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 ——分析程序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將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即實質性分析程序),以及在臨近審計結束時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以有助於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除本準則以外,其他審計準則也對註冊會計師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規定了註冊會計師將分析程序用作風險評估程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定了註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這些程序可能包括實質性分析程序。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時,還需要遵守這些準則的規定。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三條 分析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在必要時對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係進行調查。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在臨近審計結束時,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幫助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實質性分析程序
[編輯]第五條 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無論單獨使用或與細節測試結合使用,註冊會計師都應當:
(一)考慮針對所涉及認定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實施的細節測試(如有),確定特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這些認定的適用性;
(二)考慮可獲得信息的來源、可比性、性質和相關性以及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評價在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使用數據的可靠性;
(三)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並評價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以識別重大錯報(包括單項重大的錯報和單項雖不重大但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的錯報);
(四)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且無需按本準則第七條的要求作進一步調查的差異額。
第二節 有助於形成總體結論的分析程序
[編輯]第六條 在臨近審計結束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幫助其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節 調查分析程序的結果
[編輯]第七條 如果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實施分析程序,識別出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的波動或關係,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下列措施調查這些差異:
(一)詢問管理層,並針對管理層的答覆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八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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