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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青年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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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1925年) 中國共產青年團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於蘇聯莫斯科
(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五次全國大會上)
有效期:1928年7月16日至今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草案

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章 (1949年)

一 中國共產青年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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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國共產青年團是少年共產國際的支部,他承認少共國際的綱領和章程,並且服從他一切的決議和指導。

  二、中國共產青年團是無產階級青年的革命的政治組織,他吸收廣大的勞動青年參加革命的鬥爭,從鬥爭中給於共產主義的教育和訓練,中國共產青年團是中國青年工人唯一的組織,他贊助城市和農村中被剝削青年的一切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要求。

  三、中國共產青年團是無產階級青年獨立的組織,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指導之下工作,服從他的章程和綱領。

二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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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凡承認少共國際和本團的綱領章程,年齡在十四歲以上二十三歲以下的青年皆可入團。
  (注一)在特殊情形下,年未滿十四歲或已超過二十三歲者,亦可入團,在團內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但在各級團部負責者例外。

  五、每個團員應該服從少共國際及本團的一切決議,積極參加一級組織之下的工作,按期繳納團費。

  六、接收新團員須經過支部(生產支部、街道支部、農村支部),如無支部,地方組織須代行其職權,但須經過團的上級機關批准。
  (注二)區以上的委員會均可直接接收團員。

  七、入團的條件依下列數種:

  (1)產業或作坊青年工人學徒及農村無產階級青年份子,經過介紹,直接由產業支部通過。
  (2)農村手工業工人、兵士、店員、下級使用人,入團需要一個團員或黨員的介紹。
  (3)學生知識分子入團,須兩個團員或黨員的介紹。
  (4)由其他的政黨退出的黨員(如國民黨及其他政黨)及反動軍隊的軍官入團,須有一年以上的三個團員或三個黨員的介紹,同時還得省委的批准。
  (注三)入團在未批准以前,負責的機關可以委入團的人作某種工作,藉以考察他對革命的忠實程度及工作能力。
  (注四)介紹人對被介紹者應負責任,如遇有介紹不確實時,特別是與偵探有關係時,介紹人應受處罰直到開除團籍和黨籍。

  八、整個團體和其他政治的組織入團時,則由本團中央特別決議或大會決定之。

  九、團員變更工作或遷移住所時,必須得到上級機關的介紹信,以便到本團另一地方登記。

  十、團員到其他國家時,須加入其所在國之團的組織,並在其某一組織之中工作。

  十一、開除團員須經過支部通過,並經過上級機關的批准,在未批准以前,必須停止被開除者一切團的工作,如不同意開除決議時,可向最高機關控告。各級團部委員會,遇團員有反動行為,有直接開除其團籍的權力,但是同時須將此決議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團部組織。

三 中國共產青年團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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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中國共產青年團和少年共產國際的其他各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分以下幾點:
  (1)下級指導機關和上級機關,是在團員大會代表會和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之。
  (2)被選出來的機關,對選舉者負責按期報告工作。
  (3)下級機關應承認上級機關的決議,迅速的執行少共國際執行委員會和本團上級機關的決議,嚴格遵守紀律。
  (4)黨和團的政策和各種問題,只有在相當機關未決定以前,團員可儘量討論,一經決議後,每個團員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即一部分人或某地組織不同意亦須服從。
  (注五)地方組織,雖不同意黨和團的上級機關決議,亦須執行其決議,但下級機關有權上訴,一直到少共國際大會。
  (注六)在秘密條件下,如果沒有實行經常選舉的可能,團的上級機關可以指定下級機關,同樣的要得到上級機關的批准可指定新委員參加各級委員會。

  十三、團依地域界限而組之(如一縣有一縣的組織,一省則有一省的組織),在一區域內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各部分組織為上級機關(如縣委比這一區內的區委支部要高)。

  十四、團的地方組織,在少共國際和本團決議內,有權決定一切地方問題。

  十五、各級組織的最高機關為全體團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代表大會。

  十六、團員大會和全國大會選舉負責的各級委員會,在兩大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則為指導機關,指導一切經常工作。

  十七、一切新成立的團的組織(支部、區、縣及其他等等),須經過所屬上級機關的批准。

  十八、本團組織系統如下:
  (1)各工廠、作坊、大商店、鄉村、街道、小市鎮、軍隊,組織支部,支部團員大會、支部委員會。
  (2)城區或鄉區,團員大會,區代表會,區委員會。
  (3)一縣或市範圍內,代表會議,縣或市委員會。
  (4)特別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別區代表會議??特別區委員會。這種區的組織按地方的需要和省委的決議而組織之。
  (5)一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6)全國,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
  (7)中央為便於指導各省之工作起見,可以在幾省範圍內組織中央執行局(如北方局、長江局等組織)和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中央特派員由中央指定,並對中央負責。

