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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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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4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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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或者單位提供專業服務,並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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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其所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一)特定資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三)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

  (四)信息技術問題;

  (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

  (六)舞弊及安全問題;

  (七)法律問題;

  (八)風險管理問題;

  (九)其他。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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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外部專家時,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客觀性進行評價,評價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係;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最高管理層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關係;

  (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相關性;

  (四)外部專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將為組織提供其他服務;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客觀性的因素。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範圍及相關責任;

  (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

  (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

  (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範圍;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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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後,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應當通過實施其他替代審計程序補充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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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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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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