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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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3號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高校內部審計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並進行確認、評價、諮詢,旨在促進完善管理控制、防範風險、創造效益,從而促進學校事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數量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並具備必要的職業資格。

  第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校內部審計應關注學校資源,對本單位利用資源、開展業務、取得績效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審計。

  (二)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業務活動審查與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運用業務入手審計方法,開展財務審計與業務審計相結合的綜合管理審計。

  (三)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審計控制與審計評價相結合,根據業務特點,採取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後審計等方式組織審計業務。

  (四)高校內部審計應根據學校治理結構、管理體制等有關內部環境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把握總體、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業務戰略。

  (五)高校內部審計應着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相關部門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所屬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的質量評估。

  第七條 本指南適用於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教育部門和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一節 一般原則[編輯]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了實現教育事業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完整,並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而制定與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證措施和業務程序。

  第九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了促進完善內部控制,保證其有效執行而對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進行的了解、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十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採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要素組成,對高等學校各項業務的內容控制審計主要圍繞這些要素來進行。

  第十二條 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單位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也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進行審計與評價。

  第十三條 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與方法。

  (一)內部控制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

  (二)內部控制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

  (三)內部控制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相結合;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條 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高校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方式之一。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應充分關注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導、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的開展,促進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第二節 控制自我評估的應用[編輯]

  第十五條 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助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據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並做好組織、協調與記錄工作。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範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控制自我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二)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務環節;

  (四)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評估組織的業務流程及其運作效率;

  (六)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調與記錄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後,及時反饋並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部門或單位特點、組織文化、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的方法。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一)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

  (二)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三)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信息,並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意見、建議以及評估結論等記錄於工作底稿中,並據此提出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議,編制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時反饋給參與內部控制評估的相關管理人員。必要時,也可提交給學校領導,以便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

第三節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二十三條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本單位教學(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繼續教育教學等)資金的安全完整、教學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教學風險、保證單位遵守教學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二十四條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學校教務部門、招生部門及學生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圖,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二)各類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招生、教學實驗基地、教學中心、函授站、校際交流、合作辦學、助學、助教、助研管理、教學經費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

  (三)收費許可證,涉及教學活動及學生管理的各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審批文件;

  (四)各類學生招生計劃,招生廣告,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標準,委託招生協議,招生總結報告;

  (五)教學實驗基地及教學中心可行性論證,建設標準,合作建設協議,資產移交清單,資產管理辦法,建設成果報告;

  (六)校際交流協議、合作辦學協議、合作辦學審批表、校際交流及合作辦學結算報告;

  (七)學生管理信息數據庫設計文檔,升級文檔、數據結構、業務流程;

  (八)在校生名單、畢業生名單、結業生名單;

  (九)助學金、助研費、助教費發放名冊及審批文件;

  (十)教學管理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教學管理的控制環境

  1.是否建立「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機制並形成相關記錄;

  2.管理層的分工是否明確,是否嚴格在授權範圍內處理相關事項,分管領導不能處理相關事項時,是否授權其他領導進行處理,授權範圍及期限是否明確;

  3.是否貫徹教學廉政責任制,是否在教學管理過程中貫徹遵紀守法思想,並制訂了懲防措施;

  4.教學管理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合理,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是否明確,不相容的職責是否進行了分離,相關業務是否由相關的部門進行處理,處理流程是否清晰;

  5.各項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得當;

  6.是否依照有關程序對員工進行招聘和培訓;

  7.考核激勵機制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嚴格執行此考核激勵機制;

  8.是否制訂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教學管理的風險管理

  1.是否對不同的教學管理業務建立了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採取措施加強對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進行管理;

  3.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的考慮是否全面;

  4.是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或風險預案,對風險的管理是否靈活有效。

  (三)教學管理的控制活動

  1.招生

  (1)是否採用各種媒體發布招生廣告,是否簽訂發布協議,是否按發布協議指定的時間和方式發布招生廣告;

  (2)發布的招生廣告是否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內容是否清楚,有無存在誤導性語言和虛假陳述;

  (3)是否採用委託招生方式,是否簽訂委託招生協議,委託招生協議是否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是否明確;

  (4)委託招生協議中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條款,是否規定了招生達不到最低人數時的處理措施;

  (5)是否按委託招生協議結算相關費用,費用的調整是否補充簽訂相關協議;

  (6)是否存在自主招生模式,是否有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計劃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制訂明確的自主招生標準,是否嚴格按自主招生標準執行;

  (7)是否組織招生入學考試,是否收取報名費、考務費,是否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是否納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8)是否將捐資辦學與招生名額相掛鉤,是否存在點招現象;

  (9)招生過程中是否收費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是否納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教學實驗基地建設

  (1)對教學實驗基地建設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

  (2)教學實驗基地建設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存在重複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學校的總體戰略;

  (3)設立教學實驗基地是否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

  (4)是否簽訂教學實驗基地合作建設協議,協議中雙方的責權利是否明確;

  (5)協議的簽訂是否經過授權審批,到期的合同是否及時進行續訂,對變化了的情況是否及時對協議進行修改;

  (6)是否建立了教學實驗基地考核指標,是否對教學實驗基地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實驗基地是否有相應的處理措施;

  (7)實驗基地的資產調撥是否履行相關手續;

  (8)是否按協議的約定足額從實驗基地收取相關費用。

  3.校際交流

  (1)校際交流單位的確定是否符合學校總體目標,目的是否明確;

  (2)是否制訂了校際交流協議,交流活動是否有專門部門歸口管理,交流協議的簽訂是否得到授權;

  (3)交流單位與交流內容是否存在重複建設問題;

  (4)交流協議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明確的交流項目及實施措施,交流項目是否有資金及資產的保障並且不違反國家政策;

  (5)交流協議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執行中是否存在爭議,爭議是否得到妥善解決;

  (6)交流是否收取相關費用,費用的收取是否按協議執行,是否納入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合作辦學

  (1)是否設立專門的合作辦學主管機構,合作辦學業務是否納入到該部門統一管理;

  (2)是否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協議的簽訂是否經過審批,合作雙方的責權利是否明確;

  (3)合作辦學的主體資格是否明確,是否存在不具備辦學主體資格的單位開展合作辦學業務,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時是否嚴格按標準審批;

  (4)合作辦學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是否存在低價競爭現象,是否規定了最低收費標準;

  (5)合作辦學的學生繳費收入是否全額上交學校,並開具正式票據;

  (6)合作辦學的收入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學校相關規定,是否按規定的比例與合作單位結算合作辦學價款;

  (7)合作辦學雙方費用的分攤是否明確,是否存在合作方用票據套取資金現象;

  (8)是否存在未繳學費學生,免繳學費是否經過適當的審批,是否制訂了適當的措施收繳欠繳學生學費;

  (9)是否存在合作辦學糾紛,合作糾紛是否得到有效處理;

  (10)合作辦學結束後,是否採取措施限制合作方以學校的名義開展其他業務;

  (11)合作辦學結束後,是否及時對相關檔案進行整理,是否對盈虧狀況進行分析。

  5.證書管理

  (1)證書的發放是否實行歸口管理,不具備發放證書的部門是否發放證書;

  (2)空白證書是否連續編號,是否由專人進行管理,是否設置了空白證書收發存明細賬;

  (3)證書發放是否由專人進行審核,審核流程是否清晰,審核重點內容是否明確,已發放證書是否登記備查;

  (4)證書發放時是否核對收費情況,欠繳費用的學生是否落實了還款措施,免繳費用的學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

  (5)證書發放前是否審核學生的學習任務完成情況,是否將證書發放給未完成學習任務的學生;

  (6)證書發放過程中是否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經過審批,所收取的費用是否全部已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6.助學、助教、助研管理

  (1)是否制訂了助學、助教、助研相關實施辦法,國家的相關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2)是否制訂助學、助教、助研年度總體規劃,是否制訂資助對象分配方案;

  (3)助學、助教、助研學生的申請標準是否明確,是否按此標準執行;

  (4)是否有專門的部門對助學、助教、助研學生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的標準與程序是否明確;

  (5)受資助學生名單是否在一定範圍內經過公示,是否指定部門對公示期內的異議進行處理,公示後的名單是否經相關部門批准;

  (6)資助的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否足額及時發放到受資助學生;

  (7)是否建立受資助學生檔案,檔案內容是否得到及時更新;

  (8)是否對受資助學生定期不定期進行評估,對不具備資助標準的學生是否按規定程序取消資助;

  (9)資助過程中是否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得到批准,收取的費用是否納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7.教學經費管理

  (1)是否有收費許可證,是否將收費許可證進行公示,並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上列明的收費範圍和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2)是否違反規定向全日制學生跨學年收費,收取重修費、專升本費、轉專業費及旁聽費,輔修費等費用;

  (3)是否收取學生的講義複印費、上機費及教材代辦費,收取代辦費的過程中是否有佣金及回扣收入,收取的各項代辦費用和佣金、回扣收入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4)是否以進價向學生銷售教材,在銷售教材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差價;

  (5)部分特殊類學生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定向下撥專款,是否對以定向下撥專款的學生重複收取培養費;

  (6)教學經費是否實行預算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預算,對預算的調整是否經過審批;

  (7)教學管理過程中收取的各項收入是否在校系二級進行分配,分配標準是否明確;

  (8)在教學活動中是否存在教室出租、實驗室設備出租等情況,是否簽訂了出租協議,協議的簽訂是否得到審批,出租收入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9)是否取得教學捐贈錢物,有無捐贈協議,專項捐贈的使用是否按協議執行,收取的資金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收取的實物是否已辦理過戶手續,並納入到單位統一管理;

