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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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4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或者單位提供專業服務,並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其所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一)特定資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三)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

  (四)信息技術問題;

  (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

  (六)舞弊及安全問題;

  (七)法律問題;

  (八)風險管理問題;

  (九)其他。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編輯]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外部專家時,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客觀性進行評價,評價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係;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最高管理層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關係;

  (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相關性;

  (四)外部專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將為組織提供其他服務;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客觀性的因素。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範圍及相關責任;

  (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

  (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

  (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範圍;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和利用[編輯]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後,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應當通過實施其他替代審計程序補充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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