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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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5號
——其他鑑證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會協〔2009〕5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指導註冊會計師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解決執行其他鑑證業務(以下簡稱鑑證業務)時遇到的獨立性問題,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客觀和公正原則要求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與鑑證客戶保持獨立在執行鑑證業務時,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公眾利益,獨立於鑑證客戶。

如果認為網絡事務所的利益和關係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和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客戶某一關聯實體的情形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的獨立性有關,則在識別和評價獨立性以及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時,應當將該關聯實體包括在內。

第三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鑑證客戶提供鑑證服務的同時,也向其提供審計或審閱服務,則在執行審計或審閱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

第四條 在執行鑑證業務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多種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並按照本守則的規定辦理當遇到本守則未列舉的情形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評價具體情形對獨立性的影響,並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編輯]

第一節 獨立性概念框架[編輯]

第五條 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

(一)實質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內心狀態,使得註冊會計師在提出結論時不受損害職業判斷的因素影響,誠信行事,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二)形式上的獨立性形式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外在表現,使得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後,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沒有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或職業懷疑態度。

第六條 獨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決獨立性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導註冊會計師:

(一)識別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三)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無法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消除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或者拒絕接受鑑證業務委託或終止鑑證業務在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七條 在確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項業務,或者某一特定人員能否作為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識別和評價各種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如果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確定是否接受某項業務或某一特定人員能否作為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能否採取防範措施以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確定是否保持某項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現有的防範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無效,是否需要採取其他防範措施或者終止業務。

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如果注意到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新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八條 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第九條 由於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結構和組織形式不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對獨立性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其按照本守則的要求保持獨立性項目合伙人應當就鑑證業務項目組遵守相關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形成結論

第二節 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編輯]

第十條 在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鑑證客戶保持獨立。

根據這種獨立性要求,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不得與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鑑證對象信息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以下簡稱特定員工)存在某些特定關係。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特定員工之間存在的關係是否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由網絡事務所的利益和關係產生的所有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十一條 在大多數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責任方需要同時對鑑證對象信息和鑑證對象負責在某些業務中,責任方無需對鑑證對象負責。

如果責任方對鑑證對象信息負責而不對鑑證對象負責,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對鑑證對象信息負責的責任方(鑑證客戶)保持獨立。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評價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事務所與鑑證對象的責任方之間存在的利益和關係產生的所有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第三節直接報告業務。

第十二條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鑑證客戶(對鑑證對象負責的責任方)保持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評價由網絡事務所的利益和關係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第四節含有使用和分發限制條款的報告。

第十三條 如果報告的預期使用者已經了解報告目的以及報告的使用和分發限制,並且明確同意變通獨立性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變通。

預期使用者可以通過直接參與,或由其授權代表參與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了解報告目的以及報告的使用和分發限制。

預期使用者的參與,可以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就獨立性事項與預期使用者的溝通,並獲取預期使用者對變通獨立性要求的認可。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鑑證業務適用的獨立性要求與預期使用者溝通如果在確定業務約定條款時並未特別明確具體預期使用者,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隨後通過預期使用者的代表告知該預期使用者適用的獨立性要求。

第十五條 如果對同一鑑證客戶既出具含有使用和分發限制條款的鑑證報告,又出具未含有使用和分發限制條款的鑑證報告,則對未加限制的鑑證報告業務,不適用本節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守則除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以外的規定。

如果對同一客戶出具審計報告,無論審計報告是否含有使用和分發的限制條款,《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的規定均適用於該審計業務。

第十六條 除本守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中明確列出的可變通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獨立性要求作出變通。

第十七條 如果出現本守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並滿足所規定的條件,則本守則第三章至第八章的相關規定僅適用於項目組成員及其近親屬。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確定鑑證客戶與鑑證業務項目組下列成員之間的利益和關係是否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一)對技術或行業具體問題、交易或事項等提供諮詢的人員;