  (10)教學支出中有無專項支出,支出範圍及標準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範圍與標準執行,教學支出項目核算是否準確,教學活動支出與其他支出是否有明確劃分,如果不能明確劃分,是否與其他支出進行了合理分攤;

  (11)學生管理數據庫是否與財務部門數據庫共享,財務部門是否根據共享數據庫對學費收繳情況進行核對與分析,並通知教學管理部門對欠繳學費及時進行追繳,確保學生收費收入的真實與完整。

  (四)教學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靠,兩個信息系統是否進行數據共享;

  4.各項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

  5.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

  6.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將有關信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

  (五)教學管理的監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對教學管理中的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評估;

  2.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3.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教學管理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4.是否將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學生管理數據庫、審查教學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教學管理制度、對教學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二十七條 通過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要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做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節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二十八條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科研資金(包括橫向科研和縱向科研)和知識產權的安全完整、降低學校科研風險、保證學校遵守科研管理法規制度和提高學校科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效益,而對學校科研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二十九條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科研管理機構及科研相關單位的崗位職責、工作手冊;

  (二)科研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制度或程序性文件;

  (三)各類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四)科技合同管理制度;

  (五)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評審)、獎勵制度;

  (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七)科研經費收支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

  (八)各類科研項目檔案,包括申報文件、合同書(任務書)、實施過程記錄、科研成果文件等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科研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明確的中長期科研發展規劃或目標,並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管理層的分工是否明確,是否嚴格在授權範圍內處理相關事項,分管領導不能處理相關事項時,是否授權其他領導進行處理,授權範圍及期限是否明確;

  3.是否貫徹科研廉政責任制,是否在科研管理過程中貫徹遵紀守法思想,並制訂了懲防措施;

  4.科研管理機構職責是否明確,與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之間的科研管理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5.科研管理機構和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的科研管理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各崗位工作人員是否明確自身職責,是否勝任;

  6.科研管理機構是否針對各類科研管理業務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並能讓校內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知悉;

  7.是否依照有關程序對員工進行招聘和培訓;

  8.各項科研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得當;

  9.學校是否定期組織人員對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的科研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成效如何;

  10.學校是否有科研人員科研業績考核評價制度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是否有完善的考核評價信息系統;

  11.是否制訂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科研管理的風險管理

  1.是否對不同的科研管理業務建立了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採取措施加強對隨意編報科研預算、擠占挪用科研經費進行管理;

  3.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的考慮是否全面;

  4.是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或風險預案,對風險的管理是否靈活有效。

  (三)科研管理的控制活動

  1.合作

  (1)對橫向科研合作與縱向科研合作是否制訂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2)科研合作是否都簽訂了相關協議,責權利是否明確;

  (3)重大的科研合作合同是否經過審批;

  (4)是否建立科研合作協調機制,是否對科研合作各方的科研進度進行協調;

  (5)對外科研合作撥款是否嚴格按合同執行,並取得合作單位收款收據;

  (6)是否收取科研合作費用,科研費用的收取是否按相關合同執行;

  (7)科研合作經費支出是否按預算或科研合作合同執行,科研經費支出是否與其他支出相區別。

  2.項目調整

  (1)是否制訂項目調整審批流程,該流程是否切實可行;

  (2)項目的調整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得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

  (3)項目調整方案是否與原審批文件一起歸檔保存;

  (4)項目調整方案涉及到科研資金追加的,追加資金是否得到落實;

  (5)項目調整方案涉及到減少科研資金的,節省的科研資金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處理。

  3.基地建設

  (1)學校成立科研機構,是否有制度規定,明確指導方針、成立條件和審批程序;執行情況如何;

  (2)學校是否有與科研發展規劃或目標相適應的實驗室重點建設計劃;是否制定重點建設實驗室的申請、遴選、審批制度,是否有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建設驗收的管理辦法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3)擬進行的實驗室重點建設項目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相關的科研人員、建設經費、房屋及水電等資源保障是否充分;

  (4)學校是否有檢查和評估實驗室等各類科研機構的制度或措施,明確評估標準、辦法和程序;執行情況如何;

  (5)學校是否有實驗室設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如何;各類實驗室是否有適當的實驗技術人員管理儀器設備,各類儀器設備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到人;學校是否有儀器設備使用效益的管理評價辦法,執行情況如何;是否有機構負責儀器設備的調配,調配效果如何;

  (6)國家、部級重點實驗室是否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制定了完善的資產、經費、課題等建設和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成立了建設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機構,形成了完善的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

  (7)學校是否按建設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安排國家、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配套資金和必要的運行費用;其建設經費是否按規定主要用於先進儀器設備的購置,儀器設備的更新是否納入學校的重點建設範疇;是否按規定設立主任基金和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並按規定使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財務機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規範。

  4.驗收

  (1)學校是否有科研成果鑑定、項目驗收(評審)和結題的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科研成果鑑定、項目驗收(評審)和結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是否嚴格按程序和要求執行;

  (2)按照制度規定需要進行成果鑑定或驗收(評審)的科研項目,科研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組織鑑定或驗收(評審);

  (3)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是否及時向科研管理機構提交結題申請和最終成果;經過鑑定或驗收(評審)的,是否提交鑑定文件或驗收報告(評審文件);

  (4)所有結題的橫向課題是否都有結題報告,並報科研管理機構備案;結題報告是否經所在校內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審查,並加蓋所在校內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和學校法人印章;

  (5)學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所有結題的科研項目,科研管理機構能否及時歸檔;應由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提供的科研檔案,提供單位是否對檔案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核實;項目所有的實驗報告、記錄、圖紙、手稿等原始資料是否齊備;

  (6)驗收結束後的科研項目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是否按規定進行上繳,是否作為發展基金補充事業發展基金的不足,有無將結餘資金發放獎金津貼現象。

  5.成果管理

  (1)學校是否有科研成果審核登記制度,明確科研成果審核登記的程序和要求,執行情況如何;

  (2)科研管理機構是否有統一的申報和登記文件,統一登記管理學校取得的科研成果;學校工作人員和學生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校外人員以學校名義取得的科研成果,報送前是否都經所在部門、院系等單位審核批准;

  (3)學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成果獎勵制度,詳細規定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辦法,執行情況如何;

  (4)學校是否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在各種條件下取得的知識產權的產權歸屬,執行情況如何;制度制訂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的規定;

  (5)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管理中所作的職務發明創造和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是否及時向科研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書面文件;科研管理機構是否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可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專利,不宜申請專利的採取措施保護;

  (6)學校下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相關協議是否經科研管理機構審查,並報學校批准;校內單位與外單位或個人開展合作科研,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的,合作雙方是否依法簽訂合同,知識產權的權屬及雙方權利義務是否規定明確;學校取得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收入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與管理;

  (7)學校教職工或學生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進行非職務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是否都向科研管理機構申報,科研管理機構是否予以認真審查;

  (8)學校是否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9)學校是否有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獲得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的信息,並及時使校內相關單位和個人知悉;

  (10)申報獎勵的成果是否已經鑑定或驗收,是否已在科研管理機構登記;獎勵申請是否經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經科研管理機構審批,由科研管理機構代表學校統一申報;

  (11)學校所屬單位或個人以剽竊、纂改、非法占有等方式侵害他人科研成果,私自轉讓或許可使用學校知識產權,泄露學校技術秘密,學校是否制定處罰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12)學校是否設置有專門用途的專利基金,用途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6.科研經費管理

  (1)所有科研項目經費是否都統一在財務機構管理,且按項目設立專門賬號或明細科目進行收支核算;

  (2)學校是否有合理的經費到賬通知憑證,在科研管理機構、財務機構、項目所在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之間流轉,確認、證明和記錄已進賬的科研經費;流轉程序是否合理,流轉憑證是否統一編號;

  (3)科研經費不按規定及時到賬的,科研管理機構是否積極組織項目負責人進行協調;需要學校配套資金的項目,學校是否按規定撥付配套資金;

  (4)財務機構能否提供各項目經費具體收支情況的查詢服務,能否定期向科研管理機構、項目所在單位提供科研項目經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5)科研經費支出是否經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授權的人員簽字批准;重大、特殊科研經費支出或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按規定經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和財務機構授權的人員簽字批准;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有合理理由,並有合同等有效財務憑據;

  (6)學校是否建立和完善全額成本核算制度,並制定了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對從各類科研經費中提取管理費、條件占用費,支出固定資產購置費、人員費等進行具體規定,執行情況如何;學校從科研經費中提取管理費、條件占用費的辦法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

  (7)科研經費是否按照法規、制度或合同規定使用,縱向科研經費未用於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福利等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8)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否納入學校資產進行管理,或按合同規定處理;按合同規定處理的,是否取得合同對方的確認,無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

  (9)學校是否設置控制措施,保證科研經費不超預算;

  (10)學校是否經常委託社會審計或內部審計對各類科研經費進行專門審計;

  (11)學校是否有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明確項目結賬時間和剩餘經費的用途,執行情況如何;

  (12)所有結題項目的經費決算報表是否都經學校財務機構的審核並簽章,按規定需內部審計機構審簽的,是否都經內部審計機構審簽;

  (13)科研項目結題後,是否有書面文件通知財務機構辦理結賬手續;學校財務是否按規定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四)科研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有科研管理信息系統,科研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靠,兩個信息系統是否進行數據共享;

  4.各項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

  5.科研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

  6.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五)科研管理的監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對科研管理中的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評估;