  十九、各級委員會為便於指導工作起見,可以在團委員會之下,組織各部或委員會,如宣傅部、組織部、經濟鬥爭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兒童運動委員會等,在特別區、省委、中央之下須設農村工作委員會,各部或委員會服從團部委員會,按照團部委員會所指示的路線工作,並須經過團部委員會實行各部或委員會的決議。
  (注七)為便於某地少數民族(蒙古、高麗、台灣、安南等等)的青年工人農民中工作起見,可以斟酌在相當地方團部委員會需要組織少數民族工作部或委員會。
  (注八)在軍隊中用不着成立團的支部,團員參加黨的支部中工作。
  (注九)按一般的規定,在學校應組織團的小組織,如有必要時可成立支部,但須得到當地團部上級機關同意。

四 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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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支部是中國共產青年團基本組織的單位,他的基礎就是生產支部(工廠、鐵路、礦山、海員、作坊、大商店、農村等),凡是在支部所在地工作的團員,都應該加入支部,三個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但須得到相當上級機關的批准。
  (注十)團員不是在產業中作工的,如手工業工人、個別僱傭工人、家庭工作者、知識分子,可按照居住區域組織街道支部,或加入產業支部。

  二十一、支部是使本團與城市青年工人和鄉村農民群眾聯繫的組織,但他的任務是在被剝削青年群眾中執行黨和團的口號與決議,有計劃的執行共產主義的宣傳和煽動,取得青年群眾,使他們脫離敵人的影響。徵收、教育新團員,散布我們的宣傳品,考察青年工人的生活狀況,討論他們的實際要求,指導他們政治、經濟、文化各種鬥爭,支部每星期應開會一次。

  二十二、為了執行目前工作,每個支部在三個人以下的,可選一個書記,五人以上則選舉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中,選出一人為書記)進行日常工作,執行支部大會決議,及上級機關訓令,分配同志工作,如宣傳分發秘密印刷品,調查群眾生活及反動派狀況,參加或發起赤色工會、農協及其他各種無產階級群眾組織,並進行團組工作,徵收團員,與黨的支部發生關係。

五 城鄉區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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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生產支部、街道支部、鄉村支部,聯合在區委組織之下。

  二十四、城鄉區組織的最高機關,為該區範圍內團員大會、支部代表大會。區委員會由大會或代表大會選出之,但須得到上級機關的批准。區委員會委員之半數,應該是重要支部的團員組織成的。委員會指導生產支部、街道支部的一切工作,進行團員登記、召集會議、分配登記表等事件,組織新支部、管理會計等事,指導該區以內的青年群眾運動。在目前這種秘密條件之下,區委員會經常的至少每半月召集一次,在雨委員會議過渡時間,有常務委員會議,一切經常工作,由常委指導,常委由全體區委員會中選出之。

六 縣或市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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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在一縣的範圍之內,縣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縣代表大會經常是三月召集一次,如有一縣團組織之三分之一的提議,或按省委和中央執行局決議,縣委員會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縣委員會對縣代表大會負責。縣代表大會選舉縣委員會及參加特別區或省代表大會的代表。縣代表大會人數由縣委員會決定之,但須得到特別區委及省委的批准。

  二十六、縣委員會由縣代表大會選舉之,每四月一次,在兩次縣代表大會的過渡時間(即縣代表大會閉幕後,下次大會未開幕以前),縣委為一縣之最高機關,縣委應有該縣內重要區域內的代表參加,縣委全體會至少每月一次,並選舉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工作。縣委會應選舉書記一人,書記應得上級機關批准。

  二十七、縣委執行縣代表大會及省委中央的決議案,儘可能在縣委之下組織各部或委員會,以便執行各種工作。在縣代表大會中間時期,縣委一切工作,對上級機關負責,按期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
  (注十一)縣委所在的城市則不需要市委,一切工作歸縣委指揮,在城市只可以按區域的分劃組織區委,區委由區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注十二)市委的組織,如縣委市委之下除分區外,並得管轄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別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別區委指導。

  二十八、特別區委按照縣委組織條例工作,如特別區委所在地沒有省委,則區委可直接與中央發生關係,其組織條例及主要工作與省委同。

七 省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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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省代表大會為一省之最高機關,省代表大會半年召集一次,如有一省之三分之一的提議或按中央決議,省委得臨時召集臨時省代表大會。省大會審查省委及省審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一省內團務及工作方針,選出省委及省審查委員會及出席全國大會的代表。

  三十、在省大會中間時期,省委為一省最高機關,省委員會中應參加重要產業及重要地方團部代表,省委人數由省大會規定之。省委應規定經常召集全體委員會議,一般的慣例是兩月一次,省委選出常委,分部進行日常工作,常委選出書記一人,常委所在地應在黨的省委附近。

  三十一、省委執行省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一切決議,指導全省範圍內的工作,分配同志參加各級指導機關工作,指導一省內青年群眾組織中團組織工作。省委一切工作,對省大會及中央負責,省委每月應向中央作報告。省委在可能範圍內獨立發行或和黨共同發行機關刊物。

