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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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持續經營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根據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持續經營相關的責任以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在持續經營假設下,財務報表是基於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並在可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的假設編制的。

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除非管理層計劃清算被審計單位、終止運營或別無其他現實的選擇。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或不按照)與持續經營假設相關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例如,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持續經營假設與某些按照計稅核算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無關)。

如果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則被審計單位對其資產和負債的記錄是建立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能夠變現資產、清償債務的基礎上的。

第三條 某些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要求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專門評估,並規定了與此相關的需要考慮的事項和作出的披露。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對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和相關財務報表披露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條 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專門評估。然而,如本準則第二條所述,如果持續經營假設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本原則,即使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管理層也需要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評估持續經營能力。

第五條 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涉及在特定時點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作出判斷,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具有固有不確定性。下列因素與管理層的判斷相關:

  (一)某一事項或情況或其結果出現的時點距離管理層作出評估的時點越遠,與事項或情況的結果相關的不確定性程度將顯著增加。因此,大多數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規定了管理層應當考慮所有可獲得信息的期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經營活動的性質和狀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受外部因素影響的程度,將影響對事項或情況的結果作出的判斷;

  (三)對未來的所有判斷都以作出判斷時可獲得的信息為基礎。

管理層作出的判斷在當時情況下可能是合理的,但之後發生的事項可能導致事項或情況的結果與作出的判斷不一致。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就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得出結論,並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即使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專門評估,註冊會計師的這種責任仍然存在。

第七條 如果存在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不再持續經營的未來事項或情況,審計的固有限制對註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能力的潛在影響會加大。註冊會計師不能對這些未來事項或情況作出預測。相應地,註冊會計師未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與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不能被視為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保證。

第二章 目標[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就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得出結論;

  (二)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就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三)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編輯]

第九條 在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在進行考慮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管理層是否已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

如果管理層已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進行討論,並確定管理層是否已識別出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如果管理層已識別出這些事項或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其討論應對計劃。如果管理層未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其擬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理由,詢問管理層是否存在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十條 針對有關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警覺。

第二節 評價管理層的評估[編輯]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

第十二條 在評價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時,註冊會計師的評價期間應當與管理層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或法律法規(如果法律法規要求的期間更長)的規定作出評估的涵蓋期間相同。

如果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涵蓋的期間短於自財務報表日起的十二個月,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將其至少延長至自財務報表日起的十二個月。

第十三條 在評價管理層作出的評估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評估是否已包括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關信息。

第三節 詢問超出管理層評估期間的事項或情況[編輯]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是否知悉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四節 識別出事項或情況時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編輯]

第十五條 如果識別出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包括考慮緩解因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以下簡稱重大不確定性)。

這些程序應當包括:

  (一)如果管理層尚未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提請其進行評估;

  (二)評價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這些計劃的結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狀況,以及管理層的計劃對於具體情況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審計單位已編制現金流量預測,且在評價管理層未來應對計劃時對預測的分析是考慮事項或情況未來結果的重要因素,評價用於編制預測的基礎數據的可靠性,並確定預測所基於的假設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慮自管理層作出評估後是否存在其他可獲得的事實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有關未來應對計劃及其可行性的書面聲明。

第五節 審計結論[編輯]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已就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就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得出結論。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判斷,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如果註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鑑於不確定性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為了使財務報表實現公允反映,管理層有必要適當披露該不確定性的性質和影響,則表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管理層運用持續經營假設適合具體情況,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一)財務報表是否已充分披露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層針對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應對計劃;

  (二)財務報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並由此導致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和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 如果已識別出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認為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對這些事項或情況作出充分披露。

第六節 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編輯]

第二十條 如果財務報表已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但根據判斷認為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不適當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否定意見。

第二十一條 如果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財務報表對重大不確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並在審計報告中增加以「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為標題的單獨部分,以:

  (一)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本準則第十八條所述事項的披露;

  (二)說明這些事項或情況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並說明該事項並不影響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二十二條 如果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財務報表對重大不確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恰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形成保留(否定)意見的基礎」部分說明,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但財務報表未充分披露該事項。

第二十三條 如果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管理層不願按照註冊會計師的要求作出評估或延長評估期間,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一情況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七節 與治理層溝通[編輯]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就識別出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進行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

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這些事項或情況是否構成重大不確定性;

  (二)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

  (三)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

  (四)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如適用)。

第八節 嚴重拖延對財務報表的批准[編輯]

第二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在財務報表日後嚴重拖延對財務報表的批准,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拖延的原因。如果認為拖延可能涉及與持續經營評估相關的事項或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有必要實施的追加的審計程序,並考慮對註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就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的結論的影響。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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