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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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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3204號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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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幹部(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幹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等。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管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五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幹部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其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併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按照會計年度確定,並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企業內管幹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該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企業內管幹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範圍,由企業根據具體審計項目自行確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以企業內管幹部的實際任期為準。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確定,並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企業總部及重要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應當納入審計範圍,納入審計範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於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於該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內管幹部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並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異常狀況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接受過審計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運用各種審計方法,並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樣技術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在利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時,應當評估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會審計成果時,應當採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真實性。

  (三)利用國家審計成果時,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加以利用。

  (四)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鑑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成果。當審計結論與清產核資專項成果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五)利用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於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對於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及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配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應當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監事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檢查、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督促落實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二章 審計準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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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立項;

  (二)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三)確定審計組;

  (四)製發審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接受本企業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委派或相關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委派或委託)進行審計立項,作出審計計劃安排。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審計計劃,追加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

  (三)審計範圍;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機構確定,審計組組長應當是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或具有較高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業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製發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送達審計通知書。具有特殊目的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可以在審計實施時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起草,經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審計通知書可以附相關單位委派或委託書、需提供的審計資料清單等。

  第十七條 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企業內管幹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合同、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主管部門有關批准文件;

  (四)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五)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六)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任職期限、職責範圍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內各項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執行情況,任職前和任期內重大經濟遺留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3.任期內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執行效果;

  4.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

  5.任期內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後,企業內管幹部或所在企業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迴避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迴避制度的規定決定是否迴避。應當迴避的,調整審計組成員並告知企業內管幹部或所在企業。

第三章 審計實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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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

  (二)開展審前調查;

  (三)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四)現場審計取證;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六)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七)徵求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

  第二十一條 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審計組進駐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或審計組組長應當說明審計目的和依據、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工作程序、參審人員、審計場所、實施時間、審計紀律、舉報電話等,並提出需要協助、配合審計的有關事項和要求。

  企業內管幹部應當就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述職。

  第二十二條 開展審前調查。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緊急程度,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在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查了解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的基本情況,並對所在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初步測試。需要了解的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範圍、財務狀況、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關聯方關係等;

  (二)企業內管幹部的職責範圍和分管工作;

  (三)經營環境,如國家宏觀經濟環境、產業政策、經營風險,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定的會計、稅收、外匯、貿易等慣例的要求及執行情況;

  (五)所在企業適用的業績指標體系以及業績評價情況;

  (六)所在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七)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監管、檢查及其整改情況;

  (八)內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掌握的企業內管幹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的情況;

  (九)信息系統及其電子數據;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企業內部有關規定和審前調查的情況,按照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依據;

  (二)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審計範圍;

  (四)審計內容、重點、方法及具體實施步驟;

  (五)預定審計工作起訖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對審計風險的評估;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九)編制單位、日期;

  (十)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編制,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通過訪談、問卷調查、個別詢問等調查方式,進一步了解企業內管幹部及所在企業的有關情況。調查對象一般包括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其他領導人員,部門負責人,企業工會、部分職工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等。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對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設計實質性審查的程序和範圍。測試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圖法和測評表法。測試時,可以任選一種方法,也可以幾種方法同時並用。

  審計人員決定不依賴某項內部控制的,或被審計企業規模較小、業務比較簡單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實質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審計中,審計組通過調查了解和內部控制測試,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與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內部控制測試結果顯示審計組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發現重大違法違紀事項,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

  (四)審計範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五)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預定的審計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報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的信息系統,可以採取複製、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和蓋章的,由審計人員註明原因,並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簽字予以證明。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進行督導,並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核。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或採取替代審計程序。

  第三十一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項目及審計事項名稱;

  (二)審計過程、審計結論及定性依據;

  (三)審計人員姓名、編制日期;

  (四)覆核人員姓名、覆核意見、覆核日期;

  (五)索引號、所附審計證據的數量及清單;

  (六)被審計單位意見、簽字及蓋章。

  第三十三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覆核,並對以下事項提出覆核意見:

  (一)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三)定性依據是否準確;

  (四)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五)審計意見、建議是否恰當。

  第三十四條 現場審計結束前,審計組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並與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就審計事項初步交換審計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對特別重大的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三十六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組實施審計後,由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進行匯總和分析的基礎上,考慮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關於審計事項的初步意見,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七條 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幹部職務)***(企業內管幹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託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審計基本情況說明、被審計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情況介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評價、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四)附件。其他資料。