  三十二、省代表大會選出審察委員會,監察省委、縣委、區委財政,省審察委員會對省代表大會負責。

  三十三、省委應指導所在城市的工作,在省委之下則有區委,在省委所在地縣委,只能指導一縣鄉區範圍以內的工作。

  三十四、省委為解決一省內臨時所發生的問題,至少每四月召集省委擴大會議一次,代表人數由省委按各地團員人數而決定,省委擴大會決議案得經中央批准。   八 全國會議

  三十五、本團全國會議,照章是一年一次,代表人數由中央決定。

  三十六、全國會議如果是在全國代表大會或少共國際大會前幾日,則全國會議選舉出席全國代表大會和少共國際大會的代表。

  三十七、全國會議議決案須經中央委員會批准。

九 全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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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本團全國大會是全國最高機關,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但須得到少共國際執委的批准,如果有少共國際執委的提議,或各省組織之過半請求,中央得臨時召集全國臨時大會,全國臨時大會必須得到少共國際的允許。

  三十九、各省派來參加大會的代表,如超過大會全體代表之半數,大會有權通過一切決議案,代表人數由中央決定。

  四十、本團全國代表大會:
  (1)接受並審查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審察委員會的報告。
  (2)決定綱領章程問題。
  (3)決定對黨和團的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意見,由大會通過,對以上的各項的決議案,根據決議案以決定全國團的工作方針。
  (4)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審察委員會。
  (5)選舉出席少共國際代表大會及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四十一、本團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係由省代表大會選舉之,在目前秘密情形下,省委可指定出席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但須得到少共國際執委的同意,本團全國代表大會,如得到少共國際同意,可由臨時全國會議代替之。
  (注十三)中央委員如不是被地方組織選出出席大會者,不得有表決權。

十 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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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中央委員會是全國大會閉幕前後的最高機關,中央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之,中央委員會指導全國團的政治和組織工作,組織出版處,管理中央會計處,並分配工作人材。

  四十三、中央委員及候補委員人數,由全國大會議定之,如遇中央正式委員缺席時,則以中央候補委員遞補。

  四十四、中央委員全體會每三月一次,候補委員得參加之,但只有發言權。

  四十五、由中央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組織中央局,中央局所在地依C.P.中央所在地而定,中央委員全體會議可以更換中央局委員,中央按着各種不同的工作而實行分工,並應常與黨的政治局發生關係,中央局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四十六、中央為便於指導各部工作起見,在中央之下,組織秘書處、組織部、宣傳部、經濟鬥爭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軍事工作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兒童工作委員會等。各部或委員會任務,應當是在各工作部門實行中央決議和通告,各部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由中央局指定,部長儘可能的應該是中央委員。中央局應選舉中央書記一人。

  四十七、中央委員會應按期發行本團刊物,以供青年工農閱覽,此外還應發行定期通訊,供給團內指導機關參考。

十一 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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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八、中央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監督會計處,財政統計及中央各機關工作。

十二 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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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九、在職工會、農會、學生會及其他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中,如有團員三人以上,得組織團組。

  五十、團組即是本團在其他組織中實行團的政策,加強團的影響,並監督團員工作的組織。團組按照組織範圍的大小,服從各級委員會,在全國範圍以內的服從中央,在一省範圍以內的服從省委,一區範圍以內的服從區委,一縣範圍以內的服從縣委。

  五十一、團組幹事會,但須得到當地團的上級機關批准,在某組織中的一切問題,必須先經過團組組員或幹事會討論後,再交上級機關批准,然後才能交到公共組織中討論執行,團組大會中,每個團員應按照各種決議發表意見,以求在團員中及指導機關中,對一切問題有一致的意見。


十三 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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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二、遵守嚴格的紀律,是每個團員及各級團部最高的義務,少共國際及本團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各級指導機關的決議和一切日常工作紀律,必須嚴格的服從。

  五十三、如遇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或犯黨與團內所認定其錯誤時,處罰方法是:對整個組織:指責,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組織,團員從新登記;對個人各種形式指責,警告,取消其指導工作,開除團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留團察看。違反紀律的人則由大會或委員會審查,在未審查以前,為了要預先調查違反紀律的真象,委員會可以指定特別委員會辦理,並經上級機關的批准。

  五十四、中央可以單獨執行紀律,處罰極大錯誤的團員或整個的組織。

  五十五、被開除的團員,或被解散的下層組織(縣委、地方區委)有權向上級機關控告,依次由省委起直到中央全國代表大會、少共國際執委、少共國際世界大會。

十四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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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本團經濟上的收入是團費、特別捐、印刷機關的收入和上級機關的補助。

  五十七、團費的多少,由中央決定,團費按團員收入多少,可分為若干等。失業工人及其他最貧苦分子,可以免繳團費。

  五十八、團費收入,若干應繳到中央,若干應留在省委,由中央決定。至於支部、區委、市委、縣委各級委員會,需要若干,按百分之數由省委規定之。

  五十九、團員無故三月不納團費,開除其團籍,決定後得向團員大會報告。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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