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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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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57年)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有效期:1964年6月29日—1978年10月26日(不含本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78年)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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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中國共產黨的助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高舉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旗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現代科學技術的社會主義強國,為在將來實現共產主義而奮鬥到底。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本任務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青年,引導青年在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項偉大的革命運動中鍛煉成長,把我國青年培養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成為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有知識、守紀律、體魄健壯、勤勞勇敢、朝氣蓬勃、不怕任何困難的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必須把思想工作放在第一位,堅持興無產階級思想、滅資產階級思想的方針。共青團經常對青年進行階級、階級鬥爭的教育,幫助青年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堅決走社會主義道路,將革命進行到底;教育青年繼承和發揚黨的光榮傳統,永遠保持艱苦奮鬥的革命精神,培養共產主義的道德品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教育青年熱愛集體勞動,熱愛體力勞動,虛心向勞動人民學習;教育青年奮發圖強,刻苦學習,掌握文化知識和現代科學技術,為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關心青年的全面發展,幫助青年做到「身體好、學習好、工作好」。共青團圍繞黨的中心任務,按照青年的特點,經常開展有益於青年身心健康的獨立活動,使青年在德育智育體育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共青團的各級組織在團的生活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要教育團員和團的幹部自覺地遵守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保持團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的一致。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一切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團的幹部要經常深入群眾,參加體力勞動,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群眾的經驗,傾聽和反映青年的意見;要充分運用說服教育、典型示範和表揚先進的方法,扎紮實實地進行工作。共青團依靠工人、貧農、下中農青年,團結中農和全體勞動青年及其他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青年,團結各民族一切愛國青年,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總路線。共青團以無產階級國際主義教育青年,加強同社會主義陣營各國青年的團結,加強同反對帝國主義、新老殖民主義的青年的團結,加強同世界各國青年的友好合作。共青團堅決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和各國反動派,堅決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堅決支持各國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的革命鬥爭,為爭取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在全世界的勝利而奮鬥。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地方各級團組織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

第一章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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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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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年齡在十五周歲以上,二十五周歲以下的中國男女勞動青年,承認團的章程,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且在其中工作,執行團的決議,繳納團費的,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

  團員年滿二十五周歲,如果沒有被選入團的領導機關,或者沒有擔任團內的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如果他們要求留在團內,並能繼續參加團的生活,履行團員義務,可以保留團籍到二十八周歲。

  團員在被接收入黨並且轉為正式黨員以後,如果沒有在團內擔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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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二)積極宣傳和執行黨的政策,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

  (三)在勞動、工作和學習中起模範作用,不斷提高文化、科學和技術水平,努力鍛煉身體;

  (四)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遵守共產主義道德,同違法亂紀的行為作鬥爭;

  (五)時刻保持革命警惕,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六)向群眾學習,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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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團的會議上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問題的討論;

  (三)在團的會議上,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任何工作人員;

  (四)對於團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團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參加團的組織通過對自己的處分決議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訴和聲明。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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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地履行以下入團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必須有團員一人介紹。

  (二)介紹人應當負責地向團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

  (三)申請入團的青年應當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上一級委員會批准。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他入團的時候起,就取得了團籍。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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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的時候,必須按照中央委員會的規定轉移組織關係。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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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退團,應當向支部委員會聲明。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團費,就被認為是自動脫團。對聲明退團的或自動脫團的,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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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在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由團的組織,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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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違反團的紀律或犯有其它錯誤的團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進行批評和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領導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給團員留團察看處分的時間是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在團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已經改正了錯誤的,處分期滿後,應當恢復團員權利;堅持錯誤、屢教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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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團員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上級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給團員以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必須經過基層的團委員會批准。給團員以撤銷團內領導職務、留團察看的處分,必須經過區委員會批准;在沒有區級組織的地方,經過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給團員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過縣委員會或相當於縣委員會一級的團組織批准。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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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各級組織對團員執行紀律,應當採取嚴肅、慎重的態度。支部大會在決定對團員的處分的時候,應當吸收被處分者參加會議,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對被處分者的上訴書應當立即轉遞,不得扣壓。各級團組織對被處分者的申訴,應當及時審查處理。

