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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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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1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計劃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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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計劃的編制與執行,保證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審計業務,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為完成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審計工作或者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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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預期要完成的審計任務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項目審計方案是對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所需要的審計內容、審計程序、人員分工、審計時間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年度編制下年度審計計劃,並報經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准;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項目實施前編制項目審計方案,並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准後的審計計劃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活動。在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計劃進行調整。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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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九條 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應當結合內部審計中長期規劃,在對組織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具體審計項目及時間安排。

   第十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二)具體審計項目及實施時間;

  (三)各審計項目需要的審計資源;

  (四)後續審計安排。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前,應當重點調查了解下列情況,以評價具體審計項目的風險:

  (一)組織的戰略目標、年度目標及業務活動重點;

  (二)對相關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相關業務活動的複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性質、複雜程度及時間要求,合理安排審計資源。

第四章 項目審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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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一)業務活動概況;

  (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財務、會計資料;

  (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

  (五)上次審計結論、建議及後續審計情況;

  (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其他與項目審計方案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目標和範圍;

  (三)審計內容和重點;

  (四)審計程序和方法;

  (五)審計組成員的組成及分工;

  (六)審計起止日期;

  (七)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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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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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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