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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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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比較數據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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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對比較數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比較數據,是指作為本期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上期對應數和相關披露。比較數據本身不構成完整的財務報表,應當與本期相關的金額和披露聯繫起來閱讀。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簡要財務報表的情形。

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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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比較數據的編制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註冊會計師針對比較數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範圍明顯小於針對本期數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範圍,通常限於評價比較數據是否正確列報和適當分類。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下列事項:

(一)比較數據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本期數據採用的會計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經作出適當調整和充分披露;

(二)比較數據與上期財務報表反映的金額和相關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經作出適當調整和充分披露。

第六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未經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比較數據是否符合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並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的規定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七條 在實施本期審計時,如果注意到比較數據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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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由於審計意見是針對包括比較數據在內的本期財務報表整體發表的,註冊會計師通常無需在審計報告中特別提及比較數據。

只有出現本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所述的情形,註冊會計師才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比較數據。

第九條 如果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了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仍未解決,註冊會計師應當分下列兩種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未解決的事項導致對本期數據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對比較數據和本期數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二)如果未解決的事項不導致對本期數據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對比較數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條 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已經解決,並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處理,註冊會計師針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通常不再提及該事項。

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註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的規定,並區分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更正,並已重新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比較數據與更正的財務報表是否一致;

(二)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且比較數據未經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說明比較數據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三)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第四章 對新任註冊會計師的補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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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的規定對本期期初餘額實施審計程序,不得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註冊會計師。

第十三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但這種說明並不減輕註冊會計師針對本期期初餘額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的責任。

第十四條 如果識別出比較數據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比較數據。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恰當的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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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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