(二)提供項目質量控制的人員,包括執行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人員。

如果項目組有理由相信,鑑證客戶與會計師事務所其他人員之間存在利益和關係,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其他人員通常是可以直接影響鑑證業務結果的人員,即對鑑證業務項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議,以及對其直接指導、管理或監督的人員,包括從鑑證業務項目合伙人的直接上級至主任會計師之間的各級別人員。

第十八條 即使出現本守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並滿足所規定的條件,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鑑證客戶中擁有重大經濟利益,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都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擁有這種經濟利益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遵守本守則第四章至第十四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因網絡事務所的利益和關係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第五節多個責任方。

第二十條 某些鑑證業務,包括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可能存在多個責任方這種情況下,在確定是否有必要將本守則的規定應用於每個責任方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鑑證對象信息的具體情況,評價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特定責任方之間的利益和關係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是否微小在作出評價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由特定責任方負責的鑑證對象信息(或鑑證對象)的重要性;

(二)鑑證業務涉及公眾利益的程度。

如果確定與特定責任方之間的利益和關係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微小,會計師事務所不必將本守則的所有規定應用於該責任方第六節工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遵守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包括記錄形成的結論,以及為形成結論而討論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如果需要採取防範措施將某種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該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採取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如果需要對某種不利影響進行大量分析才能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防範措施,而註冊會計師認為由於不利影響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採取防範措施,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得出不需採取防範措施結論的理由第七節業務期間。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業務期間和鑑證對象信息涵蓋的期間獨立於鑑證客戶。

業務期間自鑑證業務項目組開始執行鑑證業務之日起,至出具鑑證報告之日止如果鑑證業務具有連續性,業務期間結束日應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業務關係或出具最終鑑證報告兩者時間孰晚為準。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個實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鑑證對象信息發表意見,並且在該鑑證對象信息涵蓋的期間或之後成為鑑證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下列因素是否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一)在鑑證對象信息涵蓋的期間或之後、接受鑑證業務委託之前,與鑑證客戶之間存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關係;

(二)以往向鑑證客戶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如果在鑑證對象信息涵蓋的期間或之後,在鑑證業務項目組開始執行鑑證業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向鑑證客戶提供了非鑑證服務,並且該非鑑證服務在鑑證業務期間不允許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提供的非鑑證服務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如果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況下,才能接受鑑證業務。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不允許提供非鑑證服務的人員擔任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

(二)必要時由其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鑑證和非鑑證工作;

(三)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評價非鑑證業務的結果,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執行非鑑證業務,並且所執行工作的範圍能夠使其承擔責任。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尚未完成非鑑證服務,並且在鑑證業務開始前不能完成或終止非鑑證服務,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會計師事務所才能接受該鑑證業務:

(一)非鑑證服務將在短期內完成;

(二)客戶作出安排,擬在短期內將非鑑證服務轉給其他中介機構。

在服務期間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並且還應就該事項與治理層討論第八節其他方面的考慮。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可能無意中違反本守則的規定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具有維護獨立性的適當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並且能夠立即糾正發現的違規情況,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通常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決定是否就該情況與治理層討論。

第三章 經濟利益[編輯]

第二十八條 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導致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擁有經濟利益的人員的角色;

(二)經濟利益是直接還是間接的;

(三)經濟利益的重要性;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可能通過投資工具擁有經濟利益確定經濟利益是直接還是間接的,取決於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資工具或具有影響投資決策的能力。

如果受益人能夠控制投資工具或具有影響投資決策的能力,本守則將這種經濟利益界定為直接經濟利益。

如果受益人不能控制投資工具或不具有影響投資決策的能力,本守則將這種經濟利益界定為間接經濟利益。

第三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第三十一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某一成員的其他近親屬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之間的關係;

(二)經濟利益對其他近親屬的重要性。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其他近親屬儘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並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餘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三)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第三十二條 當一個實體在鑑證客戶中擁有控制性的權益,並且鑑證客戶對該實體重要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第三十三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作為受託管理人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將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允許擁有上述經濟利益:

