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2006年)
← |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會計估計的審計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會計估計的審計,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本準則不適用於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估計,與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相應概念一致。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應當對其作出的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估計負責。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評價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五條 會計估計通常是被審計單位在不確定情況下作出的,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確定會計估計的重大錯報風險是否屬於特別風險。
第二章 針對會計估計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
[編輯]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特定環境下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並在必要時是否得以充分披露。
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包括對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相關控制活動,下同)的了解,有助於識別和評估會計估計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七條 在審計會計估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審計程序:
(一)覆核和測試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
(二)運用獨立估計與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
(三)覆核能夠證實會計估計合理性的期後事項。
第三章 覆核和測試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
[編輯]第八條 在覆核和測試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下列步驟實施審計程序:
(一)評價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考慮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
(二)測試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
(三)如有可能,將以前期間作出的會計估計與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
(四)考慮管理層對會計估計的批准程序。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會計估計依據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相關性。
當利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核對該信息是否與會計信息系統處理的數據相一致。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與會計估計相關的審計證據。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對收集的數據進行恰當的分析,並將其作為確定會計估計的合理基礎。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在作出會計估計時使用的主要假設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在評價特定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根據以前期間的實際結果,判斷這些假設是否合理;
(二)這些假設是否與其他會計估計依據的假設一致;
(三)這些假設是否與管理層合理可行的計劃一致。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主觀的、容易引起重大錯報的或對情況變化敏感的假設。
第十四條 對於涉及特殊技術的複雜會計估計過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了解的被審計單位以前期間的財務成果、所處行業的慣例以及管理層向註冊會計師披露的未來計劃,覆核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使用的會計估計公式的持續適當性。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實施審計程序。
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該風險受會計估計計算的複雜性的影響;
(二)註冊會計師對管理層會計估計程序和方法的了解與評價;
(三)會計估計在財務報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條 在可能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以前期間作出的會計估計與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獲取有關會計估計程序和方法總體可靠性的審計證據;
(二)考慮是否需要調整會計估計公式;
(三)評價會計估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是否已經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適當調整或披露。
第十八條 重要的會計估計通常需要取得管理層的覆核和批准。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種覆核和批准是否由適當層次的管理層執行,並在支持作出會計估計的書面文件中留下證據。
第四章 運用獨立估計
[編輯]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自行作出獨立估計或從其他渠道獲取獨立估計,並與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
當運用獨立估計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獨立估計依據的數據、假設和使用的公式,並針對計算過程實施審計程序。
第五章 覆核期後事項
[編輯]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審計完成之前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可能為註冊會計師審計會計估計提供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對這些交易或事項的覆核可能減少甚至取代對管理層形成會計估計過程的覆核和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或取代在評估會計估計合理性時運用的獨立估計。
第六章 評價審計程序的結果
[編輯]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對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會計估計是否與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相一致作出最終評價。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影響作出會計估計時使用的假設和數據的重大期後交易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如果依據審計證據得出的估計結果與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估計金額存在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該項差異。
如果認為該項差異不合理,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予以調整。如果管理層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該項差異視為一項錯報,並連同所有其他錯報一併考慮,以評價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是否重大。
第二十四條 如果認為被接受的各項差異合理但均偏向一個方向,以致各項差異的累積數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從整體上評價會計估計的合理性。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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