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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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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的有關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
作者: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加入工作組
2001年10月01日
發布於世界貿易組織文件WT/ACC/CHN/49(01-4679)
原鏈接的基礎上略有改動,以符合維基文庫的版式和風格。

一、導言[編輯]

  1. 在1987年3月4日的會議上,理事會設立了工作組,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關於恢復其GATT締約方地位的請求(文件號L/6017,1986年7月10日遞交),並向理事會提交建議,其中可包括關於中國地位的議定書(草案)。在1995年12月7日的信函中,中國政府申請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第12條加入該協定。按照中國的申請並根據總理事會1995年1月31日的決定,原中國GATT1947締約方地位工作組自1995年12月7日起轉為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工作組的職權範圍和成員組成載入WT/ACC/CHN/2/Rev.11和Corr.1號文件。
  2. 中國締約方地位工作組在主席皮埃爾 - 路易斯·吉拉德閣下(瑞士籍)的召集下,在1987年至1995年期間召開了20次會議。在他的召集下,中國加入工作組在1996年3月22日、1996年11月1日、1997年3月6日、1997年5月23日、1997年8月1日、1997年12月5日、1998年4月8日、1998年7月24日、2000年3月21日、2000年6月23日、2000年7月27日、2000年9月28日、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2001年1月17日、2001年7月4日、2001年7月20日及2001年9月17日召開了會議。在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和2001年1月17日舉行的會議上,由WTO副總幹事保羅-亨利·拉維耶擔任代理主席。

提供的文件[編輯]

工作組收到作為其討論基礎的《中國對外貿易制度備忘錄》(文件號L/6125)、工作組成員就中國對外貿易制度提出的問題以及中國主管機關對此所作答覆。此外,中國政府還向工作組提供了大量的文件,這些文件列在WT/ACC/CHN/23/Rev.1號文件中。

介紹性說明[編輯]

  1. 在向GATT 1947工作組及後來的中國加入工作組所作說明中,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為恢復其GATT締約方地位和加入《WTO協定》所作的一貫努力符合其通過經濟改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及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中國加入WTO將促進其經濟增長,並加強其與WTO成員的經貿關係。
  2. 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加入《WTO協定》,認為中國的加入將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的加強,增加WTO的普遍性,為中國和其他WTO成員帶來共同利益,保證世界經濟的穩步發展。
  3.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擁有960萬平方公里的國土面積,1998年年末全國總人口為12.5億。自1979年以來,中國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逐步改革經濟體制。1994年採取的一攬子改革措施涵蓋銀行、金融、稅收、投資、外匯(「forex」)和對外貿易等部門,使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重大突破。國有企業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原則進行改革,現代企業制度在國有部門得以建立,國有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發展軌道。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已經形成,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完善,市場在經濟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新的財稅體制有效運行。中央銀行的政策性金融和商業金融已經分開,目前的重點在於調控和監管。人民幣(「RMB」)匯率順利並軌,匯價保持穩定,實現了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市場價格進一步放開,大多數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的價格已經由市場決定,市場機制在增加供給、滿足需求方面的作用更加明顯。
  4.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上述改革的結果是,1999年國內生產總值(「GDP」)達82054億元(約合9900億美元),199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2160元(約合260美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5425元(約合655美元)。近年來,對外貿易發展迅速,1999年貨物進出口總額3606.5億美元,出口額1949.3億美元,進口額1657.2億美元。1998年中國出口額占世界出口總額的3.4%。
  5. 中國代表表示,雖然經濟發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因此應有權根據《WTO協定》享受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所有差別和更優惠待遇。
  6.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由於中國經濟的巨大規模、快速增長和過渡性質,在確定中國援用發展中國家可使用的過渡期和《WTO協定》中其他特殊規定的需要方面,應採取務實的方式。應認真考慮和具體處理每個協定和中國的情況。在這方面要強調的是,需要對這種務實的方式進行調整,以便適應少數幾個領域中國加入的特定情況,這一點反映在中國議定書(草案)和工作組報告書所列相關規定中。注意到以上說明,成員們重申中國在加入過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諾僅為中國的承諾,既不會損害WTO成員在《WTO協定》項下的現有權利和義務,也不會損害正在進行的和將來進行的WTO談判以及任何其他加入進程。在注意到就中國而言在少數幾個領域採取了務實方式的同時,成員們還認識到《WTO協定》所包含的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的重要性。
  7. 應工作組中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中國代表同意,中國將就工業品和農產品及服務貿易的最初承諾進行雙邊市場准入談判。
  8.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除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方面進行市場准入談判外,還應密切注意中國的多邊承諾,特別是中國將來在多邊貨物貿易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項下的義務。這對於保證中國能夠儘快充分享受作為WTO成員的利益,及保證所承諾的任何市場准入條件的價值不受到一些類型的非關稅措施等不一致措施的負面影響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9. 中國代表表示,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其加入WTO談判中的基本原則。
  10.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政府提供的貿易量/額統計信息的差異表示關注。成員們和中國在關於出口統計數字非正式專家小組中另外探討了這一問題。
  11. 工作組審議了中國的對外貿易制度。由此產生的討論和承諾包含在以下和加入議定書(草案)(「議定書(草案)」)及其附件中。

二、經濟政策[編輯]

非歧視(包括國民待遇)[編輯]

  1. 一些成員針對非歧視原則對於外國個人和企業(無論全部外資還是部分外資)的適用情況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該承諾在生產貨物所需投入物、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方面及生產的貨物據以在國內市場和供出口的生產、營銷或銷售的條件方面,對所有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給予非歧視待遇。此外,這些成員還表示,中國還應承諾在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以及公有或國有企業在包括運輸、能源、基礎電信、生產的其他設施和要素等領域所供應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和可獲性方面,保證非歧視待遇。
  2.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根據有關實體的國籍對其參與中國經濟設立條件或設置限制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特別對涉及貨物和服務的定價和採購及進出口許可證分配方面的此類做法表示關注。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不以有關實體的國籍作為此類做法的條件。
  3. 對此,中國代表強調,其政府對非歧視原則所作承諾的重要性。但是,中國代表指出,關於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及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給予非歧視待遇的任何承諾,均需遵守議定書(草案)的其他規定,特別是不得損害中國在GATS、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或涉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承諾項下的權利。
  4.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給予相同的待遇。中國將取消雙重定價做法,並取消對於生產供在中國銷售的貨物和生產供出口的貨物之間的差別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確認,在與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情況下,中國將對所有WTO成員給予非歧視待遇,包括屬單獨關稅區的WTO成員。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其他要求中的某些規定表示關注,這些規定可直接或間接地對進口產品造成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3條的不利待遇。此類要求包括產品註冊和認證、國內稅、價格和利潤控制、所有不同形式的進口許可程序以及進口貨物的分銷或銷售。即使對國產貨物也存在此類要求,但是這些成員仍然重申,對進口貨物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不利待遇必須取消,以保證完全符合國民待遇原則。
  7. 一些工作組成員請中國注意各種類型的可能違反GATT第3條的要求。他們特別提及發放營業執照的程序、收費和條件,無論是在非中國原產貨物的進口、分銷、再銷售方面還是零售方面的營業執照。他們還提及效力直接或間接地取決於進口或交易的貨物是否原產於中國的稅收和財政規定。這些成員還請中國注意其下列義務,即保證產品測試和認證要求,包括現場檢查程序,對非原產於中國的貨物所造成的負擔,無論是財政負擔還是實際負擔,不得超過對國產貨物所造成的負擔。這些成員強調,合格評定程序和標準,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須遵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的規定以及GATT 1994第3條。
  8. 中國代表確認,將保證所有法律、法規和行政要求自中國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執行在國產品和進口產品之間的非歧視原則,除非議定書(草案)或報告書中另有規定。中國代表聲明,不遲於加入時,中國將廢止和停止其實施效果與WTO國民待遇規則不一致的所有現行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這一承諾是針對最終或暫行法律、行政措施、規章和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規定或指南作出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特別是,中國代表確認將在國家和地方各級採取措施,包括廢止或修改立法,從而在適用於下列產品或服務的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方面,提供完全的GATT國民待遇:
  • 售後服務(修理、保養和輔助),包括對提供此類服務適用的任何條件,如1993年9月6日頒布的外經貿部三號令在各種進口產品提供售後服務方面設置了強制性許可程序;
  • 藥品,包括對進口藥品實行不同的定價和分類程序和公式的法規、通知和措施,或對可獲利潤的幅度和進口產品設置限制,或設立可能對進口產品造成不利待遇的關於價格或當地含量的任何其他條件;
  • 香煙,包括統一許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單獨一個許可證即可授權銷售所有香煙,而不區分其原產國,並取消中國煙草總公司(「CNTC」)可能設置的關於進口產品銷售點的任何其他限制。各方理解,對於香煙,中國可使用2年的過渡期,以完全統一許可要求。自加入時起立即,並在2年過渡期內,銷售進口香煙的零售點數量在中國全部領土內將實質性增加;
  • 酒類,包括根據中國《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所實施的要求,及對不同類別酒類的分銷和銷售實施不同標準和許可要求的規定,包括統一許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單獨一個許可證即可授權銷售所有酒類,而不考慮其原產國;
  • 化學品,包括適用於進口產品的登記程序,如根據中國《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實施的程序;
  • 鍋爐和壓力容器,包括在認證和檢驗程序方面的待遇不得低於適用於中國原產貨物的待遇,有關部門或行政機關收取的費用與對同類國產品收取的費用相比,必須公平。

中國代表表示,對於上述藥品、酒類和化學品,中國將保留使用自加入之日起1年過渡期的權利,以便修正或廢止有關法律。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貨幣和財政政策[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財政管理體制。在財政收入方面,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制度。在財政支出方面,近年來政府按照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公共財政要求,加大了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突出公共需要,以保證政府的正常運轉。
  2.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中國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同時,實行了適當的貨幣政策,採取了下調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改進存款準備金制度並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積極增加基礎貨幣投放、鼓勵商業銀行擴大信貸等一系列調控和改革措施。
  3. 對於今後的財政政策,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將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並通過實施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零基預算等改革措施,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不斷地提高財政支出的效率。對於今後的貨幣政策,中央銀行將繼續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人民幣幣值的穩定;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

外匯和支付[編輯]

