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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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101號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規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活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及非盈利組織的內部審計活動,可結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體現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並有助於組織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對以下方面的評價:

  (一)經營活動合法性;

  (二)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組織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

  (五)組織財務狀況與會計核算狀況;

  (六)組織的風險管理狀況。

  第五條 正式立項的審計項目應當在終結審計後編制審計報告;如果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根據組織適當管理層的要求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編制並報送中期審計報告:

  (一)審計周期過長;

  (二)被審計項目內容特別龐雜;

  (三)被審計期間比較長;

  (四)突發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組織適當管理層需要審計項目進展情況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審計報告的情況。

  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終結審計報告,但中期審計報告能夠作為終結審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中期審計報告不具有終結審計報告的效力。

  第六條 編制審計報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審計報告應以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二)完整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完整,不遺漏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

  (三)清晰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邏輯性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地闡明事實和結論。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過於專業性和技術性的複雜語言。文字應當通順流暢,用詞準確,避免使用「幾個、少數、大量」等模糊字眼說明情況。

  (四)及時性。審計報告應當及時編制,以便組織適當管理層適時採取有效糾正措施。在保證審計報告質量的前提下,審計報告應當在完成現場審計後儘快編制,經過徵求意見和補充修改後分別送達各有關方面。

  (五)實用性。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有利於解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並有助於組織實現預定的目標。

  (六)建設性。審計報告不僅應當發現問題和評價過去,而且還應能解決問題和指導未來,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適當的改進建議。

  (七)重要性。在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時,應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相關的風險水平和重要性,對於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嚴重差異和漏洞以及審計風險高的領域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有重點的詳細說明。同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考慮被審單位接受審計建議、採取相應措施的成本與效益關係。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崗位的要求和責任。覆核層次級別的具體設置應當視審計項目的複雜程度和內部審計機構的規模、人員配置等各種因素而定。

  第八條 審計報告可以手工編制,也可以使用計算機軟件自動編制。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用聯繫及綜合性的思維方式、以高超的溝通與合作技能來組織和編寫審計報告。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構成要素[編輯]

  第十條 內部審計報告因審計項目預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一般的內部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標題應能反映審計的性質,力求言簡意賅並有利於歸檔和索引。一般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事項(類別);

  (三)審計期間;

  (四)其他。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與審計項目有管理和監督責任的機構或個人。一般應當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適當管理層;

  (二)董事會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或者組織中的主要負責人;

  (三)組織最高管理當局;

  (四)上級主管部門的機構或人員;

  (五)其它相關人員。

  考慮到各個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方式差異,審計報告的送達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正文是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發現;

  (四)審計結論;

  (五)審計建議;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附件是對審計報告正文進行補充說明的文字和數字材料。一般應當包括:

  (一)相關問題的計算及分析性覆核審計過程;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詳細說明;

  (三)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的反饋意見;

  (四)記錄審計人員修改意見、明確審計責任、體現審計報告版本的審計清單;

  (五)需要提供解釋和說明的其它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由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蓋章,並由以下人員簽字:

  (一)審計機構負責人;

  (二)審計項目負責人;

  (三)其他經授權的人員。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日期一般採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送出日作為報告日期。以下情況下使用相關的日期:

  (一)因採納組織主管負責人的某些修改意見時;

  (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機構負責人審批之後又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新的重大問題時;

  (三)內部審計報告存在重要疏忽時;

  (四)其它情況。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編輯]

  第十七條 審計概況是對審計項目的總體情況的介紹和說明。一般主要包括:

  (一)立項依據。在審計報告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說明審計項目的來源:

  1.審計計劃安排的項目;

  2.有關機構(外部審計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委託的項目;

  3.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安排的項目;

  4.其它項目。

  (二)背景介紹。在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有助於理解審計項目立項以及審計評價的以下情況進行簡要描述:

  1.選擇審計項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審計單位的規模、業務性質與特點、組織機構、管理方式、員工數量、主要管理人員等;

  3.上次同類審計的評價情況;

  4.與審計項目相關的環境情況;

  5.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技術性文件;

  6.其它情況。

  (三)整改情況。如有必要,應當將上次審計後的整改情況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四)審計目標與範圍。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地陳述本次審計的目標,並應與審計計劃中提出的目標相一致;還應當指出本次審計的活動內容和所包含的期間。如果存在未進行審計的領域,應當在報告中指出,特別是某些受到限制無法進行檢查的項目,應說明受限制無法審查的原因。

  (五)審計重點。審計報告應當對本次審計項目的重點、難點進行詳細說明,並指出針對這些方面採取了何種措施及其所產生的效果,也可以對審計中所發現的重點問題做出簡短的敘述及評論。

  (六)審計標準。財務審計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有關部門所頒布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其它相關規範制度。管理審計的標準主要是組織管理層已制定或已認可的各項標準。

  第十八條 審計依據是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程序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審計的。當確實無法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時,應在審計報告中陳述理由,並對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審計結論和整個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九條 審計發現是內部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與內部控制的檢查和測試過程中所得到的積極或消極的事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發現事實的現狀,即審計發現的具體情況;

