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2006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9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 (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考慮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閱讀其他信息,以識別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二章 其他信息

[編輯]

第四條 其他信息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慣例,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或治理層的經營報告;

(二)財務數據摘要;

(三)就業數據;

(四)計劃的資本性支出;

(五)財務比率;

(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

(七)擇要列示的季度數據。

第五條 無論是否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鑑證報告,註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都應當考慮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之間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導致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受到損害。

第六條 如果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某些其他信息實施特別的程序,當這些其他信息存在遺漏或缺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提及該事項。

第七條 如果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對其他信息出具專項鑑證報告,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取決於業務的性質、法律法規和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作出適當安排,以便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審計報告日前無法獲取所有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但沒有專門責任確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適當陳述。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

[編輯]

第十條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相矛盾。重大不一致可能會導致註冊會計師對根據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論產生懷疑,甚至對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產生懷疑。

第十一條 如果在閱讀其他信息時發現重大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

第十二條 如果需要修改已審計財務報表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採取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取決於具體情況、不一致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包括不出具審計報告或解除業務約定;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徵詢法律意見。

第四章 對事實的重大錯報

[編輯]

第十四條 在閱讀其他信息以發現重大不一致時,註冊會計師可能會注意到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

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對與已審計財務報表所反映事項不相關的重要信息作出了不正確的表述或列報。

第十五條 如果注意到其他信息可能含有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該事項。

第十六條 如果仍然認為其他信息可能含有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徵詢法律顧問等第三方的意見,並考慮收到的諮詢意見。

第十七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確定其他信息中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而管理層拒絕更正,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適當的進一步措施。

進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層書面說明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關注,以及徵詢法律意見。

第五章 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

[編輯]

第十八條 當在審計報告日前無法獲取所有其他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儘早閱讀其他信息以識別重大不一致。

第十九條 如果在閱讀其他信息時發現重大不一致或注意到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 當需要修改已審計財務報表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當需要修改其他信息且被審計單位同意修改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可能包括覆核管理層採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及其他信息的人士了解所作的修改。

第二十二條 當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管理層拒絕修改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適當的進一步措施。

進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層書面說明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關注,以及徵詢法律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