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 ——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應對措施,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二條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於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實質性程序包括下列兩類程序:
(一)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
(二)實質性分析程序。
第三條 控制測試,是指用於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通過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總體應對措施
[編輯]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第二節 進一步審計程序
[編輯]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第七條 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考慮形成某類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
(二)評估的風險越高,需要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形成某類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依據包括:
(一)因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具體特徵而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即固有風險);
(二)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相關控制(即控制風險),從而要求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即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節 控制測試
[編輯]第八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並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九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對控制有效性的信賴程度越高,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將詢問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二)確定擬測試的控制是否依賴其他控制(間接控制)。如果依賴其他控制,確定是否有必要獲取支持這些間接控制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應當包括:
(一)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二)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三)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測試其擬信賴的特定時點或整個期間的控制,為預期信賴程度提供恰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獲取這些控制在剩餘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二)確定針對剩餘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環境、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評估過程;
(二)控制特徵(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產生的風險;
(三)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審計中發現的控制運行偏差的性質和程度,以及是否發生對控制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動;
(五)是否存在由於環境發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六)重大錯報風險和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第十四條 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獲取這些控制在以前審計後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確定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計持續相關。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詢問並結合觀察或檢查程序,獲取這些控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以確認對這些控制的了解,並根據下列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一)如果已發生變化,且這些變化對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持續相關性產生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二)如果未發生變化,註冊會計師應當每三年至少對控制測試一次,並且在每年審計中測試部分控制,以避免將所有擬信賴控制的測試集中於某一年,而在之後的兩年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第十五條 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並擬信賴針對該風險實施的控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在評價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的錯報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運行。但通過實質性程序未發現錯報,並不能證明與所測試認定相關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條 如果發現擬信賴的控制出現偏差,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專門查詢以了解這些偏差及其潛在後果,並確定:
(一)已實施的控制測試是否為信賴這些控制提供了適當的基礎;
(二)是否有必要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
(三)是否需要針對潛在的錯報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四節 實質性程序
[編輯]第十八條 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將函證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與財務報表編制完成階段相關的審計程序:
(一)將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進行核對或調節;
(二)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作出的重大會計分錄和其他調整。
第二十一條 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測試。
[編輯]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餘期間實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一)結合對剩餘期間實施的控制測試,實施實質性程序;
(二)如果認為對剩餘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是充分的,僅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期中檢查出註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未預期到的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針對剩餘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第五節 列報與披露的恰當性
[編輯]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與相關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第六節 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編輯]第二十五條 在得出總體結論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在形成審計意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審計證據,無論該證據與財務報表認定相互印證還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條 如果對重大的財務報表認定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儘可能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
如果仍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第七節 審計工作底稿
[編輯]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總體應對措施,以及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之間的聯繫;
(三)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結果,包括在結果不明顯時得出的結論。
第二十九條 如果擬利用在以前審計中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信賴這些控制的理由和結論。
第三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能夠證明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是一致的或調節相符的。
[編輯]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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