第二章 團的組織機構、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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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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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的基本條件是:

  (一)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

  (二)各級委員會定期向各級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和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

  (四)團的下級組織必須如實地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及時地請示、報告工作;

  (五)團的組織和團員都必須執行團的決議,團員服從團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六)團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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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組織按照地區和生產單位的原則建立。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

  (三)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自治州委員會。

  (四)在縣、自治縣、市是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 間是縣、自治縣、市委員會。

  (五)在基層單位是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在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基層委員會。

  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自治縣、市可以設立代表機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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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會議。

  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代表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各該級委員會批准,才能夠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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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提出,要經過充分醞釀討論,並表決通過。團支部的選舉,可以提候選人,也可以不提候選人。團的組織要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要求調換候選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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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組織必須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使他們能夠自由地、切實地討論團的工作和團組織中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鼓勵自下而上的批評,特別是鼓勵團員如實向上級反映情況,對團的領導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坦率的批評和建議;反對任何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行為。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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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各級組織和團員要認真執行團的決議,切實遵守團的各項制度和組織紀律,保證團在組織上、行動上的一致。對團的決議有不同意見,應當向所屬組織或上級組織反映,不得自由行動。

第三章 團的中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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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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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決定提前或者延期召開。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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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和當前的工作任務;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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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撤銷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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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到兩次。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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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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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代表會議,有權免除中央委員會部分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並且有權補選部分委員和候補委員,但是每次免職、補選的數額,都不得超過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七分之一。

第四章 團的地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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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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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兩年召開一次。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

  出席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各該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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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各該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團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各該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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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各該級代表大會決定。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各該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由各該級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並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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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到兩次。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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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若干人。在各該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各該級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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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上一級委員會或者它的代表機關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自治縣、市的代表機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的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指定。

第五章 團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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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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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基層組織是在每一個工廠、礦山、人民公社、農場、商店、連隊、機關、學校、街道和其它基層單位建立起來的支部、總支部、團委員會。

  (一)團員在三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團員在五十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總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團員在三十人以上的單位也可以建立總支部;

  (三)團員在二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團委員會。如果工作需要,團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也可以建立團委員會。

  在團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團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個支部內可以分若干個小組。

  建立基層組織應當經上一級委員會或者它的代表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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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組織是團的基礎,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基層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和黨的助手作用。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對團員和青年進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他們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時事和政策;

  (二)執行黨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和指示,教育團員和青年積極勞動,努力工作,學習文化、科學和技術;

  (三)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思想、要求,關心他們的生活和休息,開展體育和文化娛樂活動;

  (四)教育團員和青年時刻保持革命警惕性,同國內外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堅決鬥爭;

  (五)對團員進行團章教育,領導團員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並同違法亂紀的行為和官僚主義進行鬥爭;

  (六)接收團員,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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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的團員大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的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團委員會的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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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它的任期半年到一年。

  在團員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設立委員會,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

  團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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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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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工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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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在黨委員會、政治機關和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下,根據團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和指示進行工作。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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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團的組織,應當和地方團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參加地方團組織的工作和活動,並且參加地方團的領導機關的選舉。

第七章 團同少年先鋒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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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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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受中國共產黨的委託領導中國少年先鋒隊的工作。共青團領導少年先鋒隊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少年兒童,引導他們「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成為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和誠實、勇敢、活潑、團結的新一代。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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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組織選派優秀團員或者聘請思想進步、作風正派、熱愛少年兒童的教師和其他人員擔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並且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對有顯著成績的輔導員,應當給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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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少先隊工作的領導,全面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向一切危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作鬥爭。

第八章 團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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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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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的經費包括團員繳納的團費和其它收入。

  團員繳納團費的數額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團員同時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者,免繳團費。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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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團的組織應當定期向各該級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報告團員繳納團費和團費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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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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