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獸藥典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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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獸藥典委員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做好獸藥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設置中國獸藥典委員會(以下簡稱獸藥典委員會)。

第二條 獸藥典委員會是組織制定和修訂獸藥國家標準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由獸醫學、藥學及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屬農業部領導。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編輯]

第三條 獸藥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數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農業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農業部聘任。

第四條 獸藥典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和若干專業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由獸藥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專家和領導組成。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四人,秘書一人。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設立和人員組成由專業委員會決定,報執行委員會和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獸藥典委員會設置以下專業委員會:

1、化學藥品專業委員會

2、抗生素專業委員會

3、中藥專業委員會

4、生物製品專業委員會

5、使用指南專業委員會

第六條 獸藥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獸藥典委員會及其執行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七條 獸藥典委員會委員的條件

1、在獸醫學、藥學方面及其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較豐富管理經驗;

2、專業技術委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作風嚴謹、辦事公正、德才兼備;

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5、願意遵守本章程,承擔相應的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委員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換屆之日止。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委員或不能履行工作職責、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員,由執行委員會報請農業部予以增聘或解聘。

第三章 職責和任務[編輯]

第十條 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的職責和任務

1、審議修訂獸藥典委員會章程;

2、審定新版中國獸藥典設計方案;

3、審查並通過新版獸藥典;

4、審查並通過獸藥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5、研究農業部交議的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到會委員人數應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才能召開。必要時經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或執行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研究確定可臨時召集全體大會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

1、在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閉會期間,對獸藥國家標準相關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做出決策;

2、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3、提出委員增聘和解聘建議;

4、決定對委員的表彰。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

1、遵守和執行獸藥典委員會及其執行委員會的意見和決定;

2、提出本專業工作範疇的收載品種範圍並擬定編寫方案;

3、審議本專業獸藥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的有關原則;

4、審查獸藥國家標準中的有關本專業標準草案;

5、審定監測期以外的獸藥產品的國家標準;

6、提出本專業獸藥標準的工作計劃和科研規劃;

7、明確本專業獸藥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分工,確定起草人和修訂主持人;

8、研究本專業獸藥標準國內外發展趨勢;

9、研究本專業其他重要問題。

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定召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辦公室的職責和任務

1、組織實施獸藥典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承辦制定和修訂獸藥國家標準的各項具體工作;

2、承辦獸藥典委員會換屆的具體工作;

3、籌備獸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4、負責與獸藥典委員會委員、各專業委員會和各級獸藥監察所等有關單位進行業務聯繫;

5、處理各項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種文件;

6、組織各專業委員會開展獸藥國家標準的起草、修訂和審定工作;

7、安排獸藥質量標準研究工作;

8、編制經費預算;

9、開展獸藥國家標準的國際交流工作;

10、負責《中國獸藥典》及其配套叢書《獸藥使用指南》、《獸用化學藥品紅外圖譜集》、《中藥顯微鑑別與薄層色譜彩色圖譜集》的編輯、出版、發行、宣傳、貫徹工作;

11、負責在監測期以外的、未上《中國獸藥典》的獸藥國家標準匯編工作,出版《獸藥國家標準匯編》;

12、負責獸藥標準檔案和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13、組織獸藥標準研究成果的評估工作;

14、總結、申報獸藥標準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15、承擔農業部交辦的其他獸藥國家標準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委員的職責和任務

1、參加獸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及活動,承擔相關的任務;

2、積極收集有關標準的信息資料和研究發展動態;

3、參與標準研究和覆核工作;

4、提出對標準制定、修訂的具體意見和建議,並參加標準的審查工作;

5、遵守和執行獸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本專業委員會的意見和決定。

第四章 獸藥國家標準工作程序[編輯]

第十五條 《中國獸藥典》的編製程序一般分為:由辦公室提出新版獸藥典的編纂指導思想、設計方案、編制原則和品種收載原則草案,經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討論通過後,報農業部批准。專業委員會按照農業部批准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對擬收載標準進行修訂、審查並公開徵求意見後,形成送審稿,經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審定後,報農業部批准發布。

第十六條 未上《中國獸藥典》的獸藥國家標準,編入《獸藥國家標準匯編》,其程序一般分為:由專業委員會研究,確定需修訂的品種,經修訂、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後,由辦公室匯編成冊,報農業部批准發布。

第十七條 對監測期以外的獸藥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由辦公室結合國內外標準工作進展提出研究項目,或由生產單位結合生產實際或工藝改進提出項目修訂內容,由辦公室組織落實起草並組織專業委員會審議,經公開徵求意見後,報農業部批准發布。

第十八條 對各項標準的起草和修訂要確定起草人或修訂主持人。起草人或主持人要認真完成分配標準的起草、修訂任務,並做出起草或修訂說明。

第五章 獸藥標準科研和表彰[編輯]

第十九條 要加強獸藥標準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標準的先進性和適用性。辦公室按照學科和獸藥品種分類等原則,選擇有條件的單位,有重點、有計劃地安排獸藥標準科研工作,並使獸藥標準工作具有連續性,更加系統化、科學化,形成以學科為主導的獸藥標準科研體系。

第二十條 引導和鼓勵獸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監督檢驗機構和科研單位參與獸藥標準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獸藥標準的研究成果,辦公室要及時組織總結和評估,並報請獸藥典委員會和農業部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獸藥標準工作中湧現的先進人物和模範事跡,辦公室要及時總結,報請委員會予以表彰。對有突出貢獻的,由獸藥典委員會報請農業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經 費[編輯]

第二十三條 獸藥典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農業部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獸藥典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包括:

1.獸藥國家標準品種的標準化科研經費;

2.獸藥國家標準品種的修訂、覆核、驗證費;

3.獸藥國家標準的審定費;

4.《中國獸藥典》和《獸藥國家標準匯編》出版、印刷費;

5.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協作費。

第七章 附 則[編輯]

第二十五條 中國獸藥典委員會、中國獸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的英文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及縮寫)如下:

1、中國獸藥典委員會

Commission of 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縮寫 CCVP)

2、中國獸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Executive Committee of Commission of 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4、《中國獸藥典》(簡稱)

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縮寫 CVP)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獸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通過,報農業部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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