  1. 有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使用外匯管制來控制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水平和構成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目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成員,其外匯管理體制最近發生了迅速的變化,已採取重大措施改革、理順和放開外匯市場。外匯調劑市場的多重匯率做法已經取消。中國已經統一其外匯市場,並已經取消對外匯使用的多項限制。
  2. 在簡述中國外匯改革的歷史發展時,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增加市場力量的作用。自1979年起,中國實施外匯留成制度,同時外匯市場逐步發展。1994年初,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銀行結售匯,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自1996年起,將外商投資企業(「FIEs」)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取消尚存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義務,取消了對經常項目交易的外匯限制,自此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完全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其2000年關於與中國的第八條磋商年度報告中確認,中國對經常項目交易不存在外匯限制。
  3. 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由中國人民銀行(「PBC」)管理,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能是對國際收支和外匯問題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國家外匯管理局還負責起草有關法規,並監督執行。他進一步指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內銀行、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可經營外匯業務。
  4. 對於工作組成員有關提供進一步信息的請求,中國代表補充表示,對於經常項目下外匯支付,國內實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上借記。預付貨款、佣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的支付,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有關實體可以在銀行辦理購匯。個人因私用匯,標準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能夠證明額外用匯需要的個人到銀行購得超過標準部分。他還表示,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均須及時調回境內,一些可以留成,一些可以按市場匯率賣給指定銀行。中國還實行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
  5. 關於匯率制度,中國代表特別指出,自1994年1月1日匯率並軌後,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前一營業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加權平均匯率,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港幣、日元三種貨幣的基準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可以在基準匯率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對港幣和日元的買賣可以在基準匯率上下1%的幅度內浮動。外匯指定銀行可按議定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各銀行掛牌的美元買賣匯率不得超過基準匯率上下0.15%,港幣、日元買賣匯率不得超過基準匯率的1%。其他外國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則根據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及國際市場其他外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計算。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差額不得超過0.5%。
  6.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在上海成立,並在若干城市設立了分中心。外匯交易中心系統實行會員制、分別報價、集中交易和外匯交易市場清算的制度。外匯指定銀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對的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到銀行間市場進行外匯買賣,平補結售匯頭寸。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可以通過對外匯公開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7. 中國代表表示,自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他進一步指出,為鼓勵外國直接投資,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內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才須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支付和轉移沒有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核查後,購買外匯或直接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資本金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直接向境內外銀行借款,但事後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獲准支付債務或服務費用。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國投資者清算後分得的外匯資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匯出或到銀行兌付。
  8.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以上提及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9.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依照《WTO協定》的規定和WTO有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聲明和決定,實施其有關外匯問題的義務。中國代表進一步憶及,中國已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該條規定「各會員國未經基金同意,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他表示,依照這些義務,且除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另有規定,否則中國將不援用對其關稅領土內任何個人或企業可獲得的經常性國際交易外匯限制在與可歸因於該個人或企業外匯流入有關的數量上的任何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包括有關合同條款的任何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0. 此外,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提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第5節所要求的關於外匯措施的信息,以及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被認為必要的關於其外匯措施的其他此類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國際收支措施[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只能在《WTO協定》所規定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國際收支(「BOPs」)措施,並不得作為為其他保護主義目的而對進口實施限制的理由。這些成員表示,因國際收支原因而採取的措施所產生的貿易扭曲作用應儘可能最小,且應只限於臨時性進口附加稅、進口押金要求或其他等效價格機制貿易措施,這些措施不應用於對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提供進口保護。
  2. 這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表示,任何此類措施應根據《關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BOPs諒解》」),在不遲於採取這些措施之時,向總理事會作出通知,同時提供取消這些措施的時間表以及關於用於恢復國際收支平衡的外部和國內政策措施的計劃。這些成員還表示,在交存此項通知後,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BOPs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審查該通知。各方注意到,對於「必需品」,中國可使用《BOPs諒解》第4款。一些成員表示,如中國或一WTO成員提出請求,BOPs委員會應審議中國所採取的任何國際收支措施的運用情況。
  3. 其他一些工作組成員認為,對於為國際收支目的而採取的措施,中國應享受GATT第18條B節和《BOPs諒解》所規定的給予其他WTO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相同權利。
  4.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認為應有權充分使用WTO的國際收支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保護其國際收支狀況。他確認,中國將全面遵守GATT 1994和《BOPs諒解》的規定。除遵守這些規定外,中國將優先援用《BOPs諒解》所列的價格機制措施。如中國援用的措施不屬價格機制措施,則中國會儘快將這些措施轉為價格機制措施。所採取的任何措施將嚴格依照GATT 1994和《BOPs諒解》,且不應超過處理特定國際收支狀況所必需的程度。中國代表還確認,因國際收支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只為控制進口的總體水平而實施,而不用於保護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但第38段所指的除外。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投資體制[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自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對其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傳統計劃經濟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逐步改變,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的新格局。政府鼓勵國外投資進入中國市場,不斷開放和拓寬投資領域,同時,中國政府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與成長,正在加快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各類企業使用自由資本和通過企業信譽融資進行的建設項目將全部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商業銀行對各種投資人的信貸活動由銀行自主評估、自主決策和承擔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經營活動將完全市場化,依據投資人的委託提供服務,投資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離行政管理關係,對政府出資項目的服務活動也要通過合同約定。
  2.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中國已制定投資指導目錄,且中國政府正在修改和完善這些指導目錄。對於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注,他確認這些投資指導目錄及其實施將完全符合《WTO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國有企業已基本依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國有企業的人、財、物和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國有企業產品價格由市場決定,經營性領域的資源基本由市場配置。國有銀行已經商業化,對國有企業的信貸完全按照市場條件進行。中國正在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 考慮到中國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一些工作組成員對此類企業在有關貨物和服務的購買和銷售的決定和活動方面繼續受到政府影響和指導表示關注。此類購買和銷售應僅依據商業考慮,不應受到任何政府影響或實施歧視性措施。此外,這些成員表示,需要中國澄清其對不屬GATT 1994第3條第8款(a)項範圍內的活動類型的理解。例如,與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進口用於貨物組裝、而此類貨物隨後出口、或可供商業銷售或使用,或用於非政府目的物資和機器有關的任何措施,這些貨物不會被視為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措施。
  3. 中國代表強調了中國經濟不斷發展的特點及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部門在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鑑於在市場中與私營企業進行競爭不斷增長的需要和可取性,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決定應依據《WTO協定》所規定的商業考慮。
  4.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保證所有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僅依據商業考慮進行購買和銷售,如價格、質量、可銷售性和可獲性,並確認其他WTO成員的企業將擁有在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基礎上,與這些企業在銷售和購買方面進行競爭的充分機會。此外,中國政府將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有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的商業決定,包括關於購買或銷售的任何貨物的數量、金額或原產國,但以與《WTO協定》相一致的方式進行的除外。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確認,在不損害中國在《政府採購協定》中未來談判權利的前提下,所有有關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用於商業銷售的貨物和服務的採購、用於商業銷售或用於非政府目的的貨物的生產或服務的提供的法律、法規及措施,將不被視為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措施。因此,此類購買或銷售需遵守GATS第2條、第16條、第17條和GATT 1994第3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某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影響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及措施表示關注,特別是在作出投資決定的過程中。此外,這些成員對將技術轉讓作為獲得包括批准投資在內的利益的條件表示關注。他們認為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特別是在投資的過程中,應由投資方議定,政府不應干預。例如,政府不應將技術轉讓作為批准投資的條件。
  7.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對其領土內的個人或企業只實施、適用或執行與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協定》」)不相牴觸的、與技術轉讓、生產工序或其他專有知識有關的法律、法規或措施。他確認,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生產工序或其他專有知識,特別是在投資的過程中,只需經投資方議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定價政策[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曾經廣泛使用價格控制,如在農業部門。這些成員要求中國就其國家定價制度作出具體承諾。特別是,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對此類貨物和服務的多重定價做法應予取消。但是,這些成員們指出,中國期望對議定書(草案)附件4所列貨物和服務保留國家定價,這些成員表示,任何此類控制應以符合《WTO協定》、特別是GATT 1994第3條和《農業協定》附件2第3、4款的方式保留。這些成員指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並須通知WTO秘書處,否則不得對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且中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他們還要求中國在有關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實行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的清單及其變更情況。
  2.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的價格控制和國家定價還包含「指導價」和關於企業可享受的利潤範圍的規定。此類政策和做法也需符合中國的承諾。他們認為,價格控制只有在非常的情況下方可採用,並應在能夠證明其採用屬合理的情況得到解決後儘快取消。
  3.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目前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他指出,在所有進口產品的政府定價方面實行國民待遇。目前存在三種價格形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未經這些部門批准,不得變動。實行政府定價的產品和服務是對國計民生具有直接影響的產品,包括中國稀缺的產品。
  4. 中國代表表示,當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需要調整和重新制定時,應由主管機關或經營者向政府價格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和建議。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調整沒有固定的期限。主管機關或經營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並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機關提出實施定價或對原有定價進行調整的申請或建議。政府價格主管機關根據市場供求、經營成本、對消費者的影響以及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服務的具體價格,或確定指導價格和浮動幅度,經營者可在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政府價格主管機關在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時,舉行價格聽證會,邀請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意見,論證價格調整的必要性及其影響。重要的服務價格還需報國務院批准。這一機制有利於顯著提高政府定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所有企業,無論其性質和所有權如何,均有權參加此類聽證會,發表意見和關注,價格主管機關將對這些意見和關注予以考慮。同時,政府定價只針對產品或服務,不考慮相關企業的所有權。所有企業和個人參與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制定過程享受同等待遇。
  5. 中國代表補充指出,政府指導價機制是一種更靈活的定價形式。價格管理機關規定基準價格或浮動幅度。浮動幅度通常為5%至15%。企業可在指導價的限度內,考慮市場情況,自行決定價格。對於市場調節價,企業有權在關於價格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依據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價格。
  6. 中國代表表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制定考慮以下幾個標準:正常生產成本、供求情況、政府有關政策和相關產品價格。居民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制定還要考慮公眾購買力的局限性。他指出,隨着中國價格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政府定價比重大幅下降,市場調節價比重上升;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政府定價比重為4%,政府指導價比重為1.2%,市場調節價比重為94.7%。在農產品中,政府定價比重為9.1%,政府指導價比重為7.1%,市場調節價比重為83.3%。在生產投入物中,政府定價比重為9.6%,政府指導價比重為4.4%,市場調節價比重為86%。中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比重已經大大減少。中國的價格制度已經趨於合理,為所有企業創造了比較公平的平等競爭市場。
  7. 中國代表憶及,議定書(草案)附件4包含目前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所有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清單。他表示,屬政府定價的服務均按其CPC編碼列在附件4中。
  8.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於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活動的額外信息。特別是,這些成員要求提供關於專業服務、教育服務和銀行結算、清算和轉移服務收費的信息。對此,中國代表表示,1999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SDPC」)等6個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處理檢驗、鑑定、公證、仲裁等中介服務,這些服務因其要求特殊而供應有限。對於法律服務,國家計委和司法部聯合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中國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以下活動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審批:(1)代理民事案件,包括上訴;(2)客戶抗辯行政機關的決定;(3)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上訴或公訴、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及(4)代理仲裁。對於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列明的外國法律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的服務,外國法律服務提供者可以決定適當的收費,此類收費不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範圍。
  9. 中國代表指出,對於附件4包括的其他服務也有規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涵蓋審計服務。對於建築服務,諮詢和設計前建築服務及合同管理活動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範圍。對於工程服務,顧問和諮詢服務、地基構築和建築結構的工程設計服務、建築的機械和電子安裝設計服務、民用工程、工業加工和生產項目的建設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範圍。小學、中學和高等教育服務屬政府定價範圍。
  10. 中國代表進一步說明,附件4中提及的銀行結算、清算和轉移收費與銀行為企業、個人使用匯票、托收、承兌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傳輸及其資金清算而提供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有關。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托收和承兌的手續費。
  11. 中國代表確認,將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變更情況,並公布定價機制和政策。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2. 中國代表確認,提供價格信息的官方刊物是在北京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公報》。該公報為月刊,列出了國家定價的所有產品和服務。他進一步表示,中國將繼續深化價格改革,調整國家定價目錄,進一步放開價格政策。
  13.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價格控制將不被用於向國內產業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保護的目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4.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為限制進口可能會維持低於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
  15. 對此,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以與WTO相一致的方式實施其現行的價格控制和任何其他價格控制,並將考慮GATT 1994第3條第9款所規定的WTO出口成員的利益。他還確認,價格控制將不具有限制或者減損中國關於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承諾的作用。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競爭政策[編輯]

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鼓勵公平競爭,反對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1993年9月2日制訂並於同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現行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此外,《價格法》、《招標投標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也包含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中國目前正在起草《反壟斷法》。

三、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框架[編輯]

政府的結構和權力[編輯]

  1. 中國代表告知工作組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常設機構為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有權制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即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統稱「各部門」)可在其各自部門的職責範圍內並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發布部門規章。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通過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廢止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以及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廢止與《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不一致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中國法律體系的這些特徵可保證在中國加入後有效和統一履行其義務。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一貫忠實履行其國際條約義務。根據《憲法》和《締結條約程序法》,《WTO協定》屬於「重要國際協定」,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中國將保證其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符合《WTO協定》及其承諾,以便全面履行其國際義務。為此,中國已開始實施系統修改其有關國內法的計劃。因此,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協定》的新法的途徑,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
  3. 中國代表確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將及時頒布,以便中國的承諾在有關時限內得以充分實施。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類時限內到位,則主管機關仍將信守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央政府將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不一致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編輯]

  1. 若干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各級政府繼續使用多種貿易手段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認為,這一情況降低了中國市場准入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這些成員對地方各級政府在財政、金融和預算活動等領域的職權提出具體關注,具體涉及補貼、稅收、貿易政策及《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所涵蓋的其他問題。此外,一些成員對中央政府能否有效地保證地方各級所採取的與貿易有關的措施符合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的承諾表示關注。
  2. 中國代表表示,地方各級政府對於與《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有關的貿易政策問題沒有自主權。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及時廢止與中國義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央政府將保證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地方各級政府的法規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承擔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貿易制度的統一實施[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應該明確,中國應在其全部關稅領土內適用《WTO協定》的要求及其他加入承諾,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SEZS」)、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特殊經濟區,並應適用於各級政府。
  2. 這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中央政府是否充分了解未統一實施的做法和是否採取必要的執行行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任何有關人員可提請中央政府注意未統一適用貿易制度的情況,並採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動以處理被證實存在的未統一適用的情況。
  3. 中國代表確認,《WTO協定》的規定,包括議定書(草案)的規定,將在其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適用,包括已建立特殊關稅、稅收和法規制度的經濟特區和其他地區,並應適用於各級政府。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對於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法令、命令、指令、行政指導及臨時和暫行辦法。他表示,在中國,地方政府包括省級政府(含自治區和直轄市)、市、縣和鄉鎮。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由省、市和縣級地方政府按其各自的憲法權力和職能發布,並在相應地方級別實施。鄉鎮被授權執行措施。特殊經濟區還被授權頒布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5.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根據議定書(草案)第2條(A)節所建立的機制將自加入時起開始運轉。所有個人和實體均可提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注意中國貿易制度中未統一適用的情況,包括其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未統一適用的情況。此類情況將被迅速提交主管政府機關,如證實未統一適用的情況存在,則主管機關將迅速採取行動,依據中國法律可獲得的補救,並考慮中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有意義補救的需要,處理這一情況。應迅速以書面形式將採取的任何決定和行動告知向中國主管機關作出通知的個人或實體。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司法審查[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指定獨立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GATT 1994第10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執行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進出口許可證、非關稅措施和關稅配額管理、合格評定程序及其他措施有關的行政行為。這些成員尋求作出明確確認,即某些類型的措施,例如與標準和化學品登記有關的決定,應接受司法審查。一些工作組成員還表示,接受審查的行政行為還應包括根據《TRIPS協定》和GATS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審查的任何行為。這些成員表示,此類審查庭應獨立於被授權對該事項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不應對該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係。
  2. 這些工作組成員表示,此類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而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提出進一步上訴的機會。任何上訴機關作出的任何決定及其理由均需以書面形式告知上訴人,並附關於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的通知。
  3. 中國代表確認,將修改其有關法律和法規,以便其有關的國內法律和法規與《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中關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要求相一致。他進一步表示,負責此類審查的審查庭將是公正的,並獨立於被授權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將不對審理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 對於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與GATT 1994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定》相關規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國民待遇、合格評定、服務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銷,包括發放或拒絕提供服務所需的許可證和其他事項的實施有關的行政行為,且此類行政行為受根據議定書(草案)第2條(D)節第(2)款確立的迅速審查程序的約束,有關此類程序的信息將通過中國在自加入時起設立的諮詢點提供。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四、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編輯]

貿易權[編輯]

總體情況[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正在放開進口和自中國出口貨物權利的可獲性,但此類權利的獲得現在僅限於一些中資企業(總數為35,000個)。此外,雖然外商投資企業擁有貿易權,但這僅限於根據企業的經營範圍供生產目的的進口和供出口。這些成員表示,他們認為此類限制與WTO的要求不一致,包括GATT 1994第11條和第3條,並歡迎中國所作的如下承諾,即逐步放開貿易權的可獲性和範圍,從而在加入後3年內,所有企業將有權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和出口所有貨物(議定書(草案)附件2A所列保留由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和出口的產品份額除外)。這些成員要求中國提供關於這一進程及過渡期內將用於增加擁有貿易權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可進出口的產品範圍的標準的詳細信息。
  2.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指出,中國承諾對於外國企業和個人,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註冊為企業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不低於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但議定書(草案)中另有規定的除外。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提供關於此類企業和個人獲得進出口貨物權利程序的詳細信息。
  3.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在過渡期後企業經營範圍或營業執照與貿易權之間的任何聯繫將構成對進出口權的限制。這些成員指出,加入3年後,中國需允許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議定書(草案)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中國代表確認,在3年過渡期內,中國將逐步放開貿易權的範圍和可獲性。(a)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中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獲得或維持進出口權的標準的任何出口實績、貿易平衡、外匯平衡和以往經驗要求,如在進出口方面的經驗。對於全資中資企業,中國代表表示,雖然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其經批准的經營範圍獲得有限的貿易權,但是全資中資企業現需申請此類權利,且有關主管機關在批准此類申請時適用最低標準。為加速這一批准程序和增加貿易權的可獲性,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降低獲得貿易權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只適用於全資中資企業),第一年降至500萬元人民幣,第二年降至300萬元人民幣,第三年降至100萬元人民幣,並將在貿易權的過渡期結束時取消審批制。(b)中國代表還確認,在過渡期內,中國將逐步放開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權的範圍和可獲性。此類企業將根據以下時間表被給予新的或額外的貿易權,即自加入後1年起,外資占少數股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貿易權,自加入後2年起,外資占多數股的合資企業將被給予完全的貿易權。(c)中國代表還確認,在加入後3年內,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將被給予貿易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單獨的實體,也不需要獲得包含分銷在內的新的營業執照。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a)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加入後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屆時,中國將允許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及外國企業和個人,包括其他WTO成員的獨資經營者,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所有貨物(議定書(草案)附件2A所列保留由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和出口的產品份額除外)。但是,此種權利不允許進口商在中國國內分銷貨物。提供分銷服務將依照中國在GATS項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進行。(b)關於對外國企業和個人、包括對其他WTO成員的獨資經營者給予貿易權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此類權利將以非歧視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給予。他進一步確認,獲得貿易權的任何要求僅為海關和財政目的,將不構成貿易壁壘。中國代表強調,擁有貿易權的外國企業和個人需要遵守所有與WTO相一致的、有關進出口的要求,如與進口許可、TBT和SPS有關的要求,但確認將不適用與最低資本和以往經驗有關的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指定經營[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在過渡期內,中國將每年調整和擴大其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企業清單,從而全面實施附件2B所包含的承諾。指定經營制度下企業的現行標準包括註冊資本、上一年進出口量、上一年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產品的進口量、銀行信用等級以及盈虧情況。
  2. 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承諾在加入後3年內,將取消對其議定書(草案)附件2B所列貨物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對於一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附件2B所列3年過渡期的每一年中,將通過增加允許進口此類貨物的指定實體數量,逐步放開此類貨物的貿易權。中國代表補充表示,中國將取消將進出口量作為獲得這些產品貿易權的一項標準,降低最低資本要求,並將這種註冊為指定進出口企業的權利擴大到在生產最終貨物過程中使用此類貨物的企業和在中國分銷此類貨物的企業。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及所有外國企業和個人將被允許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進口和出口此類貨物。在過渡期內,指定經營制度下適用的任何標準將不對進出口構成數量限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進口法規[編輯]

