朝氣蓬勃、不怕任何困難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者。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特別重視在廣大青年中進行勞動教育,教育青年熱愛勞動,尊重勞動人民,積極參加工業、農業的生產和各項建設事業,努力學習建設祖國的勞動技能和文化、科學知識,反對輕視勞動特別是輕視體力勞動的錯誤觀點。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要求全體團員,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忠實地執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為保衛祖國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要加強同全國各民族青年的友愛和團結,要善於同各個青年組織密切合作,互相學習,共同進步;經常警惕和克服驕傲自滿、脫離群眾的宗派主義傾向。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一切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經常傾聽群眾的意見,反映群眾的要求,遇事同群眾商量,虛心向群眾學習,並且以團員的模範行動和說服教育的方法帶動青年不斷前進。青年團要善於按照青年的特點,採用生動活潑的工作方法,開展有益於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青年健康成長的獨立活動。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團的生活中要充分發揚民主,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團員應當自覺地遵守紀律,以保持團在政治上、組織上的一致。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忠於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原則,努力發展和鞏固以蘇聯為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各國青年的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友好合作,並且同情和支持一切國家的青年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殖民主義的鬥爭,為保衛世界和平、爭取人類進步和美好的將來而奮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地方各級團組織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
第一章 團員
[編輯]第一條
[編輯]凡是年齡在十五周歲以上,二十五周歲以下的中國男女勞動青年,承認團的章程,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且在其中工作,執行團的決議,繳納團費的,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
團員年滿二十五周歲,沒有被選入團的領導機關,或者沒有擔任團內的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如果他們要求繼續留在團內,可以保留團籍到二十八周歲。
團員在被接收入黨並且轉為正式黨員以後,如果沒有在團內擔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編輯]團員有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積極宣傳和執行黨的政策;
(2)在勞動中起模範作用,完成黨和團的組織所交給的任務;
(3)努力學習勞動技能和文化、科學知識,努力鍛煉身體;
(4)時刻保持革命警惕,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5)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共產主義道德,同違法亂紀的行為作鬥爭;
(6)關心群眾,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三條
[編輯]團員有下列權利:
(1)在團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團的會議上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問題的討論;
(3)在團的會議上,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任何工作人員;
(4)對於團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或者向團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5)參加團的組織通過對自己的處分決議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
(6)向團的各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訴和聲明。
第四條
[編輯]接收團員必須個別地履行入團手續:
(1)申請入團的青年必須有團員兩人介紹。介紹人應當負責地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在介紹前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
(2)申請入團的青年應當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區委員會批准。在沒有區級組織的地方,批准接收團員的權力屬於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縣、自治縣、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把批准接收團員的權力授予基層的團委員會。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他入團的時候起,就取得了團籍。
第五條
[編輯]團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的時候,必須按照中央委員會的規定轉移組織關係。
第六條
[編輯]團員有退團的自由,退團的時候,應當向支部委員會聲明。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團費,就被認為是自動退團。支部大會應當對於這樣的團員通過除名,並且報名上一級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編輯]團的組織,對於在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優異成績的團員,應當給以表揚。對於違反團的紀律,或者犯了其它錯誤的團員,應當本着愛護的精神,從團結的願望出發,進行批評和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其中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以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領導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給團員留團察看處分的時間是六個月到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在團內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
第八條
[編輯]給團員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基層的團委員會和總支委員會可以批准給團員以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給團員以撤銷團內領導職務、留團察看的處分,必須經過區委員會批准;在沒有區級組織的地方,經過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給團員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過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編輯]各級組織在決定對團員的處分的時候,應當聽取被處分者的意見,對被處分者的申訴書應當立即轉遞,不得扣壓,在接到團員的申訴書後,應當迅速地加以審查處理。
第二章 團的組織機構、團內民主
[編輯]第十條
[編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的基本條件是:
(1)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
(2)各級委員會定期向各該級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報告工作;
(3)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和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
(4)團的組織和團員都必須執行團的決議,團員服從團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5)團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一條
[編輯]團的組織按照地區和生產單位的原則建立。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如下:
(1)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
(3)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自治州委員會。
(4)在縣、自治縣、市是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縣、自治縣、市委員會。
(5)在基層單位是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在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基層委員會。
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可以設立代表機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
