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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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41號
——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服務時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涉及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足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針對這些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本準則是對註冊會計師如何應用這些準則的進一步擴展。

第三條 許多被審計單位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範圍很廣,從按照被審計單位的指令執行特定任務,到整體替代被審計單位部分業務單元或職能。服務機構提供的很多服務構成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並非所有這些服務都與審計相關。

第四條 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和對服務的控制,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包括相關業務流程)的一部分,則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服務機構的多數控制可能與財務報告相關,也可能有其他控制(如與資產保護相關的控制)與審計相關。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影響到下列任何一項,則該服務被視為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包括相關業務流程)的一部分:

(一)在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過程中,對財務報表重大的各類交易;

(二)在信息技術和人工系統中,被審計單位的交易生成、記錄、處理、必要的更正、結轉至總賬以及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記錄、處理和報告(包括糾正不正確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結轉至總賬)被審計單位交易的會計記錄(電子或人工形式)、支持性信息和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賬戶;

(四)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如何獲取除交易以外的對財務報表重大的事項和情況;

(五)用於編制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包括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和披露)的財務報告過程;

(六)與會計分錄相關的控制,這些分錄包括用以記錄非經常性的、異常的交易或調整的非標準會計分錄。

第五條 對於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註冊會計師擬執行工作的性質和範圍,取決於服務的性質、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以及與審計的相關性。

第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某一金融機構開設賬戶,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僅限於按照被審計單位的特別授權在該賬戶下處理交易(如銀行對支票賬戶交易的處理或證券經紀機構對證券交易的處理),則本準則不適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擁有其他實體(如合夥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合資公司)的所有權經濟利益,並且這些實體對所有權經濟利益進行會計核算和向所有者報告,本準則不適用於對被審計單位因擁有這些實體所有權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交易的審計。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七條 服務機構,是指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並且其服務構成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組成部分的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機構的分部)。

第八條 使用服務機構的被審計單位,在本準則中簡稱被審計單位,是指使用服務機構且正在接受財務報表審計的實體。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在本準則中簡稱註冊會計師,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的註冊會計師。

第十條 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是指接受服務機構委託,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出具鑑證報告的註冊會計師。

第十一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和設計出具的報告(本準則中稱為第一類報告),內容包括:

(一)由服務機構管理層對服務機構系統、控制目標以及在特定日期已得到設計和執行的相關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證),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以及控制的設計對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發表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出具的報告(本準則中稱為第二類報告),內容包括:

(一)由服務機構管理層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務機構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控制的設計和執行,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控制在特定期間運行的有效性;

(二)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證),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控制的設計對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以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針對控制測試及其結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的系統,是指為了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報告所涵蓋的服務而由服務機構設計、執行和維護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指服務機構在設計服務時假定將由被審計單位實施的控制。如果這些控制對實現控制目標是必要的,則應當在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分包服務機構,是指服務機構為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而使用的另一個服務機構,其提供的服務是服務機構應提供服務的一部分,且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十六條 當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時,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及其對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影響,以足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二)針對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編輯]

第十七條 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在經營中如何利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以及該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包括由此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產生的影響;

(二)由服務機構處理的交易、受服務機構影響的賬戶或財務報告過程的性質和重要性;

(三)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程度;

(四)被審計單位與服務機構關係的性質,包括服務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就提供服務訂立的相關合同條款。

第十八條 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與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的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這些控制包括應用於服務機構所處理的交易的控制。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及其對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影響,以作為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第二十條 如果不能從被審計單位獲得充分的了解,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獲取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

(二)通過被審計單位聯繫服務機構,以獲取特定信息;

(三)訪問服務機構,並實施可以獲取有關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四)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實施可以獲取有關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當確定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提供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信:

(一)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並獨立於服務機構;

(二)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所依據的標準是適當的。

第二十二條 如果擬利用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作為審計證據,以支持對服務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情況的了解,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評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和設計所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是否適用於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二)對了解與審計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而言,評價報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

(三)確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如果相關,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了此類控制。

第二節 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編輯]

第二十三條 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確定是否能夠從被審計單位保存的記錄中獲取有關財務報表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如果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則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實施這些程序。

第二十四條 如果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服務機構的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以獲取有關這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一)獲取第二類報告(如可行);

(二)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實施適當測試;

(三)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實施測試。

第二十五條 如果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利用第二類報告作為服務機構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下列程序,確定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報告是否能夠提供有關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一)評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所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是否適用於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二)確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如果相關,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了此類控制,如是,測試其運行有效性;

(三)評價控制測試的涵蓋期間和自實施控制測試以來的時間間隔的適當性;

(四)評價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報告中所述的、由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實施的控制測試及其結果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認定相關並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註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擬利用的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不涵蓋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而這些服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針對這些由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確定服務機構是否曾經向被審計單位報告,或被審計單位是否以其他方式獲知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未更正錯報。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些事項如何影響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並評價對得出的結論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節 審計報告[編輯]

第二十八條 針對服務機構提供的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服務,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提及,審計報告應當指出這種提及並不減輕註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如果提及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的工作與理解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相關,審計報告應當指出,這種提及並不減輕註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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