正常海關關稅[編輯]

  1. 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關於約束其貨物貿易市場准入減讓表中所有產品關稅的決定。這一行動將增加中國貿易制度在這方面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成員們還注意到中國最近幾年在許多部門單方面的實質性關稅削減。
  2. 中國代表向工作組成員提供了一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關稅」)和有關法律法規。他指出,中國的關稅是對進口貨物徵收的費用。徵收關稅的目的有兩個:(a)通過關稅調節進口以促進和支持國內生產;及(b)作為中央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中國的關稅政策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改革和經濟開放。制定關稅稅率的基本原則如下:對國內生產不能滿足供應的關係國計民生的必需品,給予免稅或低稅。原材料的進口稅率一般低於半製成品或製成品的稅率。對國內不能生產或質量不過關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零件、配件實行的稅率低於對整機實行的稅率。對國內自己能夠生產或非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的稅率較高。對國內能夠生產,而國內同類工業又需要保護的產品實行更高的稅率。
  3.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從1992年1月1日起採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HS」),同年參加《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根據96版6位稅目,2000年關稅共分為21類、97章、7062條8位稅目。關稅稅率由國務院制定,稅率的局部調整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定。中國2000年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為16.4%。在7062條稅目中,稅率小於5%的稅目525個,5%至10%(不含)的稅目1488個,10%至15%的稅目2022個,15%以上的稅目3027個。關於近年來特定產品的稅率和進口統計數據已向工作組提供。
  4. 他還指出,進口關稅目前分為兩欄: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優惠稅率適用於原產於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產品,普通稅率適用於其他來源的進口產品。
  5. 中國代表確認,對於木材和紙製品,將對所有進口木材和紙製品適用相同的關稅稅率,包括優惠計劃、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下適用的稅率。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加入《信息技術協定》(「ITA」),並將取消中國減讓表中所列所有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此外,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ITA產品的所有其他稅費。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某些工作組成員對汽車部門的關稅待遇表示特別關注。對於有關汽車零件關稅待遇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未對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設立關稅稅號。如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8. 在不損害中國參加WTO進程權利的前提下,中國確認承諾支持WT/GC/W138/Add.1號文件(1999年4月22日)中所列關稅自由化建議,並將充分參加WTO成員可能接受實施的、以這一建議為基礎的任何關稅自由化倡議。
  9. 中國與工作組成員就貨物貿易進行了雙邊市場准入談判。這些談判的結果包含在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成為議定書(草案)附件8。

其他稅費[編輯]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同意根據GATT 1994第2條第1款(b)項,在其減讓和承諾表中將其他稅費約束為零。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原產地規則[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於中國採用和適用原產地規則的信息,無論是在自由貿易協定範圍內還是其他方面,還要求中國確認其優惠貿易和非優惠貿易原產地規則完全符合WTO《原產地規則協定》。
  2. 中國代表指出,確定實質性改變的標準是:(a)在關稅中4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發生變化;或(b)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達到或超過30%。
  3.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目前的安排,並依照以上所列標準,當一進口產品在幾個國家加工和製造時,原產地應為對產品進行實質性改變的最後一個國家。用於統計目的的原產地規則也是如此。
  4.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進出口原產地規則屬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一旦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完成,中國將全面採用和適用國際協調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不遲於加入之日,中國的法律框架內將建立滿足該協定第2條(h)項、第3條(f)項以及附件2第3款(d)項要求的機制,該機制要求,應請求,對一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原產地進行評定,並列出據以作出該項評定的條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中國將不把原產地規則用作直接或間接追求貿易目標的工具。他還確認,中國將使原產地規則同等用於所有目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6.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之日起,中國將保證其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產地規則協定》,並將以完全符合該協定的方式實施此類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對提供的服務收取的規費和費用[編輯]

工作組成員指出,作為加入的一個條件,中國應承諾保證海關規費和費用符合GATT 1994第8條。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這方面將遵守GATT 1994第8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國內稅對進口產品的適用[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一些對進口產品適用的國內稅的管理,包括增值稅(「VAT」),不符合GATT1994、特別是第3條的要求表示關注。這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似乎允許對進口產品和服務適用歧視性的國內稅費,包括地方各級主管機關適用的國內稅費。這些成員要求中國重申,所有此類國內稅費將符合GATT 1994的要求。
  2. 對此,中國代表指出,對產品和服務徵收的稅主要有3種:(a)對貨物和加工、修理和裝配服務徵收的增值稅;(b)對一些消費品徵收的消費稅;及(c)對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徵收的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均適用於進口貨物的實體。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由海關總署(「海關」)在入境地徵收。他指出,貨物一經出口即退還增值稅。出口貨物免徵消費稅。
  3. 他進一步指出,所有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徵收、稅種和稅率(稅額)的調整以及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減免的政策均由國務院決定。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執行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增值稅和消費稅由國家稅收主管機關徵收和管理,營業稅由地方稅收主管機關徵收和管理。
  4.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之日起,中國將保證其與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國內稅費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將完全符合其WTO義務,並將以符合這些義務的方式實施此類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關稅免除[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免稅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制定和實施。具體減免稅範圍由國務院規定。所有減免稅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適用。
  2. 中國代表表示,依照國際慣例和中國的《海關法》,下列貨物可以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a) 應徵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貨物;(b)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c)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d)以任何運輸方式裝載的過境運輸工具途中使用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e)因故退還的原出口貨物;(f)結關前已經損壞的貨物;(g) 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或免徵關稅的貨物;(h) 暫時進口的貨物;(i)進口加工計劃項下的進口貨物;(j) 無代價抵償貨物;(k)政府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l)科教與殘疾人用品。他指出,減免稅進口貨物應在海關監管之下。在監管期限內如銷售、轉讓或移作它用,須補繳進口關稅。
  3.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眾多企業和其他實體可獲得和適用的減免稅表示關注,包括國營貿易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非盈利性實體。對其他關稅、國內稅費適用的免除也存在類似的關注。這些成員指出,此類減免可能對稅收及實施關稅和其他貿易措施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產生負面影響。
  4.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採取和適用減免稅,以保證進口貨物的最惠國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關稅配額[編輯]

  1. 若干工作組成員對中國關稅配額(「TRQ」)制度的管理缺乏透明度、統一性和可預測性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要求中國承諾以簡單、透明、及時、可預測、統一、非歧視、無貿易限制作用的方式以及不造成貿易扭曲的方式管理關稅配額。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保證,其關稅配額安排在管理上的負擔不得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並表示希望中國儘快採取行動,採用以市場為基礎的關稅配額分配程序。
  2. 這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關稅配額制度的管理和國營貿易企業與進口此類產品有關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些關注包括:目前缺乏透明的關稅配額管理規定;使用行政指導;由於分配是根據政府所決定的地方各級供應和使用情況而不是根據消費者喜好和最終用戶的需求進行的,從而使市場中出現扭曲;不能確定和公布每年的關稅配額數量;國營貿易企業的限制貿易和非競爭性做法;以及大宗商品貿易中普遍存在的不確定性、不一致性和歧視性。這些成員針對中國對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產品的關稅配額制度表示了相似的關注。這些成員要求中國削減受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關稅,就這些產品作出准入承諾,改善關稅配額制度的管理,並保證貿易不受不合理的政府規則的扭曲。某些工作組成員還要求將多項具體產品從中國的關稅配額制度中去除,進口時,只對這些產品實行關稅。
  3. 中國代表指出,1996年中國首次公布了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產品清單,及適用於進口產品的配額內外稅率。關稅配額的分配依據歷史實績和國營貿易制度的管理,儘管也試行過其他幾種管理方式,包括以實施稅率進口和在入境地先來先進等。中國正在努力簡化關稅配額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利使用、提高效率和深化改革。
  4. 中國代表進一步指出,在對農業領域實行的以市場為導向的改革過程中,中國在放開農產品的國家定價和引導農民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與這一改革進程相結合,中國在與成員的雙邊談判中承諾,自加入時起,即取消一些產品的關稅配額,實行單一關稅。有關的產品包括大麥、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此外,中國將以關稅配額取代對食糖、棉花和三種化肥(磷酸氫二銨、三元複合肥和尿素)實行的進口數量限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表示,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在透明、可預測、統一、公平和非歧視的基礎上管理關稅配額,使用能夠提供有效進口機會的明確規定的時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費者喜好和最終用戶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種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中國將完全依照WTO規則和原則及中國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所列規定實施關稅配額。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6. 中國代表確認,對於議定書(草案)附件2所列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中國將適用其減讓表中與關稅配額管理有關的規定和議定書(草案)中有關的承諾,包括對非國營貿易實體給予貿易權以進口供此類實體進口的關稅配額分配量。對於議定書(草案)附件2中實行指定經營管理的產品,中國代表確認,將保證依照中國關於逐步取消指定經營的承諾,獲得貿易權的其他企業不會在關稅配額分配過程中受到不利影響。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一些工作組成員認為,分配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政府決定的省一級供應和使用情況,而不是根據反映消費者喜好和最終用戶需求的商業化市場標準。這些成員擔心中國表示的將配額分配給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並授權這些主管機關以單獨的程序再分配給最終用戶的意圖會給有關程序增加不必要和難以負擔的步驟,從而減少足額使用配額的可能性。此外,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所表示的關於關稅配額程序的意圖與中國所承諾的貿易制度統一實施不一致。這些成員尋求確認中國不會給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制定單獨的分配程序,並確認所有的分配和再分配決定將由中國單獨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作出。
  8. 中國代表確認,地方各級機關的作用僅限於純粹的管理業務,如接收最終用戶的申請,將申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接收問詢並將其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所作關於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進行報告,並應請求提供此類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檢查申請中的信息,以核對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標準;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的任何不足之處;並向申請者提供消除其申請中不足之處的機會。待中央主管機關就向最終用戶進行配額分配作出決定後,地方各級機關將按此發放關稅配額證明。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將實行統一的關稅配額國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不會給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制定單獨的程序,關於所有對最終用戶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決定將由單獨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作出。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對於根據議定書(草案)第5條擁有經營任何產品貿易權的任何企業,中國將給予其進口議定書(草案)附件2A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或實行保留給非國營貿易企業的議定進口量管理的貨物的權利。此種進口權將不適用於專門保留由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的貨物的數量。根據議定書(草案)第5條擁有貿易權的任何企業還將有權進口根據議定的關於關稅配額管理的規則再分配給非國營貿易企業的那部分關稅配額。中國代表還確認,對於議定書(草案)附件2A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根據議定書(草案)第5條被給予貿易權的任何企業均可被允許按照配額外稅率進口此類貨物。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進口數量限制,包括禁止和配額[編輯]

  1. 對於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於提供信息的請求,中國代表指出,中國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口,包括武器、彈藥和炸藥、麻醉品、毒品、淫穢物品以及與中國關於食品、藥品和動植物的技術法規不一致的食品、藥品和動植物。
  2.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均存在大量非關稅措施,這些措施似乎具有貿易限制或貿易扭曲作用。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取消且不採用、不重新採用或實施除議定書(草案)附件3中具體列明且需逐步取消的措施以外的非關稅措施。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不採用、不重新採用或實施除議定書(草案)附件3所列措施以外的非關稅措施,除非可根據《WTO協定》證明為合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在不透明、任意性和歧視性基礎上實施的許多非關稅措施表示關注。這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保證非關稅措施只由中央政府實施或由獲得中央政府明確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行動不應實施或執行。中國代表澄清,只有中央政府可以發布關於非關稅措施的法規,且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獲得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執行。他進一步表示,地方各級主管機關無權制定非關稅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已經提交了一份中國準備開始逐步取消的非關稅措施清單,包含在議定書(草案)附件3中。這些成員表示,中國應依照附件3中規定的時間表,在附件3所列期限內取消所列措施。對於需逐步取消的措施,中國應提供在附件3中所列相關期限內的配額增長。這些成員還指出,不應增加或擴大附件3中所列措施提供保護的規模、範圍或時限,也不應實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可根據《WTO協定》的規定證明為合理。
  5. 這些工作組成員指出,對於中國管理的、在中國加入後實施的所有非關稅措施,無論議定書(草案)附件3是否提及,應嚴格按照《WTO協定》的規定進行分配和管理,包括GATT 1994第13條和《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包括通知要求。
  6.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經根據某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意見,修改了附件3。他確認,只有附件3所列機電產品實行特定招標要求管理,且這些要求將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9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號令頒布)的第三章進行管理。他還確認,附件3包含所有在中國實行配額、許可證和此類招標要求管理的產品,且在相關過渡期內,中國將實施附件3所列配額增長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提供有關如何實施附件3所列產品的配額和許可程序要求的信息,特別是在這些限制的過渡期內配額分配和許可證的程序和標準。成員們對獲得許可證或配額通常要求獲得一機關內不同主管機關的批准,及要求既獲得中央一級又獲得地方各級的批准的要求表示關注。這些成員尋求一個透明和簡化的制度,使配額的分配和許可證的發放通過一個簡單和統一的批准程序進行,以保證配額得到充分使用,且在進口商之間進行公平的分配。對於按照進口值確定配額的產品,這些成員還要求提供關於中國如何確定進口值的信息。中國代表確認,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管理將符合《WTO協定》,包括GATT 1994第13條和《進口許可程序協定》。配額的分配和進口許可證的發放將通過一個簡單和透明的程序,以保證配額的充分使用。他進一步表示,將依據海關收集的信息和WTO《海關估價協定》確定進口產品的價值。對於以價值表示的配額量,中國將根據提單所列到岸價價值確定任何裝運貨物的價值。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8. 中國代表確認,目前按HS類別列入附件3的產品是到加入之日為止在議定過渡期內實行配額管理的惟一產品組。任何涵蓋額外產品的非關稅措施均需根據《WTO協定》被證明為合理。此外,中國代表表示,對於附件3所列實行配額和許可證要求管理的產品,任何將在配額年度擁有貿易權的實體,包括擁有進口某一類配額下產品或用於生產目的投入物的權利的任何企業,均可申請配額分配和許可證以進口附件3中所列產品。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對於附件3中所列產品,中國的配額分配和許可制度將保證獲得配額分配的實體也可獲得任何必需的進口許可證。這一制度將符合WTO規則,包括WTO《進口許可程序協定》,並將是透明、及時和反映市場條件的,將使對貿易的負擔變得最小。配額分配申請只需提交在一個級別的(中央或地方)一個機關批准。有關機關隨後將根據配額分配發放進口許可證,大多數情況為提出許可證請求後的3個工作日,在例外情況下,最長可達10個工作日。許可證應針對配額的全部數量發放,在發放的日曆年內有效。該許可證可應請求延期一次,最長達3個月,只要有關請求在現行配額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在延期許可證下發生的進口將從進行分配年度的相關配額量中扣除。中國代表確認,將於申請期開始前至少21天在議定書(草案)第2條(C)節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上公布發放配額分配量和許可證的相關機關、配額量、包括附件3規定的配額增長、每一配額涵蓋的所有產品的8位稅號和完整描述、申請配額分配和許可證的程序、包括申請期開始和結束的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關程序或標準等。該申請期為8月1日至31日。配額和許可證應在不遲於該申請期結束後60天分配給申請者。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0.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依照以下標準和程序分配配額,這些標準和程序將提前公布,並以符合WTO要求的方式實施,包括《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在適用這些標準時,中國將考慮允許來自WTO成員的生產者公平參與的需要,並考慮最大限度地擴大配額足額使用潛力的需要。(a)(i)如相關配額量超過配額分配申請的總量,則所有申請將均獲批准。(ii)在其他情況下,分配的標準如下:申請者的歷史實績(如相關)(對於可獲數據的中國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進口量低於相關配額75%的情況,需要考慮其他標準,特別是以下標準)-就中間產品和原材料而言,生產或加工能力;-就製成品或用於批發或零售分銷的產品而言,在生產、進口、銷售或在國際市場中提供服務的經驗和能力。(b)(i)對於可獲數據的中國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進口量超過相關配額量75%的情況,以前未予分配配額的申請者將被分配第一年配額總量的10%和隨後任何一年任何配額增長的絕大部分。(ii)在其他情況下:-第一年中,配額總量的25%將分配給以往未予分配配額的申請者;但是在中國加入前一年進口一配額下相關產品的申請者所獲得的配額分配的絕對量將不減少;-第二年中,對於配額增長量及等於前一年未足額使用的任何配額的數量,中國將優先考慮外資股比等於或低於50%的企業提出的請求;-第三年和第四年中(如相關),對於配額增長量及等於前一年未足額使用的任何配額的數量,中國將優先考慮外資股比超過50%的企業提出的請求。(c)在所有情況下,對於最初獲得配額分配量並充分使用其配額分配量或就此訂立合同的配額持有者,如提出申請,其在下一年獲得的配額量將不低於前一年進口的數量。未能全部進口配額分配量的配額持有者在下一年獲得的配額分配量將按比例削減,除非該數量在9月1日前交還供再分配。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1. 中國代表確認,所有貿易的商業條款,包括產品規格、產品組合、定價和包裝,將由配額持有者自行決定,只要該產品屬於相關配額類別。分配量對議定書(草案)附件3所列同一配額管理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有效。分配量在自配額進口期開始起的一日曆年內有效。但是,如一配額持有者在9月1日前尚未就分配給其的總量訂立進口合同,則該持有者應立即將配額分配中的未使用部分交還相關主管機關,如仍有未獲滿足的請求,則有關主管機關應立即進行再分配,或者在其他情況下,在收到分配申請10天內進行再分配。有關機關應在匯總配額持有者交還的任何未使用配額後,公布關於可獲得額外配額的通知。再分配配額下進口的貨物的許可證可應請求延期一次,最長達3個月,只要有關請求在現行配額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延期的許可證下發生的進口將從進行再分配年度的相關配額量中扣除。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進口許可程序[編輯]

