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 (2010年)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 (2006年)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 ——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 (201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以及作為財務報表審計結果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規定了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或者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時,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如何受到影響。
第三條 本準則建立在註冊會計師執行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基礎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規定了註冊會計師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的特殊考慮》,規定了註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的特殊考慮。
第四條 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保持審計報告的一致性。在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了審計工作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保持審計報告的一致性,將有助於使用者更容易識別已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的審計業務,從而增強審計報告的可信性,同時有助於使用者理解以及識別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五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相關附註通常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決定了財務報表的形式和內容,以及整套財務報表的構成。
第六條 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
第七條 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是指旨在滿足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第八條 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九條 無保留意見,是指當註冊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時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十條 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含有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或其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包含其他報告責任段,但不含有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被視為標準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在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二)通過書面報告的形式清楚地表達審計意見,說明其形成基礎。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編輯]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形成審計意見。
第十四條 為了形成審計意見,針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得出結論,確定是否已就此獲取合理保證。
在得出結論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的規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構成重大錯報;
(三)本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要求作出的評價。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
在評價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的質量,包括表明管理層的判斷可能出現偏向的跡象。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依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特別評價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選擇和運用的重要會計政策;
(二)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並適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
(三)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
(四)財務報表列報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五)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傳遞的信息的影響;
(六)財務報表使用的術語(包括每一財務報表的標題)是否適當。
第十七條 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的評價還應當包括財務報表是否實現公允反映。
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實現公允反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結構和內容是否合理;
(二)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關交易和事項。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提及或說明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第二節 審計意見的類型
[編輯]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
第二十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一)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二)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能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財務報表沒有實現公允反映,註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與管理層討論,並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和該事項得到解決的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三節 審計報告
[編輯]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五)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六)審計意見段;
(七)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
(九)報告日期。
第二十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具有標題,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按照審計業務約定的要求載明收件人。
第二十六條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說明財務報表已經審計;
(三)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
(四)提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
(五)指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第二十七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的段落。
第二十八條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描述被審計單位中負責編制財務報表的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一)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使其實現公允反映;
(二)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註冊會計師的責任」的段落。
第三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二)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三)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於註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註冊會計師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和公允列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四)註冊會計師相信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其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如果結合財務報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註冊會計師應當刪除本條第(三)項中「但目的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的措辭。
第三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標題為「審計意見」的段落。
第三十三條 如果對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審計意見應當使用「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如企業會計準則等)]編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辭。
第三十四條 如果在審計意見中提及的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不是企業會計準則,而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或者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意見段中指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或者財務報告準則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第三十五條 除審計準則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責任外,相關法律法規可能對註冊會計師設定了其他報告責任。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履行其他報告責任,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將其單獨作為一部分,並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為標題。
第三十六條 如果審計報告包含「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部分,審計報告應當區分為「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兩部分。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四條提及的標題和段落屬於第一部分,置於「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標題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屬於第二部分,置於「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部分之後。
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第三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四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日不應早於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在確定審計報告日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信已獲取下列兩方面的審計證據:
(一)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註)已編制完成;
(二)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第四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在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時,還可能同時被要求按照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報告除了提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外,還可能同時提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才應當同時提及: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不存在衝突,即不會導致註冊會計師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也不會導致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下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審計準則不要求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況;
(二)如果使用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規定的結構和措辭,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在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所有要素,並且指明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
第四十二條 如果審計報告同時提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其他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審計報告應當指明審計準則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第四節 與財務報表一同列報的補充信息
[編輯]第四十三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將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要求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列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清楚地將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能清楚地將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改變未審計補充信息的列報方式。如果管理層拒絕改變,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補充信息未審計。
第四十四條 對於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要求的補充信息,如果由於其性質和列報方式導致不能使其清楚地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從而構成財務報表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些補充信息應當涵蓋在審計意見中。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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