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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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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1986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布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頒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三個條例的通知
文件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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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強企業中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的保證、監督作用,促進社會主義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中黨的組織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實現黨在新時期的總任務、總目標服務,圍繞生產經營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開展工作,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證廠長負責制的實施,推動和促進生產經營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企業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對企業實行思想政治領導,即保證、監督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支持群眾組織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以保證企業沿着社會主義方向發展。

 第四條 企業黨委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與企業行政密切配合,發揮工會和共青團的作用,同心協力,共同努力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第二章 企業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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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企業黨委根據黨章規定選舉產生,按期改選。黨委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黨委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六條 黨委應由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群眾,黨性強,作風正派,熟悉生產經營,年富力強的黨員組成。

  黨委書記應當具備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夠團結同志。

 第七條 企業的黨委書記一般不兼任廠長。小型企業可以分設,也可以兼任。

  企業黨委設置精幹的工作機構,建立明確的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企業黨委的主要任務;

  一、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搞好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改進工作作風;

  三、支持廠長實現任期目標和生產經營的統一指揮;

  四、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強對群眾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做好群眾工作。

 第九條 企業黨委應當按照黨的幹部路線和幹部政策,對企業各級幹部進行教育、培養、考察和監督。對廠長提出的副廠長和經濟技術負責人以及中層行政幹部的人選方案,企業黨委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黨委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內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日常工作,組織貫徹黨委會決議並檢查決議的執行情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黨的紀律,搞好黨委領導班子的建設,深入基層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二條 黨委應當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一、堅持改革,轉變觀念,積極探索如何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敢講真話,堅持原則,多做實事,講求工作實效;

  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不斷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推廣新經驗;

  四、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艱苦奮鬥,聯繫群眾,以身作則,公私分明,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十三條 車間的黨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正確執行黨委的決議和厂部的指令,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加強對本車間的工會、共青團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負責人密切配合,加強團結,充分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科室的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和監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四條 企業黨委對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黨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批評;違反黨紀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三章 黨委的保證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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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保證和監督是企業黨委的重要職責。黨委應當以積極態度,把保證和監督貫穿於企業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黨委對廠長在企業生產經營重大問題上的決策,應當積極支持,保證實現。對廠長的決策,黨委有不同意見,應當及時提出,必要時應當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上級黨組織。

 第十六條 保證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社會主義方向;

  二、企業職工能夠充分享有民主權利;

  三、企業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四、企業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企業和廠長正確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

 第十七條 保證和監督的主要方法;

  一、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紀律檢查工作;

  四、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通過各種形式監督幹部。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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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企業黨組織應當對黨員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理想、紀律的教育。教育黨員發揚為共產主義事業獻身的精神,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增強黨性觀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第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經常了解和研究黨員的思想情況,幫助黨員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

  黨員應當經常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條 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認真培養和考察積極分子,堅持黨員條件,按照黨章規定履行入黨手續,保證新黨員的質量。加強對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討論他們的轉正問題。

 第二十一條 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委成員除參加所在黨小組的活動外,每半年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黨支部每季度至少開一次黨員大會,開一次組織生活會,進行一次黨課教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帶頭參加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認真搞好黨風。每個黨員特別是黨員幹部都應當自覺地按照黨員標準規範自己的言論和行動,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現象作堅決的鬥爭。黨委應當加強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的教育,選拔能堅持黨的原則,敢於同不正之風作鬥爭的同志做紀律檢查工作。對違紀的黨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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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為黨的總任務、總目標服務,緊密結合經濟工作進行,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二十四條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宣傳四項基本原則,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對廣大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進行理想、紀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階級革命傳統的教育,反對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不斷總結和創造新形勢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經驗。堅持疏導和說服教育為主的方針;把思想政治工作同關心群眾生活、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注意做好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應當以表揚為主,鼓勵先進,幫助後進,方法應當生動活潑,寓教育於各種有益的活動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條 黨委應當注意加強政工隊伍的建設,發揮政工幹部的作用;應當重視政工幹部的選拔和培養,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

  對政工幹部和行政幹部在待遇等問題上應當一視同仁。

第六章 黨委和職工代表大會、群眾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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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黨委對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思想政治領導,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規定的權力;向職工代表大會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黨員職工代表的先鋒模範作用,把黨的方針、政策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支持、引導職工代表正確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黨委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黨的工作和作風。

 第二十八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群眾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定期討論研究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群眾組織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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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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