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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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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09年9月·北京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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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生活的地球,是一個民族的世界。當今世界,約有3000個民族,分布在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絕大多數國家由多民族組成。

  中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與共,形成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格局,共同開發了祖國的大好河山,共同推動了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總結歷史經驗,借鑑世界其他國家的有益做法,開創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確立並實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為基本內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族政策體系。

  符合國情的正確的民族政策,促進了中國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和睦相處、和衷共濟,開創了經濟發展、政治安定、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良好局面,少數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區的面貌、民族關係的面貌發生了歷史性巨大變化。

一、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和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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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通過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中國共有民族56個,即漢、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滿、侗、瑤、白、土家、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達斡爾、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錫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爾、獨龍、鄂倫春、赫哲、門巴、珞巴和基諾族。其中,漢族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他55個民族人口相對較少,習慣上稱為「少數民族」。

  60年來,中國的少數民族人口持續增加,占全國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勢。根據已經進行的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少數民族人口1953年為3532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6.06%;1964年為4002萬人,占5.76%;1982年為6730萬人,占6.68%;1990年為9120萬人,占8.04%;2000年為10643萬人,占8.41%。各少數民族人口數量相差較大,如壯族有1700萬人,而赫哲族只有4000多人。

  中國各民族的人口分布呈現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特點。漢族地區有少數民族聚居,民族地區也有漢族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許多少數民族既有一塊或幾塊聚居區,又散居全國各地。西南和西北是少數民族分布最集中的兩個區域。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居住着全國近70%的少數民族人口,邊疆9個省、自治區居住着全國近60%的少數民族人口。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人口分布範圍進一步擴大,目前全國散居地區少數民族人口已超過3000萬。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區大都地廣人稀,資源富集。民族地區的草原面積,森林和水力資源蘊藏量,以及天然氣等基礎儲量,均超過或接近全國的一半。全國2.2萬多公里陸地邊界線中的1.9萬公里在民族地區。全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中民族地區占到85%以上,是國家的重要生態屏障。

  中國各民族的起源和發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樣性的特點。距今四五千年前,中華大地上就形成了華夏、東夷、南蠻、西戎、北狄五大民族集團。各民族在發展中互相吸收,經過不斷的遷徙、雜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為一體,又不斷產生新的民族。其結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續至今,有的卻由於融合、戰爭以及生態環境惡化和改換名稱等原因而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包括顯赫一時的匈奴、月氏、鮮卑、柔然、吐谷渾、突厥、党項、契丹和塞種人等。

  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總的方向是發展成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匯聚成為統一穩固的中華民族。今天中國的疆域和版圖,是中華大家庭中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共同開發形成的。漢族的祖先最先開發了黃河流域和中原地區,藏、羌族最先開發了青藏高原,彝、白等民族最先開發了西南地區,滿、錫伯、鄂溫克、鄂倫春等民族的祖先最先開發了東北地區,匈奴、突厥、蒙古等民族先後開發了蒙古草原,黎族最先開發了海南島,台灣少數民族的先民最先開發了台灣島。

  早在先秦時期,中國先民的「天下」觀念和「大一統」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統一,在全國設郡縣加以統治,今天廣西、雲南等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區域都納入秦朝管轄之下。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進一步發展了統一的局面,在今新疆地區設置西域都護府,管轄包括新疆地區在內的廣大地區,並增設17郡統轄四周各民族,形成了包括今天新疆各族人民先民在內的疆域寬廣的國家。秦漢開創了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基本格局。

  漢朝以後的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唐朝(618—907年)設安西和北庭兩大都護府,管轄包括今天新疆在內的西域地區,設道、府、州或羈縻府、州,管轄中南和西南各少數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元朝(1206—1368年),在南方部分少數民族聚居的府、州設土官(以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地方行政長官),在中央設宣政院統轄西藏事務,在西藏分設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西藏從此處於中央政府有效行政管理之下,並設澎湖巡檢司管理澎湖列島和台灣。元朝的民族成分包括現今中國絕大多數民族。滿族建立的清朝(1644—1911年),在西域設伊犁將軍並建新疆行省,在西藏設駐藏大臣,確立由中央政府冊封達賴、班禪兩大活佛的歷史定製,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廢除土司制度、選派官員統一管理的「改土歸流」(少數民族地方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政治改革,最終確定了今天中國的版圖。

