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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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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1號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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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所進行的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設項目實現"質量、速度、效益"三項目標。

(一)質量目標是指工程實體質量和工作質量達到要求;

(二)速度目標是指工程進度和工作效率達到要求;

(三)效益目標是指工程成本及項目效益達到要求。

  第五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的融合,應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的審查和評價貫穿於建設項目各個環節,並與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和材料採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後評價等過程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條 在開展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時,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組織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進行項目全過程的審計,也可以進行項目部分環節的專項審計。

  第七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一)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相結合;

(三)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所需的證據和項目審計各環節的審計目標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 投資立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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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投資立項審計是指對已立項建設項目的決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科學性進行的審查與評價。

  第九條 在投資立項審計中,應主要依據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組織決策過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投資立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審計。即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真實性審計。即檢查市場調查及市場預測中數據獲取方式的適當性及合理性;檢查財務估算中成本項目是否完整,對歷史價格、實際價格、內部價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實性進行測試。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完整性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具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規定的內容;

  2.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告中是否說明建設項目的目的;是否說明建設項目在工藝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及決定項目規模、原材料供應、市場銷售條件、技術裝備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經濟目標;是否說明建設地點及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環保約束條件,並進行選址比較;是否說明投資項目何時開始投資、何時建成投產、何時收回投資;是否說明項目建設的資金籌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科學性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檢查參與可行性研究機構資質及論證的專家的專業結構和資格;檢查投資方案、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布局選址、技術、設備、環保等方面的資料來源;檢查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設施是否滿足項目要求;檢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較選擇的基礎上進行決策;檢查擬建項目與類似已建成項目的有關技術經濟指標和投資預算的對比情況;檢查工程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有關政策,需要配套的環境治理項目是否編制並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等。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審計。即檢查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檢查投資估算是否準確,並按現值法或終值法對估算進行測試。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評價審計。即檢查項目投資、投產後的成本和利潤、借款的償還能力、投資回收期等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適當;檢查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所用指標是否合理。

(七)決策程序的審計。該項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檢查決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學化,評價決策方案是否經過分析、選擇、實施、控制等過程;檢查決策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及組織的發展戰略、是否以提高組織核心競爭能力為宗旨;檢查對推薦方案是否進行了總體描述和優缺點描述;檢查有無主要爭論與分歧意見的說明;重點檢查內容有無違反決策程序及決策失誤的情況等。

  第十一條 投資立項審計的主要方法包括審閱法、對比分析法等。

  對比分析法是通過相關資料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對比(擬建項目與國內同類項目對比)來確定差異,發現問題的方法。

第三章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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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環節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是:審查和評價設計(勘察)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設計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託設計(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各項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委託設計(勘察)管理制度;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

(三)設計所需的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地質資料、技術方案、建設條件批准文件、設計界面劃分文件、能源介質管網資料、環保資料概預算編制原則、計價依據等基礎資料;

(四)勘察和設計招標資料;

(五)勘察和設計合同;

(六)初步設計審查及批准制度;

(七)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八)組織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九)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審批制度;

(十一)施工圖設計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圖交底和會審會議紀要;

(十三)經會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圖預算;

(十四)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及變更文件;

(十五)設計資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設計(勘察)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設計(勘察)管理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委託設計(勘察)的內部控制,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委託設計(勘察)的範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檢查是否採用招投標方式來選擇設計(勘察)商及其有關單位的資質是否合法合規;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公開,其結果是否真實、公正,有無因選擇設計(勘察)商失誤而導致的委託風險;

  4.檢查組織管理部門是否及時組織技術交流,其所提供的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及時;

  5.檢查設計(勘察)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其中是否明確規定雙方權力和義務以及針對設計商的激勵條款;

  6.檢查設計(勘察)合同的履行情況,索賠和反索賠是否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初步設計管理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和批准的內部控制,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是否及時對國內外初步設計進行協調;

  3.檢查初步設計完成的時間及其對建設進度的影響;

  4.檢查是否及時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查,並進行多種方案的比較和選擇;

  5.檢查報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

  6.檢查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的修改情況;

  7.檢查初步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設計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的風險;

  8.檢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準確;

  9.檢查修正概算審批制度的執行是否有效;

  10.檢查是否採取限額設計、方案優化等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限額設計是否與類似工程進行比較和優化論證,是否採用價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檢查初步設計文件是否規範、完整。