  2.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3.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科研管理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4.是否將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三十一條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科研檔案、審查科研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科研管理制度、對科研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二條 通過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做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節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三十三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資金安全完整、財務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效果、降低財務風險、保證學校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而對學校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測試和評價的活動。本指南所述財務管理活動包括貨幣資金、預算、收入、支出、分配、投資、籌資。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學校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學校各類財經業務的流程設計;

  (三)學校的財務管理相關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及人員配備文件;

  (四)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授權審批制度;

  (五)學校預算資料及相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

  (六)會計核算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

  (七)與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記錄、紀要、形成的文件等;

  (八)學校簽訂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

  (九)學校制定的財務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等;

  (十)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內部報告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財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中長期財務計劃;

  2.學校是否設立了財經領導小組、預算管理委員會、收費立項審核委員會、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分配審查委員會等經濟決策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各決策機構權限是否合理分散;

  3.學校是否設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制度運行是否有效;

  4.學校是否建立管理層約束監督機制,各部門財務負責人是否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職責;

  5.學校是否針對各類經濟業務制定了完整的財務處理流程,並能讓校內相關單位和人員知悉;

  6.學校所採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是否經過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各類財務數據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備了一定資質的管理和維護人員;

  7.財務機構各類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財務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上崗資格,是否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或後續教育;

  8.財務機構是否制定合理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9.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有無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辦法;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執行。

  (三)財務管理的控制活動

  1.貨幣資金

  (1)學校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是否制定了貨幣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的制度;是否對貨幣資金業務配備了合適的人員,並根據具體要求進行崗位輪換;

  (2)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收支控制制度,該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3)現金日記賬是否如實序時逐筆登記,是否做到日清月結,現金日記賬與總賬餘額是否相符,賬實是否相符;

  (4)現金結算額度是否符合現金結算規定的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將超過庫存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現金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

  (5)庫存現金保管地是否安全,是否僅由指定人員接觸,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是否保存盤點記錄;

  (6)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序時如實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與總賬餘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是否定期及時核對,是否由出納員以外的人員來執行;

  (7)學校是否嚴格遵守國家及相關部門關於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與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現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號的現象;是否存在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或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的現象;

  (8)是否對銀行對賬單實行「雙簽」制度,即每月的銀行對賬單是否由財務處長審核簽字後,再由審計機構負責人覆核簽字,並報經主管財務的校長或總會計師審簽後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

  (9)二級核算單位在銀行或非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賬號以及有關會計資料,是否主動上交財務及審計部門備案;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現象;

  (10)是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學校簽發支票的人員是否經過授權;學校是否存在簽發無資金保障票據的現象;是否存在無真實交易票據;非金融機構簽發的外來票據是否經仔細的審核驗證後才接收;

  (11)學校是否集中統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其他合法票據;是否建立明確的票據的購領、使用登記、背書轉讓、檢查和核銷等管理制度和程序;

  (12)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按規使用收費票據,是否與其他票據互相串用;對收費票據存根是否妥善保管;

  (13)票據的銷毀是否經過校財務部門或其委託的票據管理機構核准;收費單位是否存在私自轉讓、轉借或銷毀收費票據現象;

  (14)學校是否設置票據登記簿正確登記票據,空白收據、發票是否有專人保管和登記,作廢的收據和發票是否加蓋「作廢」戳記,並連同存根一併保存;收付款後,是否在收付款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每張付款憑證的制單、覆核、審批、付款是否經有關人員蓋章;

  (15)財務專用章、法人章是否由經授權的專人分開保管,個人名章是否授權他人保管;支付款項的全部印章是否分開保管。

  2.預算

  (1)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覆核等崗位是否分離,各崗位之間職責、權限是否明確;

  (2)學校是否制定了預算授權批准制度,是否明確審批人、經辦人的職責,審批人、經辦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3)學校是否制定預算編制手冊,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學校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投籌資計劃和其它重大決議;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4)學校是否建立了預算編報質詢制度,即由預算編制單位向預算委員會、預算領導小組等專門機構就編報理由進行解釋和答辯;

  (5)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對各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方案進行嚴格審查,並將審核意見反饋給有關單位予以修正;

  (6)學校是否建立預算調整批准程序,是否按照所制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即學校預算調整是否先由預算執行單位遞交調整申請,再由學校預算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集中編制學校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學校預算決策機構審議批准執行;

  (7)學校預算管理部門是否根據預算編制單位調修正後的預算,編制出學校年度預算方案;學校年度預算是否及時提交學校預算審批領導小組等專門機構進行審批;預算經批准後,是否及時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執行;

  (8)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權是否明確;

  (9)學校是否將各項收入納入了學校預算管理,對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和其他收入等均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建立相關措施和辦法保證各項收入及時足夠到位;

  (10)納入學校預算的資金撥付,是否按照授權審批程序撥付;各預算支出項目是否按預算標準執行,是否存在擅自調整預算項目額度的現象;是否存在列支未納入單位預算的支出項目或雖已納入單位預算,但支付手續不健全、憑證不合規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的支出;

  (11)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即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並將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單位預算目標的影響、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報告給學校決策機構,並反饋給各預算執行單位;

  (12)是否建立預算執行結果質詢制度,對預算執行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重大差異進行解釋和答辯;

  (13)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考核制度,是否落實預算責任制,獎懲措施;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在年度終了後,對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否有完整的考核記錄,考核結果是否是下年度預算的確定依據之一。

  3.收入

  (1)學校各項收費是否獲得收費許可證,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各項收費是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收費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現象;特殊的收費項目是否經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批准,並按標準收取;收費時是否出具由學校財務機構管理的合法收據;

  (2)集中收費項目是否集中辦理;退費時審批、覆核等手續是否齊全,收據是否收回;學校收費是否實行公示制度,建立收費透明制度,即將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3)學生學費、宿費收入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收入是否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特殊學生的收費減免是否由指定部門審核,報學校審批後交財務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向學生收取各種押金;代收性收費項目是否實行專項管理;

  (4)學校是否制定科研經費分配管理制度,以實現科研經費在學校、項目人工費支出和其他支出之間合理分配;分配管理制度是否經過合理程序,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分配時是否通過審批,審批是否在授權範圍內;科研項目是否按規進行驗收或考核,結題後剩餘經費是否在有效期限辦理財務結題,是否按規定進行再次分配,如不進行分配,是否及時結轉為事業發展經費或按項目合併;

  (5)對學校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收入是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以控制收入進款額是否與服務合同金額相一致;

  (6)學校其他教學服務收費是否按照合規程序辦理收費立項申請,是否經物價部門批准或備案,是否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7)學校取得的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及學校利益的行為;

  (8)基層收款單位的收入款項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學校統一管理,各單位是否存在截流、謊報收入、拖欠、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等現象;收入分配製度是否合理;是否經學校相關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是否進行定期修正,以保證收入分配的合理、合規;

  (9)學校是否經常組織人員清查各基層單位的收入管理情況,並分析清查結果,編制清查報告;

  (10)學校是否建立了簽署附屬單位繳款任務書管理制度,以確定附屬單位當年應繳款額或計提的比例;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催繳;是否有職能部門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控,並於年末向學校最高決策層報告;

  (11)校辦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

  (12)學校簽訂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經濟合同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是否經單位負責人、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審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專人登記、保管、歸檔;

  (13)收入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核算是否準確;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入賬;「應繳財政專戶」核算的款項,其上繳與返還是否履行完備手續;應收未收的款項是否設置了登記簿進行記錄。

  4.支出

  (1)學校是否建立了資金支付的分層授權審批制度;各項支出是否由指定人員審批;審批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審批,經辦人是否在職責範圍內辦理業務;對於超出會計人員審核權限範圍的,是否報經授權的人員審批;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是否經過申請、審批、覆核程序,支付業務的全過程是否進行恰當分工,是否存在一個人辦理支付業務全過程的現象;

  (2)對於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外單位墊款、超預算付款等),是否建立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即先由學校財務機構對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校內用款部門的書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報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查、討論和決策;財務機構是否依據決策辦理;是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3)是否根據實有人數和規定標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是否取得由本人簽字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憑證;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人數和任意改變標準的現象;

  (4)學校每月是否按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計提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等;

  (5)學校是否建立了報銷審核制度;各項費用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按照審核報銷制度和相應的支出標準列支;費用報銷時是否有相關的審批人簽字;超過支出標準的,是否經相應主管部門審批;是否存在以領代報、以撥代支等現象;

  (6)專項資金(如「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購等)是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批准的預算和項目執行,是否實行專款專用、按項核算;是否存在違規擠占、挪用等現象,其中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或內容,是否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管理層是否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監督,是否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

  (7)學校有關部門是否對重大支出項目的支出效果進行效益評價,並向學校決策層提交評價報告;

  (8)暫付款是否由專人進行管理;是否建立暫付款卡片;是否正確記錄暫付款的單位、日期、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借款人;是否定期、及時對暫付款進行催收、處理;

  (9)支出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是否準確劃分各項支出的界限;是否按規定填寫年度決算報表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人員支出占用公用支出等違規現象。

  5.分配

  (1)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對學校結餘合理進行結轉、分配;事業結餘是否全額轉入事業基金;經營結餘是否單獨反映,經營結餘是否按照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有關專用基金後,將結餘轉入事業基金;專項基金是否如實結轉;

  (2)是否制定各項基金提取比例標準;是否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各項基金;

  (3)是否制定各項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收入、支出直接增加、減少事業基金的現象;是否存在將專用基金占用、挪用等違規現象。

  6.投資

  (1)學校對外投資業務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現象,人員配備是否合理;