  (二)所發現事實應遵照的標準,如政策、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

  (三)所發現事實與預定標準的差異;

  (四)所發現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五)所發現事實在目前現狀下產生的原因(包括內在原因與環境原因)。

  第二十條 審計結論是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所做出的職業判斷和評價結果,表明內部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持有的態度和看法。

  在做出審計結論時,內部審計人員應針對本次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做出評價。內部審計人員提出的結論可以是對經營活動或內部控制的全面評價,也可僅限於對部分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如果必要,審計結論還應包括對出色業績的肯定。

  第二十一條 審計建議是內部審計人員針對審計發現提出的方案、措施和辦法。審計建議可以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提出的改善和糾正的建議;也可以是對顯著經濟效益和有效內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內部審計人員應該依據審計發現和審計證據,結合組織的實際情況和審計結論的性質,提出審計建議。審計建議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現有系統運行良好,無需改變;

  (二)現有系統需要全部或局部改變:

  1.改進的方案設計;

  2.方案實施的要求;

  3.方案實施效果的預計;

  4.未實施此方案的後果分析。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編輯]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確認有較大必要性的條件下編制規範的中期審計報告。一般中期審計報告篇幅較短,應當清楚地說明審計發現的事實、不良狀況的影響,並提出審計建議。中期審計報告的格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以下所列格式之一:

  (一)中期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1)標題,可由審計項目和「中期審計報告」兩部分組成;

  (2)收件人;

  (3)審計發現;

  (4)審計建議;

  (5)附件;

  (6)簽章;

  (7)報告日期。

  中期審計報告一般格式參考範例如下:

關於「出納付款程序」的中期審計報告(標題)
公司總經理:(收件人)
  從正在進行的公司××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我們發現公司財務部付款內部控制程序存在嚴重缺陷。出納員××保管着公司財務專用章及財務經理私章,可隨時支取公司款項,在我們的初步審核中,已經發現未經審批的付款××筆,共計××萬元,如果不採取緊急措施,將可能導致更大的舞弊風險。(審計發現)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建議財務經理收回相關印鑑,對每一筆公司款項的支付嚴格審核後才能簽發,同時責成出納員說清××萬元款項的去向,採取各種手段追回款項,並建議臨時停止出納員的職務工作。(審計建議)
  附件:1.××
     2.××
     3.××(附件)
審計項目負責人:××
審計小組成員:××、××
××審計機構(簽章)
××年××月××日(報告日期)

  (二)中期審計報告的備忘格式包括:

  (1)標題,只簡單列示審計項目即可;

  (2)收件人;

  (3)審計發現;

  (4)審計建議;

  (5)審計人員簽章;

  (6)報告日期。

  中期審計報告備忘格式參考範例如下:

資本性支出授權的中期報告(標題)
供銷部經理:(收件人)
  在審計貴單位資本性項目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目前所發生的資本性支出沒有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在××個資本性項目中,我們抽取了××個進行檢查。累計支出××萬元人民幣。在檔案資料中,均沒有發現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審計發現的事件)
  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最近改組重建的會計部門還沒有在項目建設之前授權專門的人員負責批准;另外,採購訂單的覆核、批准還沒有建立相應的程序。(審計發現的原因)
  為了確保按照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對資本性支出業務進行有效的控制,我們建議貴單位應該授權專門人員負責採購業務的批准;另外,在實施採購之前,採購訂單應該與經過批准的文件進行核對驗證。(審計建議)
審計員:×××
×××(簽章)
××年××月××日(報告日期)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編制終結審計報告。終結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1)標題;

  (2)收件人;

  (3)審計概況(立項依據及背景介紹,上次審計後的整改情況說明,審計目的和範圍,審計重點等);

  (4)審計依據;

  (5)審計發現;

  (6)審計結論;

  (7)審計建議;

  (8)附件;

  (9)簽章;

  (10)報告日期。

  終結審計報告基本格式參考範例如下:

關於××公司內部會計控制的審計報告(標題)
××公司總經理:(收件人)
  為了配合今年年底公司組織的行業檢查活動,我們臨時調整了審計計劃,組成了以王××為項目負責人的5人審計小組,對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進行了局部審計,旨在自我評價,消除內部控制的弱點,改善公司管理水平,爭取在行業評比中獲得優異成績。我們的審計目標是測試內部會計控制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尋找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的差距。審計涉及的期間是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審核的範圍包括會計制度設計、會計核算程序、會計工作機構和人員職責,財務管理制度等方面。(審計概況)
  我們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本項內部審計工作,並採用了我們認為應當採用的必要的審計程序,根據抽查結果,我們認為,下列情況應當予以關注:
  1.沒有定期進行銀行對賬單調節。截至我們進行審計時,銀行對賬單的調節工作已延誤了四個月,嚴重削弱了公司對資金安全性的控制。(見附件第××頁)
  2.由於沒有防止投資收益賬戶上舞弊行為的控制程序,導致超過100,000元的股利被非法挪用。(見附件第××頁)
  3.……。(審計發現)
  除上述問題外,我們認為,組織管理層對內部會計控制的設計在整體上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的,其運行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審計結論)
  我們認為,上述問題的發生,主要原因是相關職位人員配備不足,不相容職務未予以分離。建議財務部門健全資金控制制度,並招聘一名有經驗的會計人員充實相關職位。(審計建議)
  附件:1.××
     2.××
     3.××(附件)
審計項目負責人:××
審計小組成員:××、××
××審計機構(簽章)
××年××月××日(報告日期)

