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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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
——函證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的規定使用函證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訴訟和索賠事項實施詢問程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規定了有關訴訟和索賠的審計程序。

第三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規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

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一般原則包括:

(一)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二)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三)以文件記錄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通常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以函證方式直接從被詢證者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被審計單位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第四條 下列審計準則明確了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性:

(一)《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和披露,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將函證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定,評估的風險越高,需要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為此,註冊會計師可以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或者獲取更相關、更可靠的審計證據,或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例如,註冊會計師更加重視直接從第三方獲取審計證據,或從不同的獨立來源獲取相互印證的審計證據。實施函證程序,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獲取可靠性高的審計證據,以應對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特別風險。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規定,針對由於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

報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更多的相互印證的信息。

(四)《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規定,通過函證等方式從獨立來源獲取的相互印證的信息,可以提高註冊會計師從會計記錄或管理層書面聲明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保證水平。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五條 函證(即外部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覆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覆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第六條 積極式函證,是指要求被詢證者直接向註冊會計師回復,表明是否同意詢證函所列示的信息,或填列所要求的信息的一種詢證方式。

第七條 消極式函證,是指要求被詢證者只有在不同意詢證函所列示的信息時才直接向註冊會計師回復的一種詢證方式。

第八條 未回函,是指被詢證者對積極式詢證函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完整,或詢證函因未被送達而退回。

第九條 不符事項,是指被詢證者提供的信息與詢證函要求確認的信息不一致,或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信息不一致。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十條 在使用函證程序時,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設計和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函證程序[編輯]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認定層次的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在作出決策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以及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如何將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註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當實施函證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

(二)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

(三)設計詢證函,包括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詢證者直接向註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發出詢證函並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第二節 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編輯]

第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詢問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的原因,並就其原因的正當性及合理性收集審計證據;

(二)評價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對評估的相關重大錯報風險(包括舞弊風險),以及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的影響;

(三)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十六條 如果認為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的原因不合理,或實施替代程序無法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與治理層進行溝通。註冊會計師還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三節 實施函證程序的結果[編輯]

第十七條 如果存在對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產生疑慮的因素,註冊會計師應當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詢證函回函不可靠,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對評估的相關重大錯報風險(包括舞弊風險),以及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的影響。

第十九條 在未回函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註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第四節 消極式函證[編輯]

第二十二條 消極式函證比積極式函證提供的審計證據的說服力低。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註冊會計師不得將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實質性程序,以應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一)註冊會計師將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並已就與認定相關的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需要實施消極式函證程序的總體由大量小額、同質的賬戶餘額、交易或事項構成;

(三)預期不符事項的發生率很低;

(四)沒有跡象表明接收詢證函的人員或機構不認真對待函證。

第五節 評價獲取的審計證據[編輯]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實施函證程序的結果是否提供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或是否有必要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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