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2010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2006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
——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有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在涉及審計會計估計時,本準則是對註冊會計師如何應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和其他相關審計準則的進一步擴展。

本準則還涉及如何處理個別會計估計的錯報和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

第三條 某些財務報表項目不能精確計量,只能進行估計。在本準則中,對這些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作為會計估計。

管理層可獲得的用以支持作出會計估計的信息的性質和可靠性差異很大,並因此影響與會計估計相關的估計不確定性的程度。估計不確定性的程度影響與會計估計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包括會計估計對有意或無意的管理層偏向的敏感性。

第四條 會計估計的計量目標可能因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所報告的報表項目而存在差異。

一些會計估計的計量目標是,在需要作出會計估計的情況下,預測一項或多項交易、事項或情況的結果。而對於包括許多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在內的其他一些會計估計,計量目標有所不同,表現為按照計量日普遍存在的狀況(如對某一特定類型資產或負債估計的市場價格)反映某一當前交易或財務報表項目的價值。例如,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要求公允價值計量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的假定的當前交易為基礎,而不是以過去或未來時點的交易為基礎。

第五條 會計估計的結果與財務報表中原來已確認或披露的金額存在差異,並不必然表明財務報表存在錯報。這對於公允價值會計估計而言尤其如此,因為任何已觀察到的結果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作出會計估計的時點後所發生的事項或情況的影響。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六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估計,是指在缺乏精確計量手段的情況下,採用的某項金額的近似值。會計估計一般包括存在估計不確定性時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額,以及其他需要估計的金額。

當僅針對涉及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估計時,本準則採用「公允價值會計估計」的術語。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的點估計或區間估計,是指從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用於評價管理層點估計的金額或金額區間。

第八條 估計不確定性,是指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在計量方面對固有不精確性的敏感性。

第九條 管理層偏向,是指管理層在編制和列報信息時缺乏中立性。

第十條 管理層的點估計,是指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確認或披露一項會計估計而選擇的金額。

第十一條 會計估計的結果,是指需要作出會計估計的交易、事項或情況得以解決時實際發生的貨幣金額。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

  (一)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財務報表中確認或披露的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是否合理;

  (二)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編輯]

第十三條 當實施《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要求的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內容,作為識別和評估會計估計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一)與會計估計(包括相關披露)相關的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二)管理層如何識別可能需要作出會計估計並在財務報表中確認或披露的交易、事項和情況。在進行了解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可能導致新的或需要修改現有的會計估計的環境變化;

  (三)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以及會計估計所依據的數據。

管理層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和依據包括:

  (一)用以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包括模型(如適用);

  (二)相關控制;

  (三)管理層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四)會計估計所依據的假設;

  (五)用以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是否已經發生或應當發生不同於上期的變化,以及變化的原因;

  (六)管理層是否評估以及如何評估估計不確定性的影響。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上期財務報表中會計估計的結果,或者覆核管理層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對上期會計估計作出的後續重新估計(如適用)。

在確定覆核的性質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估計的性質,以及覆核時獲取的信息是否可能與識別和評估本期財務報表中會計估計的重大錯報風險相關。

但是,註冊會計師覆核的目的不是質疑上期依據當時可獲得的信息而作出的判斷。

第二節 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編輯]

第十五條 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與會計估計相關的估計不確定性的程度。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職業判斷確定識別出的具有高度估計不確定性的會計估計是否會導致特別風險。

第三節 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編輯]

第十七條 基於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一)管理層是否恰當運用與會計估計相關的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二)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是否恰當,並得到一貫運用,以及會計估計或作出會計估計的方法不同於上期的變化是否適合於具體情況。

第十八條 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估計的性質,並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確定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是否提供有關會計估計的審計證據;

  (二)測試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以及會計估計所依據的數據。在進行測試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採用的計量方法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恰當,以及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確定的計量目標,管理層使用的假設是否合理;

  (三)測試與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相關的控制的運行有效性,並實施恰當的實質性程序;

  (四)作出註冊會計師的點估計或區間估計,以評價管理層的點估計。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下列兩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如果使用有別於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管理層的假設或方法,以確定註冊會計師在作出點估計或區間估計時已考慮了相關變量,並評價與管理層的點估計存在的任何重大差異;

  (二)如果認為使用區間估計是恰當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基於可獲得的審計證據來縮小區間估計,直至該區間估計範圍內的所有結果均可被視為合理。

第十九條 在確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或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具備與會計估計的一個或多個方面相關的專門技能或知識,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節 實施進一步實質性程序以應對特別風險[編輯]

第二十條 對導致特別風險的會計估計,除實施《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定的其他實質性程序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

  (一)評價管理層如何考慮替代性的假設或結果,以及拒絕採納的原因,或者在管理層沒有考慮替代性的假設或結果的情況下,評價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如何處理估計不確定性;

  (二)評價管理層使用的重大假設是否合理;

  (三)當管理層實施特定措施的意圖和能力與其使用的重大假設的合理性或對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恰當應用相關時,評價這些意圖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如果根據職業判斷認為管理層沒有適當處理估計不確定性對導致特別風險的會計估計的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必要時作出用於評價會計估計合理性的區間估計。

第二十二條 對導致特別風險的會計估計,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下列方面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一)管理層對會計估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策;

  (二)作出會計估計所選擇的計量基礎。

第五節 評價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並確定錯報[編輯]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估計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下是合理的還是存在錯報。

第六節 與會計估計相關的披露[編輯]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與會計估計相關的財務報表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導致特別風險的會計估計,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評價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下,財務報表對估計不確定性的披露的充分性。

第七節 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編輯]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的判斷和決策,以識別是否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在得出某項會計估計是否合理的結論時,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本身並不構成錯報。

第八節 書面聲明[編輯]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確定其是否認為在作出會計估計時使用的重大假設是合理的。

第九節 審計工作底稿[編輯]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對導致特別風險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及其披露的充分性,註冊會計師得出結論的基礎;

  (二)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