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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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
——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的特殊考慮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至第1521號適用於所有財務報表審計。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包括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業務時,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這些準則的相關規定,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第三條 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可能按照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或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如果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也適用於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

第四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應集團項目組的要求,基於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目的,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工作並出具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本準則並不超越其他審計準則的要求,也未涵蓋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業務時需要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的所有特殊考慮。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六條 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是指財務報表特定的要素、賬戶或項目。

第七條 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包括相關附註。相關附註通常包含重要會計政策概要以及與財務報表或要素相關的其他解釋性信息。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運用審計準則執行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時,恰當處理與下列方面相關的特殊考慮:

(一)業務的承接;

(二)業務的計劃和執行;

(三)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形成審計意見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業務承接時的考慮[編輯]

第九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無論註冊會計師是否同時接受委託審計整套財務報表,該要求仍然適用。如果沒有同時接受委託審計整套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按照審計準則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進行審計是否可行。

第十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要求註冊會計師確定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採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

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前款提及的要求包括確定採用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能夠提供充分的披露或列報,以使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所傳遞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事項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所傳遞的信息的影響。

第十一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要求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包括註冊會計師擬出具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

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意見的預期形式是否適合具體情況。

第二節 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編輯]

第十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出,審計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在計劃和執行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

第三節 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編輯]

第十三條 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如果接受業務委託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審計報告,並同時接受業務委託對整套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每項業務分別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五條 已審計的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可能連同已審計的整套財務報表一同公布。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列報與整套財務報表沒有作出清楚的區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糾正這種情況。

除遵守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將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髮表的審計意見與對整套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予以區分。

只有認為管理層進行了清楚的區分,註冊會計師才應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髮表審計意見,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如果對整套財務報表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出具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因此受相應地,如果認為適當,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註冊會計師不應在同一審計報告中對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髮表無保留意見。這是因為,在同一審計報告中包含的無保留意見,將與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的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相矛盾。

第十八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但又對該整套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要素單獨審計,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才可以認為對特定要素髮表無保留意見是適當的:

(一)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註冊會計師對該特定要素髮表無保留意見;

(二)註冊會計師對特定要素出具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並不與包含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同公布;

(三)特定要素並不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主要部分。

第十九條 如果已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註冊會計師不應對整套財務報表中的單一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

即使註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並不與包含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同公布,註冊會計師也不應對整套財務報表中的單一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這是因為單一財務報表被視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的主要部分。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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