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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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
——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至第1521號適用於所有財務報表審計,本準則規範註冊會計師運用這些審計準則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的特殊考慮。

第三條 本準則是針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整套財務報表審計制定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的特殊考慮》規範註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相關的特殊考慮。

第四條 本準則並不超越其他審計準則的要求,也未涵蓋註冊會計師在執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需要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的所有特殊考慮。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五條 特殊目的財務報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

第六條 特殊目的編制基礎,是指用以滿足財務報表特定使用者財務信息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特殊目的編制基礎包括公允列報編制基礎和遵循性編制基礎。

公允列報編制基礎,是指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遵守其規定並包含下列內容之一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一)明確或隱含地認可,為了實現財務報表的公允列報,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可能有必要提供除編制基礎具體要求之外的其他披露;

  (二)明確地認可,為了實現財務報表的公允列報,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可能有必要偏離編制基礎的某項要求。

遵循性編制基礎,是指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遵守其規定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但不包含前款第(一)項或第(二)項中的任何一項內容。

第七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相關附註通常包含重要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釋性信息。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決定了財務報表的形式和內容,以及整套財務報表的構成。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運用審計準則執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時,恰當處理與下列方面相關的特殊考慮:

  (一)業務的承接;

  (二)業務的計劃和執行;

  (三)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業務承接時的考慮[編輯]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規定,確定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

在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中,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方面:

  (一)財務報表的編制目的;

  (二)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

  (三)管理層為確定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具體情況下的可接受性所採取的措施。

第二節 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編輯]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規定,遵守與審計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

在計劃和執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在運用這些審計準則時是否需要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特殊考慮。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選擇和運用的情況。

在財務報表按照合同條款編制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對合同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釋。如果採用其他合理解釋將導致財務報表中列報的信息產生重大差異,則管理層對合同作出的解釋就是重要的。

第三節 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考慮[編輯]

第十二條 當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並出具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提及或說明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在財務報表按照合同條款編制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說明對財務報表編制所依據的合同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釋。

第十四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規定了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

對於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審計報告的內容還應當包括:

  (一)說明財務報表的編制目的,並在必要時說明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或者提及含有這些信息的特殊目的財務報表附註;

  (二)如果管理層在編制特殊目的財務報表時可以選擇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說明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時,提及管理層負責確定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具體情況下的可接受性。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以提醒審計報告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因此,財務報表可能不適用於其他目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強調事項段置於適當的標題下。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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