  (五)落款。***(企業內管幹部姓名)同志經濟責任審計組、時間。

  第三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基本情況。主要是概要說明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審計範圍、內容、方式和起止時間,延伸、追溯審計重要事項的情況,以及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配合審計工作的情況。

  (二)被審計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內管幹部的任職期間、職責範圍、分管工作,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範圍、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三)被審計企業內管幹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績,包括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四)審計發現的與被審計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主要問題。包括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企業內管幹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問題。如有相關單位委託的特別事項,應專門對該事項的審計結果進行報告。「其他方面的問題」主要指責任主體並非企業內管幹部或其所在企業的問題、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在審計過程中自行糾正的問題等。

  報告中應當寫明問題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所造成的影響或後果等,並逐項說明企業內管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認定原因。

  (五)審計評價。主要是在審計職權範圍內,概括並評價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同時,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為依據,對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 徵求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意見。審計組應當徵求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自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研究、核實,撰寫審計組關於採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組長審核定稿。

第四章 審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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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重點檢查所在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經營發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的審計,可以重點審查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條 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完整,賬實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合併財務報表範圍是否完整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真實,是否存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實的問題;

  (二)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方法、內容和編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故意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問題;

  (三)企業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

  (四)企業採用的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是否正確,有無隨意變更或者濫用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故意編造虛假利潤等問題。

  第四十三條 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費用等問題;

  (二)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核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隨意改變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以及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問題。

  第四十四條 財務收支的效益性審計。重點審查企業的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經營增長狀況等方面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一)盈利能力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本及資產報酬水平、成本費用控制水平和經營現金流量狀況等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幹部在任職期間企業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參考指標包括: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二)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產周轉速度、資產運行狀態、資產結構以及資產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可參考指標包括:總資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資產現金回收率等。

  在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中應重點對不良資產進行審計,應當按照企業內管幹部任期職責、任期時間及不良資產產生原因等情況,分清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責任。應注意核實企業內管幹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資產、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以及任期內因客觀因素新增的不良資產。其中,客觀因素主要指國際環境、國家政策、自然災害等,主觀因素主要指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等。

  (三)債務風險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債務負擔水平、資產負債結構、或有負債情況、現金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的債務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可參考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帶息負債比率、或有負債比率等。

  (四)經營增長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市場拓展、資本積累、效益增長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持續發展能力。可參考指標包括: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資本增長率、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

  第四十五條 遵守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執行以及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等內容,明確企業內管幹部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負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未經決策機構集體討論、由企業內管幹部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問題。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定。

  (三)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或審批,所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條款。

  (四)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執行,是否明確了具體的管理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五)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風險,決策方案中有無預防和控制風險轉化為損失的應對措施,決策執行的結果是否達到決策目標要求,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第四十六條 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況審計。審查企業內管幹部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並結合企業內管幹部的職責要求確定其在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中應承擔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內部環境。審查企業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人力資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實施等。

  (二)風險評估。審查企業是否能夠及時識別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外部風險,是否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系統分析風險併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等。

  (三)控制活動。審查企業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當、有效,能否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的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審查企業是否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是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能否在企業內、外部各方面及時溝通和反饋,是否建立反舞弊機制等。

  (五)內部監督。審查企業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是否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是否定期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內管幹部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審計。主要審查企業內管幹部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以權謀私,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轉移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等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無以權謀私和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

  (二)根據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需要審計查證的事項;

  (三)根據群眾反映,需要審計查證的問題;

  (四)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第四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關注企業內管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等。

第五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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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後,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對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權範圍和實際實施的審計範圍。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五十條 評價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的方法,主要包括業績比較法、量化指標法、環境分析法、主客觀因素分析法、責任區分法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任期初與任期末業績比較法,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總結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即將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置於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原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因為企業內管幹部的主觀過錯,還是由於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客觀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等。

  第五十一條 對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可以採取分類評價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財務狀況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或嚴重失真)」的評價意見。

  (一)「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如實反映了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二)「基本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雖存在個別不真實事項,但總體上能夠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三)「不真實」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沒有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應的經營活動。

  (四)「嚴重失真」的評價標準: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對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相應的經營活動的反映與實際嚴重不符。

  第五十三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可以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結果,給予「××同志任職期間,企業嚴格遵守(基本遵守、違反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評價意見。

  (一)「嚴格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正確;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審計未發現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基本遵守規定」的評價標準:較好執行國家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業務處理基本正確;基本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