  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主流和方向。無論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都以自己建立的中央政權為中華正統,都把實現多民族國家的統一作為最高政治目標。廣袤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開拓的,悠久燦爛的中華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發展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是各民族共同締造的。

  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延續,極大地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交流,增進了各民族對中央政權的向心力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創造力,促進形成了中華文明的統一性和多樣性。歷史上,占中國人口多數的漢族主要生活聚居在黃河、長江中下游的中原地區。這裡氣候溫和、土地平坦且肥沃,宜於農耕。而少數民族,大多分布於周邊地區,這些地區多草原、沙漠、森林、高原、高山、丘陵、湖泊等,宜於牧業、狩獵、漁業。周邊少數民族與中原地區通過「茶馬互市」、「絹馬互市」等,既滿足了中原農業、交通和軍事對馬匹的需求,也滿足了少數民族的日常生活所需,促進了經濟互補和共同發展。少數民族建立的遼、金、西夏、大理等政權,在制度建立、疆土治理方面,明顯吸收了漢族中原政權的統治經驗,融入了中原文化的很多元素。塞北、西域優美的曲調和樂器不斷傳入中原,對中原音樂的豐富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隨着各民族之間交往和融合程度的加深,交錯雜居、共生互補的格局逐步形成,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係日趨穩固。

  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的100多年間,中國屢遭西方列強的侵略、欺凌,亡國滅種的危機把中國各民族的命運更加緊密地聯結在一起。在國家面臨被列強瓜分、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各族人民奮起反抗、共赴國難。19世紀,新疆各族人民支持清朝軍隊消滅了中亞浩罕國阿古柏的入侵勢力,挫敗了英、俄侵略者企圖分裂中國的陰謀。西藏軍民在1888年的隆吐山戰役和1904年的江孜戰役中,重創英國侵略者。自1931年「九·一八」事件後,在反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抗日戰爭中,中國各族人民同仇敵愾、浴血奮戰,其中的回民支隊、內蒙古大青山抗日游擊隊等許多以少數民族為主的抗日力量,為抗戰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各族人民在反抗外來侵略的同時,針對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在外部勢力扶持下策劃、製造的「西藏獨立」、「東突厥斯坦」、偽「滿洲國」等分裂行徑,進行了堅決的鬥爭,捍衛了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在近代反侵略、反分裂的偉大鬥爭中,各民族在歷史上形成的不可分離的關係變得更加牢固,各民族福禍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的特徵更加凸顯,各族人民作為中國歷史主人的責任感得到了進一步激發和增強,中國各民族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徵更趨成熟。今天,中華民族已經成為各民族普遍認同的統稱和歸屬。

二、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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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平等,是中國民族政策的基石。

  實行民族平等是中國的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根據這一原則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對民族平等進行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在中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居住地域大小,經濟發展程度如何,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所有領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

  經過60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規範體系,各民族平等權利依法得到保障。

  —人身自由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各民族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新中國成立前,四川等地的彝族地區大約100萬人口保留着奴隸制度,西藏、雲南西雙版納等地區大約有400萬人口保留着封建農奴制度。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群眾大都附屬於封建領主、大貴族、寺廟或奴隸主,可以被任意買賣或當作禮物贈送,沒有人身自由。如,在舊西藏,形成於17世紀並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將人嚴格劃分為三等九級。《法典》規定:「上等上級人」的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下等下級人」的命價僅為一根草繩,而「下等人」占西藏總人口的95%以上。新中國為了保障人權,於20世紀50年代對這些地區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和封建農奴制,昔日廣大農奴和奴隸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為新社會的主人。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國,任何公民既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公民的合法權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護,對違法行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為了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均作了類似的規定。

