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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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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7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後續審計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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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後續審計活動,提高審計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後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跟蹤檢查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改進效果,而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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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糾正措施,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所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是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或者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實施後續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可以適時安排後續審計工作,並將其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採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可以將後續審計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於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向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三章 後續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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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後續審計方案,對後續審計作出安排。

  第十條 編制後續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複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

  (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對於已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以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後續審計的實施過程和結果編制後續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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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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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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