  1. 中國代表確認,將更新所有負責進口授權或批准的實體清單,並在清單發生任何變更後一個月內在官方刊物——外經貿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 對於提供有關其進口許可制度額外信息的請求,中國代表表示,進口許可制度的管理在各國或各地區之間不存在歧視。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頒布了《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暫行條例在全中國統一實施。1999年,在1657億美元的進口總額中,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占8.45%,金額為140億美元。外經貿部依據《外貿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
  3.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1993年,中國對53類產品實行進口限制。到1999年,這一數字已減至35類。這些商品包括:(1)成品油;(2)羊毛;(3)滌綸纖維;(4)腈綸纖維;(5)聚酯切片;(6)天然橡膠;(7)汽車輪胎;(8)氰化鈉;(9)食糖;(10)化肥;(11)煙草及其製品;(12)二醋酸纖維絲束;(13)棉花;(14)汽車及其關鍵件;(15)摩托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16)彩色電視機及顯像管;(17)收、錄音機及其機芯;(18)電冰箱及其壓縮機;(19)洗衣機;(20)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21)照相機及其機身(鏡頭除外);(22)手錶;(23)空調器及其壓縮機;(24)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25)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26)電子顯微鏡;(27)氣流紡紗機;(28)電子分色機;(29)糧食;(30)植物油;(31)酒;(32)彩色感光材料;(33)可用於化學武器的監控化學品;(34)易製毒化學品;以及(35)光盤生產設備。他還指出,1999年,外經貿部指定外貿公司進口的商品為13種。這些商品如下:(1)成品油;(2)化肥;(3)煙草;(4)植物油;(5)糧食;(6)天然橡膠;(7)羊毛;(8)腈綸纖維;(9)食糖;(10)棉花;(11)原油;(12)鋼材;以及(13)膠合板。
  4. 關於進口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中國代表表示,許可證審批需2至3個工作日。許可證申請可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或外經貿部駐16個省的特派員辦事處、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提出。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在申請人出具有關主管機關批准進口的文件基礎上發放進口許可證。許可證不能買賣或轉讓,有效期為一日曆年。進口許可證可延期一次,最長達3個月。
  5.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的《特定商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8月13日),特別是對批准登記的標準,可成為對進口產品的限制。中國代表強調,登記制的目的僅為收集統計信息。他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使其自動許可制符合《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2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尋求進口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產品的企業和個人為獲得配額分配必須履行大量的手續,配額證明將標明所涉貨物是否需由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還是由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並在一段時間內有效。此外,進口該貨物的實體需有貿易權。按照這些多重要求,一份配額分配證明應能滿足任何可能適用的進口許可要求。
  7.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對於實行關稅配額分配要求管理的貨物,將不再要求單獨的進口許可證批准,但在配額分配過程中,將提供任何必要的進口許可證。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海關估價[編輯]

  1. 一些成員對中國用於確定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表示關注,特別是對某些貨物使用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格的做法與《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海關估價協定》」)不一致。對於申報的成交價格的準確性,各成員可使用其他與WTO一致的方法。
  2.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停止使用並將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格作為確定完稅價格的手段。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中國代表認為,不會出現不能「確定」「完稅價格」的情況,因為《海關估價協定》規定了幾種估價方法。
  4. 中國代表憶及,中國關稅的絕大部分為從價關稅,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到岸價,並以《海關估價協定》定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評定。如無法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則完稅價格將根據《海關估價協定》規定的其他方法確定。他還指出,《海關法》規定了申訴程序。當與海關就已繳關稅或應繳關稅的計算發生爭議時,不滿意的進口商可向海關申請複議。如申訴被拒絕,則進口商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5.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全面實施《海關估價協定》,包括該協定第1條至第8條所列海關估價方法。此外,中國將儘快、但無論如何不遲於加入之日起2年,實施WTO海關估價委員會通過的《關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利息費用處理的決定》和《關於對記錄數據處理設備用軟件的承載介質進行估價的決定》(G/VAL/5)中的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其他海關手續[編輯]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在1988年加入了《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程序的國際公約》,並於2000年6月15日簽署了《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程序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草案)》。中國海關採用的報關、查驗、徵稅、放行等海關手續均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裝運前檢驗[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貿檢驗機構(包括合資機構)從事裝運前檢驗。他進一步表示,中國將遵守《裝運前檢驗協定》,並將管理現有商貿檢驗機構,允許符合資格的機構按照政府授權或商業合同的約定從事裝運前檢驗。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於中國是否使用私營裝運前檢驗實體的服務的信息。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保證,自加入時起,與包括私營實體在內的裝運前檢驗實體進行的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將與有關WTO協定相一致,特別是《裝運前檢驗協定》和《海關估價協定》。此外,與此種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收費將與所提供的服務相當,並符合GATT 1994第8條第1款的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如果中國現在是WTO成員,那麼中國主管機關目前進行的調查會被判定與《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不一致。在某些情況下,為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而計算傾銷幅度的依據未能向利害關係方披露。此外,損害和因果關係的確定似乎未能在對充足證據進行客觀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在這些成員看來,使中國的反傾銷規則僅在表面上符合《WTO協定》是不夠的。與WTO的一致性還必須獲得實質性的保證。
  2.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參考《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於1997年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及程序。他承諾在加入前,修改中國現行的法規和程序,以便全面實施中國在《反傾銷協定》和《SCM協定》項下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工作組成員和中國代表同意,議定書(草案)第15條(d)款中「國內法」一詞應理解為不僅涵蓋法律,而且涵蓋法令、法規及行政規章。
  4. 若干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正在繼續進行向完全的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這些成員指出,在這些情況下,對於原產於中國的產品進口至一WTO成員,在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稅調查中確定成本和價格可比性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這些成員表示,在此類情況下,WTO進口成員可能認為有必要考慮與中國的國內成本和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一定適當的可能性。
  5. 中國代表對某些WTO成員以往採取的措施表示關注,這些成員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在未確定或公布所使用的標準、未以公平的方式給予中國公司充分的機會提供證據以維護其利益以及未說明作出其裁定所依據的理由,包括裁定中進行價格比較的方法的情況下,對中國公司徵收反傾銷稅。對於這些關注,工作組成員確認,在實施議定書(草案)第15條(a)項(ii)目時,WTO成員將遵守以下規定:(a)在以並非根據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式,確定一具體案件中的價格可比性時,WTO進口成員應保證已經制定並提前公布有關下列內容的規定:(1)其確定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或公司是否具備市場經濟條件所使用的標準;及(2)其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所使用的方法。對於那些未具備適用一種特別包括下列準則在內的方法的慣例的WTO進口成員而言,應盡最大努力保證其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法包括與以下所述規定相類似的規定。上述準則為,調查主管機關通常應最大限度地、並在得到必要合作的情況下,使用一個或多個屬可比商品重要生產者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價格或成本,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應可與中國經濟相比較,或根據接受調查產業的性質,是將被使用的價格或成本的適當來源。(b)WTO進口成員應保證在適用其市場經濟標準及其確定價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將這些標準和方法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c)調查程序應透明,並應給予中國生產者或出口商提出意見的充分機會,特別是提出關於在一具體案件中適用確定價格可比性方法的意見。(d)WTO進口成員應通知其所要求的信息,並應向中國的生產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體案件中提供書面證據的充分機會。(e)WTO進口成員應向中國的生產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體案件中維護他們利益的充分機會。(f)WTO進口成員應提供對一具體案件所作初步和最終裁定的足夠詳細的理由。
  6.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根據加入前提出的申請已發起的調查,應不受到WTO成員根據《反傾銷協定》提出的質疑。他進一步確認,儘管有《反傾銷協定》第18條第3款的規定,但是:(a)中國將對下列情況,適用《反傾銷措施》的規定:(i)根據第9條第3款進行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採取的與反傾銷措施(「現有措施」)有關的傾銷幅度的計算;及(ii)根據第9條第5款、第11條第2款和第11條第3款、按照加入後提出的請求,對現有措施進行的覆審。根據第11條第3款對一現有措施的任何覆審應不遲於實行反傾銷措施之日起5年開始。(b)對於根據第9條第3款進行的程序和根據第9條第5款、第11條第2款和第11條第3款進行的覆審,中國還將提供《反傾銷協定》第13條所述類型的司法審查。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中國代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4個中國政府機構負責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這些機構的特徵和職責如下:(a)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MOFTEC」)接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的申請書;就外國補貼及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並發布相關初步裁定決定和公告;如必要,與國外利害關係方就「價格承諾」進行談判;就徵收最終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提出建議或就退稅提出建議等。在外經貿部條法司內設有反傾銷處,負責處理被指控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b)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SETC」)負責就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和此種損害的幅度進行調查,並提出有關損害的調查結果。國家經貿委中設有非常設的決策機構,稱為「損害調查與裁定委員會」(「IIDC」),由國家經貿委有關司的6位委員組成。常設的行政辦公室負責產業損害調查,並將其調查結果提交「損害調查與裁定委員會」供批准。(c)海關總署(「海關」)負責與外經貿部協調反傾銷調查;實施徵收現金保證金、反傾銷稅等反傾銷措施,通過徵收反補貼稅實施反補貼措施,並監督執行。(d)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TCSC」)根據外經貿部針對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建議,就是否徵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作出最終決定,並負責返還多征的關稅。

保障措施[編輯]

中國代表表示,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實施其《保障措施條例》,據此未來的保障措施將得到規範。這一新條例的內容將與《保障措施協定》完全一致。目前中國正在依照《外貿法》第29條和《保障措施協定》,起草有關保障措施的立法。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出口法規[編輯]

關稅、對提供的服務收取的規費和費用、對出口產品徵收的國內稅[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僅針對出口產品適用的稅費表示關注。他們認為,此類稅費應予取消,除非其實施符合GATT第8條或列在議定書(草案)附件6中。
  2. 中國代表指出,儘管有包括鎢礦砂、硅鐵以及部分鋁產品在內的84個稅號需徵收出口稅,但是對絕大多數產品不徵收出口稅。他指出,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貨物的離岸價。

出口許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編輯]

  1. 中國代表確認,將更新所有負責出口授權或批准的實體的清單,並在清單發生任何變更後一個月內在官方刊物——外經貿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對部分農產品、資源性產品和化學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中國的出口許可制度按照《出口許可制度暫行辦法》管理。1992年,中國出口產品中需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商品有143類,占中國出口總值的48.3%。1999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減少到58類、73種,出口值為185億美元,只占出口總值的9.5%。配額許可證事務局(「ABOL」)、設在16個省的特派員辦事處(「SCO」)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COFTEC」)根據規定的發證商品範圍簽發出口許可證。確定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主要依據《外貿法》規定的標準:(1)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2)防止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3)輸往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4)國際條約、協定的義務。出口許可證也用於統計目的。
  3. 他進一步指出,出口許可證申請必須向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提交,並附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出口的文件及相關材料(如企業出口資格證書、出口合同等)。申請出口許可證程序對所有出口目的地一視同仁。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批時間一般為3個工作日。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並可延期一次。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其屬實行出口許可證的產品,需獲得出口許可證;不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海關憑出口合同和其他有關出口單證驗放。
  4. 某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GATT 1994中關於非自動許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條件。他們指出,出口禁止、限制和非自動許可程序只能根據GATT 1994第11條臨時適用,以防止或減輕食品或一WTO出口成員的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GATT 1994第20條也允許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類措施只能與對國內生產或消費相聯繫實施。這些成員表示,以上提及的《外貿法》中的一些標準目前不能滿足GATT第11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具體條件。
  5. 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出口許可程序管理的產品數量穩步減少。某些成員重申,他們要求提交一份完整的現行限制措施清單。這些成員擔心,現在所餘數字仍然很大,涵蓋出口貿易約10%,並要求進一步削減或在不遲於加入之日取消,以完全符合GATT的要求。一些成員對原材料或可進行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的出口限制表示特別關注,如鎢精礦、稀土和其他金屬。
  6.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遵守有關非自動出口許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WTO規則,也將使《外貿法》符合GATT的要求。此外,在加入之日後,只有在被GATT規定證明為合理的情況下,才實行出口限制和許可程序。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禁止出口麻醉品、毒品、含有國家秘密的資料及珍稀動植物。
  8.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對絲綢出口的限制表示關注。某些其他成員對限制其他貨物的出口表示關注,特別是可進行進一步加工的原材料或中間產品的出口,如鎢精礦、稀土和其他金屬等。工作組成員們敦促中國保證所實施或維持的任何此類限制符合《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的條款。
  9.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將每年就現存對出口產品實行的非自動許可限制向WTO作出通知,並將予以取消,除非這些措施在《WTO協定》或議定書(草案)項下被證明為合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出口補貼[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注意到,中國已在議定書(草案)附件5B中提交了屬《SCM協定》第3條範圍內的禁止性補貼清單及其取消時間表。這些成員認為這一清單是不完整的。
  2. 中國代表確認,按議定書(草案)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將在加入時取消所有屬《SCM協定》第3條第1款(a)項範圍內的出口補貼。為此,中國將在不遲於加入時,停止維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補貼計劃,並自加入時起,停止在此類計劃下作出額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稅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這一承諾涵蓋各級政府所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義務而給予。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在同一基礎上,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所有屬《SCM協定》第3條第1款(b)項範圍內的、視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情況而給予的補貼。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影響貨物貿易的國內政策[編輯]

