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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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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
——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 (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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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首次接受委託時對財務報表中期初餘額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首次接受委託,是指註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首次接受審計,或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託。

本準則所稱期初餘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餘額。期初餘額以上期期末餘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採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

第四條 對首次接受委託業務,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

(一)期初餘額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二)上期期末餘額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審計單位一貫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或對會計政策的變更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包括披露,下同)。

第二章 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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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確定有關期初餘額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被審計單位運用的會計政策;

(二)上期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如果經過審計,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審計報告;

(三)賬戶的性質和本期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報風險;

(四)期初餘額對於本期財務報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期初餘額是否反映上期運用恰當會計政策的結果,以及這些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

當會計政策發生變更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變更是否恰當、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列報是否恰當。

第七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考慮前任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 在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規定。

第九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或在實施本準則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後對期初餘額不能得出滿意結論,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審計程序。

第十條 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註冊會計師通常可以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部分審計證據。對於存貨,註冊會計師還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十一條 對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註冊會計師通常檢查形成期初餘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向第三方函證期初餘額,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審計結論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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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如果實施相關審計程序後無法獲取有關期初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如果期初餘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告知管理層;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提請管理層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

如果錯報的影響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如果與期初餘額相關的會計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貫運用,並且會計政策的變更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如果前任註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審計報告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如果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仍然相關和重大,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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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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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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