(三)施工圖設計管理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圖設計的內部控制,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施工圖設計完成的時間及其對建設進度的影響,有無因設計圖紙拖延交付而導致的進度風險;

  3.檢查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設計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的風險;

  4.檢查施工圖交底、施工圖會審的情況以及施工圖會審後的修改情況;

  5.檢查施工圖設計的內容及施工圖預算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標準;

  6.檢查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準確;

  7.檢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規範、完整;

  8.檢查設計商提供的現場服務是否全面、及時,是否存在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的風險。

(四)設計變更管理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的內部控制,有無針對因過失而造成設計變更的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該制度的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是否採取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設計接口部位的管理與協調措施;

  3.檢查是否及時簽發與審批設計變更通知單,是否存在影響建設進度的風險;

  4.檢查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

  5.檢查設計變更對工程造價和建設進度的影響,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減從而提高工程造價的風險;

  6.檢查設計變更的文件是否規範、完整;

(五)設計資料管理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資料的內部控制,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施工圖、竣工圖和其他設計資料的歸檔是否規範、完整;

  第十五條 設計管理審計主要採用分析性覆核法、復算法、文字描述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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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招投標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標和工程承發包的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招投標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招投標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標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發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條 招投標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招標管理制度;

(二)招標文件;

(三)招標答疑文件;

(四)標底文件;

(五)投標保函;

(六)投標人資質證明文件;

(七)投標文件;

(八)投標澄清文件;

(九)開標記錄;

(十)開標鑑證文件;

(十一)評標記錄;

(十二)定標記錄;

(十三)中標通知書;

(十四)專項合同等。

  第十八條 招投標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投標前準備工作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標的內部控制,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3.檢查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4.檢查招投標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採用邀請招投標方式時,是否有三個以上投標人參加投標;

  5.檢查標段的劃分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專業要求和施工界面銜接需要,是否存在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問題;

  6.檢查是否公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確;

  7.檢查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的時間規定而導致的串標風險。

(二)招投標文件及標底文件的審計

  1.檢查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

  2.檢查招標文件是否全面、準確的表述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3.檢查採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招標時,其標底是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填制;

  4.檢查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

  5.檢查投標保函的額度和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

  6.檢查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法人代表簽章是否齊全,有無存在將廢標作為有效標的問題。

(三)開標、評標、定標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違規行為處罰制度,是否按制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檢查開標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3.檢查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對某一投標人有利而對其他投標人不利的條款;

  4.檢查是否對投標策略進行評估,是否考慮投標人在類似項目及其他項目上的投標報價水平;

  5.檢查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對低於標底的報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6.檢查中標人承諾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是否先進,是否有利於保證質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資水平;

  7.檢查對於投標價低於標底的標書是否進行答辯和澄清,以及答辯和澄清的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8.檢查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9.檢查中標價是否異常接近標底,是否有可能發生泄漏標底的情況;

  10.檢查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悖於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九條 招投標審計主要採用觀察法、詢問法、分析性覆核法、文字描述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第五章 合同管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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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合同管理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專項合同內容及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合同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合同管理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對整個項目投資的效益性。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資料;

(二)合同管理的內部控制;

(三)專項合同書;

(四)專項合同的各項支撐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審計

  1.檢查組織是否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以及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同管理資格;

  2.檢查組織是否建立了適當的合同管理制度;

  3.檢查合同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防範重大設計變更、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專項合同通用內容的審計

  1.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2.檢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3.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4.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5.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檢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7.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8.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三)各類專項合同的審計

  1.勘察設計合同的審計

  勘察設計合同審計應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勘察設計的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及其提供期限;

(2)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勘察設計的工作範圍、進度、質量和勘察設計文件份數;

(3)檢查勘察設計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5)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2.施工合同的審計

(1)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工程範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築物數量、結構、建築面積、工程批准文號等;

(2)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

(3)檢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

(5)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

(6)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

(7)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範價格風險的措施;

(8)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9)檢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

(10)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1)檢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有關規定。

  3.委託監理合同的審計

(1)檢查監理公司的監理資質與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是否相符;

(2)檢查合同是否明確所監理的建設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3)檢查監理的業務範圍和責任是否明確;

(4)檢查所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時間要求是否明確;

(5)檢查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檢查合同有無規定對違約責任的追究條款。

  4.合同變更的審計

(1)檢查合同變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同變更的相關內部控制;

(2)檢查合同變更程序執行的有效性及索賠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

(3)檢查合同變更的原因以及變更對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條款的影響的處理是否合理;