對進出口產品徵收的稅費[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地方各級政府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和額外費用表示關注。增值稅和其他國內稅的非歧視實施被認為是必需的。
  2.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其與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徵收的所有規費、稅費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將完全符合其WTO義務,包括GATT 1994第1條、第3條第2款和第4款及第11條第1款,且將以完全符合這些義務的方式實施此類法律和法規。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產業政策,包括補貼[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經濟的特點在於其現行改革過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種程度的貿易扭曲補貼的可能性。這不僅影響對中國國內市場的准入,而且影響中國出口產品在其他WTO成員市場中的表現,因而應遵守《SCM協定》的有效紀律。鑒此,一些成員認為讓中國從第27條的某些規定中獲益是不適當的。中國代表因此認為,中國應該能夠使用這一條款中的某些規定,並告知工作組,作為正在進行的改革進程的一部分,正在努力減少某些種類補貼的可獲性。中國承諾以對中國和其他WTO成員公平公正的方式實施《SCM協定》。按照這一方法,中國代表表示,希望保留自《SCM協定》第27條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獲益的權利,同時確認,中國將不尋求援引《SCM協定》第27條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 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經濟的特性,尋求澄清當國有企業(包括銀行)提供財政資助時,它們是以屬《SCM協定》第1條第1款(a)項意義上的政府行為人的身份這樣做的。但是中國代表指出,此類財政資助並不一定導致《SCM協定》第1條第1款(b)項範圍內的利益。他指出,中國的目標是國有企業,包括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運作,自負盈虧。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一些工作組成員雖然理解收集信息所包含的困難,但是仍對中國在議定書(草案)附件5A和5B(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0年5月31日)中提供的補貼通知的全面性表示關注。一些工作組成員說明,作為上述情況的證明,某些類型的補貼沒有出現在附件5A和5B中。這些工作組成員首先確定了通過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提供的國家支持,形式為政策性貸款、未償付本金和利率的自動滾動、沖銷貸款以及選擇性地使用低於市場的利息等。一些成員還提到未經報告的稅收補貼、投資補貼和地方各級政府提供的補貼,其中一些對出口公司給予優惠待遇。其他成員提到對電信、鞋類、煤炭和造船部門給予的補貼。中國代表說明,與其他許多成員一樣,中國在獲得關於所有類型補貼的準確信息方面遇到過很多困難。他還表示,中國正在試圖削減某些類型補貼的可獲性,特別是通過改革稅收體制,使政府所有的銀行在商業基礎上運作。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逐步準備一份《SCM協定》第25條所預期的完整的補貼通知。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中國所提供的與經濟特區和其他特殊經濟區有關的補貼表示關注。其中一些補貼似乎視出口實績或使用國產貨物的情況而給予。中國代表指出,此類補貼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地區發展和外國投資。他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與《SCM協定》不符的任何此類補貼。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5.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提供關於「鋼鐵進口替代計劃」的信息,這一計劃似乎向中國4大鋼鐵集團提供了出口補貼。對此,中國代表澄清,中國未對用於加工貿易原材料的進口和國產鋼材徵收增值稅。他認為,此種政策符合WTO規則和許多WTO成員的做法,因此不應被視為補貼。
  6.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要求中國提供有關「中國高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信息,這一目錄列出了對電信、計算機軟件、航空航天、激光、藥品、醫療設備、新材料和能源產業的中央政府出口政策。對此,中國代表澄清,該目錄所列產品將享受增值稅全額退稅的待遇,而其他產品只給予增值稅部分退稅。他認為,此種政策符合GATT 1994第16條和《SCM協定》的相關附件。他進一步確認,增值稅退稅只適用於出口產品,而不適用於國內消費的產品。

技術性貿易壁壘[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建立了一個TBT通知機構和兩個諮詢點,並已通知TBT委員會。自加入時起,將公布關於已採用和擬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知。公布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稱將包括在將在加入時提交的《TBT協定》第15條第2款下《中國實施和管理聲明》中。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 中國代表表示,除中國實施WTO的規定外,自加入時起將建立內部機制,不斷地將在GATT 1994和《TBT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向政府部門和各部委(國家和地方)以及私營部門進行通知和諮詢。對於一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就擬議中的標準和技術法規進行公開諮詢和提出意見的機會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的程序將會明確地表明存在此種機會,且將對所提意見給予適當考慮,而不考慮其來源。中國代表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按照《TBT協定》和TBT委員會通過的相關決定和建議,設定允許公眾對擬議中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提出意見的最低時限。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 若干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於國際標準用作現有中國標準基礎的程度、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新標準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標準使之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4.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作為ISO、IEC和ITU等組織的正式成員,中國積極參加了有關國際標準的制定。憑藉中國在政府機構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國將在加入後不遲於4個月內,通知接受《良好行為規範》。中國代表表示,為政府標準化機構規定了明確的政策,以定期審議現有標準,特別是使之酌情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此外,中國將加速對現有的自願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以便使之與國際標準相協調。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所使用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表述並不一定與《TBT協定》中的定義相一致,例如,中國有時使用「標準」一詞指應屬「技術法規」定義的強制性要求。這些成員注意到中國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級,特別是在地區、部門和企業一級制定了一些不同類型的措施,被稱為「標準」。
  6.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在其根據《TBT協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對現有措施進行修訂過程中,中國將按照《TBT協定》項下的含義使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表述。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擔心,中國沒有使用相關的和可獲得的國際標準作為其一些現有技術法規的基礎。若干工作組成員請求提供關於國際標準用作現有技術法規基礎的程度、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新技術法規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技術法規以使之與相關國際標準或其相關部分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8.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來中國將積極採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視為加快工業現代化和促進經濟增長的基本政策。中國代表確認,這一政策還要求每5年對技術法規進行一次審議,特別是為了保證依照《TBT協定》第2條第4款使用國際標準。他還確認,中國將把這一政策作為其根據《TBT協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於中國在過去20年中的努力,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已經從12%上升到40%。為了迎接21世紀的挑戰和滿足《TBT協定》所規定的要求,中國已開始制定一項標準發展計劃,並承諾進一步提高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在5年內再增加10%。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將使實施《TBT協定》第2條第7款的程序可公開獲得。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在牢記《TBT協定》相關規定的同時,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確定獲得授權可以採用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直接在中央政府以下各級的地方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中國代表答覆表示,中國將在加入時,作為其按照《TBT協定》第15條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關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清單。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0. 關於合格評定程序,若干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於國際指南和建議用作現有中國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程度、中國使用此類指南和建議作為新的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合格評定程序以使之與相關國際指南和建議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11.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在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合格評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議中發揮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為國際標準化組織合格評定委員會(ISO CASCO)的正式成員。他表示,很難用數量表示此類指南和建議用作現有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程度。他確認,中國將依照《TBT協定》第5條第4款,使用國際標準化機構發布的相關指南或建議作為其新的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中國代表還表示,中國以對技術法規同樣的政策同時對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審議,主要是為了保證依照《TBT協定》第5條第4款使用相關國際指南或建議。他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合格評定程序。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2.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合格評定機構的複雜性和與《TBT協定》的要求不一致表示關注。特別是,這些成員指出,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的合格評定活動不是由同一個政府實體實施的,且這種情況可能造成對進口產品的不利待遇。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政府根據其發展市場經濟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政策,已決定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中國代表確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中國所有與合格評定有關的政策和程序。他進一步表示,其他政府部委和部門也制定合格評定政策和程序,但制定前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
  13.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商檢法》」)及其《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與《TBT協定》的一致性表示關注。特別是,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規定未能充分解決透明度、非歧視、國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貿易壁壘等基本義務。
  14.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被稱為「法定檢驗」的合格評定程序表示關注,法定檢驗的表述主要在《商檢法》第4、5和6條和《實施細則》第4、5和9條中。他們表示,法定檢驗與國民待遇原則不一致並構成了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工作組成員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號文件所含法定檢驗產品清單,並不對所通知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在《WTO協定》項下的法律地位、性質或效果作出預先判定。中國代表表示,不遲於加入之日,將使《商檢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符合《TBT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5.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一種被稱為「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該制度」)的合格評定程序及其適用表示關注,該制度的表述在《商檢法》第22條和《實施細則》第38條中。他們表示,該制度與國民待遇原則不一致並構成了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例如由於要求進行頻繁工廠檢驗)。對此,中國代表確認,對於與目前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的商品有關的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不遲於加入之日,將使相關法律和法規全面符合《TBT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6. 對於工作組成員的關注,中國代表確認,為消除不必要的貿易壁壘,中國將不保留多重或雙重合格評定程序,而且也將不僅對進口產品施加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7.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在實施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這方面將全面實施《TBT協定》第5條第2款4項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8.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不接受其他WTO成員中的機構進行的合格評定結果的做法表示關注。在這方面,這些成員注意到《TBT協定》第6條第1款所述單方面接受合格評定結果的義務。中國代表答覆表示,對經中國承認的機構認證的商品,除隨機抽樣外,不需再進行合格評定。此外,中國代表確認,如經隨機抽樣,中國的測試結果不同於其他WTO成員主管機關的測試結果,中國將依照國際指南和建議採取行動,或本着解決此類分歧的目的提供審核程序。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不斷公布和更新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的信息。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提供這一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9. 關於外國和合資合格評定機構,某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不應保留具有對其經營造成壁壘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中國代表答覆表示,中國將不保留此類要求。一些工作組成員還認為,所有滿足中國要求的外國或合資合格評定機構均應有資格獲得認可,並被給予國民待遇。中國代表確認,認可要求將是透明的,並將向外國合格評定機構提供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0.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下列事項提出了具體關注:(a)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b)獲得和申請「CCIB」安全標誌和「長城」標誌的程序,(c)汽車和零部件,以及(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在加入之前實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說明:(a)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在加入後1年內,制定和實施關於為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行評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關法規,其中保證完全的國民待遇,並保證完全符合國際慣例。-保證以上新法律和法規所附「化學品名錄」中所列化學品免於登記義務,並保證根據新法律及其法規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統一的評定程序。(b)CCIB安全標誌和「長城」標誌。-統一現有認證標誌,即「CCIB」標誌和「長城」標誌,形成一個新的認證標誌。對於同類進口和國產貨物,所有機構和部門將頒發相同的標誌和收取相同的費用。-接受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檢測電器設備安全標準體系(「IECEE CB方案」)產品檢測報告,中國為該體系成員,並簡化獲得新的和統一認證標誌的程序。-將進口商對相同產品獲得兩個標誌的時限縮短為不超過3個月。(c)汽車和零部件。-統一適用於國產和進口汽車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公布和實施法律、法規、標準和實施條例,以建立透明的體制,所有法律和法規將據此得以實施,從而使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於給予國產同類產品的待遇。(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得低於給予國產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評定所收取的費用和工廠認證的有效期。-採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如同類國產品不需進行某項檢驗,則進口產品也應免除此項檢驗。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1. 中國代表確認,除議定書(草案)中另有規定外,中國將自加入之日起實施WTO《TBT協定》項下的所有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使用衛生與植物衛生(「SPS」)程序作為非關稅壁壘表示關心,並提出了中國的措施與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不一致的具體事例。成員們尋求中國保證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使用SPS措施,且此類措施應充分基於科學原則。
  2. 中國代表表示,根據《SPS協定》的規定,中國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SPS措施。他還指出,中國絕大部分SPS措施是基於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中國將不會以作為對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方式實施SPS措施。依照《SPS協定》,中國將保證如無充分的科學依據,則不維持SPS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 工作組成員表示,他們認為中國應自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協定》,並應保證其所有與SPS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對此,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協定》,並保證其所有與SPS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議定書(草案)提及的中國關於法律、法規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號文件中。工作組成員同意,該份通知不對所通知的法律、法規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質或效果在《WTO協定》項下的法律地位作出預先判定。
  5.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建立了一個SPS通知機構和一個SPS諮詢點,並將通知SPS委員會。SPS措施,包括與檢驗有關的SPS措施,已在外經貿部《文告》等出版物上公布。信息也可從中國SPS通知機構或SPS諮詢點收集。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編輯]