  (2)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業務授權批准制度,是否存在越權行為;是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對外投資(包括對校辦產業投資)是否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策,並指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4)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執行控制制度,實際投資內容與發生額是否與批准文件、投資協議等相吻合;是否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與被投資單位核對投資項目,進行對外投資質量分析;對外投資實施方案變更時,是否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查批准;

  (5)學校是否存在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的違規行為;

  (6)是否存在將國家撥款、上級補助或者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轉作投資使用的違規行為;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報批;

  (7)對校辦產業的投資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制定了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和辦法,是否定期對校辦產業的經營狀況、運營風險、管理情況等進行評價;

  (8)投資是否按形式分類列示,是否同時反映了因發生投資活動而導致的資產用途的改變;

  (9)學校是否有專門的組織或人員負責對其他對外投資收益核算及監控;年末是否有對各項其他對外投資項目收益情況的監控報告;是否定期清查各項對外投資,是否建立及時有效的控制措施處理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出現虧損等情況的投資項目;是否及時將投資收益納入單位統一管理與核算;

  (10)對外投資的處置(收穫、轉讓、核銷等)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是否符合授權批准程序,投資資產的處置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對外轉讓時資產是否經過有關機構和專家合理確認價格。

  7.籌資

  (1)學校是否建立籌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在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籌資業務全過程的現象;辦理籌資業務的人員是否勝任合格;

  (2)籌資方案是否符合籌資預算的要求;籌資業務是否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明確授權批准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現象;

  (3)籌資業務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機構集體決策;是否建立籌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4)籌資合同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簽訂;重大籌資合同的訂立是否徵詢了法律顧問和專家的意見,籌資合同的變更是否按照原授權審批程序進行;單位是否對籌資合同的合法、合規、完整性進行審核;

  (5)是否按照批准的籌資方案辦理籌資業務;單位是否及時取得籌資資產,對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是否合理確認價格;是否合規支付籌資費用;

  (6)學校貸款是否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明確的使用方向;是否有明確的貸款額和貸款期限;是否制訂了舉借計劃,是否簽訂了借款合同;

  (7)學校是否建立了貸款還款計劃和償債應急計劃;是否按合同規定還本付息;

  (8)貸款資金是否按計劃或方案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計劃使用資金的現象;是否存在將貸款資金用於對外投資(含對校辦產業投資)、科技開發、捐贈、支付罰沒款項及平衡預算抵補日常經費開支不足等違反高等學校貸款資金使用方向相關規定的行為;

  (9)大額貸款項目是否報主管部門備案,即將所有貸款餘額達到本校近三年平均總收入10%的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具體還貸計劃和措施等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10)學校是否存在為其他單位(包括校辦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違法行為。

  (四)財務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財務信息的獲取是否及時、完整,財務信息的編制是否規範、恰當、真實;

  4.是否建立信息數據庫,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是否對反饋意見及時妥善處理。

  (五)財務管理的監督

  1.是否對各財務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是否對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4.財務機構管理層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是否實施稽核,並組織定期、不定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財務人員、審查會計資料、查閱決策文件、研究分析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七條 通過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節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三十八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房產資產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房產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房產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房產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本指南所指的房產指對單位有實際控制權的所有房產以及管理的房產。

  第三十九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房產建設發展規劃;

  (二)房產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房產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房產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房產出租協議及修繕合同;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房產管理的控制環境

  1.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房產建設發展規劃或目標,並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房產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3.房產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4.房產管理內部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5.是否針對不同的房產管理業務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並為各部門及其員工所熟知;

  6.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對員工是否定期進行培訓,及時更新和拓展知識結構,提高其房產管理能力;是否建立明確的獎罰激勵機制;

  7.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房產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房產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比如是否有應對房產緊張的有效辦法、是否有房產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對特殊房產進行投保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

  (三)房產管理的控制活動

  1.取得與驗收

  (1)學校是否設立專門的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管理,是否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是否建立授權批准制度,在辦理房產資產取得、驗收、日常管理和處置的程序中是否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是否根據學校總體規劃要求取得房產,取得房產程序是否合規;

  (4)自建房產在徵地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經過相關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土地開發費用等支出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批准支付;自建房產過程中資金、質量等控制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有關規定;

  (5)購置房產是否經決策機構集體決策,購置房產是否通過合規程序;是否及時辦理產權證;是否經過相關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是否進行風險評估;

  (6)是否存在擅自修建、改造房產現象;

  (7)房產是否及時驗收,填制交接單,驗收時是否成立驗收小組,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根據工程設計施工圖紙進行驗收;

  (8)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是否明確責任並得到及時處理;

  (9)驗收結束後是否有驗收結果報告,結果報告上的簽名是否完備,結果報告是否作來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

  (10)驗收結束後是否及時辦理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是否作為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是否及時將驗收資料交房產數據管理人員,是否將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是否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使用用途建立房產固定資產卡片。

  2.日常管理

  (1)是否設立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房產的記錄、分配使用、保管、維修、處置;房產管理部門是否有明確的職責範圍及批准程序;是否存在越權行為;

  (2)是否制定了各類房產的使用分配標準及程序,如有量化的使用分配指標是否嚴格按量化的指標進行分配;

  (3)是否制訂房產調配使用制度,調配使用是否經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審批,調配使用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是否制訂完善的各類房產管理細則,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5)學校是否定期檢查分配給各單位房產的使用情況,並進行不定期抽查;其他單位是否擅自進行房屋調配,是否擅自改變公房結構和使用性質,是否轉讓或出租,是否將公房作為資產進行投資、入股、抵押;

  (6)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對分配出去而閒置的房產規定處理方法;是否制定違規占房的處理條款;

  (7)是否制訂房產出租、出借制度及審批程序;出租、出借房產,是否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按審批程序辦理,是否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是否明確資產出租、出借期間的修繕保養、稅賦繳納、租金及運雜費的收付、歸還期限等事項;特殊情況是否經專門部門或機構審批,如有授權內容,是否在授權範圍內進行處理;

  (8)是否制訂了房產盤點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單位房產進行清理、盤點,了解房產資產的變動情況;盤點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盤點計劃和盤點程序,盤點結束是否提供盤點報告,盤點報告是否送達給適當的管理層,對盤盈盤虧是否分清責任並及時進行處理;

  (9)是否制訂房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責任界定內容是否明確,事故原因是否及時查明並處理相關責任人,事故處理報告是否已上報適當管理層;

  (10)房產產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是否設置專人進行管理,房產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的任何變動是否及時進行了變更登記;

  (11)是否制訂房產維護保養制度,防止因各種自然和人為的因素而遭受損失,以延長其使用壽命;

  (12)重大修繕施工單位的選擇是否符合招投標文件的有關規定,修繕工程完工後是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並採取一定的質保措施;

  (13)是否提供年度房產報告,年度報告是否已提供給適當管理層,年度報告的內容反應是否全面,所涉及問題是否得到及時解決。

  3.處置

  (1)對擬出售的房產,學校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核批准;出售依據是否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2)投資轉出的房產,是否經決策部門審核批准,是否對其價格進行評估,分析其效益,是否按照對外投資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3)對需改建的房產,改建是否符合學校總體規劃要求,是否經相關規定批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建等違規行為;

  (4)處置的房產是否及時更新房產數據,相關財務信息資料是否完備。

  4.房產經費管理

  (1)房產修繕經費是否實行預算制度,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有差異或未列入預算的特殊項目,是否採用特別的審批手續;

  (2)修繕經費的支付是否按修繕合同的規定付款,修繕工程結束經驗收後是否預留一定的工程質保金;是否對大額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和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准實施,維修保養費用是否納入單位預算,並在經批准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3)修繕經費是否存在長期未執行情況,修繕經費的預算制訂是否合理;

  (4)各類房產的出租收入是否足額收取並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房租收入匯總表是否經過覆核,覆核錯誤是否查明原因並及時進行更正;

  (5)房產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貨幣性房產處置收入是否全部及時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有無長期掛賬現象;非貨幣性房產處置是否合規,取得的各類房產是否納入房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核算與管理;

  (6)是否對占房行為進行罰款,罰款是否符合有關政策,罰款收入是否納入統一核算與管理。

  (四)房產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已建立房產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數據是否能滿足管理層的需要,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系統資料(如房產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分析、研究和匯總,是否按有關規定如期、準確上報各類統計數據,並及時處理反饋意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系統數據是否及時更新,更新是否有相關資料進行支持,數據的接觸與修改是否經過適當授權與批准,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的記錄進行核對。

  (五)房產管理的監督

  1.房產管理部門和各部門對房產的使用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房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核;

  4.各部門是否對房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四十一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房產檔案、審查房產修繕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房產管理制度、對房產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四十二條 通過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節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四十三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設備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設備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設備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設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四十四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設備建設發展規劃;

  (二)設備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設備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設備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設備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設備採購合同和出租協議;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設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設備建設發展規劃或目標,並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設備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3.是否針對不同的設備管理業務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並為校內各單位所熟知;

  4.設備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5.設備管理內部崗位設置是否合理,是否配備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合格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6.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對員工是否定期進行培訓,及時更新和拓展知識結構,提高其設備管理能力;

  7.是否定期對設備管理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進行公布,是否對使用和管理情況制定合理的獎懲制度;

  8.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備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設備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設備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設備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設備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比如是否對重大設備進行投保、是否建立設備丟失損壞賠償辦法,對責任事故追求責任、是否制定合理的賠償制度等;