  (三)「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沒有按國家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處理會計業務;存在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但數額不大、性質不夠嚴重。

  (四)「嚴重違反規定」的評價標準:存在做假賬、賬外賬等違反會計核算規定的行為;存在數額較大、性質嚴重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對企業財務收支的效益性進行評價時,應當在定量指標評價的基礎上,對企業內管幹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定性分析與綜合評判。定量評價可以實行年度考核指標與任期考核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定性評價指標可包括企業發展戰略的確立與執行、經營決策、發展創新、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和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五十五條 對企業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的評價,可以在簡要表述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的基礎上,重點對決策程序、決策過程及決策效果進行分類評價。

  (一)××等重大經濟決策,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決策程序合規,決策得到有效執行並實現預期目標。

  (二)××等重大經濟決策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應履行而未履行決策程序。

  (三)××等重大經濟決策依據不充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

  第五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情況的評價,可以根據所在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情況,給予「××同志任職期間,制定和修訂了××項管理制度,採取了××措施,內部控制有效(較為有效、無效)」的評價意見。

  (一)「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健全、適當;內部控制執行有效,實現管理目標。

  (二)「較為有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內部控制執行較為有效,基本實現管理目標,沒有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

  (三)「無效」的評價標準:內部控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執行無效,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沒有實現管理目標。

  第五十七條 對企業內管幹部遵守廉潔從業情況的評價,依據企業內管幹部個人遵守廉政紀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在審計範圍內,未發現××同志存在違反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或「在審計範圍內,××同志存在××問題(列舉違反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規定的具體問題)」的評價意見。

  第五十八條 對企業內管幹部進行綜合評價時,應在前述分類評價的基礎上,對其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結論。

  第五十九條 對企業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六十條 企業內管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

  (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等。

  第六十一條 企業內管幹部應承擔主管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等。

  第六十二條 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企業內管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界定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終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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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二)覆核與審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四)出具審計決定書;

  (五)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

  (六)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

  (七)建立審計檔案。

  第六十四條 審計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組應當在收到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書面意見或徵求意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重大、疑難的審計事項經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內提交報告,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對被審計企業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內部審計機構有權作出處理的,審計組應同時起草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應載明違反國家或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內部規定等依據,以及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期限。

  審計組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決定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六十五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審計發現的企業內管幹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審計組組長和審計人員不得隱瞞不報。

  第六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覆核與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覆核,並出具書面覆核意見。

  (一)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三)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四)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五)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六)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是否適當;

  (七)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提出的建議是否採納,如未採納,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覆核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覆核意見一併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一般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十八條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

  第六十九條 撰寫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審定後,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定意見,撰寫並向委派或委託審計事項的單位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十條 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按照以下格式編寫:

  (一)標題。***(內部審計機構)關於***(企業名稱和企業內管幹部職務)***(企業內管幹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託的相關單位,包括董事會或者主要領導、組織人事部門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但對相關內容表述應進一步提煉匯總和歸類整理。

  (四)附件。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意見。

  (五)落款。內部審計機構(印章)、時間。

  (六)抄送。聯席會議及有關部門。

  第七十一條 出具審計決定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定後的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報送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第七十二條 出具移交(移送)處理書。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企業內管幹部違法違紀等問題,審計組應起草移交(移送)處理書,由有關部門分別予以處理。

  (一)對需要由企業內管幹部承擔一般經濟責任的,移交相應管理部門處理;

  (二)對企業內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對應依法追究企業內管幹部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應及時送達企業內管幹部及其所在企業,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下達審計指令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監督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實施後續審計。後續審計結束後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七十六條 建立審計檔案。審計結束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整理相關資料,並建立、保管審計檔案。下列資料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一)相關單位的委派或委託書、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審計取證材料;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及反饋意見;

  (四)審計報告覆核意見書;

  (五)審計報告;

  (六)審計決定書、移交(移送)處理書;

  (七)企業整改情況報告;

  (八)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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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幹部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注重對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效果。

  (一)委派或委託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管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層或部門,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

  (二)企業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對企業內管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並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內部審計機構。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可以歸入企業內管幹部本人檔案。

  (四)對於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企業內管幹部,企業可以開展誡勉教育。

  (五)若因經濟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存在資產狀況不實、經營成果虛假等問題,企業應當視其影響程度對企業內管幹部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其他領導幹部存在嚴重問題的,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准,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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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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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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