  1. 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按議定書(草案)所列,中國將全面遵守《TRIMs協定》,不援用其中第5條,並將取消外匯平衡要求、貿易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實績要求。中國的主管機關將不執行包含此類要求的合同條款。進口和投資的分配、許可或權利將不以國家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實績要求為條件,或受到諸如進行研究、提供補償或其他形式的產業補償,包括規定類型或數量的商業機會、使用當地投入物或技術轉讓等間接條件的影響。投資許可、進口許可證、配額和關稅配額的給予應不考慮是否存在與之競爭的中國國內供應商。在與其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義務相一致的情況下,企業的合同自由將得到中國的尊重。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2. 在討論政府的汽車產業政策時,中國代表確認,將對這一政策進行修正,以保證與WTO規則和原則相符。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中國政府代表補充表示,此類修正將保證對汽車生產者適用的、限制其生產汽車的類別、類型或車型的所有措施逐步取消。此類措施將在加入後2年完全取消,從而保證汽車生產者將有權選擇他們生產汽車的類別、類型或車型。但是,各方理解,政府關於類別的授權可以繼續區分卡車、客車、輕型商用車和轎車(包括多用途車輛和運動用車)。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還同意提高只需在省一級政府批准的汽車製造商投資比例的限額,從現在的3千萬美元,提高到加入後1年的6千萬美元,加入後2年的9千萬美元,加入後4年的1.5億美元。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5. 關於汽車發動機的製造,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同意自加入時起取消合資企業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0%的限制。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國營貿易實體[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國營貿易企業的活動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義務。但是,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國營貿易企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自負盈虧,且中國已經作出廣泛和重要的承諾,以改善國營貿易企業經營和與此種經營有關的措施的透明度。
  2. 這些工作組成員還表示,中國應保證國營貿易企業的進口採購做法和程序應完全透明,並符合《WTO協定》的要求。他們認為,中國還應避免採取影響或指導國營貿易企業所購或所銷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的任何措施,但依照《WTO協定》的要求進行的除外。這些成員還表示,作為中國在GATT 1994和《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項下通知的一部分,中國還應通知關於國營貿易的信息,包括在出口貨物國營貿易方面的國內採購價格、合同交貨條款及融資條款和條件。
  3. 對此,中國代表指出,其國營貿易企業擁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權,且自負盈虧。但是,一些工作組成員再次表示,中國應作出承諾,以保證所有國營貿易企業遵守《WTO協定》的要求。中國代表指出,議定書(草案)附件2A規定了國營貿易產品清單。他還確認,將按照議定書(草案)的要求,在與本報告書第333段要求相一致的情況下,提供關於國營貿易企業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將適用於化肥及原油和成品油的具體安排。這些安排的一個重要特點與進口數量的年度分配有關。各方注意到將適用於這些產品的制度上的不同之處,特別是關於從事化肥貿易的國營企業將任何未用完進口數量轉至下一年的義務。
  5.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作出保證,對於油品,保留給非國營貿易商的數量將以能夠使之充分使用的方式進行分配。在這方面,中國代表確認,按照議定書(草案)附件2A所列,對於分配給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國營貿易商的進口,如未用完,則可轉至下一年。此外,中國代表同意,中國將每季度公布非國營貿易商提出的進口要求及所發放的許可證,並應請求提供與此類貿易商有關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6.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在加入前,一些在中國的企業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貨物,包括附件2A所包含的貨物。中國代表確認,儘管有議定書(草案)第5條第1款的規定,但是非國營貿易企業,包括私營企業,仍將被允許進口供生產自用的此類貨物,並將對此類進口提供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作為世界主要絲綢供應國的地位,對紡織品部門原材料的供應表示關注,特別是絲綢的供應,絲綢目前屬出口國營貿易產品。
  8. 在這方面,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通過增加和擴大貿易權的措施,逐步取消絲綢的國營貿易制度,最終中國將完全取消議定書(草案)附件2A2(國營貿易出口產品清單)所列第10項和第11項絲製品的國營貿易,並不遲於2005年1月1日給予所有個人和企業從事此類產品貿易的權利。在實施這一權利之前,中國承諾不採用使絲綢供應的現有體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變更。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獲得紡織品部門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將不低於國內用戶的條件,並保證現有安排下所享受的獲得原材料供應的條件在中國加入後將不受到不利影響。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國內價格高於世界價格,這一差別可使中國的國營貿易企業以低價進口,並在將產品向批發商和最終用戶銷售時進行加價。一些成員擔心這一做法在關稅配額管理創造准入機會後將更加普遍。這些成員特別關注加價可用於降低進口產品的競爭力,並限制中國最終用戶可獲得的質量和級別的範圍。中國代表表示,目前國營貿易企業並未對進口產品進行加價;而只是收取很少的交易費。因此,中國聲明其做法符合WTO義務,並未造成任何貿易扭曲作用,且中國法律限制國營貿易企業收取的費用。
  10.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保證對進口產品的提價,特別是國營貿易企業進行的提價,不會導致超過其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所允許的保護,或根據WTO規則不能被證明為合理的保護。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特殊經濟區[編輯]

  1. 工作組成員指出,有關中國關稅領土內特殊經濟區的可獲得的信息不充分,包括邊境貿易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已建立關稅、稅收和法規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區(統稱「特殊經濟區」),特別是其名稱、地理範圍以及與之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2.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自1979年以來,中國建立了許多實行更加開放政策的特殊經濟區。這些地區包括5個經濟特區、14個沿海開放城市、6個沿長江開放城市、21個省會城市和13個內陸邊境城市。這些特殊經濟區在利用外資、引進國外技術和進行對外經濟合作方面享有更大的靈活性。目前,外國投資者可享受某些優惠待遇。
  3.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正常所得稅為33%)。外國投資者匯往國外的利潤免徵所得稅。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適用於技術密集或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項目,以及在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設等領域經營的企業。
  4. 中國代表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用於中國全部關稅領土。1999年,經濟特區的對外貿易額占全國總額的近五分之一。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統一適用於經濟特區。
  5. 對於進一步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國代表表示,沒有建立任何新的經濟特區的計劃。經濟特區適用的特殊優惠關稅政策已經取消。隨着中國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發展,中國將在其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關稅政策。工作組成員關注,自這些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應同等適用通常對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所適用的所有稅收、進口限制和海關稅費。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承諾保證此種非歧視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提供的援助是否符合WTO要求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確認,中國明確承諾在每一此類地區中實行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且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此種援助將以符合WTO義務的方式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7.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採取步驟以保證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所有產品適用與進入中國關稅領土的其他產品相同的正常關稅和費用。特別是,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承諾,對自特殊經濟區進入中國關稅領土的所有進口產品,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適用通常適用於進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的所有國內稅費和影響進口的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
  8.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加強在特殊經濟區和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一執行。中國進一步確認,將保存並改進對中國的特殊經濟區與其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統計,並將定期向WTO作出通知。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向WTO秘書處通知所有有關特殊經濟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他們要求在通知中列出並確認所有特殊經濟區。這些成員還要求中國迅速、且無論如何在60天內,向WTO秘書處通知其特殊經濟區的增加或修改,包括與之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通知。
  10.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實施的特殊的貿易、關稅和國內稅法律如何僅限於指定特殊經濟區的信息,包括關於實施的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1. 對於一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注,中國代表確認,對向位於特殊經濟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任何優惠安排均將在非歧視基礎上提供。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過境[編輯]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中國管理貨物過境的主要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該辦法與GATT 1994第5條是一致的。

農業政策[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由於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中國將其政策基於國內農產品供應,特別是基於糧食供需的平衡。同時,中國積極尋求國際資源作為必要的補充。
  2. 在注意到這一聲明的同時,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將農產品進口政策,包括關稅配額的分配,與國內生產政策和地方各級的供應和使用情況相聯繫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一項適當承諾以取消這些做法。對此,中國代表確認,其農產品進口政策將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提供的行政指導表示進一步關注,這種指導可能產生影響農產品進口數量和構成的效果。這些成員認為,改革這些做法,使之完全符合WTO是中國加入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保證為進口產品創造有效的市場准入機會,一些成員要求中國作出保證,農業和貿易政策將不以與WTO不一致的方式對進口產品造成歧視。中國代表確認,在與中國統一管理的承諾相一致的情況下,不遲於加入之日,中國將不在國家或地方各級維持、採用或重新採用管理進口產品數量、質量或待遇、或者形成進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關稅措施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包括那些通過國家或地方各級國營貿易公司維持的指導計劃或行政指導。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的大量糧食和棉花庫存是由國營貿易企業或其他國家附屬、國家經營或國家控制的實體以相對較高價格購買的問題表示關注,並注意到這些產品或其他政府採購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國內市場上向同類產品購買者收取的可比價格,這一點可被質疑為一種出口補貼或與其他WTO義務不一致。這些成員要求中國保證所有實體,包括國家或地方各級國營貿易公司和任何其他國家附屬、國家經營或國家控制的實體依照中國的WTO義務從事經營,包括關於出口補貼的義務。對此,中國代表確認,所有在中國的實體均依照中國的WTO義務經營,包括關於出口補貼的義務。此外,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將不對在中國的任何實體提供與其WTO義務不一致的資金轉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補償因出口而產生的虧損。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確認,不遲於加入之日,中國對農產品將不維持或採用任何出口補貼。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在實施《農業協定》第6條第2款和第6條第4款方面,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可以通過第6條第2款所述類型的政府措施提供支持,此種支持的數量將計入中國關於綜合支持量(「AMS」)的計算之中。他指出,中國的綜合支持總量承諾水平列入中國減讓表第四部分第1節中。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對特定產品支持援用等於相關年份一基本農產品生產總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對非特定產品支持援用等於相關年份中國農業生產總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這些百分比將構成中國在《農業協定》第6條第4款下的微量免除水平。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7. 中國關於農產品關稅的減讓及關於農產品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的承諾包含在議定書(草案)附件8——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中。
  8.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WT/ACC/CHN/38/Rev.3.號文件中的中國國內支持表顯示,DS:4表中中國的基期綜合支持總量為零。他們還注意到DS:5表中的特定產品支持為負數。
  9.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雖然WT/ACC/CHN/38/Rev.3.號文件確實提供了證明中國減讓表中承諾的依據,但是這份文件仍然包含需要對有關政策歸類進行進一步的方法澄清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這一澄清將在中國在《農業協定》項下的通知義務範圍內加以處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民用航空器貿易[編輯]

  1. 對於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現階段不準備承諾加入《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2.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購買民用航空器時,將不實施任何補償規定或其他形式的產業補償,包括具體列明類型或數量的商業機會。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紡織品[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建議、且中國代表接受,WTO成員在中國加入之日的前一日有效的對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所維持的數量限制,將向紡織品監督機構(「TMB」)作出通知,作為適用《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第2條和第3條的基礎水平。對於此類WTO成員,《紡織品與服務協定》第2條第1款中所含「在《WTO協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的措辭應被視為指中國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對於這些基礎水平,《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2條第13款和第14款中規定的增長率的增長應自中國加入之日起酌情適用。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 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於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並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於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於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並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於中國產品的作用;(b)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c)在收到磋商請求後,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高於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實行限制;(e)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餘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在提出磋商請求後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f)根據本規定採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g)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針對中國保留的措施[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WTO成員應自中國加入之日起,取消對中國出口產品維持的所有歧視性非關稅措施。對此,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他們認為,在中國的外貿制度完全符合WTO義務之前,此類措施不需逐步取消。
  2. 據此,各方同意,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維持的、且與《WTO協定》不一致的任何禁止、數量限制或其他措施將列入議定書(草案)附件7。各方還同意,所有此類措施將逐步取消,或依照該附件所列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時間表加以處理。

過渡性保障措施[編輯]

  1. 對於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的實施,中國代表對WTO成員在確定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存在時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觀的標準表示特別關注,因為WTO成員在實施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時缺乏豐富的經驗。他表示,對於貿易轉移,WTO成員需要適用客觀的標準,以確定是否中國或另一WTO成員根據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而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此類標準應包括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或進口額的實際的或迫近的增加,中國或該另一WTO成員所採取行動的性質或程度以及其他類似標準。此外,WTO成員應向進出口商和所有利害關係方提供可提交他們關於該事項看法的機會。
  2.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議定書(草案)包括關於WTO成員在根據該條採取行動方面需要遵循的具體要求。工作組成員確認,在實施關於市場擾亂的規定時,WTO成員應遵守這些規定及下列規定:(a)處理市場擾亂的行動只有在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根據以往確定的且公眾可獲得的程序進行調查後方可採取;(b)該進口成員主管機關將公布關於根據議定書(草案)特定產品保障條款開始進行任何調查的通知,並將在此後合理時間內,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允許利害關係方提供證據和他們關於採取措施是否適當的觀點,以及對其他各方的陳述作出答覆;(c)在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長的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對國內產業的任何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係時,有關主管機關將考慮客觀因素,包括(1)屬調查對象的產品的進口量;(2)該產品進口對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3)該產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d)有關主管機關將公布任何擬議採取的措施,並如提出請求,將提供包括公開聽證在內的機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供進出口商和其他利害關係方提交他們關於擬議措施適當性以及該措施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的看法和證據;(e)主管機關將迅速公布關於實施措施決定的通知,包括關於該決定依據的說明及該措施的範圍和期限;(f)該措施的適用期可以延長,只要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確定仍有必要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將公布關於開始審議是否延長行動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並將在此後合理時間內,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法,以允許利害關係方提供證據和看法,以及對其他各方的陳述作出答覆;(g)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後少於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以及(h)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間內實施一項措施。
  3. 貿易轉移指由於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第2、3或7款採取行動而使來自中國的一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數量增加。工作組成員還注意到,議定書(草案)要求確定任何貿易轉移應是重大的,且為處理市場擾亂而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了此種轉移。
  4. 工作組成員同意在確定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的行動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時應適用客觀標準。需審查的因素包括:(a)'進口至WTO進口成員的中國產品市場份額的實際或迫近增長;(b)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擬議採取行動的性質或程度;(c)由於採取或擬議中的行動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d)有關產品在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的供求關係;以及(e)來自中國的產品對於根據議定書(草案)第16條第2、3或7款實施一措施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和對於WTO進口成員的出口程度。
  5. 為處理重大貿易轉移而採取的措施將在所涉一個或多個WTO成員針對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採取的措施終止後不遲於30天終止。
  6. 如採取行動以處理市場擾亂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向WTO保障措施委員會通知一項行動的任何修改,則處理貿易轉移的WTO成員主管機關將確定重大貿易轉移是否仍然存在,並決定是否修改、撤銷或維持所採取的行動。

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編輯]

總體情況[編輯]

概述[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經將知識產權(「IPRs」)保護作為其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領域法律和法規的制定可以追溯至20世紀70年代後期。自那時起,中國加入了相關的國際公約,並積極參加了相關國際組織發起的活動。中國還加強了同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其結果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雖然處於發展的最初階段,但其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中國現行有效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規章見表A,正在進行的改革及其他相關信息見下一段中表B。與實施《TRIPS協定》有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及措施已經或將要向WTO作出通知,應請求可獲得。
  2. 中國代表表示,為加入《WTO協定》,並為遵守《TRIPS協定》,已對《專利法》做了進一步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涵蓋《TRIPS協定》不同領域的有關實施細則的修改,也將在中國加入時完成。中國代表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包括實施細則,均由人民法院適用和執行。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負責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機構[編輯]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不同的機構負責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負責專利的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下屬的商標局負責商標註冊;版權局負責版權政策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反不正當競爭,包括商業秘密的保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SDA」)負責藥品的行政保護;海關總署負責邊境措施;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信息產業部負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打擊假冒行為。其他機構,如新聞出版機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參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參加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情況[編輯]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於1980年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1985年,中國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中國是最早簽署《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的國家之一,有關該條約的談判於1989年結束。1989年,中國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1992年,中國成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1993年,中國成為《保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複製公約》成員國;1994年,中國成為《國際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和《商標註冊用貨物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成員國。1995年,中國成為《為專利程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布達佩斯條約》成員國,並申請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成員國。1996年,中國成為《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成員國。1997年,中國成為《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成員國。除上述努力外,中國還在烏拉圭回合中參與了《TRIPS協定》的談判,並草簽了《最後文本》。

對外國國民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的《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以及《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中某些規定沒有對外國權利持有人提供國民待遇表示關注。例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定義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外國個人或組織提供保護。一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表示,應全面實施國民待遇,從而使地方版權局涉及外國權利持有人的版權執法行為將不再要求由北京的國家版權局授權。
  2. 中國代表答覆表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對任何外國人應依照中國與該外國簽訂的協議、或依照兩國均為締約方的任何國際公約、或根據互惠原則予以對待。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中國將修改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保證外國權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協定》。這將包括調整上一段提及的授權要求,以保證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保護的實體標準,包括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編輯]