  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

  (三)設備管理的控制活動

  1.取得與驗收

  (1)學校是否設立專門的設備管理部門進行設備管理,是否建立設備申請、審批、購置、驗收、使用、保養、維修等管理制度,是否明確各部門和個人的職責權限;

  (2)學校是否根據教育事業和學科的發展規劃,制定設備的購置方案;

  (3)國內購置設備時是否通過相應的審批程序,其中大型儀器設備的採購是否進行可行性論證報告,是否組織相關學科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論證,並報相關負責人或部門審批或評審;是否合理選擇供應商,對符合招標範圍的儀器設備採購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採購;

  (4)國外購置設備時是否按照金額進行分級論證;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標採購等競爭性談判採購;是否按國家規定,通過國家有關審批部門的進口批准;對帶有放射性源的設備是否到學校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外貿合同是否經學校規定的有效部門委託合法的對外貿易經營權法人或組織簽訂;採購免稅的科教用品是否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屬國家法定檢驗範圍內的科教用品,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報驗;

  (5)根據不同專項資金(「211」工程和「985」工程等)購置設備時,是否嚴格執行相應的專項資金設備購置管理辦法;

  (6)接受贈送的儀器是否有正式書面的贈送函,捐贈設備的接收流程是否明確,是否經學校有關部門和領導審核批准,是否及時建賬、建卡;

  (7)其他方式取得的設備(自建、調撥等)是否及時建賬、建卡,是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8)設備驗收時是否成立驗收小組,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根據採購合同進行驗收,如屬於技術性很強的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中是否包括技術專家;

  (9)學校採購儀器設備是否在索賠期完成驗收工作,不合格的是否及時提出索賠報告或退貨處理;

  (10)驗收結束後是否出具驗收結果報告,驗收小組成員是否在結果報告上的簽名,結果報告是否與採購發票一起作為財務人員處理的依據;

  (11)驗收結束後是否及時做好文件歸檔,是否將驗收資料交設備數據庫管理人員及時更新設備管理數據庫,是否及時建卡、入賬;放射性源的儀器設備是否將相關資料向學校環境保護辦公室備案。

  2.日常管理

  (1)是否對設備的記錄、保管、維修、調撥等日常管理根據不同類設備制訂管理制度;各部門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管理;學校設備管理部門是否對設備日常管理起督促作用,是否在權限範圍內進行日常管理;

  (2)是否制訂設備責任追究制度,事故原因是否及時查明並分清責任後進行處理,事故結果報告是否上報適當管理層;

  (3)是否建立設備使用登記制度,是否根據使用登記資料提供年度設備使用情況報告,對利用率低的設備是否進行了原因分析,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4)是否制訂大型設備開放測試管理辦法,開放測試的設備範圍是否經過審批,是否採取措施保證開放測試的設備處於最佳使用狀態;

  (5)設備對外開放服務是否按學校規定統一收費;

  (6)是否存在閒置浪費、公物私化、私自轉讓、丟棄等行為;設備拆改或分解使用,是否經過有關程序審批;

  (7)離退休的教學、科研人員,因科研項目仍需繼續使用儀器設備的,是否經過相應審批程序批准;

  (8)免稅進口的設備,是否在海關監管期內存在挪作它用、轉移監管地點、擅自轉讓等違規行為;

  (9)是否制訂設備盤點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設備進行盤點,盤點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盤點計劃和盤點程序,盤點結束是否提供盤點報告,盤點報告是否送達給適當的管理層,對盤盈盤虧是否分清責任並及時進行處理;

  (10)設備借用(校內、外)是否經相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借用手續;其中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借用,是否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借出的儀器設備如出現損壞、遺失等問題,是否按規定獲得賠償;借出後設備管理數據庫是否及時更新;

  (11)設備調撥(校內、外)是否按規定經相關部門或負責人批准後辦理調撥手續,調撥手續是否完善合規,校內各單位的調撥是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向校外調撥設備是否經過設備管理部門批准;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對外調撥,是否經設備管理部門批准後並向海關申請監管變更或辦理補交稅款等手續。校內、外設備的有價調撥是否及時辦理財務手續,數據庫數據是否及時更新;

  (12)對多餘或積壓的儀器設備是否按程序及時進行處理;

  (13)是否制訂設備維護保養制度,防止因各種自然和人為的因素而遭受損失,以延長其使用壽命;是否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有關規定,定期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進行校檢和標定,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設備是否及時進行修復;

  (14)對於需維修的設備是否及時進行維修,是否存在處於保修期的設備故意拖延至保修期外進行維修;

  (15)設備在維修前損壞原因是否查明,是否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6)維修單位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是否存在選擇不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無法完成維修任務情況。

  3.處置

  (1)對技術落後、損壞、無零配件或維修費過高等原因需降檔或報廢的儀器設備,是否及時做降檔或報廢處理;

  (2)設備報損、報廢是否按照金額、類別的不同制定相應制度,是否經過審批程序,即由設備所屬單位提交報廢申請,學校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議,提出技術鑑定報告和意見,其中重大設備的處置是否報上級領導審批;審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權現象;是否有單位或個人自行處置設備;

  (3)報廢的儀器設備如系帶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裝置或射線裝置,是否到環境保護辦公室及輻射防護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在報廢前是否辦理撤除海關監管手續;

  (4)大批設備的處置是否採用招投標等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處理。

  4.設備經費管理

  (1)設備修理經費是否實行預算制度,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有差異或未列入預算的特殊項目,是否採用特別的審批手續;

  (2)修理經費是否存在長期未執行情況,修理經費的預算制訂是否合理;

  (3)修理經費的使用是否經過審批,是否存在處於保修期的設備故意拖延至保修期外進行維修,以支付修理現象;

  (4)開放測試項目是否按已審批的標準進行足額收費,收取的費用是否全部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減免收費是否報經相關部門審批;

  (5)設備進行處置時,處置人、收款人與開票人員是否分離,處置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進行統一核算與管理;

  (6)因賠償獲取的經費是否用於補償儀器設備損壞、遺失,是否納入賬內統一核算。

  (7)報廢儀器設備收回的殘值,是否返回規定部門,是否納入學校年度設備經費

  (四)設備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建立設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數據錄入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建立技術檔案,登記設備使用、維修等情況;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系統資料(如設備的種類、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分析、研究和匯總,是否按有關規定如期、準確上報各類統計數據,並對反饋意見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系統數據是否及時更新,更新是否有相關資料進行支持,數據的接觸與修改是否經過適當授權與批准,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的記錄進行核對。

  (五)設備管理的監督

  1.設備管理部門和各部門對設備的使用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設備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房地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核;

  4.各部門是否對設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四十六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設備檔案、審查設備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設備管理制度、對設備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四十七條 通過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八節 物資採購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編輯]

  第四十八條 物資採購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本單位物資採購信息的可靠透明、資金的安全完整、物資採購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物資採購風險、保證遵守物資採購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物資採購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物資採購包括設備採購、圖書採購、藥品採購等大宗物資採購,但不包括對建設工程等服務採購。

  第四十九條 物資採購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物資採購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二)各類物資採購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三)物資採購申請表、物資採購招標文件、大型設備採購論證文件;

  (四)物資採購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五)物資採購合同;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 物資採購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物資採購的控制環境

  1.管理部門是否建立物資採購管理制度,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2.物資採購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3.物資採購內部崗位設置是否合理,是否對關鍵崗位進行分工,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4.是否針對不同的物資採購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並為單位員工所熟知;

  5.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是否定期組織員工培訓,提高其道德素質和專業能力,是否對員工進行定期考核,是否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

  6.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物資採購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並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物質採購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物質採購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物質採購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物質採購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比如是否對重大設備進行投保、是否建立設備丟失損壞賠償辦法,對責任事故;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

  5.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包括對物質採購流程的監控,比如是否審核供應商資質,是否評估供應商信譽、資質和財務狀況,是否對供應商生產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是否檢查採購人員素質,是否對採購活動流程設計監督機制,是否對採購物質進行驗收,驗收單的價格和數量是否與採購單一致,付款手續是否健全;

  6.是否設計應急計劃迴避、降低、防範物資積壓和短缺等情況;是否設立了備選供貨商團隊。

  (三)物資採購的控制活動

  1.物資採購計劃

  (1)採購計劃的編制是否符合單位需求,採購申請所要求的技術指標是否明確,是否有採購經費予以保障;採購申請表是否有庫管人員的簽字,是否已考慮到單位實際庫存量狀況;

  (2)各部門負責人是否按職責分工和授權範圍對提交的採購申請進行分類初審,對口把關;

  (3)對不符合規定的採購申請,有無要求請購部門或人員調整採購內容或拒絕批准其採購申請;對於緊急採購情況,是否在規定日期內補辦相關手續;

  (4)對於重要的和技術性較強的物資採購,是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5)大型儀器設備採購計劃中所要求的配套設施是否符合設備需要,並已準備到位;

  (6)採購計劃所列的價格和物質數量是否合理;

  (7)是否按要求進行招標採購,招標過程是否公平、公開、公正;是否建立供應商評價小組,小組人員組成是否合理,是否經集體決策擇選供貨商名單;是否定期調查和覆核供貨商名單。

  2.物質採購申報價格

  (1)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價格申報,是否根據不同的物資採購方式確定申報價;申報價是否高估虛報;申報價格是否經過合理程序進程核定;

  (2)申報單中所列物資品種是否在採購計劃範圍內,是否列入採購預算;是否存在隨意壓價而忽視物資質量的現象。

  3.物資採購合同

  (1)供貨商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合同的簽訂程序是否合規,市場調查階段是否按「貨比三家」的原則進行市場調查,是否取得供貨商完整的檔案資料以確認供貨商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參予業務談判的代表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是否具備,是否由兩人以上參與談判,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簽署了書面變更協議並履行了審批手續,對於已發現的將嚴重損害組織利益的已簽署合同,是否及時採取了糾正措施;

