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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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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國氣象局令第5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國氣象局
2010年9月14日
有效期:2010年9月14日—2017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2017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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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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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審核理事會是關於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

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職責。

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髮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

(三)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

(四)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基金資金;

(三)管理基金資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

(四)編制並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

(六)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基金的重大業務事項;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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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一條 國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向項目業主或按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向減排量購買方收取。

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減排量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比例向指定賬戶支付國家收入。

第十二條 國家收入應當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的幣種取得。

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以外幣支付,但確需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經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支付,匯率以結匯日現匯買入價為準。

第十三條 減排量轉讓合同由項目業主和減排量購買方簽訂。

項目業主應當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複印件、合同雙方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章 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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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基金使用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

第十六條 基金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業務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是指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篩選、調查、評審、立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按照項目使用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日常管理費用。基礎管理費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和基礎管理費支出的具體提取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基金使用進行風險控制。

基金不得用於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八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財務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基金使用情況和會計記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贈款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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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贈款主要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一)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

(三)旨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服務於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贈款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訓能力的相關機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贈款應當提交項目申請書。贈款項目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資料;

(三)項目目標;

(四)項目的主要內容與活動;

(五)項目的主要產出;

(六)項目的執行進度安排;

(七)申請資金額和預算安排;

(八)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贈款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或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贈款項目的評審。

贈款項目的評審結果報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條 贈款項目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贈款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罰辦法。

贈款項目合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基金管理中心、贈款項目申請人共同簽訂。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會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對贈款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贈款項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關權益歸屬在贈款項目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有償使用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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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採取以下方式:

(一)股權投資;

(二)委託貸款;

(三)融資性擔保;

(四)國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權投資、委託貸款方式支持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上年末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基金以融資擔保方式支持項目的,其擔保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預算確定的限額。

第二十九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第三十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近3年經營狀況;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遴選、評審。

屬於重大項目的,應當報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屬於非重大項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並於批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項目是指單個項目申請基金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0萬元)的有償使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應當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從其規定。

在項目未獲得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前,基金不得為項目提供資金。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有償使用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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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經基金審核理事會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餘、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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