版權保護[編輯]

  1. 中國代表指出,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與《著作權法實施細則》(1990年5月30日)、《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共同確立了中國版權保護的基本體制。原則上,這一體制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和做法。為保護版權和鄰接權,該體制不僅規定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規定了行政責任。因此,侵權行為可以得到及時和有效的制止,權利持有人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保護。
  2.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保護版權及相關權利的現行法律與《TRIPS協定》的一致性表示關注。特別是,成員們注意到有必要澄清表演者和製作者的權利,並使之與《TRIPS協定》第14條的要求相一致。此外,有必要改進版權執法,明確規定保存證據(包括書面證據)的臨時措施,以及阻止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
  3. 中國代表答覆表示,認識到中國的版權法律與《TRIPS協定》之間仍存在一些差距,《著作權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加快。擬議的修改將澄清使用錄音製品的廣播機構的付酬機制,還包括以下規定: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機械錶演權、向公眾傳播權及相關的保護措施、數據庫匯編保護、臨時措施、提高法定賠償金額及強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中國的版權制度,包括《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和《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將被修改,以保證完全符合中國在《TRIPS協定》項下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商標,包括服務商標[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了中國的現行商標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的目的是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通行做法,為權利持有人提供保護,這種保護包含在關於商標註冊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之中,也包含在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面。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專用權,中國的《商標法》不僅包含民事和刑事責任,而且規定了對商標侵權人的行政處罰。這種保護商標專用權的「雙軌制」可以及時有效地防止商標侵權,保護這些專用權的合法權益。近年來,中國的司法和行政部門在其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了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努力。他們已經處理了一大批國內外有影響的案件,給國內外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保護,得到了國內外權利持有人的肯定。
  2. 一些工作組成員重申,對中國《商標法》某些規定是否對外國商標所有人提供國民待遇表示關注。他們指出,中國的法律要求外國商標所有人使用指定商標代理機構,而中國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成員們還指出,中國的《商標法》沒有像《TRIPS協定》所要求的那樣,認為某些標記有資格獲得保護。這些標記包括能夠區分商品和服務的名稱、字母、數字及顏色。此外,如商標能否註冊取決於使用,則中國的商標法應規定,當一個沒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基於使用取得了顯著性,即有資格進行註冊。成員們還指出,中國的法律未明確在當事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並不要求商標的實際使用。
  3.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就中國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特別是那些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表示關注。中國的法律和法規未具體規定確定一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標準,因此成員們無法確定其是否符合《TRIPS協定》第16條的要求。此外,中國已對本國國民擁有的「馳名商標」提供保護,但還未對外國人的馳名商標提供此種保護。成員們還指出,中國商標法中的某些規定需要延伸到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4. 中國代表表示,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TRIPS協定》的進一步實施,中國的立法和執法部門也已經認識到,現行《商標法》在一些方面與《TRIPS協定》和《巴黎公約》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並正準備修改現行《商標法》,以完全滿足《TRIPS協定》的要求。修改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增加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字母和數字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增加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包括地理標識)的內容;引入對官方標誌的保護;保護馳名商標;加入優先權;修改現行商標確權體制,並且在商標確權問題上為利害關係方提供尋求司法審查的機會;打擊一切嚴重侵權行為;以及完善商標侵權賠償制度。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地理標識,包括原產地名稱[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規章對地理標識,包括原產地名稱,提供了部分保護。修改後的《商標法》將對地理標識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2.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在保護地理標識方面取得的進展,重申中國立法與《TRIPS協定》(第22、23和24條)所規定的義務相一致的重要性。中國代表同意這種評估,並重申中國完全遵守《TRIPS協定》關於地理標識的有關條款的意願。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工業設計[編輯]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專利法》中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要求的規定似乎已經執行了《TRIPS協定》關於工業設計的實質部分。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是紡織品設計方面。這些成員指出,WTO成員的設計可以根據中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得到保護。成員們敦促中國將這種保護引入其法律,並對國內的紡織品設計提供此種保護。

專利[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為準備加入,中國於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了首次修改。中國在主要條款和保護標準方面,已經採取措施增加與《TRIPS協定》的一致性。為提高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特別是專利保護意識,與《TRIPS協定》相一致,並為促進發明和發明的商業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0年8月25日批准了《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專利法》將於2001年7月1日生效,包括以下要素:(1)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第11條);(2)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或專利,覆審和宣布無效的最終裁決將由人民法院作出,但《專利法》修改前已獲得的發明專利除外(第41和46條);(3)在提起訴訟程序之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臨時措施,如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提供財產保全(第61條);以及(4)給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將得到進一步澄清,並使之與《TRIPS協定》相一致。
  2. 中國代表進一步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成立以來,非常重視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特別是在處理部門間問題和解決重要案件方面,加強與相關部委的聯繫和協調。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採取措施改進地方專利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例如,1999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了一次由地方專利主管機關代表參加的全國性工作會議。與會者總結了他們在過去兩年內的執法實踐,並交流了旨在加強專利保護的地方立法工作經驗。會議還要求建立重大專利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
  3. 中國代表指出,就專利保護範圍和植物新品種保護而言,中國已經滿足了《TRIPS協定》第27條的要求。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中國參照了《TRIPS協定》草案中的有關規定修改了其中的第25條,並將專利的保護範圍擴大至食品、飲料、調味品、藥品和通過化學手段獲得的物質。排除專利保護的範圍局限於「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4. 他進一步指出,中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儘管從字面意義上講,中國《專利法》第5條與《TRIPS協定》存在差別,但是在實踐中,在審查專利申請時,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解釋被限定為,「如果中國法律禁止銷售某種專利產品、或禁止銷售以某種已獲專利的方法生產的產品,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5條對該產品的發明或該生產方法的發明拒絕授予專利權」。因此,他總結說,實質上,中國所適用的《專利法》第5條與《TRIPS協定》並沒有區別。儘管如此,中國將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這一規定的執行與《TRIPS協定》第27條第2款完全相符,該款規定:「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並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5. 關於《TRIPS協定》第28條(授予的權利),中國代表表示,基於以下理由,中國的《專利法》已經與《TRIPS協定》的要求完全相符。首先,在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第11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為生產和經營目的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一修改擴大了專利權人的權利範圍,即增加了「禁止進口權」和「專利方法的效力及於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新內容。其次,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對第11條再次進行了修改。引入了一個新規定,即授權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對專利產品或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行許諾銷售。所以,就「專利權人的權利」來說,中國的《專利法》已經完全滿足了《TRIPS協定》的要求。
  6. 根據1992年的修正案,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專利法》為公共利益和從屬專利規定了基於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關於對從屬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專利法》規定後一個發明應在技術上較前一個更為先進。《TRIPS協定》規定,「與第一專利中要求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中要求的發明應包含重要的、具有巨大經濟意義的技術進步」(第31條(1)項(i)目)。由於《TRIPS協定》中的規定更加透明且易於操作,《TRIPS協定》中的有關表述被引入了新的修正案。此外,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所包含的關於頒發強制許可的下列限制條件已被移入新的《專利法》,以使之更具權威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頒發強制許可實施專利的決定在範圍和時間方面應有所限制;當導致此種強制許可的情況不再存在而且不可能再次出現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在審查後可終止強制許可,以上內容已併入《專利法》(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原第68條現已移入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2條)。
  7. 中國代表表示,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後,中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總體上滿足了《TRIPS協定》的要求。但是,中國的規定中一些用詞和表述仍與《TRIPS協定》不同,在有關強制許可的行政法律程序方面,這些規定需要改進。因此,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中,對有關強制許可規定的相應修正和修改主要是在以下兩點:(1)《專利法》第53條由原來的「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改為「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及(2)經適當調整後,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8條關於強制許可時間、範圍和終止的規定併入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2條。在作出上述修改之後,中國《專利法》中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完善。在中國代表看來,這些規定完全符合《TRIPS協定》。他還補充表示,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頒發過任何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8. 一些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代表所引述的專利強制許可方面有關規定的改進。但是,一些成員要求澄清受《專利法》強制許可規定製約的事項。
  9. 對此,中國代表同意,《TRIPS協定》第31條的要求仍未完全包含在中國法律之中,因此將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保證:(1)只有在擬使用者在此種使用之前已經按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努力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方可允許未經權利持有人授權的使用,但在全國處於緊急狀態或在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下、或在公共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並符合第31條(b)項其他規定的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2)在每一種情況下應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報酬,同時考慮授權的經濟價值(第31條(h)項);(3)任何此種使用的授權應主要為供應授權此種使用的成員的國內市場(第31條(f)項);以及(4)如果是半導體技術,則使用的範圍和時間僅限於公共非商業性使用,或用於補救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的限制競爭行為(第31條(c)項)。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0. 關於《TRIPS協定》第32條(撤銷/無效),中國代表表示,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1條和第46條,專利申請人或發明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如對專利覆審委員會關於覆審或無效的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這一修改使中國的《專利法》與《TRIPS協定》關於行政決定接受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
  11. 關於專利權的保護期,中國代表表示,早在1992年,當中國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第45條(第二次修改後改為第42條)即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因此,中國《專利法》在專利權保護期方面早已與《TRIPS協定》第26條和第33條相一致。
  12. 關於《TRIPS協定》第34條(方法專利:舉證責任),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專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修改,目前已與《TRIPS協定》完全一致。修改後的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侵權糾紛與製造新產品的方法專利相關時,製造同樣產品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證明其製造產品所使用的是不同的方法」。

植物新品種保護[編輯]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是1978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的締約國。1997年3月,國務院制定並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從而以與《TRIPS協定》要求相一致的獨特方式對植物新品種提供了保護。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對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新品種享有專有權。未經新品種權利所有人(簡稱「新品種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獲授權新品種的繁育材料,或為商業目的在生產另一新品種的繁育材料中反覆使用獲授權新品種的繁育材料。該條例還規定了非自願許可的條件。新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為,從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是1989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最早的簽字國之一。執行中國在《TRIPS協定》第二部分第6節項下義務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於2001年4月頒布,並將於2001年10月1日生效。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正在加強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的快速發展。該條例規定了對布圖設計的保護,據此,以下行為如未獲權利持有人授權則為非法: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分銷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含此種集成電路的物品,只要該集成電路仍然包含非法複製的布圖設計。例外條款和非自願許可條款與《TRIPS協定》第37條相一致。保護期為10年,自提交註冊申請之日起算,或自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業利用之時起算。此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條約》第2至7條(除第6條第3款外)、第12條和第16條第3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對未披露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試驗數據的要求[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為防止提交中國主管機關以獲得藥品和農業化學物質銷售許可的未披露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和披露而提供的保護表示關注。他們指出,中國的法律雖然似乎禁止政府官員披露信息,但是並未按《TRIPS協定》第39條第3款的要求,包含關於防止不正當商業利用的規定。一些成員要求中國在其法律和法規中明確規定,中國將防止對為獲得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物質的銷售許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規定在數據提交人得到銷售許可之日起至少6年內,除提交此類數據的人以外,任何人未經最初提交數據的人許可,不得以此數據為基礎申請產品的銷售許可。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經營者不得侵犯商業秘密。根據該條,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行為屬於前款所列非法行為的第三方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任何可以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有實用性,並且權利人已對其採取保密措施的、不為公眾知曉的技術信息或商業經營信息。他還表示,《刑法》第219條對商業秘密也有類似定義。
  3.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為遵守《TRIPS協定》第39條第3款,中國將對為申請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品的銷售許可而按要求提交中國主管機關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以防止不正當商業利用,但披露這些數據是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已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該數據受到不正當商業利用的情況除外。這種保護包括,採用並制定法律和法規,以保證自中國政府向數據提供者授予銷售許可之日起至少6年內,除數據提供者外,未經數據提供者允許,任何人不得以該數據為基礎申請產品銷售許可。在此期間,對於任何第二個申請銷售許可的人,只有當其提交自己的數據時方可被授予銷售許可。所有使用新化學成份的藥品或農業化學物質均可受到此種數據保護,無論其是否受專利保護。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控制濫用知識產權的措施[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專利法》中有關於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被濫用的規定。他還表示,《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訂立商標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產品的質量。
  2.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關於控制限制競爭的許可行為或條件的規則與《TRIPS協定》第40條下的義務的一致性表示關注。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立法將遵守這些義務,特別是與其他成員進行磋商的要求。他表示,這些規則將普遍適用於所有知識產權。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執行[編輯]

總體情況[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政府在執行方面仍需作出進一步努力表示關注。他們還指出,中國應加強為所有權利持有人而執行所有知識產權立法框架。中國代表表示,如在中國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自1992年起,根據各自專業人員組成的情況,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主要城市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根據中國的立法,個人和企業將對其所有侵權行為負責,並將承擔民事和/或刑事責任。如任何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則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構成犯罪,直接責任人將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處拘役或罰金。
  2. 一些工作組成員進一步敦促中國保證有關部門積極執法,以明顯減少目前嚴重的盜版和假冒商標現象。採取的行動應當包括關閉製造設施以及市場和零售商店,如果它們因為侵權行為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打擊知識產權盜版的措施一直很嚴厲。在司法方面,各級法院一直注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級行政機關非常注重加強反盜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機關還加強了針對公眾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證中國的法律環境能夠滿足執行《TRIPS協定》的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民事訴訟程序和救濟[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一些使知識產權持有人難以通過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做法表示關注。中國以請求的損害賠償額為基數計算訴訟案件受理費的體制,使提起大規模侵權訴訟的費用變得不必要地昂貴。這些成員還對以侵權人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失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一做法,再加上中國關於要求實際銷售的證據而不考慮存貨和過去的行為而確定利潤水平的規則,往往導致賠償的數額不足以補償權利持有人所受到的損害。
  2. 中國代表表示,《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或法人的作者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科技研究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他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響、賠償損失。他還指出,《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
  3. 中國代表進一步確認,《TRIPS協定》第42條和第43條將根據民事訴訟的司法規則得到有效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 中國代表確認,有關實施細則將被修改,以保證完全符合《TRIPS協定》第45條和第46條的規定,從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所實施的行為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的賠償應當足以補償權利持有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臨時措施[編輯]

  1. 工作組成員指出,《TRIPS協定》要求司法機關應有權責令採取迅速而有效的臨時措施,以(1)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發生,特別是防止分銷或銷售侵權產品,及(2)保存被指控侵權行為的證據。
  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但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授權人民法院在一方正式提起法律訴訟之前採取措施制止侵權。為增強法律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保證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為遵守《TRIPS協定》,中國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引入了關於臨時措施的第61條。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3.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專利法》第61條並沒有完全包括《TRIPS協定》第44條的所有要求表示關注,並認為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持有人是否可以援引類似程序仍不明確。
  4. 中國代表表示,《專利法》第61條將以完全符合《TRIPS協定》第50條第1至4款規定的方式實施。他還表示,《專利法》第61條中的「合理證據」的含義,將通過實施細則澄清為,「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以使司法機關有足夠程度的確定性確信該申請人為權利持有人,且該申請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這種侵害即將發生,並且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防止濫用的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行政程序和救濟[編輯]