  —平等地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在中國,各少數民族與漢族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的管理。《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僅如此,法律還為少數民族的政治參與給予了特殊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各族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在同一少數民族人口不到當地總人口15%時,少數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也應有一名代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人數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人數的比例,均高於同期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61名委員中,有少數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為了貫徹憲法原則,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在中國,少數民族信教群眾的正常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宗教活動場所分布各地,基本滿足了信教群眾宗教生活的需要。如,在新疆,有清真寺2.43萬座,伊斯蘭教教職人員2.8萬多人。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住寺僧尼4.6萬多人,學經、辯經、受戒、灌頂、修行等傳統宗教活動和寺廟學經考核晉升學位活動正常進行,到處都可以看到經幡、麻尼堆以及從事宗教活動的信教群眾。此外,中國政府還幫助宗教團體建立宗教院校,培養少數民族宗教教職人員,並對少數民族地區部分宗教活動場所維修給予資助,對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給予補貼。

  —享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重要會議,都提供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民族語言文字的文件或語言翻譯。中國人民幣主幣除使用漢字之外,還使用了蒙古、藏、維吾爾、壯四種少數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都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同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教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電信等諸多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和發展。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對少數民族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節慶、禮儀、喪葬等風俗習慣,國家給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實保障。如,為了保障一些少數民族飲食清真食品的習慣,北京、江蘇、新疆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廣州、昆明、成都等多個中心城市,都有專門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應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綜合性的法規中也對清真食品的管理進行了規範。為了保障少數民族歡度本民族節日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少數民族的習慣制定放假辦法;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假,並照發工資。為了防止發生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問題,國家法律法規對新聞、出版、文藝、學術研究等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提出明確要求。刑法專門設有「非法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對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追究。

  鑑於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與漢族相比有一定差距,中國的少數民族公民不僅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公民權利,還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權益保障。

  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和壓迫。在中國,任何煽動民族仇視和歧視、破壞民族平等團結的言行都是違法的。少數民族如遭受歧視、壓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機關控告的權利。中國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與國際社會一道,認真履行公約義務,為建立一個沒有民族和種族歧視的世界進行着不懈的努力。

三、鞏固和發展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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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團結,是中國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也是中國民族政策的核心內容。

  在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維護民族團結有着特別重要的意義:其一,民族團結是國家統一的重要保證。只有實現了民族團結,才能維護國家統一。沒有民族團結,必然是民族矛盾、衝突不斷,導致國家四分五裂、一盤散沙。其二,民族團結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前提。只有實現了民族團結,社會才能安定和諧,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其三,民族團結是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各民族只有團結一心,才能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使經濟社會取得長足進步、各族人民生活不斷得到改善。

  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高度重視民族團結,視民族團結為全體中國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根本保證。多年來,中國各族人民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觀念。在中國,每一個公民的命運都和國家的命運緊密連接,每一個公民都有堅決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堅定自覺地反對民族分裂,堅定自覺地為建設國家貢獻力量。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堅信,各民族團結友愛是中華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

  在中國,民族團結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團結,各少數民族之間的團結,以及同一少數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團結。維護民族團結,就是要求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推動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共同致力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

  多年來,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努力消除一切不利於民族團結的因素,堅定不移地維護民族團結,努力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採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着力消除歷史遺留下來的民族歧視和民族隔閡,促進各民族團結髮展。國家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在維護民族團結的實踐中,國家既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反對地方民族主義。中國政府多次開展全國範圍的民族政策執行情況大檢查,推動民族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的少數民族人口流動更加頻繁,城市化、散居化趨勢日益明顯。為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區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實施《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服務與管理,重點幫助他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滿足他們在節慶、飲食、喪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從自己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區域自治有機結合起來,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一大創造。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於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鞏固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產生了巨大作用。多年來,國家充分保證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切實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國家堅持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解決民族地區的困難和問題歸根結底要靠發展。多年來,國家從戰略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在不同時期針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實際,提出工作方針,作出戰略部署,從政策、資金、人才、技術等多方面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國家始終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千方百計加快發展,切實抓好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努力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經過不懈努力,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水平大幅提高。