  (3)合同內容是否得到全面、嚴格的履行,有無合同違約,如對方違約,是否及時組織索賠,如本單位違約,是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有無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的歸檔和保管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採購合同正本、合同補充協議、技術協議、採購訂單、合同評審表及其他合同附件。

  4.物資採購計劃執行

  (1)是否按採購計劃、採購申請單確定的採購方式和供貨商進行採購;對基建工程和設備、教材、圖書等大宗物資的採購,是否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

  (2)是否設置有獨立的部門或人員進行採購驗收,是否制定適當措施防止採購人員、質檢人員與保管人員串通舞弊;是否存在驗收不嚴造成以好充次等現象;驗收是否根據貨運單、發票和經過批准的採購合同副本、採購價格申報單、採購計劃進行;驗收是否簽署順序編號的驗收報告;

  (3)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進行驗收,超過採購合同的進貨數量和提前到貨的採購是否經過適當批准;逾期未交貨者,有無按合同規定給予罰款或沒收違約金;短缺物資和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物資是否根據不同情況及時組織索賠;

  (4)審查發票、貨運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上載明的價格是否與價格申報單、採購計劃、採購合同一致,價格的變動是否經過核准;運費是否符合確定的價格標準;

  (5)是否在物資採購申請單、驗收單、供貨商發票等核對無誤的基礎上出具付款申請單,財會部門是否是對所有單據進一步審核後編制記賬憑證,登記付款憑單登記簿或應付賬款明細賬,確認負債;

  (6)付款是否符合資金結算制度的要求;付款是否在會計人員審核的基礎上,經過授權人審批;是否按確定的付款方式付給指定的收款人;核實付款金額和收款人是否正確;有無使用空白支票;已付貨款是否在發票上加蓋「付訖」戳記等;

  (7)預付賬款是否經過申請、審批;收到採購物資後,是否根據供應商發票及時沖減預付賬款;是否與供貨商定期對賬;

  (8)是否定期編制應付賬款賬齡分析表、物資已收發票未到情況匯總表;是否每月計算主要業績指標據以監控應付賬款狀況;採用分析性覆核方法,通過比較本期與上期各應付賬款明細賬戶餘額、相關比率和相關費用賬戶金額,確定應付賬款有無異常變動。

  5.物資採購經費管理

  (1)專項採購經費是否實行專項管理,有無挪用;

  (2)有無長期未使用的採購經費,採購經費預算是否合理;

  (3)是否由採購人員以外的人員定期與供貨單位進行對賬,核對採購及欠款情況;

  (4)物資採購的過程中對給予折扣的經營者,是否明示並如實入賬,是否存在暗扣情況,收取的回扣收入是否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四)物資採購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相關制度是否按規定公開;

  3.是否建立物質採購信息管理系統,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是否投入充分的資源來支持對信息系統的開發和修改,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

  4.採購系統是否定期生成報告對報告信息與其它信息(比如財務信息等)存在的差異是否及時妥善處理,是否將調查結果向管理層提交,是否及時妥善處理管理層反饋意見;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有無通暢的例外情況報告渠道,員工的反饋以及供貨商的投訴渠道是否暢通,員工是否能在信息暢通的環境下有效履行職責。

  (五)物資採購的監督

  1.是否建立適當管理程序保證物資採購控制的運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評估運行效果;並對運行的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並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着眼於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並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是否對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4.是否對建立物質採購流程持續監督機制,是否定期向管理層匯報監督情況,是否定期對監督機制進行評估更新;採購程序稽核和監督人員是否獨立。

  第五十一條 物資採購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採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物資採購檔案、審查物資採購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物資採購管理制度、對物資採購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五十二條 通過對物資採購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物資採購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物資採購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編輯]

第一節 一般原則[編輯]

  第五十三條 本指南所稱預算,是指高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分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五十四條 本指南所稱決算,是指高校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的結果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情況說明書。決算是反映學校年度財務狀況、年度收支情況和事業發展狀況的書面總結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指南所稱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是指由高校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對預算執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五十六條 高校內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的目標是促進規範學校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透明度,促進更加合理地分配學校資源,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高校內審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做到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後審計相結合。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在預算編制階段事前介入,了解預算編制和調整情況;在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期中審計;在次年上半年內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事後審計。

  第五十八條 高校內審部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學校的具體情況,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中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第五十九條 高校內審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將對二級預算單位的延伸審計與本部門所開展的其他類型的審計相結合,相互利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與效果。

第二節 預算執行審計[編輯]

  第六十條 預算執行審計是在預算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預算管理、收入預算執行、支出預算執行等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十一條 預算管理審計

  預算管理審計是對預算的編制原則、編製程序、編制方法、預算調整、經濟責任制等相關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預算政策、預算編制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預算管理辦法和經濟責任制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預算程序失控的風險、預算管理依據不當的風險、預算管理職責不到位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預算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各級經濟責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預算編制是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級主管部門及本校的規定。

  3.預算方案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編制超越學校財力的赤字預算;預算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預算經費是否按規定時間足額下達。

  4.預算調整有無確需調整的原因及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等措施有關說明,預算調整是否編制追加和調整方案,並經法定程序審批後執行。

  5.預算下達後是否存在不經法定程序隨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有無隨意增減項目或項目之間隨意調劑使用情況。

  (四)審計方法

  預算管理審計可以採用檢查、調查、分析性覆核、復算、鑑證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二條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是對收入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撥款控制數和預算批覆數文件、有關部門的收費批文、學費收費通知和記錄、學費收據存根聯、預算外資金上繳的相關憑證、收入核算的相關會計資料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收入項目不完整、學費收入依據不當、預算外收入上繳不完整和不及時、收入核算不正確等。

  (三)審計內容

  1.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實行統一管理。

  2.各項收入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隱瞞、少列收入、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行為;各項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3.是否按預算目標積極組織收入,有上繳任務的單位或部門是否將應上繳的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學校,有無截留、挪用預算收入或私設「小金庫」行為。

  4.各項收入,包括財務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準確分類。

  5.收費的項目、標準和範圍是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是否貫徹「收支兩條線」原則。

  6.收入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有無利用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7.學校是否制訂保證收入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8.分析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其與收入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四)審計方法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可以採用調查、審核、觀察、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三條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是對支出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支出預算明細表、預算下撥文件、支出核算的相關會計資料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支出項目不合法、支出項目不真實、支出標準不合規、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支出核算不正確等。

  (三)審計內容

  1.支出預算是否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經費項目、支出標準和支出用途進行開支或撥付經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行為。

  2.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隨意改變支出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無虛列支出、以領代報、以購代支現象,有無擠占、挪用、損失浪費、濫發錢物、變相對外投資等行為。

  3.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

  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分類是否準確、合規;是否正確劃清各類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實並嚴格按預算執行,有無預算外或超預算等問題;是否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支出。

  4.專項資金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

  5.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準確。有無利用應收及暫付、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6.支出預算中是否有保證預算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7.分析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與支出預算之間的差異和原因。

  8.分析與評價支出預算執行的效益和效果。

  (四)審計方法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可以採用調查、審核、監盤、觀察、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三節 決算審計[編輯]

  第六十四條 決算審計是對決算報表及其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十五條 決算報表審計

  決算報表審計是對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及其編制與調整說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年度預算通知和預算追加調整通知;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其編制說明和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年度決算編報的通知;年度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有關的重要經濟合同協議、會議記錄等資料;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與存貨的報廢、轉作投資、無償調撥、毀損、丟失和壞賬處理等)的審批文件和相關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報表存在不合法項目的風險、收入和支出中存在不真實項目的風險、支出標準不合規定的風險、專項經費未專款專用的風險、支出核算不正確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審查財務決算報表是否完整,並進行覆核性檢查。包括:財務決算報表是否齊全,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每張報表內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確;項目填列是否齊全,表內對應項目之間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應當填寫的「報表附註」是否填列;對應報表之間數據勾稽關係是否正確;是否有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關規定簽名蓋章。

  2.核對報表項目數據填列與對應的賬戶餘額或發生額是否一致,檢查表、賬是否相符。按照報表所列項目,逐一與會計賬簿進行核對。

  3.對報表項目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檢查驗證,應用預算執行審計成果對收入、支出類項目進行分析性覆核;檢查各項資產的實有數與報表填列數是否一致;審查各項淨資產的形成過程,分別進行驗算。

  4.對會計核算情況進行檢查,是否符合《會計法》和《高校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及有關報表、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前後期一致,有無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是否將變更的原因及影響在年度決算報表情況說明中反映;學校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審查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等是否真實、準確,能否恰當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收支結果和事業發展情況。

  (四)審計方法

  財務決算報表審計可以採用審核、觀察、計算、分析性覆核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六條 資產審計

  資產審計是對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記錄、學校固定資產報表和盤點表、報廢固定資產清單、銀行對賬單、庫存現金盤點表、對外投資的資料、全資企業的審計報告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購置資產未入賬的風險、報廢固定資產未沖銷的風險、資產賬實不符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資產的存在是否真實、完整,資產的管理是否安全,資產的變動是否合法,資產的計價是否合理、正確,有無隨意改變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的行為。

  2.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等問題;有無公款私存、挪用、白條頂庫、非法融資以及舞弊盜用的情況;定期存款是否合規合理,貨幣資金是否安全完整。