  1.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中國大多數知識產權執法是通過行政行為。在這方面,一些成員對中國行政處罰偏輕,同時提起刑事訴訟的門檻較高,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執行變得很困難的狀況表示關注。行政處罰一般僅導致少量罰款和損失侵權存貨。成員們還強調行政機關有必要將更多的案件,包括屢犯和故意的盜版和假冒商標案件,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2. 中國代表表示,《商標法》規定,當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被侵權的權利持有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的權利持有人的損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縣級以上地方機構還可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和利害關係方可以請求專利事務行政主管機關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理。行政主管機關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應當事方的請求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著作權法》規定,版權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對實施侵權行為的任何人處以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3.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大多數知識產權執法行為都導致對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他指出了為加強行政主管機關處罰力度而作出的不斷努力及對知識產權執法的更加重視。中國代表確認,政府將繼續加強執法努力,包括採取更有效的行政處罰措施。有關部門,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版權局,現在有權沒收用來製造假冒和盜版產品的設備和其他侵權證據。這些有關部門將被鼓勵行使查繳和保全如存貨和文件等侵權證據的權力。行政主管機關將有權實施充分的處罰措施,以防止或震懾進一步的侵權行為,並被鼓勵行使該權力。適當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屢犯和故意盜版和假冒的案件,將被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刑法的規定起訴。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特殊邊境措施[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1995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一項關於知識產權邊境執法措施的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該條例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條例,中國海關必須採取措施扣留那些被證明為侵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的進出口貨物。中國海關被授權檢查任何被懷疑侵權的裝運貨物,並在證明屬實的情況下沒收貨物。
  2.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現行的邊境措施與《TRIPS協定》第51條至第60條下的義務的相符性表示關注,特別是關於海關中止放行進入自由流通的規定(第51條)、啟動該程序的證據規則(第52條)、旨在保護被告的保證金要求(第53條)、中止放行的通知規則(第54條)及其期限(第55條)、貨物被錯誤扣押時對進口商進行賠償的規定(第56條)以及關於權利持有人要求檢查被扣押的貨物的機會(第57條)的規定。此外,一些成員還對有關機關依職權的行動及其條件的規定(第58條)的一致性、對侵權貨物提供的救濟(第59條)以及適用於微量進口規則的數量(第60條)表示關注。
  3.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向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提供與《TRIPS協定》(第51條至第60條)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的、有關邊境措施的程序。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刑事程序[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侵犯權利持有人的註冊商標權、專利權、版權或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刑事程序不能被有效地用以打擊盜版和假冒行為表示關注。特別是,提起刑事訴訟的現行適用的金額標準非常高,很少能達到。應降低這種金額標準,以便訴訟能夠有效震懾以後的盜版和假冒行為。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的行政主管機關將建議司法機關作出必要調整,降低金額標準,以解決這些關注。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3. 鑑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性,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全面適用《TRIPS協定》的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六、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編輯]

許可[編輯]

  1. 一些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正在作出的關於增加透明度和向各國政府及服務提供者就包括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在內的與GATS有關的任何事項提供信息的廣泛和全面的承諾。儘管如此,這些成員仍對中國現行服務體制缺乏透明度表示關注,特別是在獲得、延長、換發、拒絕和終止許可證和在中國市場提供服務所需其他批准以及對此類行為(下稱「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的申訴方面。為了與《WTO協定》規定,包括議定書(草案)和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相一致,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本身不應構成市場准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這些成員還認為,自加入時起,中國應該公布(1)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中國已作出具體承諾的服務部門的主管機關的清單,及(2)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
  2. 中國代表確認,將適用第332段關於公布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每一服務部門服務活動的主管機關清單,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將自加入時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中國所有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3. 中國代表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不構成市場准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國在《WTO協定》、議定書(草案)及其具體承諾減讓表項下的承諾,中國代表確認,對於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服務,中國將保證:(a)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在生效前公布;(b)在公布的內容中,中國將列明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中所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的合理時限;(c)申請人不經單獨邀請即可申請許可;(d)收取的任何費用(不應被理解為包括通過拍賣或投標過程所確定的費用)將與處理申請所需行政費用相當;(e)中國的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者根據中國國內法律和法規其申請是否被視為完備,如申請不完備,則應明確使申請完備所需的額外信息,並給予改正不足的機會;(f)對所有申請將迅速作出決定;(g)如申請被終止或被拒絕,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被終止或被拒絕的原因。申請人將有可能自行決定重新提交已解決被終止或被拒絕原因的新的申請;(h)如申請獲得批准,則將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許可或批准將可使申請人在為財政和其他類似行政管理目的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公司註冊後即可開始其商業經營。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規要求,並依照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註冊將在遞交完備文件後的2個月內完成;(i)如中國要求向專業人員發放許可須進行考試,則此類考試將確定在合理的時間間隔進行。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對保持管理者獨立於其所管理的對象問題表示關注。中國代表確認,對於包括在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服務部門,相關管理機關將獨立於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務提供者,且不對其負責,但速遞和鐵路運輸服務除外。對於這些例外的部門,中國將遵守《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的其他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5.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與WTO成員進行磋商並制定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及中國在GATS項下義務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6. 一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世界行為守則》提供了規範無固定地點銷售的堅實的道德基礎。
  7. 對於工作組成員提出的關於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某些術語的問題,中方代表確認如下:(a)"統括保單"指對同一法人位於不同地點的財產和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單。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i)對於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統括保單業務。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項目)的投資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則投資者可向位於投資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點的保險公司購買統括保單。1.保險標的的投資全部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投資者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15%以上。2.部分投資來自國外、部分投資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占國內總投資額的15%以上。對於全部投資取自國外的項目,每個保險公司均可以統括保單的形式提供保險。(ii)對於涵蓋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險標的的統括保單。對於位於不同地點、由同一法人擁有的保險標的(不包括金融、鐵路和郵電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可出具統括保單。1.  出於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組成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2.如保險標的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於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於該城市內。(b)大型商業險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任何大型商業企業承擔的保險風險:加入時,年保費總收入超過8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加入1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6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加入2年後,年保費總收入超過40萬元人民幣且投資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c)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法定保險僅限於下列具體類別,且不再增加其他險種或產品: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公共汽車和其他商業運工具駕駛員和運營者責任險。(d)中國代表確認,對「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險」定義的任何變更將與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及中國在GATS項下的義務相一致,以便逐步開放對這些服務部門的准入。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8. 工作組成員歡迎中國承諾允許保險公司在符合逐步取消地域限制的情況下設立內部分支機構。一些成員指出,中國根據GATS第16條和第17條在減讓表中列出了作為限制條件的外國保險公司申請在中國提供服務方面必須滿足的資格條件。這些資格條件與在一WTO成員境內的最短設立時間、總資產額以及在中國維持代表處等有關。這些資格條件不應適用於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授權的外國保險公司。中國代表確認,對於申請獲得進入中國市場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不適用於已在中國設立的、尋求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他還確認,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且中國將在此基礎上、並在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括最惠國待遇規定的情況下,據此允許設立內部分支機構。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合資夥伴的選擇[編輯]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被允許與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合營的中國公司設置條件的現行做法表示關注。這些成員表示,這種做法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配額,因為符合這些條件的潛在合資夥伴的數量可能是有限的。中國代表確認,外國服務提供者將能夠與自己選擇的任何中國實體進行合營,包括合資企業經營行業以外的中國實體,只要該中國合資夥伴是在中國合法設立的。此種合資企業應在與國內企業相同的基礎上,滿足審慎要求和具體部門要求,這些要求必須是可以公開獲得的。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股權的調整[編輯]

中國代表確認,已設立的合資企業的中外合資夥伴將可以討論修改他們各自在合資企業中的參股水平,並在雙方達成協議且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下,實施該項修改。中國代表確認,如此種協議符合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的相關股權承諾,則將獲得批准。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保險部門中設立商業機構的以往經驗要求[編輯]

中國代表確認,如新實體繼續提供保險服務,則一保險公司的合併、分拆、改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變更不會影響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包含的以往經驗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檢驗服務[編輯]

對於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不再保留具有對外國和合資商品檢驗機構的經營構成壁壘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市場調查[編輯]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市場調查活動表示關注。對於工作組成員在這方面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對市場調查服務的預先批准要求,這種市場調查服務被定義為旨在獲得關於一組織的產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在中國註冊的從事此類服務的市場調查公司,只需將調查方案和問卷表格向省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備案。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法律服務[編輯]

對於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澄清,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列「中國執業律師」指獲得律師資格證書、持有中國執業許可並在一中國律師事務所註冊執業的中國公民。

少數股持有者的權利[編輯]

對於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代表確認,儘管中國在一些部門限制了其市場准入承諾,只允許外國人持有少數股權,但是少數股持有者可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措施行使其在投資中的權利。此外,WTO成員可訴諸WTO爭端解決以保證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的所有承諾得到實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具體承諾減讓表[編輯]

載入議定書(草案)附件9的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包含中國在服務貿易方面的市場准入承諾。

七、其他問題[編輯]

通知[編輯]

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向所獲授權涵蓋通知主題的WTO機構提交議定書(草案)和工作組報告書所要求的通知。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與議定書(草案)第18條第1款和附件1A相一致的情況下,向這些機構提交其通知。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特殊貿易安排[編輯]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與第三國和單獨關稅區的一些特殊貿易安排,包括易貨貿易安排,表示特別關注,這些成員認為這些安排不符合WTO要求。對此,中國代表憶及中國在議定書(草案)第4條中所作承諾。

透明度[編輯]

  1. 一些成員對適用於《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所涵蓋事項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缺乏透明度表示關注。特別是,一些成員指出,在找到和獲得各部委以及各省和其他地方主管機關的法規或採取的其他措施的副本方面存在困難。法規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特別是地方各級主管機關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至關重要,因為這些主管機關經常對中央政府更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如何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並經常在不同管轄範圍內出現差異。這些成員強調需要及時收到此種信息,以便政府和貿易商能夠為符合此類規定作好準備,並可在實施和執行此類措施方面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些成員強調此種提前公布對於增加安全和可預測的貿易關係的重要性。這些成員注意到,國際互聯網和其他手段的發展保證了所有各級政府機關的信息可以匯集一處,並可以容易獲得。創立和維持單一和權威性的刊物和諮詢點將大大便利信息傳播,並有助於促進遵守。
  2. 對此,中國代表指出,中國政府定期出版提供中國外貿體制信息的刊物,如外經貿部出版的《對外經濟貿易年鑑》和《外經貿部文告》;國家統計局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鑑》;海關總署編輯和出版的《中國海關統計》(季刊)。有關對外貿易的中國法律和國務院法規以及各部委的規章均對外公布。此類法律、法規和規章可在《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外經貿部文告》中獲得。有關對外貿易的行政法規和指令還在外經貿部的政府網站(http://www.moftec.gov.cn)和出版物上公布。
  3. 他進一步指出,不存在影響進出口的外匯限制。有關外匯措施的信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並可在該局網站(http://www.safe.gov.cn)和通過新聞媒體獲得。
  4. 中國代表指出,關於進出口管理的信息將在《國際商報》和《外經貿部文告》上公布。
  5. 他還指出,中國的海關法規、進出口關稅稅率和海關程序均在《國務院公報》和新聞媒體上公布,應請求可獲得。關於關稅稅率實施、完稅價格和關稅的確定、退還和關稅的收回的程序以及減免稅的有關程序也予以公布。海關還每月公布以協調稅制8位稅目為基礎的按照原產地和最終目的地計算的海關統計。
  6. 中國代表指出,中國與其貿易夥伴之間締結的任何雙邊貿易協定以及這些協定項下的換貨議定書(草案)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匯編》中公布。他還指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名錄》和《中國外貿公司和組織》是兩份介紹中國外貿公司和其他從事外貿的企業的出版物。
  7. 中國代表表示,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8. 中國代表確認,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公布將包括生效日期。還將包括受到一特定措施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按適當的稅號和CPC分類確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9.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按照適當的分類和服務(如相關),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負責授權、批准或管理服務活動的所有機構的名單,包括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無論通過發放許可還是其他批准形式。獲得此類許可證或批准的程序和條件也應公布。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0. 中國代表確認,《WTO協定》或議定書(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均不得作為保密信息而拒絕提供,但議定書(草案)第2條(C)節所確定的原因除外,或除非該信息的披露將明顯損害一公私企業合法商業利益。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1. 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使WTO成員獲得譯成一種或多種WTO正式語文的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並將盡最大可能在實施或執行前,但無論如何不遲於實施或執行後90天使WTO成員可獲得這些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2. 工作組成員還要求中國設立一諮詢點,在其中可獲得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及其他措施的信息。
  13. 中國代表確認,將設立或指定一個或多個諮詢點,在諮詢點中可獲得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並將向WTO通知任何諮詢點及其職責。該信息應包括負責實施一特定措施的國家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包括聯絡點)的名稱。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政府採購[編輯]

  1. 中國代表表示,為了促進中國的政府採購制度,財政部於1998年4月頒布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是根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基本精神,依據聯合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的有關規定,並參考部分WTO成員的政府採購法律和法規制定的。其中規定的有關政府採購的政策和程序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中國在進行政府採購時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則。目前,中國正在制定《政府採購法》。
  2. 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成為GPA的參加方,在加入GPA之前,中國應以透明和非歧視的方式進行所有政府採購。這些成員指出,中國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共實體將不從事政府採購,因此管理這些實體採購做法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將完全遵守WTO的要求。
  3.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有意成為GPA的參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級所有政府實體,以及專門從事商業活動以外的公共實體,將以透明的方式從事其採購,並按照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與採購的平等機會,即:如一項採購向外國供應商開放,則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加該項採購的平等機會(例如,通過招標程序)。此類實體的採購將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眾可獲得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行政決定以及程序(包括標準合同條款)的約束。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4. 注意到中國有意成為GPA參加方,一些工作組成員表示,中國應自加入時起成為GPA觀察員,並應在加入後2年內通過提交附錄1出價,開始加入該協定的談判。
  5. 中國代表答覆表示,中國將自加入時起成為GPA觀察員,並將儘快通過提交附錄1出價,開始加入該協定的談判。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八、結論[編輯]

  1. 工作組注意到本報告書所反映的中國關於其外貿制度的說明和聲明。工作組注意到中國就某些具體事項所作承諾,並注意到這些承諾已併入議定書(草案)第1條第2款。
  2. 在對中國外貿制度進行審查之後,並根據中國所作說明、承諾和減讓,工作組得出結論,應邀請中國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加入該協定。為此,工作組制定了本報告書附錄所載決定(草案)和議定書(草案),並注意到議定書(草案)所附中國貨物貿易減讓和承諾表(WT/ACC/CHN/49/Add.1號文件)及服務貿易減讓和承諾表(WT/ACC/CHN/49/Add.2號文件)。建議總理事會在通過本報告書時通過這些文件。待決定(草案)獲得通過後,議定書(草案)將開放供中國接受,中國接受該議定書(草案)後第30天即成為WTO成員。工作組因此同意已完成關於中國加入《WTO協定》談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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