  —國家不斷加強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國家把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過程,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堅持不懈地在各族幹部群眾中進行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的教育,注重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僅教育群眾,更注重教育幹部;不僅教育少數民族幹部,更注重教育漢族幹部;不僅教育一般幹部,更注重教育領導幹部。國家特別重視在青少年中進行民族團結教育,要求民族團結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進教材,使民族大團結的優良傳統代代相傳。2008年國家頒行了《學校民族團結教育指導綱要(試行)》。2009年,國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全國小學階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考試範疇。國家注重對新聞媒體、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引導、鼓勵他們準確理解、積極宣傳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又好又多地推出宣傳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的作品。同時,注意加強對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的管理,防止出現傷害民族感情、損害民族團結的內容。

  —國家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活動。1988年以來,國家先後召開了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共表彰56個民族的民族團結進步模範4993個,其中模範集體2474個、模範個人2519名,在全社會產生了廣泛影響。各級地方政府採取「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月」等形式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制定實施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辦法,在全社會樹立典型,弘揚正氣,推動形成了以維護民族團結為榮、以損害民族團結為恥的社會風尚。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將每年五月、內蒙古自治區將每年九月、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將每年九月、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將每年七月定為「民族團結月」。

  —國家妥善處置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問題。國家堅持團結、教育、疏導、化解為主的方針,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國家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信仰何種宗教,都依法處理。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建立了處理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長效機制和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地處置了各種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和事件,維護了民族團結和社會大局穩定。

  中國的民族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和抵制一切外部勢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權」的旗號插手、干預中國的民族問題,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境內外各種恐怖主義勢力、分裂主義勢力、極端主義勢力對中國的滲透、破壞、顛覆活動。歷史和現實表明,民族團結友愛,則政通人和、百業興旺;民族衝突紛爭,則社會動盪、人民遭殃。

四、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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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心的必然選擇。第一,從歷史傳統來說,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淵源。第二,從民族關係來說,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各民族之間密切而廣泛的聯繫,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經濟文化基礎。第三,從民族分布來說,中國各民族的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況,以及自然、經濟、文化的多樣性和互補性,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現實條件。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法律政策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實際、特殊情況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與各民族的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的感情與熱愛自己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中國各民族既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又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展所長。

  多年來,中國政府一以貫之地堅持民族區域自治,與時俱進地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取得了顯著成就。

  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就建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表明,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占全國國土面積的64%。此外,中國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補充。

  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不斷完善。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將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重要事項作出明確規定。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以根本法形式確認了這一制度,並一直堅持實行這一制度。1984年,在總結民族區域自治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法,至此,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實現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體。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規範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其法律效力不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執行這項法律。2001年,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實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修改。2005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職責。

  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舉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目前,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同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也合理配備了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同樣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除享有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外,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對有關法律的變通或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對國家頒布的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項法律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

  —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合理調整生產關係和經濟結構,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在國家計劃或規劃的指導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條件,自主地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規劃或目標,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自主發展各項文化社會事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教育方針,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招生辦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產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織、支持有關方面搜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民族傳統文化。

五、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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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是中國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場。

  憲法規定:「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把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規定為上級國家機關的法律義務。多年來,國家把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作為國家發展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斷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

  新中國成立前,絕大多數民族地區生產力水平極度低下,經濟社會發展相當落後,基礎設施建設很差。當時的新疆沒有一寸鐵路,西藏沒有一條公路,雲南山區的一些少數民族出行或運輸靠趕馬幫、乘大象、架溜索。少數民族群眾主要從事傳統的農牧業,一些地區還處在「刀耕火種」的原始狀態,部分地區鐵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還在使用木器、石器。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別是廣大山區和荒漠地區的少數民族,普遍缺吃少穿,幾乎年年都有幾個月斷糧,吃野果充飢,披蓑衣禦寒。少數民族發展受到嚴重阻礙,有的民族甚至瀕臨滅絕,新中國成立之初赫哲族只有300多人。新中國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就在這樣極端落後的基礎上開始起步。

