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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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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 (2006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
——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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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稱審計準則)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確立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明確註冊會計師為實現總體目標而需要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以及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承擔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審計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第二章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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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是指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通常是指項目合伙人或項目組其他成員,有時也指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當審計準則明確指出應由項目合伙人遵守的規定或承擔的責任時,使用「項目合伙人」而非「註冊會計師」的稱謂。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依據某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被審計單位歷史財務信息作出的結構性表述,包括相關附註,旨在反映某一時點的經濟資源或義務或者某一時期經濟資源或義務的變化。相關附註通常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財務報表通常是指整套財務報表,有時也指單一財務報表。整套財務報表的構成應當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確定。

第五條 歷史財務信息,是指以財務術語表述的某一特定實體的信息,這些信息主要來自特定實體的會計系統,反映了過去一段時間內發生的經濟事項,或者過去某一時點的經濟狀況或情況。

第六條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指法律法規要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或者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就被審計單位性質和財務報表目標而言,採用的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分為通用目的編制基礎和特殊目的編制基礎。

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是指旨在滿足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主要是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特殊目的編制基礎,是指旨在滿足財務報表特定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包括計稅核算基礎、監管機構的報告要求和合同的約定等。

第七條 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在某些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層成員,如治理層中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或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兼經理)。

第八條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監督財務報告過程。在某些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可能包括管理層,如治理層中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或業主兼經理。

第九條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責任相關的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以下簡稱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並理解其應當承擔下列責任,這些責任構成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一)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如適用);

(二)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三)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允許註冊會計師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許註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條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之間存在的差異。錯報可能是由於錯誤或舞弊導致的。

當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時,錯報還包括根據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為使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實現公允反映,需要對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調整。

第十一條 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註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並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條 合理保證,是指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提供的一種高度但非絕對的保證。

第十三條 審計風險,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第十四條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分為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兩部分組成。

固有風險,是指在考慮相關的內部控制之前,某類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易於發生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風險,是指某類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某一認定發生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但沒有被內部控制及時防止或發現並糾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條 檢查風險,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註冊會計師為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實施程序後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風險。

第十六條 職業判斷,是指在審計準則、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職業道德要求的框架下,註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知識、技能和經驗,作出適合審計業務具體情況、有根據的行動決策。

第十七條 職業懷疑,是指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一種態度,包括採取質疑的思維方式,對可能表明由於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跡象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

第三章 財務報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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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這一目的可以通過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製發表審計意見得以實現。就大多數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而言,註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審計意見。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形成這樣的意見。

第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編制的。審計準則不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設定責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規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責任作出的規定。

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構成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財務報表審計並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以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合理保證是一種高水平保證。當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時,就獲取了合理保證。

由於審計存在固有限制,註冊會計師據以得出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的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因此,審計只能提供合理保證,不能提供絕對保證。

第二十一條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及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和未更正的錯報(如有)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預期某一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通常被認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決於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或性質的判斷,或同時受到兩者的影響,並受到註冊會計師對於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響。

註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因此沒有責任發現對財務報表整體影響並不重大的錯報。

第二十二條 審計準則旨在規範和指導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要求註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運用職業判斷和保持職業懷疑。

需要運用職業判斷並保持職業懷疑的重要審計環節主要包括:

(一)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二)通過對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針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根據從獲取的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結論,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形式取決於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註冊會計師還可能就審計中出現的事項,負有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溝通和向其報告的責任。

第四章 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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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是:

(一)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製發表審計意見;

(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六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不能獲取合理保證,並且在審計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也不足以實現向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報告的目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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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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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關獨立性的要求。

第二節 職業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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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三節 職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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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四節 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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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為了獲取合理保證,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五節 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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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如果某項審計準則有效且所適用的情形存在,則該項審計準則與審計工作相關。

第三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掌握審計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內容,以理解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並恰當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條 除非註冊會計師已經遵守本準則以及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其他所有審計準則,否則,註冊會計師不得在審計報告中聲稱遵守了審計準則。

第三十四條 為了實現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在運用規定的目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認真考慮各項審計準則之間的相互關係,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為了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

(二)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五條 除非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審計準則的所有要求:

(一)某項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與具體審計工作不相關;

(二)由於審計準則的某項要求存在適用條件,而該條件並不存在,導致該項要求不適用。

第三十六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只有當相關要求的內容是實施某項特定審計程序,而該程序無法在具體審計環境下有效地實現要的目的時,註冊會計師才能偏離該項要求。

第三十七條 如果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是否使其不能實現總體目標。如果不能實現總體目標,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構成重大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予以記錄。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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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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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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