(4)檢查合同變更後的文件處理工作,有無影響合同繼續生效的漏洞。

  5.合同履行的審計

(1)檢查是否全面、真實地履行合同;

(2)檢查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

(3)檢查有無違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終止合同的審計

(1)檢查終止合同的報收和驗收情況;

(2)檢查最終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情況;

(3)檢查索賠與反索賠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4)嚴格檢查合同資料的歸檔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簽訂、履行分析、跟蹤監督以及合同變更、索賠等一系列資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條 合同管理審計主要採用審閱法、核對法、重點追蹤審計法等方法。

第六章 設備和材料採購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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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設備和材料採購審計是指對項目建設過程中設備和材料採購環節各項管理工作質量及績效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設備和材料採購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採購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採購資料依據的充分性與可靠性;採購環節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五條 設備和材料採購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採購計劃;

(二)採購計劃批准書;

(三)採購招投標文件;

(四)中標通知書;

(五)專項合同書;

(六)採購、收發和保管等的內部控制制度;

(七)相關會計憑證和會計帳薄等。

  第二十六條 設備和材料採購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和材料採購環節的審計

  1.設備和材料採購計劃的審計

(1)檢查建設單位採購計劃所訂購的各種設備、材料是否符合已報經批准的設計文件和基本建設計劃;

(2)檢查所擬定的採購地點是否合理;

(3)檢查採購程序是否規範;

(4)檢查採購的批准權與採購權等不相容職務分離及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2.設備和材料採購合同的審計

(1)檢查採購是否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擇廉的原則來確定供應方;

(2)檢查設備和材料的規格、品種、質量、數量、單價、包裝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期限、總價和違約責任等條款規定是否齊全;

(3)檢查對新型設備、新材料的採購是否進行實地考察、資質審查、價格合理性分析及專利權真實性審查;

(4)檢查採購合同與財務結算、計劃、設計、施工、工程造價等各個環節銜接部位的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因脫節而造成的資產流失問題。

  3.設備和材料驗收、入庫、保管及維護制度的審計

(1)檢查購進設備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簽訂的質量進行驗收,是否有健全的驗收、入庫和保管制度,檢查驗收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檢查驗收合格的設備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庫,有無少收、漏收、錯收以及塗改憑證等問題;

(3)檢查設備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規範,安全保衛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措施是否有效;

  4.各項採購費用及會計核算的審計

(1)檢查貨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

(2)檢查代理採購中代理費用的計計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理;

(3)檢查有無任意提高採購費用和開支標準的問題;

(4)檢查會計核算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5)檢查會計科目設置是否合規及其是否滿足管理需要;

(6)檢查採購成本計算是否準確、合理。

(二)設備和材料領用的審計

  1.檢查設備和材料領用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領用手續是否完備;

  2.檢查設備和材料的質量、數量、規格型號是否正確,有無擅自挪用、以次充好等問題。

(三)其他相關業務的審計

  1.設備和材料出售的審計。即檢查建設項目剩餘或不適用的設備和材料以及廢料的銷售情況。

  2.盤盈盤虧的審計。即檢查盤點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盈虧狀況以及對盤點結果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設備、材料採購審計主要採用審閱法、網上比價審計法、跟蹤審計法、分析性覆核法、現場觀察法、實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七章 工程管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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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進度、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和投資控制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環節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九條 工程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施工圖紙;

(二)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三)網絡圖;

(四)業主指令;

(五)設計變更通知單;

(六)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三十條 工程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進度控制的審計

  1.檢查施工許可證、建設及臨時占用許可證的辦理是否及時,是否影響工程按時開工;

  2.檢查現場的原建築物拆除、場地平整、文物保護、相鄰建築物保護、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的正常開工;

  3.檢查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因素影響施工進度採取控制措施;

  4.檢查進度計劃(網絡計劃)的制定、批准和執行情況,網絡動態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時、適當,網絡計劃是否能保證工程總進度;

  5.檢查是否建立了進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處理程序,對進度拖延的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處理措施是否適當;

  6.檢查有無因不當管理造成的返工、窩工情況;

  7.檢查對索賠的確認是否依據網絡圖排除了對非關鍵線路延遲時間的索賠。

(二)工程質量控制的審計

  1.檢查有無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檢查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

  3.檢查是否按規範組織了隱蔽工程的驗收,對不合格項的處理是否適當;