第五章 審計報告編制的程序和方法[編輯]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在結束現場審計工作之後進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編制審計報告:

  (一)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編制審計報告初稿;

  (三)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四)覆核、修訂審計報告並最後定稿。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報告的準備工作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報告的整體或具體格式;

  (二)可能的發送對象,以及報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職位;

  (三)審計目的、範圍等的表述;

  (四)審計計劃或審計委託書;

  (五)審計發現的描述;

  (六)用以支持審計發現和建議的各種信息,包括:附錄、說明和圖表;

  (七)特別敏感的內容,包括:在報告中對於機密內容的披露程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可能性反應,以及內部政策等;

  (八)其他需要考慮的重要報告事項。

  第二十六條 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由其授權的審計項目小組其他成員起草。如由其他人員起草時,應當由審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覆核。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審計項目小組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結果進行適當的修訂。編制審計報告充分應當體現審計報告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審計項目小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及時、充分的溝通。

  審計項目小組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應當根據溝通內容的要求,選擇會議形式或個人交談形式。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審計項目小組應當根據溝通結果對審計報告適當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被授權的審計項目小組成員以及審計項目負責人、審計機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嚴格的覆核和適當的修訂。審計報告覆核、修改後,再經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充分溝通後,由經授權人員簽章,提交給審計項目有責任的機構或個人。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採用以下方法編制審計報告:

  (一)考慮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各種合理需求。有些事項或後續審計結果與本次審計結論沒有直接關係或關係不重要,但需審計人員向報告收件人如組織管理當局反映提請關注,此類事項和情況應適當寫入審計報告。

  (二)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成績。對被審計單位的突出業績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適當說明。

  (三)反映改進的計劃和行動。由於受到審計目標和準備工作的制約,或受到審計過程中新發生情況的影響,審計範圍可能與年度審計計劃或最初擬定的範圍不一致,必要時可在審計報告中指出所改進的計劃與所採取的行動。

  (四)揭示導致問題產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

  (五)採用正面的、積極的語言。對審計過程中揭示的消極的審計發現,在不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和聲譽的前提下,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及可能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客觀準確地以被審計單位可接受的語言寫入審計報告。

  (六)運用恰當的圖表和腳註。審計報告可以運用適當的圖表和腳註,以增強靈活性,快速準確直觀地揭示和傳遞提供審計信息。

第六章 審計報告的覆核、發送和保存[編輯]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報告的三級覆核制度。由審計項目負責人主持現場全面覆核;由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主管主持非現場重點覆核;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主持非現場總體覆核。三級覆核的分工,可由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自行決定。各級覆核的主持人在必要時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力,但責任仍由主持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審計報告覆核主要包括形式覆核和內容覆核。

  (一)形式覆核。一般包括:

  1.審計項目名稱是否準確,描述是否恰當;

  2.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可靠;

  3.審計日期是否準確,審計報告格式是否規範;

  4.審計報告收件人是否為適當的發送對象,職位、名稱、地址是否正確;

  5.審計報告是否表示希望獲得被審計單位的回應;

  6.審計報告是否需要目錄頁,目錄頁的位置是否恰當,頁碼索引是否前後一致;

  7.審計報告中的附件序號與附件的實際編號是否對應;

  8.審計報告是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9.審計報告的覆核手續是否完整。

  (二)內容覆核。一般包括:

  1.背景情況的介紹是否真實,語氣是否適當;

  2.審計範圍和目標是否明確,審計範圍是否受限;

  3.審計發現的描述是否真實,證據是否充分;

  4.簽發人是否恰當,簽發人與收件人的級別是否相稱

  5.參與審計人員的名單是否列示完整,排名是否正確;

  6.報告收件人是否恰當,有無遺漏,姓名與職位是否正確;

  7.標題的使用是否適當;

  8.審計結論的表述是否準確;

  9.審計評價的依據的引用是否適當;

  10.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發送範圍一般限於組織內部,通常可根據組織的一般要求和審計活動本身的性質來確定發送對象。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將內部審計報告送交組織外部的相關部門和人員,或者是將審計報告的部分內容呈送組織外部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決定對外報送內部審計報告時,應當經過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報告的保密性要求,充分考慮審計報告傳遞方式的恰當性。一般應當採取派專人直接傳遞、特快專遞、郵政服務和辦公室當面傳遞等方式進行報告傳遞。

  第三十五條 組織應當制定製度性文件,對審計報告的發送對象和各種傳遞方式做出規定,防止報告在傳遞過程中被延誤、丟失或誤投。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留審計報告副本。審計報告以及其它業務文檔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管理層制定的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納入檔案管理,加以分類並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在適當的範圍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指南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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