(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和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是受託財產的受益人;

(二)委託人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對委託人並不重大;

(三)委託人不能對鑑證客戶施加重大影響;

(四)針對委託人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受託管理人及其主要近親屬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任何投資決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確定下列人員在鑑證客戶中擁有已知的經濟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一)除本章前麵條款提及的人員外,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業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

(二)與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存在密切私人關係的人員。

這些經濟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結構、經營模式和溝通機制;

(二)本條前款提及人員與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之間的關係。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存在密切私人關係的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不允許該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參與有關鑑證業務的任何重大決策;

(三)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親屬、員工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鑑證客戶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例如,通過繼承、饋贈或因合併而獲得經濟利益),而根據本守則的規定不允許擁有此類經濟利益,則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獲得經濟利益,應當立即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並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餘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二)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獲得經濟利益,應當立即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並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餘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第三十六條 當無意中違反本守則有關經濟利益的規定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一)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專業人員在因購買、繼承或其他方式擁有鑑證客戶的經濟利益而違反規定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二)按照本守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三)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已採取其他防範措施將剩餘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或不允許該成員參與任何有關該鑑證業務的重大決策。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是否就該事項與治理層討論。

第四章 貸款和擔保[編輯]

第三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鑑證客戶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鑑證客戶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提供貸款或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不得接受此類貸款或擔保。

第三十八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正常的貸款程序、條款和條件,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鑑證客戶取得貸款,即使該貸款對鑑證客戶或會計師事務所影響重大,也可能通過採取防範措施將因自身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採取的防範措施包括由網絡中未參與執行鑑證業務並且未接受該貸款的會計師事務所覆核已執行的工作等。

第三十九條 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鑑證客戶取得貸款,或由鑑證客戶提供貸款擔保,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取得貸款或擔保,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不屬於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鑑證客戶取得貸款,或由鑑證客戶提供貸款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向鑑證客戶提供貸款或為其提供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鑑證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如果賬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章 商業關係[編輯]

第四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與鑑證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由於商務關係或共同的經濟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業關係,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些商業關係主要包括:

(一)在與客戶或其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開辦的企業中擁有經濟利益;

(二)按照協議,將會計師事務所的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產品或服務結合在一起,並以雙方名義捆綁銷售;

(三)按照協議,會計師事務所銷售或推廣客戶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客戶銷售或推廣會計師事務所的產品或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介入此類商業關係;如果存在此類商業關係,應當予以終止。

如果此類商業關係涉及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與鑑證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此類商業關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鑑證客戶購買商品或服務,如果按照正常的商業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交易性質特殊或金額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規模;

(二)將相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第六章 家庭和私人關係[編輯]

第四十五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存在家庭和私人關係,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

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的角色、其家庭成員或相關人員在客戶中的職位以及關係的密切程度等。

第四十六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或者在業務期間或鑑證對象信息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只有把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才能將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七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在鑑證客戶中所處職位能夠對鑑證對象施加重大影響,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主要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二)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主要近親屬的職責範圍;

第四十八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的關係;

(二)其他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三)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他近親屬的職責範圍;

第四十九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鑑證客戶的員工存在密切關係,並且該員工是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即使該員工不是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也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擁有此類關係的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相關人員諮詢。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該員工與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的關係;

(二)該員工在客戶中的職位;

(三)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該成員的職責,使其工作不涉及與之存在密切關係的員工的職責範圍;

第五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中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或私人關係,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係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員工在知悉此類關係後,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諮詢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該合伙人或員工與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的關係;

(二)該合伙人或員工與鑑證業務項目組之間的相互影響;

(三)該合伙人或員工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在鑑證客戶中的職位。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

