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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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氣辦發〔2018〕12號
2018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氣象局辦公室
氣象局網站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氣辦發〔2018〕12號

各省(區、市)氣象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建立公職律師制度,規範公職律師工作,中國氣象局制定了《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

2018年5月28日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發展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工作,加強氣象部門法律人才培養和使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氣象法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和中國氣象局貫徹落實《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是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在中國氣象局和省(區、市)氣象局從事法律工作、為所在氣象局提供法律服務的在職公務員。

第三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應當通過執業活動,促進氣象部門依法決策、規範執法、嚴格監督,有效防範法律風險,推動法律正確實施。

第四條 中國氣象局公職律師辦公室負責公職律師日常業務管理,具體職責由政策法規司承擔。

中國氣象局公職律師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起草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管理制度;

(二)協調、指導、督促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工作;

(三)統籌氣象部門公職律師研究重要法律問題、處理複雜法律事務;

(四)組織實施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工作交流;

(五)負責公職律師執業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部門、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資質管理、業務指導、行業自律等工作;

(七)承擔中國氣象局規定的其他工作。

各省(區、市)氣象局法規處歸口管理所在單位公職律師工作。

第2章​ 任職條件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基本任職條件:

(一)氣象部門正式公務員,且專門從事法律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四)氣象或者法律工作經歷累計不少於兩年(含試用期);

(五)每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省(區、市)氣象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適當調整上述條件。

第六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享有《律師法》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辯護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氣象部門、司法部門、律師協會等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四)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五)按照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二)自覺接受執業管理、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管理;

(三)勤勉盡責執業;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五)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證書申請及管理

第八條 中國氣象局機關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經所在部門同意,向公職律師辦公室提出公職律師證書申請,並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區、市)氣象局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經所在氣象局同意,報請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批。

省(區、市)氣象局應當及時向中國氣象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報送公職律師人員名單。

第十條 證書申請程序及證書管理按照發證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公職律師名單通過氣象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會公開,並且及時予以更新。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公職律師在做好本職工作基礎上,應當為所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主要包括:

(一)為所在單位工作決策和重大事務處理進行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二)為所在單位提供與工作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研究具體法律問題,辦理具體法律事務;

(三)參與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四)接受所在單位委託,參加調解、和解、複議、訴訟、仲裁、行政賠償等法律活動;

(五)公職律師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公職律師辦公室可以統籌使用本系統公職律師,為研究重要法律問題、處理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氣象部門召開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以及其他會議,作出有關決策或者處理有關事務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可以安排公職律師參加或者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公職律師對外進行執業活動,應當出示公職律師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公函。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製作工作記錄,妥善保管有關材料。

公職律師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及時製作業務辦結情況說明,並將有關材料編製成冊、立卷歸檔,向公職律師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接受服務的單位不配合的,公職律師可以向公職律師辦公室報告。經公職律師辦公室同意,公職律師可以暫停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接受服務的單位存在故意隱瞞、歪曲重要事實,或者提出嚴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給執業活動造成較大風險的,公職律師有權停止提供服務,同時向公職律師辦公室報告並充分說明。

第五章 執業檔案及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中國氣象局機關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

省(區、市)氣象局公職律師的考核根據當地司法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建立中國氣象局機關公職律師執業檔案,相關材料按類別歸入人事檔案。

執業檔案資料包括:

(一)公職律師證書申請材料;

(二)公職律師證書複印件;

(三)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及結果;

(四)中國氣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區、市)氣象局公職律師執業檔案根據各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六章 執業保障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應當為公職律師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氣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公職律師加入律師協會、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參加律師、參與培訓交流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第二十三條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公職律師的培養鍛煉,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業務和工作紀律培訓。

第二十四條 氣象部門應當對勤勉盡責、業績突出的優秀公職律師,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以及幹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勵。

第七章 執業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職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由委託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職律師嚴重不負責任,對危害後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職律師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範等行為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暫停其法律服務工作,提請公職律師所在單位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部門、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氣象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在省(區、市)氣象局的指導下建立公職律師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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