  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始終堅持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新中國成立伊始,中國政府即把使各族人民擺脫貧困,生活一天天好起來,作為一項根本任務。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國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多項重大措施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多年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始終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堅持把國家支持、發達地區支援同自身努力結合起來,把國家的優惠政策同發揮自身優勢結合起來,奮發圖強,用自己的雙手建設美好家園。經過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團結奮鬥,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躍上新台階,徹底擺脫了一窮二白的落後面貌,人民生活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時期。

  優先安排建設項目,不斷夯實發展基礎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把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擺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1952年,中央政府頒布《關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五年建設計劃的若干原則性意見》,規劃在一些民族地區修築鐵路,建設公路幹線,修補道路和橋梁,建立郵政、電報、電話、通訊系統。在「一五」計劃(1953—1957年)期間,國家新建8條鐵路幹線,其中有5條建在民族地區或直接與民族地區相聯結,包括蘭新鐵路、包蘭鐵路等。聞名世界的康(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同時在1954年建成通車。60年代,修建了成昆鐵路、湘黔鐵路、枝柳鐵路及滇藏公路等。1962年,蘭新鐵路鋪軌到烏魯木齊,結束了新疆沒有鐵路的歷史。改革開放以後,陸續建成了南昆鐵路、內昆鐵路、南疆鐵路、拉薩機場、蘭(州)西(寧)拉(薩)光纜工程、寧夏揚黃灌溉工程等一大批重點工程,極大改善了民族地區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條件。

  國家把開發優勢資源,發展現代工業,作為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重大舉措。在「一五」計劃期間,國家把156個大型建設項目中的40個項目安排在了民族地區,如內蒙古包頭鋼鐵基地、新疆克拉瑪依油田、雲南箇舊錫業公司等。在20世紀60年代,國家把沿海和內地的一批大型工業企業搬遷到民族地區,為民族地區發展現代工業奠定了基礎。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又在民族地區優先安排了一大批重大工程項目,如新疆塔里木油田、廣西平果鋁廠、青海鉀肥工程、內蒙古大型煤電基地等,從而使民族地區形成了若干重要的資源開發和深加工產業基地,初步走出了一條立足資源優勢、具有自身特色的工業化道路。

  2000年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國家把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西部大開發的首要任務。為了讓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在西部大開發中得到切實的利益,國家採取了許多照顧措施,包括優先在民族地區安排資源開發和深加工項目、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引導和鼓勵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企業到民族地區投資、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壯大實力。目前,5個自治區、30 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全部納入西部大開發範圍或者參照享受西部大開發的有關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為民族地區帶來了看得見、摸得着的實惠。截至2008年,西部大開發以來民族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累計達到77899億元。其中,2008年達18453億元,比2000年增長5倍,年均增長23.7%。建成了「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一批重點工程,修建了一批機場、高速公路、水利樞紐等基礎設施項目。2007年,青藏鐵路鋪軌到拉薩,結束了西藏沒有鐵路的歷史。青藏鐵路的建成,從根本上改變了西藏交通落後的狀況,使西藏與內地之間有了一條經濟、快速、全天候、大能力的運輸通道,為西藏經濟騰飛插上了翅膀。

  中國政府規定,在民族地區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要適當減免地方配套資金;在民族地區開發資源、建設企業時,要照顧當地的利益,照顧少數民族的生產和生活;對輸出自然資源和為國家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民族地區,要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1994年,國家將中央與自治區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調整為4:6,其他省市為5:5。2004年,國家開始建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在開發新疆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時,注重帶動當地發展,僅「西氣東輸」項目,每年可為新疆增加10多億元的財政收入。

  突出解決貧困問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多年來,國家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的貧困問題。20世紀50年代,國家對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貧困群眾免費治病,發放貸款和農具,創辦公費學校,進行社會救濟。1983年,國務院召開全國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生活會議,提出要在較短時期內基本解決部分群眾的溫飽問題、住房問題和飲水問題。1990年起,國家設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重點扶持141個少數民族貧困縣。1994年,實施《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通過放寬標準而使享受優惠政策的少數民族貧困縣增加了116個。2001年,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又為民族地區增加了10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同時將西藏作為特殊片區整體列入重點扶持範圍。2005年,國家優先將少數民族貧困村納入整村推進的扶貧開發規劃。2007年,國家制定《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規劃建設11項重點工程。2009年,國家實行新的扶貧標準,擴大覆蓋範圍,對民族地區農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此外,國家通過實施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游牧民定居、農村危房改造、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以及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支持力度。經過不懈努力,民族地區的貧困人口已由1985年的4000多萬人減少到2008年的770多萬人。