第十二條
[編輯]在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會議。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代表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各該級委員會批准,才能夠發生效力。
第十三條
[編輯]團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進行舉手表決的方式。團的組織應當保障選舉人有批評、提出和要求調換候選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
[編輯]各級組織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使他們能夠自由、切實地討論團的工作和團組織中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五條
[編輯]各級組織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來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要鼓勵自下而上的批評,特別是鼓勵團員和青年對團的領導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坦率的批評和建議;反對任何壓制批評的行為。
第三章 團的中央組織
[編輯]第十六條
[編輯]全國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決定提前或者延期召開。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編輯]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和當前的工作任務;
(3)修改團的章程;
(4)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八條
[編輯]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十九條
[編輯]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條
[編輯]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編輯]全國代表會議,有權免除中央委員會部分委員或者候補委員的職務,並且有權補選部分候補委員,但是每次免職或者補選的數額,都不得超過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七分之一。
第四章 團的地方組織
[編輯]第二十二條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兩年召開一次。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
出席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編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查和批准各該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
(3)選舉各該級委員會;
(4)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四條
[編輯]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各該級代表大會決定。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各該級委員會的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二十五條
[編輯]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第二十六條
[編輯]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若干人。在各該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各該級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編輯]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或者它的代表機關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的代表機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的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指定。
第五章 團的基層組織
[編輯]第二十八條
[編輯]團的基層組織是在每一個工廠、礦山、農場、商店、生產合作社、鄉、連隊、機關、學校、街道和其他基層單位建立起來的支部、總支部、團委員會。在上述一個單位中有團員三人以上,就可以建立基層組織。
(1)團員不足五十人的單位建立支部。
(2)團員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單位,可以建立總支部。
(3)團員在二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團委員會。如果工作需要,團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也可以建立團委員會。
在團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團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干個小組。
建立基層組織應當經過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編輯]基層組織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它的任務是:
(1)對團員和青年進行共產主義和時事、政策的教育;
(2)執行黨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和指示,動員團員和青年積極生產,努力工作,支持他們的合理的倡議和創舉;
(3)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文化、科學和技術知識;
(4)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思想、要求,關心他們的生活和休息,組織他們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化娛樂活動;
(5)領導團員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同違法亂紀的行為和官僚主義進行鬥爭;
(6)對團員進行團章教育,充分保障團員的權利,監督團員履行團員的義務;
(7)接收團員,收繳團費。
第三十條
[編輯]支部的團員大會每月召開一次,總支部的團員大會每三個月到半年召開一次,團委員會的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
[編輯]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它的任期半年到一年。
在團員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設立委員會,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
團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
[編輯]第三十二條
[編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工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在黨委、政治機關和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三條
[編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特別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十四條
[編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應當和地方團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參加地方團組織的工作,並且參加地方團的領導機關的選舉。
第七章 中國少年先鋒隊
[編輯]第三十五條
[編輯]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領導的少年兒童的群眾組織。
第三十六條
[編輯]少年先鋒隊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少年兒童,培養他們成為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健壯、活潑、勇敢、誠實和具有創造精神的新一代。
第三十七條
[編輯]團的組織選派團員或者聘請教師擔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並且幫助他們不斷地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編輯]團的組織應當全面地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向一切危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作鬥爭。
第八章 團的經費
[編輯]第三十九條
[編輯]團的經費包括團員繳納的團費和其他收入。
團員繳納團費的數額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團員同時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者,免繳團費。
第四十條
[編輯]各級團的組織應當定期向各該級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報告團員繳納團費和團費使用的情況。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57年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