  3.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的發生、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賬、虛掛賬等問題,有無呆賬、壞賬情況;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

  4.財產物資的收發、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崗位是否分離,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被無償占用、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大宗物資的採購是否建立招標制度和集中採購制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固定資產、材料是否進行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和處理。

  5.對外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以實物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投資款項的發生和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是否責成有關部門或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監控、管理,是否及時對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進行回收,有無投資失誤和損失問題,是否建立目標經濟效益項目責任制;投資及其收益的會計核算是否恰當、合規。

  6.無形資產的取得、管理、核算、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方法

  資產審計可以採用審核、監盤、觀察、調查、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七條 負債審計

  負債審計是對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與負債相關的會計記錄、賬齡分析表、銀行貸款合同、貸款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負債資金到位不及時的風險、貸款利息成本過高的風險、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負債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改變負債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負債的行為。

  2.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分類和會計核算是否合理、合規,是否按規定權限對各項負債進行處理。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有無長期掛賬現象。

  4.學校為發展舉債搞建設是否有償還來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有無潛在的財務危機。

  5.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案或有關事項。

  (四)審計方法

  負債審計可以採用調查、審核、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八條 淨資產審計

  淨資產審計是對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財務報表和與淨資產相關的會計記錄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

  主要包括基金分類不正確的問題、基金列支不適當的問題、事業基金長期透支的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淨資產的存在、發生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隨意調節收支配比餘額。有無編造虛假或隱瞞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固定基金的餘額和增減變化情況,財務結果、收支差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隨意改變淨資產的確認標準或者計價方法。

  2.各項結餘的分類是否合理、合規,經營收支結餘是否單獨反映,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結餘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的設置、分類、結餘、增減變化是否準確、合規,會計核算與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無擠占、挪用或虛列的行為;各項專用基金的計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四)審計方法

  淨資產審計可以採用審核、計算、分析性覆核、抽樣和詢問等方法。

  第六十九條 收入與支出審計,參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內容執行。

第四章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編輯]

第一節 一般原則[編輯]

  第七十條 本指南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對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所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審查和評價。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有效改善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學校建設工程目標的實現。

  第七十三條 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既可以進行工程項目全部階段或環節的審計,也可以進行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環節的審計。

  第七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相結合;

  (二)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範工程管理為重點,並充分關注造價、工期、質量三者關係;

  (四)注意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工程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的協調與溝通。

  第七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由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實施,也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實施。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委託費用按規定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二節 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編輯]

  第七十六條 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主要是通過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過程、審查與評價擬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為領導層提供決策依據,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第七十七條 在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中,應主要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以及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十八條 投資立項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審查與評價。審計機構通過參與項目立項論證工作,分析擬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功能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選址是否合理,投資規模是否適度,有否超出學校財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真實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分析是否客觀、真實;投資估算是否準確,工程內容和費用是否齊全,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其他建設費用和各類預備費的估算是否合理,與類似已建成項目比較是否存在建設標準過高導致浪費或估算偏低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資金籌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資計劃安排是否得當,是否存在因資金不到位而導致工程建設風險等問題。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完整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是否具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的內容;是否說明建設項目的目的、依據、與單位事業發展規劃的關係;是否對資源的需求和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節 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編輯]

  第七十九條 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階段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提高勘察設計階段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保證勘察、設計資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條 勘察設計階段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二)概預算編制原則、計價依據等基礎資料;

  (三)勘察和設計招標投標資料;

  (四)勘察和設計合同;

  (五)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七)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圖會審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九)經會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八十一條 勘察設計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察的審查與評價

  1.委託勘察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委託勘察的範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採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而導致的串標風險;

  (5)投標單位有無超越其資質等級範圍或借其他勘察單位名義投標的情況;

  (6)招投標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選擇勘察單位不當而導致的委託風險。

  2.勘察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範圍、內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於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勘察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

  (3)勘察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勘察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二)工程設計的審查與評價

  1.委託設計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的範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以及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

  2.設計方案選定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方案的選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經過招標競爭或多方案評選優化確定;

  (2)選定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確定的標準和規模;

  (3)設計方案是否體現了經濟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設計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範圍、內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於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設計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限額設計是否做出具體規定;

  (3)設計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設計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4.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與評價

  (1)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2)初步設計的項目是否齊全,是否採取限額設計、方案優化等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

  (3)初步設計是否實施了規範的內部審查程序,結果是否得到落實;

  (4)概算編制是否準確,經濟評價是否合理,方案比較是否全面;設備投資是否合理,主要設備價格是否符合當前市場價格;

  (5)修正概算的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準確,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6)分析和評價初步設計完成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

  5.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圖設計是否貫徹了限額設計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的原則、範圍、內容、項目及投資額進行;

  (2)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設計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的風險;

  (3)施工圖設計完成的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有無因設計圖紙拖延交付而導致影響工程進度的風險;

  (4)施工圖預算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標準,有無施工圖預算超概算的情況;

  (5)施工圖交底、施工圖會審的情況以及施工圖會審後的修改情況。

第四節 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編輯]

  第八十二條 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徵地、拆遷,組織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投標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查與評價,目的是保證徵地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促進招投標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實現招投標程序及結果的真實、公正,保證工程發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規範。

  第八十三條 施工準備階段審查與評價所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徵地、拆遷協議;

  (二)招標文件和招標答疑文件;

  (三)標底文件或施工圖預算;

  (四)投標文件和投標人資質證明文件;

  (五)投標保函;

  (六)評標記錄和定標記錄;

  (七)中標通知書;

  (八)專項合同書及其各項支撐材料等。

  第八十四條 施工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徵地、拆遷等的審查與評價

  1.徵地報批程序是否合法,徵地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徵地補償費用是否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付款並及時得到被徵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遷許可證,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3.現場「三通一平」、相鄰建築物保護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二)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投標前準備工作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規定的必要條件,招投標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標段的劃分是否適當,有否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問題。

  (2)招標文件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3)標底文件的審查與評價。採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時,是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編制,分部分項工程量及項目特徵描述是否準確,有否漏、錯,綜合單價計算是否合理、準確;採取施工圖預算報價方式時,檢查其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重點檢查工程量計算、單價套用、費用和利潤及稅金計取是否合理、準確。

  (4)開標、評標、定標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開標程序是否合規;評標時是否對投標人投標策略進行評估,是否對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進行分析和比較,定標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2.監理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表述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3.主要材料和設備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招標材料、設備的清單和技術要求是否齊全;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受設計單位推薦廠家意見的限制;

  (3)投標單位對其內容澄清解釋時是否對投標內容做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4)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4.分包工程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總包單位是否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惡意串標欺騙建設單位;

  (3)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三)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合同通用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3)合同是否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2.合同其他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承包範圍、工期、質量等,是否與投標承諾一致;合同工程造價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2)監理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監理單位的資質與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是否相符;監理的業務範圍、責任及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和時間要求是否明確;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3)主要材料和設備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品種、質量、數量、單價、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期限、總價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是否齊全;新材料、新型設備的價格是否合理,專利權是否真實;檢查採購合同與財務結算、計劃、設計、施工、工程造價等各個環節是否存在脫節的問題。

  (4)分包工程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內容、工期和質量標準;工程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間驗收、交工驗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分包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第五節 施工階段的審計[編輯]

  第八十五條 施工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隱蔽工程的勘驗、主要材料及設備的價格確認、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認定以及索賠事項的核實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促進施工過程規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八十六條 施工階段審查與評價所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施工圖紙;

  (二)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文件及投標文件;

  (三)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相關資料;

  (五)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八十七條 施工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隱蔽工程勘驗的審查與評價

  1.主要隱蔽工程及其勘驗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檢查綜合單價中的項目特徵、工作內容是否發生改變,實際施工是否與圖紙或變更相一致。

  2.主要隱蔽工程的勘驗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參加,未經審計機構參與驗收的工程應不予審計和增加費用;勘驗不合格的項目審計機構應及時建議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妥善處理,並明確劃分相關責任。

  (二)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確認的審查與評價

  主要材料及設備價格確認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投標文件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已明確「廠家、規格、單價」的,進場使用前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確認。「廠家、規格」與投標文件不同時,經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確認和同意使用後,重新確認單價;

  2.投標文件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沒有明確「廠家、規格」,但材料單價已明確的,進場使用前應由施工單位提供「廠家、規格、單價」,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共同對「廠家、規格、單價」進行核實,如果實際價格低於投標價格較多的,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定價和洽商確認;

  3.招標文件中規定暫估價的主要材料、設備,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不須招標的應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和審計機構分別詢價後共同確定;

  4.主要材料及設備在進場使用和安裝前,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審計機構應進行驗收。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審查與評價

  1.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對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

  (2)施工單位填報並經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後的月度工程價款結算書是否真實、準確,是否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檢查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真實性,並審核計價方式是否與投標報價一致,當實物工程量與施工圖紙不符、施工項目與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發生變化時,應在洽商基礎上對工程進度款進行據實調整。

  2.未經審計機構審核認定的月度工程價款結算書,應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四)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設計變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規,分析變更理由是否充分;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應嚴格審查,防止施工單位利用變更增加工程造價;對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應進行分析,屬於設計粗糙、錯誤等原因造成的變更應提出索賠;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應分析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並對不同的變更方案進行測算和篩選,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檢查設計變更的真實性,分析設計變更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對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類似於變更子目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單價執行;合同中沒有的價格按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執行;只是項目用料(包括規格)改變時按相似或相近項目的綜合單價進行換算,且只計算主要材料價差;對綜合單價中的項目特徵、工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相應調整其單價。

