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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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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氣發〔2018〕117號
2018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氣象局
氣象局網站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

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氣發〔2018〕117號

各省(區、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辦公室、減災司、預報司、觀測司、科技司、計財司、人事司、法規司:

為加強氣象信息系統的統籌規劃、有序建設和集約化運行,強化數據資源的整合共享,中國氣象局組織編制了《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管理辦法》。經2018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18年12月21日

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信息系統的統籌規劃、有序建設和集約化運行,強化數據資源的整合共享,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和氣象部門建設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信息系統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資、全國和省內統一布局的用於氣象觀測、預報、服務領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它對全國或全省氣象業務流程、政務管理有重要影響的信息系統。

第三條 氣象信息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集約高效、充分共享、安全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省級氣象信息系統的集約化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氣象信息系統的集約化由氣象信息業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各信息系統的主管職能機構和計劃財務管理機構協管,氣象信息業務單位進行技術評估,建設單位具體負責。

第六條 預報與網絡司負責組織制定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標準。預報與網絡司和省級氣象信息業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信息系統集約化監督檢查、考核及評估。

第七條 辦公室、減災司、預報司、觀測司、科技司、計財司、人事司、法規司和省級對應的氣象信息系統主管職能機構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項目申報、驗收、業務准入等環節的集約化情況把關;負責其職責範圍內信息系統的集約化情況監督檢查,並協助做好集約化情況評估。

第八條 計財司和省級計劃財務管理機構負責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申報環節的集約化要件審查,未包含集約化評估報告或未通過集約化評估的,不予立項。

第九條 國家氣象信息中心牽頭制定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標準規範。國家氣象信息中心和省級氣象信息業務單位負責組織由各主要業務單位專家參加的集約化評估專家組(簡稱專家組),負責制定集約化評估實施細則,在氣象信息系統項目的申報、業務驗收等環節進行集約化技術評估,出具集約化評估報告;負責氣象信息系統集中監視,根據運行情況開展集約化情況評估,負責編制評估報告。負責保障集約化的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和氣象大數據云平台的穩定可靠運行,滿足各氣象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控、數據訪問和資源存儲需求。

第十條 國家級和省級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集約化要求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簡稱可研報告)編制,提交集約化評估,依據集約化評估報告修改完善項目可研報告的技術方案設計,嚴格按照項目可研報告批覆要求開展項目建設,項目驗收時配合開展集約化評估;配合氣象信息業務單位,做好集約化運行監控及信息系統集約化情況檢查、考核和評估。國家氣象衛星中心負責衛星相關信息系統的集約化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照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集約化標準規範獨立開展集約化評估。集約化評估實施專家迴避制度,即項目由非建設單位專家評估。評估專家獨立提供評估意見,對本人評估意見負責。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中,按集約化要求統一設計信息系統運行所需的硬件、系統軟件等內容,硬件系統的技術性能和參考選型應符合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技術規範,數據環境應統一使用氣象大數據云平台。建設單位向信息業務單位提出集約化評估申請,並取得集約化評估報告作為項目申報的必需材料。

第十三條 信息業務單位組織專家組評估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集約化情況,評估重點包括硬件集約化、數據集約化、流程集約化、平台集約化和監控集約化等情況。要求氣象信息系統硬件設備統一納入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數據融入氣象大數據云平台,並納入氣象綜合業務實時監控系統統一監控。

第十四條 專家組出具集約化評估報告,提出通過、修改完善後再審和不予通過等後續處理意見。集約化評估報告由信息業務單位蓋章後返回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對需修改完善後再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集約化評估報告修改完善後送信息業務單位覆審。專家組提出通過或不予通過集約化評估等處理意見,形成集約化評估報告終稿,集約化評估報告由信息業務單位蓋章後返回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計劃財務管理機構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結合集約化評估報告,執行相關審批程序。建設單位未提交集約化評估報告的,退回補充。對主體符合但存在個別部分不符合集約化標準的建設項目,符合部分予以立項。

第十七條 各省(區、市)氣象局使用非中央投資開展的氣象信息系統建設,按地方和中國氣象局集約化管理要求,統籌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運行的氣象信息系統,應通過建設項目改造升級,實現集約化運行。

第四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可研報告實施。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參照申報程序對變更內容進行集約化評估。

第二十條 信息業務單位應主動配合各單位開展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協助建設單位開展集約化信息系統基礎設施安裝部署,並將其納入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統一管理;通過大數據云平台為建設單位業務系統提供數據存儲、訪問、分析加工等服務。負責氣象綜合業務實時監控系統統一監控,協助建設單位優化流程。

第二十一條 信息業務管理機構和氣象信息系統主管職能機構通過階段檢查等手段,加強氣象信息系統建設中的集約化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

第二十二條 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業務驗收前,建設單位將驗收文檔提交信息業務單位開展集約化驗收評估。信息業務單位組織專家組,重點評估建成的氣象信息系統集約化方面與可研報告設計的符合程度,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等意見,出具集約化驗收評估報告並報信息業務管理機構和氣象信息系統的主管職能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集約化驗收評估報告是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業務驗收必須的文檔。只有結論為「符合」的氣象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才能進行業務驗收。

第二十四條 集約化驗收評估報告中提出集約化方面與設計存在重大不符合內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設計內容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建設單位重新提交集約化驗收評估,直到結論為「符合」。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通過業務驗收的氣象信息系統基於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和大數據云平台運行,硬件和數據資源由信息業務單位統一管理、集中維護,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按「誰安裝,誰負責」的原則由安裝單位管理維護,存儲在大數據云平台內的數據其知識產權歸屬於相應用戶單位。用戶單位須協助信息業務單位按相關數據政策通過大數據云平台統一的接口和流程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六條 信息業務單位根據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資源使用情況,在滿足氣象信息系統運行需求的前提下,對資源進行統籌分配和調度,提高信息基礎設施資源的整體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配合信息業務單位,將氣象信息系統運行情況納入綜合業務實時監控系統統一監視。

第六章 資源使用統計與效益評估

第二十八條 信息業務單位對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和大數據云平台進行統一監控、實時統計分析,並於每月5日前形成資源使用情況月報通過氣象業務內網發布。國家氣象信息中心於每年1月15日前,發布全國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和大數據云平台使用情況年度統計報告,省級信息業務單位配合。

第二十九條 國家氣象信息中心對信息基礎設施雲平台和大數據云平台資源使用與業務支撐情況、集約化建設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編制全國集約化建設效益評估報告,每年2月底前報預報與網絡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區、市)氣象局、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預報與網絡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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