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合理安排該合伙人或員工的職責,以減少對鑑證業務項目組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已執行的相關鑑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當無意中違反本守則有關家庭和私人關係的規定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一)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專業人員在其近親屬或與其存在私人關係的員工因工作變動而違反規定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二)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因其主要近親屬成為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而無意中違反規定時,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三)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已採取其他防範措施將剩餘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不允許該成員參與任何有關該業務的重大決策等。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是否就該事項與治理層討論;

第七章 與鑑證客戶發生僱傭關係[編輯]

第五十二條 如果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曾經是鑑證業務項目組的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關係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十三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鑑證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因密切關係或外在壓力產生的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在鑑證客戶中的職位;

(二)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與鑑證業務項目組交往的程度;

(三)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離開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長短;

(四)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鑑證業務項目組或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負責與客戶治理層或管理層保持定期聯繫。

在任何情況下,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均不得繼續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或專業活動。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

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作出安排,使得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這些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

(二)作出安排,使得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三)修改鑑證業務計劃;

(四)向鑑證業務項目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

(五)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前任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了某一實體,而該實體隨後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鑑證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十五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鑑證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鑑證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在與鑑證客戶協商受僱於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在接到報告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第八章 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最近曾擔任鑑證客戶的黃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特定員工[編輯]

第五十六條 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最近曾擔任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係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如果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在鑑證客戶工作期間曾經編制鑑證對象信息的要素,現又對其進行評價,則可能產生這些不利影響。

第五十七條 如果在鑑證報告涵蓋的期間,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曾擔任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此類人員分派到鑑證業務項目組。

第五十八條 如果在鑑證報告涵蓋的期間之前,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曾擔任鑑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係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如果在當期需要評價此類人員以前就職於鑑證客戶時作出的決策或工作,將產生這些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該成員在客戶中曾擔任的職務;

(二)該成員離開客戶的時間長短;

(三)該成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包括覆核該成員已執行的工作等;

第九章 兼任鑑證客戶的遺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編輯]

第五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兼任鑑證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將因自我評價和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鑑證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擔任鑑證客戶的公司秘書,將因自我評價和過度推介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鑑證客戶的公司秘書。

第六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務性的服務以支持公司秘書職能,或提供與公司秘書行政事項有關的建議,只要所有相關決策均由鑑證客戶管理層作出,通常不會損害獨立性。

第十章 與鑑證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係[編輯]

第六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行某一客戶的鑑證業務,將因密切關係和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該人員加入鑑證業務項目組的時間長短;

(二)該人員在鑑證業務項目組中的角色;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結構;

(四)鑑證業務的性質;

(五)客戶的管理團隊是否發生變動;

(六)鑑證對象信息的性質或複雜程度是否發生變化。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因密切關係和自身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人員輪換出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該人員已執行的工作;

(三)定期對該業務實施獨立的質量覆核;

第十一章 為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編輯]

第一節 一般規定[編輯]

第六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因自我評價、自身利益和過度推介等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六十四條 在接受委託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提供該服務是否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在評價某一特定非鑑證服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鑑證業務項目組認為提供其他相關非鑑證服務將產生的不利影響。

如果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鑑證客戶提供該非鑑證服務。

第二節 承擔管理層職責。[編輯]

第六十五條 管理層按照對利益相關者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項管理職能管理層負有領導和指揮的職責,如針對人力資源、財務資源、有形或無形資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決策。

第六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某項活動是否屬於管理層職責下列活動通常被視為管理層職責:

(一)制定政策和戰略方針;

(二)指導員工的行動並對其行動負責;

(三)對交易進行授權;

(四)確定採納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議;(五)負責設計、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

第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代客戶從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務或不重要的活動,通常不被視為代行管理層職責下列活動不被視為管理層職責:

(一)執行一項已由管理層授權的非重要交易;

(二)跟蹤法定申報資料規定的提交日期,並告知鑑證客戶這些日期;