  由於歷史文化不同以及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差異,中國的一些少數民族在生產和生活方面有一些特殊的需要。如,藏、蒙古、維吾爾、哈薩克等民族的牧民需要馬鞍子、馬靴和磚茶(邊銷茶);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群眾需要清真食品等。為尊重和滿足這些特殊需要,國家實行優惠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政策。國家從1963年開始對民族貿易企業實行利潤留成、自有資金、價格補貼「三項照顧」政策。1997年,國家出台了新的優惠政策,設立專項貼息貸款,免除部分企業增值稅,惠及全國1760多家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1991年,建立磚茶(邊銷茶)國家儲備制度,保證穩定供應。2007年,國家設立用於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技術改造、推廣、培訓的「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

  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國家注重政策傾斜,給予優先安排,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民族地區城鎮醫療衛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農牧區的醫療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看病難問題得到切實緩解,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顯著提高。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民族地區配套建設和改造了鄉鎮衛生院,建立了縣級衛生防疫站和婦幼保健所,使民族地區衛生服務體系得到較大改善。西藏自治區80%以上的縣設立了防疫站。國家不斷加大對民族地區地方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工作,使過去流行的克山病、結核病和大骨節病等基本得到控制。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培養少數民族衛生人才,不斷壯大少數民族衛生專業隊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衛生技術人員已占全區衛生技術人員的三分之一。

  大力支持牧區、邊疆地區建設,促進協調發展

  中國的主要牧區都在少數民族地區,畜牧業是蒙古、藏、哈薩克等十幾個少數民族的大部或一部分群眾世代經營並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產業。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牧區實行輕於農業區和城市的稅收政策、保護牧場、提倡定居等特殊政策措施。改革開放後,國家對牧區實行了牲畜歸戶、草場承包、自主經營的政策。1987年,國務院召開全國牧區工作會議,確定27個國家重點扶持的牧區貧困縣,設立牧區扶貧專項貼息貸款。1999年,中國政府強調,要把草原建設擺到與農田基本建設同等重要的位置,促進畜牧業與農業的協調發展。2005年,國家全面取消農牧業稅。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民族地區已成為中國重要的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內蒙古的牛奶產量占全國的五分之一,居全國第一。新疆的羊毛、羊絨產量居全國第二。

  中國邊疆絕大部分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區。1979年,國家制定實施《邊疆建設規劃(草案)》,提出在8年內安排邊疆建設資金400億元。1992年,國家實施沿邊開放戰略,確立13個對外開放城市和241個一類開放口岸,設立14個邊境技術合作區。1996年,國務院制定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優惠政策。1999年,國家實施旨在振興邊境、富裕邊民的興邊富民行動。2005年,國家制定並實施《興邊富民行動「十一五」規劃》。2009年,國家決定推進興邊富民行動覆蓋全國所有邊境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邊境團場。截至目前,中央政府累計投入興邊富民行動專項資金14.46億元,興建項目2萬多個。

  多年來,國家重視民族地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特別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在大江大河上游禁止森林採伐,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封山綠化以及以糧代賑等。國家妥善解決生態建設補償問題,對退耕還林還草的農牧民國家給予糧食補助,對因禁止森林採伐而減少財政收入的地方國家給予財政補助。

  近年來,中國政府對人口較少且比較困難的民族聚居地區加大了扶持力度。2005年,國家制定實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5—2010年)》,重點扶持640個人口較少民族聚居村。截至目前,中央政府已投入扶持資金12.53億元。

  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組織對口支援

  60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逐步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對民族地區實行「統收統支、不足補助」、提高預備費的設置比例(比一般地區高2個百分點)等優惠財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財政對5個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等省實行年遞增10%的定額補助制度。1994年,國家進行分稅制改革,對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轉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關規定撥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外,還設立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據統計,1978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向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累計達20889.40億元,年均增長15.6%。其中,2008年為4253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23.8%。

