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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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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持續經營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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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

第四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其結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第二章 管理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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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評估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涉及在特定時點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作出判斷,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某些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經營風險,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連同其他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一)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三)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四)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

(五)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六)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七)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八)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

(九)資不抵債;

(十)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十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負數;

(十二)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四)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十五)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一)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

(二)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一)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

(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五)投資者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

第三章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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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考慮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並考慮是否存在需要在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有關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四章 計劃審計工作與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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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及相關經營風險。

第十三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應當始終關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及相關經營風險。

如果識別出這些事項或情況,除實施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其是否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十四條 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持續經營假設相關的事項或情況,以便及時與管理層討論並覆核其針對已識別的持續經營問題制定的應對計劃。

第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已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該初步評估,以確定管理層是否識別出本準則第八條至第十條所述的事項或情況,並覆核管理層提出的應對計劃。

第十六條 如果管理層沒有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理由,詢問是否存在本準則第八條至第十條所述的事項或情況,並提請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識別出的事項或情況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及其對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影響。

第五章 評價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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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是註冊會計師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涵蓋的期間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如果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涵蓋的期間少於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將其延伸至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

第二十條 在評價管理層作出的評估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作出評估的過程、依據的假設以及應對計劃。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作出的評估是否已考慮所有相關信息,其中包括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具有良好的盈利記錄並很容易獲得外部資金支持,管理層可能無需詳細分析就能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在此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通常無需實施詳細的審計程序,就可對管理層作出評估的適當性得出結論。

第六章 超出管理層評估期間的事項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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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是否知悉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及相關經營風險。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可能存在管理層現已知悉的、在評估期間以後將會發生的事項或情況,這些事項或情況可能對註冊會計師考慮管理層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適當性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在考慮超出管理層評估期間的事項或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這些事項或情況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如果影響重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提請管理層確定這些事項或情況對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潛在影響。

第二十五條 除實施詢問程序外,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設計其他審計程序,以測試是否存在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七章 進一步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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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當識別出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進一步審計程序:

(一)覆核管理層依據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結果提出的應對計劃;

(二)通過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包括考慮管理層提出的應對計劃和其他緩解措施的效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認是否存在與此類事項或情況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

(三)向管理層獲取有關應對計劃的書面聲明。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的應對計劃,包括是否準備變賣資產、借款或債務重組、削減或延緩開支以及獲得新的投資等。

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對管理層作出持續經營能力評估後發生的事實或可獲得的信息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管理層提出的應對計劃是否可行,以及應對計劃的結果是否能夠改善持續經營能力。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的相關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與管理層分析和討論現金流量預測、盈利預測以及其他相關預測;

(二)與管理層分析和討論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

(三)覆核債券和借款協議條款並確定是否存在違約情況;

(四)閱讀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以及相關委員會會議有關財務困境的記錄;

(五)向被審計單位的律師詢問是否存在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訴訟或索賠,並向其詢問管理層對訴訟或索賠結果及其財務影響的估計是否合理;

(六)確認財務支持協議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並對提供財務支持的關聯方或第三方的財務能力作出評價;

(七)考慮被審計單位準備如何處理尚未履行的客戶訂單;

(八)覆核期後事項並考慮其是否可能改善或影響持續經營能力。

第二十九條 如果現金流量分析對考慮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是重要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考慮被審計單位生成相關信息的信息系統的可靠性;

(二)考慮管理層作出現金流量預測所依賴的假設是否存在充分的依據;

(三)將最近若干期間的預測性財務信息與實際結果進行比較;

(四)將本期的預測性財務信息與截至目前的實際結果進行比較。

第八章 審計結論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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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確定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第三十一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財務報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層針對這些事項或情況提出的應對計劃;

(二)財務報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二條 如果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並在審計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並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註中對有關事項的披露。

在極端情況下,如同時存在多項重大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不是在審計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

第三十三條 如果財務報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具體提及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並指明財務報表未對該事實作出披露。

第三十四條 如果判斷被審計單位將不能持續經營,但財務報表仍然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認為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當,選用了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補充的審計程序。

如果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並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第三十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所述的情形,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或將評估期間延伸至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

如果管理層拒絕註冊會計師的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如果管理層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嚴重拖延對財務報表的簽署或批准,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拖延簽署或批准的原因。

當拖延原因涉及與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有關的事項或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本準則第三十條所述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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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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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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