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2010年)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2006年)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 ——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比較信息相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當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或未經審計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餘額》對期初餘額的相關規定同樣適用。
第三條 財務報表中列報的比較信息的性質取決於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要求。比較信息包括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相應地,註冊會計師履行比較信息的報告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方法。採用的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規規定,但也可能在業務約定條款中作出約定。
第四條 本準則第三條提及的兩種方法導致審計報告存在下列主要差異:
(一)對於對應數據,審計意見僅提及本期;
(二)對於比較財務報表,審計意見提及列報的財務報表所屬的各期。
本準則對每種方法分別提出不同的審計報告要求。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五條 比較信息,是指包含於財務報表中的、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與一個或多個以前期間相關的金額和披露。
第六條 對應數據,屬於比較信息,是指作為本期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上期金額和相關披露,這些金額和披露只能和與本期相關的金額和披露(稱為「本期數據」)聯繫起來閱讀。對應數據列報的詳細程度主要取決於其與本期數據的相關程度。
第七條 比較財務報表,屬於比較信息,是指為了與本期財務報表相比較而包含的上期金額和相關披露。比較財務報表包含信息的詳細程度與本期財務報表包含信息的詳細程度相似。如果上期金額和相關披露已經審計,則將在審計意見中提及。
第八條 當比較信息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額和相關披露時,本準則所稱「上期」應理解為「以前數期」。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在財務報表中包含的比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有關比較信息的要求進行列報;
(二)按照註冊會計師的報告責任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審計程序
[編輯]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財務報表中是否包括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要求的比較信息,以及比較信息是否得到恰當分類。
基於上述目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比較信息是否與上期財務報表列報的金額和相關披露一致,如果必要,比較信息是否已經重述;
(二)在比較信息中反映的會計政策是否與本期採用的會計政策一致,如果會計政策已發生變更,這些變更是否得到恰當處理並得到充分列報與披露。
第十一條 在實施本期審計時,如果注意到比較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審計,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的相關規定。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得到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比較信息與更正後的財務報表是否一致。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的規定,獲取與審計意見中提及的所有期間相關的書面聲明。對於管理層作出的、更正上期財務報表中影響比較信息的重大錯報的任何重述,註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特定書面聲明。
第二節 審計報告:對應數據
[編輯]第十三條 當財務報表中列報對應數據時,除本準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描述的情形外,審計意見不應提及對應數據。
第十四條 如果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仍未解決,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在審計報告的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段中,註冊會計師應當分下列兩種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的影響或可能的影響是重大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事項段中同時提及本期數據和對應數據;
(二)如果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的影響或可能的影響不重大,註冊會計師應當說明,由於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和對應數據之間可比性的影響或可能的影響,因此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五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已經獲取上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證據,而以前對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且對應數據未經適當重述或恰當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對應數據,在審計報告中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十六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可以提及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對應數據出具的審計報告。
當註冊會計師決定提及時,應當在審計報告的其他事項段中說明:
(一)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
(二)前任註冊會計師發表的意見的類型(如果是非無保留意見,還應當說明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理由);
(三)前任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十七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其他事項段中說明對應數據未經審計。但這種說明並不減輕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期初餘額不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的責任。
第三節 審計報告:比較財務報表
[編輯]第十八條 當列報比較財務報表時,審計意見應當提及列報財務報表所屬的各期,以及發表的審計意見涵蓋的各期。
第十九條 當因本期審計而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時,如果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的意見與以前發表的意見不同,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的規定,在其他事項段中披露導致不同意見的實質性原因。
第二十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除非前任註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一同對外提供,註冊會計師除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外,還應當在其他事項段中說明:
(一)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
(二)前任註冊會計師發表的意見的類型(如果是非無保留意見,還應當說明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理由);
(三)前任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如果認為存在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前任註冊會計師以前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溝通,並要求其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與治理層進行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更正,且前任註冊會計師同意對更正後的上期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僅對本期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比較財務報表未經審計。但這種說明並不減輕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期初餘額不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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