  4.檢查是否對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是否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適當,是否進行返工或加固修補。

  5.檢查工程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資料的管理是否規範;

  6.檢查評定的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範,有無不實情況;

  7.檢查中標人的往來帳目或通過核實現場施工人員的身份,分析、判斷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為;

  8.檢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託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三)工程投資控制的審計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金額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全;

  3.檢查設計變更對投資的影響;

  4.檢查是否建立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條 合同管理審計主要採用關鍵線路跟蹤審計法、技術經濟分析法、質量鑑定法、現場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價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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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全部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造價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檢查工程價格結算與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是否存在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行為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諮詢部門)審核過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預算;

(二)有關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

(三)工程招投標文件;

(四)合同文本;

(五)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變更文件;

(七)工程索賠文件等。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概算的審計

  1.檢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向設計單位提供的計價依據的合規性;

  2.檢查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組織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情況,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項目與初步設計方案的一致性、項目總概算與單項工程綜合概算的費用構成的正確性;

  3.檢查概算編制依據的合法性等;

  4.檢查概算具體內容。包括設計單位向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提供的總概算表、綜合概算表、單位工程概算表和有關初步設計圖紙的完整性;組織概算會審的情況,重點檢查總概算中各項綜合指標和單項指標與同類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對比是否合理。

(二)施工圖預算的審計

  施工圖預算審計主要檢查施工圖預算的量、價、費計算是否正確,計算依據是否合理。施工圖預算審計包括直接費用審計、間接費用審計、計劃利潤和稅金審計等內容。

  1.直接費用審計包括工程量計算、單價套用的正確性等方面的審查和評價。

(1)工程量計算審計。採用工程量清單報價的,要檢查其符合性。在設計變更,發生新增工程量時,應檢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與工程管理部門的確認情況。

(2)單價套用審計。檢查是否套用規定的預算定額、有無高套和重套現象;檢查定額換算的合法性和準確性;檢查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出現後的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調整情況,檢查市場價的採用情況。

  2.其他直接費用審計包括檢查預算定額、取費基數、費率計取是否正確。

  3.間接費用審計包括檢查各項取費基數、取費標準的計取套用的正確性。

  4.計劃利潤和稅金計取的合理性的審計。

(三)合同價的審計。即檢查合同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包括固定總價合同的審計、可調合同價的審計、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審計。檢查合同價的開口範圍是否合適,若實際發生開口部分,應檢查其真實性和計取的正確性。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審計

  1.檢查實行清單計價工程的合規性;

  2.檢查招標過程中,對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編制的工程實體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

  3.檢查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範要求的"四統一",即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位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4.檢查由投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目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

  5.檢查標底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範。

(五)工程結算的審計

  1.檢查與合同價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單價、取費標準是否與現場、施工圖和合同相符;

  2.檢查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清單費用與清單外費用是否合理;

  3.檢查前期、中期、後期結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審計主要採用重點審計法、現場檢查法、對比審計法等方法。

  重點審計法即選擇建設項目中工程量大、單價高,對造價有較大影響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進行重點審查的方法。該方法主要用於審查材料用量、單價是否正確、工資單價、機械台班是否合理。

  現場檢查法是指對施工現場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觀察現場工作人員及管理活動,檢查工程量、工程進度,所用材料質量是否與設計相符。

第九章 竣工驗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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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竣工驗收審計是指對已完工建設項目的驗收情況、試運行情況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竣工圖;

(三)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洽談記錄;

(四)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範;

(五)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文件;

(六)施工合同;

(七)技術資料和技術設備說明書;

(八)竣工決算財務資料;

(九)現場簽證;

(十)隱蔽工程記錄;

(十一)設計變更通知單;

(十二)會議紀要;

(十三)工程檔案結算資料清單等。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驗收審計

  1.檢查竣工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

  2.檢查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範,包括環境驗收規範、防火驗收規範等;

  3.對於委託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檢查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有關資料;

  4.檢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規定提供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5.檢查對隱蔽工程和特殊環節的驗收是否按規定作了嚴格的檢驗;

  6.檢查建設項目驗收的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7.檢查保修費用是否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和控制;

  8.檢查驗收過程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二)試運行情況的審計

  1.檢查建設項目完工後所進行的試運行情況,對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

  2.檢查試生產產品收入是否沖減了建設成本。

(三)合同履行結果的審計。即檢查業主、承包商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或建設期間發生意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問題,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現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審計主要採用現場檢查法、設計圖與竣工圖循環審查法等方法。

