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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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6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報告的編制、覆核和報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審計事項的事實;

  (二)要素齊全、格式規範,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三)邏輯清晰、用詞準確、簡明扼要、易於理解;

  (四)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對於重要事項應當重點說明;

  (五)針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以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編輯]

  第七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時間等;

  (二)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等規定;

  (三)審計發現,即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

  (四)審計結論,即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所作的評價;

  (五)審計意見,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

  (六)審計建議,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針對審計過程、審計中發現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說明,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覆核與報送[編輯]

  第十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及時編制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核實,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後,應當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報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覆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十四條 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重要錯誤或者遺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後的審計報告提交給原審計報告接收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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