(三)向管理層提供意見和建議,以協助管理層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鑑證客戶的管理層職責,將對其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如果作為鑑證業務的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了管理層職責,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鑑證業務時,不得將承擔管理層職責作為執行鑑證業務的組成部分如果承擔的管理層職責作為向鑑證客戶提供的其他服務的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該職責與其執行鑑證業務涉及的鑑證對象和鑑證對象信息無關。

第六十九條 在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時,為避免承擔管理層職責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由管理層的成員負責作出重大判斷和決策,評價服務的結果,並對依據服務結果採取的行動負責。

第三節 其他考慮[編輯]

第七十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非鑑證服務與鑑證業務中的鑑證對象信息相關,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非鑑證服務影響鑑證對象信息的程度,並確定因自我評價產生的不利影響能否通過採取防範措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十一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參與編制鑑證對象信息,隨後又對該信息進行鑑證,則可能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設計並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隨後對該信息進行鑑證,將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提供此類服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十二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結果構成鑑證業務中鑑證對象信息的組成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二章 收費[編輯]

第一節 收費結構[編輯]

第七十三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從某一鑑證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占其收費總額的比重很大,則對該客戶的依賴及對可能失去該客戶的擔心將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類型及收入結構;

(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時間的長短;

(三)該客戶對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重要。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降低對該客戶的依賴程度;

(二)實施外部質量控制覆核;

(三)就關鍵的鑑證判斷向第三方諮詢例如,向行業監管機構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諮詢;

第七十四條 如果從某一鑑證客戶收取的全部費用占某一合伙人從所有客戶收取的費用總額比重很大,也將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採取的防範措施包括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已執行的工作或在必要時提出建議等。

第二節 逾期收費[編輯]

第七十五條 如果鑑證客戶長期未支付應付的鑑證費用,尤其是相當部分的鑑證費用在出具下一年度鑑證報告前仍未支付,可能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要求鑑證客戶在鑑證報告出具前付清上一年度的鑑證費用如果在鑑證報告出具後鑑證客戶仍未支付該費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可採取的防範措施包括由未參與執行鑑證業務的註冊會計師提供建議,或覆核已執行的工作等。

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確定逾期收費是否可能被視同向客戶貸款,並且根據逾期收費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繼續執行鑑證業務第三節或有收費。

第七十六條 或有收費是指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取決於交易的結果或所執行工作的結果如果一項收費是由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則該項收費不被視為或有收費。

第七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鑑證服務時,以直接或間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費,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用這種收費安排。

第七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時,如果非鑑證服務以直接或間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費,也可能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非鑑證服務的結果以及由此收取的費用金額,取決於未來或當期與鑑證對象信息的重大事項相關的判斷,則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用這種收費安排。

第七十九條 在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採用其他形式的或有收費安排,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可能的收費金額區間;

(二)是否由適當的權威方確定有關事項的結果,並且該結果作為或有收費的基礎;

(三)非鑑證服務的性質;

(四)事項或交易對鑑證對象信息的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

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覆核相關鑑證工作,或在必要時提供建議;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專業人員提供非鑑證服務;

第十三章 禮品和款待[編輯]

第八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接受鑑證客戶的禮品或款待,可能因自身利益和密切關係產生不利影響。

第八十一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接受鑑證客戶的禮品,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範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不得接受禮品。

第八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評價接受款待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業務活動中的正常往來,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拒絕接受。

第十四章 訴訟或訴訟威脅[編輯]

第八十三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或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鑑證客戶發生訴訟或很可能發生訴訟,將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管理層由於訴訟或訴訟威脅而處於對立地位,將影響管理層提供信息的意願,從而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訴訟的重要性;

(二)訴訟是否與前期鑑證業務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並在必要時採取。

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如果訴訟涉及某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將該成員調離鑑證業務項目組;

(二)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專業人員覆核已執行的工作如果此類防範措施不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接受鑑證業務委託,或解除鑑證業務約定;

第十五章 附則[編輯]

第八十四條 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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