  設計圖與竣工圖循環審查法是指通過分析設計圖與竣工圖之間的差異來分析評價相關變更、簽證等的真實性與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章 財務管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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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財務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資金籌措、資金使用及其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

  第四十一條 財務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籌資論證材料及審批文件;

(二)財務預算;

(三)相關會計憑證、賬薄、報表;

(四)設計概算;

(五)竣工決算資料;

(六)資產交付資料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資金籌措的審計

  1.檢查籌資備選方案論證的充分性,決策方案選擇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審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2.檢查籌資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3.檢查籌資數額的合理性,分析所籌資金的償還能力;

  4.評價籌資環節的內部控制。

(二)資金支付及賬務處理的審計

  1.檢查、評價建設項目會計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執行情況;

  2.檢查建設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充分運用;

  3.檢查"工程物資"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專用材料"、"專用設備"明細科目中的材料和設備是否與設計文件相符,有無盲目採購的情況;

(2)檢查"預付大型設備款"明細科目所預付的款項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無違規多付的情況;

(3)檢查據以付款的原始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批,是否合法、齊全;

(4)檢查支付物資結算款時是否按合同規定扣除了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

(5)檢查工程完工後剩餘工程物資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是否做出了正確的賬務處理。

  4.檢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在建工程一建築安裝工程"科目累計發生額的真實性。包括是否存在設計概算外其他工程項目的支出;是否將生產領用的備件、材料列入建設成本;據以付款的原始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批,是否合法、齊全;是否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工程款、備料款、進度款;支付工程結算款時,是否按合同規定扣除了預付工程款、備料款和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

(2)檢查"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科目累計發生額的真實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是否將設計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產領用的儀器、儀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了不需要安裝的設備、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器具、購入的無形資產及其他不屬於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費用。

(3)檢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計發生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程管理費、徵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存在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以及將建設資金用於集資或提供贊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問題;是否存在以試生產為由,有意拖延不辦固定資產交付手續,從而增大負荷聯合試車費用的問題;是否存在截留負荷聯合試車期間發生的收入,不將其沖減試車費用的問題;試生產產品出售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將應由生產承擔的遞延費用列入本科目的問題;投資借款利息資本化計算的正確性,有無將應由生產承擔的財務費用列入本科目的問題;本科目累計發生額攤銷標準與攤銷比例是否適當、正確;是否設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備查薄",登記按照建設項目概算內容購置的不需要安裝設備、現成房屋、無形資產以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登記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有無弄虛作假、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及舞弊跡象。

(三)竣工決算的審計

  1.檢查所編制的竣工決算是否符合建設項目實施程序,有無將未經審批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環節而自行建設的項目編制竣工工程決算的問題;

  2.檢查竣工決算編制方法的可靠性。有無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價值不實的問題;

  3.檢查有無將不具備竣工決算編制條件的建設項目提前或強行編制竣工決算的情況;

  4.檢查"竣工工程概況表"中的各項投資支出,並分別與設計概算數相比較,分析節約或超支情況;

  5.檢查"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將各項資產的實際支出與設計概算數進行比較,以確定各項資產的節約或超支數額;

  6.分析投資支出偏離設計概算的主要原因;

  7.檢查建設項目結餘資金及剩餘設備材料等物資的真實性和處置情況,包括:檢查建設項目"工程物資盤存表",核實庫存設備、專用材料帳實是否相符;檢查建設項目現金結餘的真實性;檢查應收、應付款項的真實性,關注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財務管理審計主要採用調查法、分析性覆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十一章 後評價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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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後評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經過試運行後有關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的審查和評價。

  後評價審計的目標是:對後評價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後評價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後評價人員的簡歷、學歷、專業、職務、技術職稱等基本情況表;

(二)建設項目概算、竣工資料;

(三)後評價所採用的經濟技術指標;

(四)相關的統計、會計報表;

(五)後評價所採用的方法;

(六)後評價結論性資料。

  第四十六條 後評價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後評價組成人員的專業結構、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的合理性;

(二)檢查所評估的經濟技術指標的全面性和適當性;

(三)檢查產品主要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效益性;

(四)檢查建設項目法人履行經濟責任後評價的真實性;

(五)檢查所使用後評價方法的適當性和先進性;

(六)檢查後評價結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條 後評價審計主要採用文字描述法、對比分析法、現場核查法等方法。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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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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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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