  (3)施工簽證的發生是否真實,是否為施工圖預算或工程量清單中未包括的內容;施工簽證反映的事項是否準確,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計算式及圖紙是否完整;施工簽證內容是否規範,是否存在既簽量又簽價、既簽量又簽消耗、既簽單價又簽總價的問題。

  2.凡涉及費用變動的設計變更、施工簽證,審計機構應及時核實和確認,對未經審計機構核實和確認的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應不予增加工程費用。

  (五)索賠費用的審查與評價

  1.索賠費用的審查與評價的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事項是否真實,是否實際發生;索賠的內容是否準確,責任是否劃分清楚;索賠的程序是否規範;

  (2)索賠的證據是否真實,各類索賠費用的計算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

  2.對未經審計機構審核確認的索賠事項,應不予辦理索賠款項的支付。

  3.對由於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過失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費用的增加,審計機構應向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提出賠償的建議和依據。

  第八十八條 審計機構應根據施工階段審計中發現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單位等進行溝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第六節 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編輯]

  第八十九條 竣工驗收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結算以及工程項目決算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保證工程項目結算和決算的真實、完整、準確,防止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行為的發生,促進合同的有效執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 竣工驗收階段審計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報告;

  (三)設計合同和施工圖、竣工圖;

  (四)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相關文件;

  (五)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六)各類施工合同和材料採購合同;

  (七)施工圖交底和會審會議紀要;

  (八)設計變更、施工簽證;

  (九)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賠文件;

  (十一)工程結算書及相關資料。

  第九十一條 竣工驗收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結算的審查與評價

  1.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

  2.工程結算的方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3.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結算增減項目及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工程項目和工程量只增不減從而提高工程造價的風險;

  5.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結算項目單價是否準確、合理,合同中有相應單價的,應執行相應的單價;合同中沒有相應單價的,應參照相似或相近項目單價進行調整;合同中沒有相似或相近項目單價的,應重新確定項目單價;

  6.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簽證的取費標準是否準確,是否與合同相符;

  7.檢查合同報價中未做項目是否已做減項處理,計算是否準確;材料價差的調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變更和終止的審查與評價

  1.合同履行。主要檢查是否全面、真實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規,有無違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合同變更。主要檢查合同變更的原因是否真實,合同變更的程序是否合規,索賠及反索賠的處理是否合理、合規;檢查合同變更對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條款影響的處理是否合理;合同變更後的文件處理有無影響合同繼續生效的漏洞。

  3.合同終止。主要檢查終止合同是否經過確認和驗收;檢查最終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情況;檢查索賠及反索賠的處理是否合理、合規,是否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與評價

  1.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填制是否齊全並符合勾稽關係要求,賬表是否一致;檢查決算說明書反映的數據和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將不具備竣工決算編制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前或強行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問題。

  2.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有無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分析資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響;核實計劃總投資和實際投資完成額,重點檢查投資計劃調整是否合規,決算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的核算是否真實,待攤投資支出內容和分攤辦法是否合規;分析工程項目完成投資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況應核實其金額並分析產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資產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交付的資產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有無資產流失問題;檢查交付使用資產的核算是否準確。

  4.結餘資金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建設工程項目結餘資金及剩餘材料、設備等物資的真實性和處置情況,包括核實庫存設備、專用材料賬實是否相符;銀行存款餘額是否與銀行對賬單餘額相符,庫存現金數額是否與現金日記賬賬面餘額相符,有無「白條」抵庫現象;檢查應收、應付款項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是否及時進行清理,有無虛列往來賬隱瞞、轉移、挪用結餘資金的行為;是否按合同規定預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

  5.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的,應由審計機構委託。

  第九十二條 審計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實施情況,對工程建設各階段的管理情況及其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並出具審計報告。分析和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實際效益與項目立項決策階段預測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滿足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設計周期和供圖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設計質量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有無因設計深度不夠或設計差錯造成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及損失浪費的情況。

  (三)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目標是否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實際建設工期與計劃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產生偏差的原因;建設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

  (四)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決(結)算造價是否控制在概(預)算範圍內,工程決(結)算造價的構成是否與概(預)算相符,有無存在結構上的變化;分析工程決(結)算造價與概(預)算之間的差異程度及其產生的原因。

  (五)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各階段內部管理的規範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完善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章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編輯]

第一節 一般原則[編輯]

  第九十三條 本指南所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應當負有的責任。

  本指南所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對學校內部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鑑證和評價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 高校的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後審計、暫緩審計或在任期內審計的,由幹部管理和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九十五條 高校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一般由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如需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委託事宜。校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級幹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十六條 高校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二)指導、檢查、協調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交流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四)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困難與問題;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二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立項和實施[編輯]

  第九十七條 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應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初步意見;

  (二)召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意見,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三)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以聯席會議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列入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計劃;

  (四)幹部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託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十八條 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一)領導幹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併,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

  (二)領導幹部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

  (三)領導幹部已離開任職崗位二年以上的;

  (四)領導幹部已被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領導幹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第九十九條 審計機構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按照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委託審計的領導幹部姓名及簡要情況;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名稱及簡要情況;

  (三)審計期間;

  (四)審計範圍;

  (五)審計重點或應當關注的有關事項;

  (六)審計時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條 審計機構按照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進行立項,沒有特殊情況,不應變更或調整。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時,應經委託部門核准。

  第一百零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立項後,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量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組長,明確審計人員分工。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二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進行審前調查;

  (二)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

  (三)送達審計通知書;

  (四)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五)起草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的意見;

  (六)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文書。

  第一百零三條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基本情況。審前調查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查閱檔案、收集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審計實施方案應明確的內容是:編制的依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目標、審計的範圍以及內容和重點、審計要求、審計方式、延伸審計單位、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日期、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及分工、編制的日期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 在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所提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一百零五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工作前應召開進點會。審計進點會一般由經濟責任審計委託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召開,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託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審計組成員;

  (二)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及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如果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已經離職,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幹部應參加進點會;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財務人員;

  (四)審計組或被審計領導幹部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審計組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提交任職期間履行經濟管理職責情況的書面材料,並於審計工作開始後5日內送交審計組。

  書面材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管理職責範圍和分工;

  (二)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利用資源開展業務的效益、效果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及相關項目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

  (六)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

  (七)部門、單位及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幹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八)本人認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還可以運用以下審計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

  (一)查閱黨委、行政及有關部門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相關資料;

  (二)分別與副職、教職工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廣泛聽取他們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反映和評價;

  (三)召開教職工座談會,聽取對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評價,並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領導幹部進行民主測評,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以問卷的形式進行審計調查。

第三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編輯]

  第一百零八條 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

  (一)高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和財經法規,制定、完善和實施經濟政策、財務制度,明確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規範校內經濟秩序;

  4.是否根據《預算法》、《高校財務制度》的要求編制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控制、監督支出;

  5.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6.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7.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賬戶,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金、轉賬支票、本票、匯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規,籌資、融資、投資活動是否按規定辦理;

  8.是否及時清理應收和預付款,對長期應收、預付款項是否督促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9.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0.是否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定期核對賬目,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1.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3.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14.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5.委託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高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設備的購置、領用、使用、保管、修理、轉讓、投資、報廢、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檢查設備使用效益;

  3.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4.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盤點,賬、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5.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制度;

  6.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7.設備處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8.單位和本人是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9.委託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高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和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批建設項目或擴大建築面積、提高建築標準等問題;

  4.建設工程經費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

  5.工程招標、對外簽訂承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材料物資採購合同等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6.設計變更、施工簽證是否真實;

  7.建設工程經費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經費使用效益如何;財務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超預(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未完工項目;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並辦理相關手續;

  8.工程竣工決算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經過審計後結算工程款;

  9.各項收支是否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0.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1.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12.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4.委託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

  4.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5.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7.委託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附屬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是否完成;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4.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5.各項經費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收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及時、足額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6.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7.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9.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0.委託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高校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上述審計內容實施。

第四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編輯]

  第一百零九條 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審計評價應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一百一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方法主要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上任時與離任時業績比較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一般狀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來評價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將領導幹部履行其經濟責任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成因於領導幹部主觀過錯或主觀創造力,還是成因於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審計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第一百一十一條 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主管責任又包括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加以區分。

  (一)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1.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3.失職、瀆職的行為;

  4.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其任職期間基於其特定的職責而應當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基於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而由自己負責管理的事項,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領導責任即指雖然領導幹部按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於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確認和評價:

  (一)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後的認定數據相符,可視為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凡未發現財務收支方面違規事實的,則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後的認定數據基本相符,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差距較大,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未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採用定量評價方法時,可以參考以下指標:

  (一)預算收入完成率

  (二)預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結餘率

  (四)人員經費支出比率

  (五)公用經費支出比率

  (六)資產增長率

  (七)負債增長率

  (八)淨資產(所有者權益)增長率

  (九)資產負債率

  (十)上繳款項完成率

  (十一)科研經費收入年均增長率

  (十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

  (十三)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資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

  (十六)學生人均經費支出額

  (十七)師生比

  (十八)長期投資收益率

  (十九)暫付款占全部流動資產比率

  (二十)違規資金比率

第五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編輯]

  第一百一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終結後,審計機構應出具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實施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委託、授權依據;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職責範圍等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係等;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狀況,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幹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評價,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有關改進建議;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後,應當向委託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計機構對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認為需要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應在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決定;認為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幹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處理;認為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審計機構應建立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數據庫,確定領導幹部新任期的基期數據,有利於對下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為相關審計事項提供基礎性審計資料。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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