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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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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2006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期後事項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2016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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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期後事項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可能受到財務報表日後發生的事項的影響。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專門提及期後事項,將其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對財務報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

(二)對財務報表日後發生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

審計報告的日期向財務報表使用者表明,註冊會計師已考慮其知悉的、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和交易的影響。

第二章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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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期後事項,是指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知悉的事實。

第四條 財務報表日,是指財務報表涵蓋的最近期間的截止日期。

第五條 審計報告日,是指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在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署的日期。

第六條 財務報表報出日,是指審計報告和已審計財務報表提供給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條 財務報表批准日,是指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註)已編制完成,並且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的日期。

第三章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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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是否已經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

(二)恰當應對在審計報告日後註冊會計師知悉的、且如果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註冊會計師修改審計報告的事實。

第四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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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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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但是,註冊會計師並不需要對之前已實施審計程序並已得出滿意結論的事項執行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實施審計程序,以使審計程序能夠涵蓋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或儘可能接近審計報告日)之間的期間。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這些程序應當包括:

(一)了解管理層為確保識別期後事項而建立的程序;

(二)詢問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確定是否已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後事項;

(三)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者、管理層和治理層在財務報表日後舉行會議的紀要,在不能獲取會議紀要的情況下,詢問此類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查閱被審計單位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如有)。

第十一條 在實施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後,如果註冊會計師識別出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應當確定這些事項是否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的規定,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確認所有在財務報表日後發生的、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應予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調整或披露。

第二節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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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的事實

第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註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在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二)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除非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並針對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於修改後的財務報表被批准的日期。

第十五條 在有關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僅限於反映導致修改的期後事項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也僅對有關修改進行批准,註冊會計師可以僅針對有關修改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述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處理方式之一:

(一)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從而表明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於財務報表相關附註所述的修改;

(二)出具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說明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於財務報表相關附註所述的修改。

第十六條 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不要求管理層報出經修改的財務報表,相應地,註冊會計師也無需出具經修改的或新的審計報告。然而,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註冊會計師應當分別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然後再提交審計報告;

(二)如果審計報告已經提交給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報出。如果財務報表在未經必要修改的情況下仍被報出,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第三節 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報出後知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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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後,註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在財務報表報出後,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二)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第十八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覆核管理層採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

(三)除非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並針對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於修改後的財務報表被批准的日期;

(四)如果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修改審計報告或提供新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附註中有關修改原財務報表的詳細原因和註冊會計師提供的原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如果管理層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也沒有在註冊會計師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修改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將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如果註冊會計師已經通知管理層或治理層,而管理層或治理層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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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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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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