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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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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4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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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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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為編制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證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為檢查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

  (四)證明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地反映項目審計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以及與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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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三)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結果記錄;

  (四)審計結論、意見及建議;

  (五)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

  (六)覆核人員姓名、覆核日期和覆核意見;

  (七)索引號及頁次;

  (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八條 項目審計方案的編制及調整情況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當註明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註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係,應當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當交叉註明索引編號。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工作應當由比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者經驗更為豐富的人員承擔。

  第十二條 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覆核人員應當在覆核意見中加以說明,並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者修改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在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現場覆核。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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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照審計工作底稿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具體負責保管。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必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主管領導批准,但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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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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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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