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序言
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序言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本序言旨在說明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以下簡稱「獨立審計準則」)的目標、體系、制定與發布程序,並對其規範內容、約束力及適用範圍進行解釋。
本序言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一、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與目標
[編輯]1.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
2. 制定獨立審計準則的目標:
2.1 建立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標準,規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促使註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註冊會計師的鑑證和服務作用。
2.2 促使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按照統一的執業準則執行獨立審計業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2.3 明確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4 建立與國際審計準則相銜接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二、獨立審計準則的體系
[編輯]1. 獨立審計準則是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 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
2.1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獨立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註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執業行為的基本規範,是制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實務公告和執業規範指南的基本依據。
2.2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註冊會計師執行一般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範。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註冊會計師執行特殊行業、特殊目的、特殊性質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範。
2.3 執業規範指南。執業規範指南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制定的,為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實務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意見。
三、獨立審計準則的約束力
[編輯]1.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
2. 執業規範指南是對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指導,註冊會計師應當參照執行。
四、獨立審計準則的適用範圍
[編輯]1. 獨立審計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
2. 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獨立審計時,不論該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不論其規模大小和法定組織形式如何,只要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都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
3. 在特定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應用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其他有關業務。
五、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諮詢組織
[編輯]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擬訂,報財政部批准後施行。
2.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獨立審計準則組,負責獨立審計準則的起草工作。獨立審計準則組成員由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3. 財政部成立獨立審計準則中方專家諮詢組,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布提供諮詢服務。中方專家諮詢組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4. 財政部成立獨立審計準則外方專家諮詢組,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布提供諮詢服務。外方專家諮詢組成員由境外會計職業組織、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六、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發布與修訂程序
[編輯]1. 選定項目。獨立審計準則組提出獨立審計準則備選項目,經專家諮詢組論證,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財政部審批立項。
2. 擬訂初稿。獨立審計準則組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徵詢專家諮詢組和有關方面意見並交獨立審計準則組修訂後,向財政部提交徵求意見稿。
3. 徵求意見。財政部發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及各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見。
4. 修改定稿。獨立審計準則組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徵求意見稿,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徵詢專家諮詢組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5. 發布。財政部批准發布獨立審計準則。
6. 修訂。獨立審計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財政部批准發布。
參見
[編輯]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