  據不完全統計,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的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新疆的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2008年達685.6億元。

  此外,國家還通過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幫助解決特殊困難,支持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比如,1951年設立少數民族發展教育補助費,1955年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設立民族自治地方機動金,1977年設立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1980年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1992年設立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等。

  國家大力組織實施經濟發達地區對欠發達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1979年,國家確定由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1996年,國務院確定由15個東部發達省市對口幫扶西部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動員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為促進西藏的發展,中央先後四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逐步加大對口支援力度。據統計,1994年以來,國家先後安排60多個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直轄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計投入對口援藏資金達111.28億元,安排6050個對口援藏項目。

  近年來,國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扶持力度。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明確將發展作為解決民族地區困難和問題的關鍵,強調隨着國家綜合實力不斷增強,中央將繼續加強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扶持,完善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相適應的政策性轉移支付制度,幫助民族地區建設一批對帶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安排同各族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中小型公益性項目。2007年,國務院出台《關於進一步促進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對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出要求,作出部署。2008年以來,國家又陸續制定出台了促進寧夏、青海等省(自治區)藏區、雲南邊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增加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推動社會事業發展,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加快發展。

  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在全國各地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民族地區各族人民的艱苦努力和團結奮鬥,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2008年,民族地區經濟總量由1952年的57.9億元增加到30626.2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92.5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長了30多倍;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長了19倍。內蒙古經濟發展速度連續7年居全國之首,新疆經濟發展速度連續6年保持兩位數增長。西藏生產總值達到395.91億元,比1959年增長65倍。

  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為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有13個少數民族的人均預期壽命高於全國71.40歲的平均水平,7個高於漢族73.34歲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國際自然醫學會列為世界上4個長壽地區之一,每百萬人口百歲老人數居全國之冠。西藏人均預期壽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時的35.5歲增加到67歲,有80歲至99歲的老人13581人,有百歲以上老人62人,成為中國人均百歲老人最多的省區之一。

六、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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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徵,是民族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少數民族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共有精神財富。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加快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中國政府通過各種政策措施,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支持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創新,鼓勵各民族加強文化交流,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

  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20世紀50年代,國家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調查,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建立民族語文工作和研究機構,幫助創製或改進民族文字。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和滿族通用漢語文外,其他53個民族都有本民族語言,有22個民族共使用28種文字,其中壯、布依、苗等12個民族使用的16種文字是由政府幫助創製或改進的。目前,中國少數民族約有6000萬人使用本民族語言,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60%以上,約有3000萬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語言的廣播電視機構154個,中央和地方電台每天用21種民族語言進行廣播。民族出版社從1978年的17家發展到目前的38家,分布在北京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的少數民族文字種類由5種發展到26種,2008年出版少數民族文字圖書5561種、6444萬冊,分別比1978年增長6.41倍和6.37倍。內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區,制定和實施了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為了使少數民族群眾共享信息化時代的成果,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目前,國家已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柯爾克孜文)、朝鮮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編碼字符集、鍵盤、字模的國家標準。在國際標準的最新版本中,正式收入了中國提交的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柯爾克孜文)、朝鮮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編碼字符集。開發出多種電子出版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建成了一些少數民族文種的網站或網頁,有些軟件已經可以在Windows上運行。

  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後,多次召開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在《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的條款;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中專門設立了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教育方針政策,研究處理特殊問題;在中央和地方設置民族教育專項補助經費,以解決民族教育中因民族、地域特點在經費開支上的需要。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族地區在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師資培養、「雙語」教學和民族團結教育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2002年,國務院作出《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加快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對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2005年,《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堅持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強調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中西部、貧困地區、邊疆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近年來,國家先後實施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西部地區「兩基」(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攻堅計劃等工程,中央財政先後投入290多億元,極大地改善了民族地區辦學條件。目前,全國建有民族小學20906所、民族中學3536所。其他各級各類學校也全部面向少數民族招生並實行一定優惠。2004年,國家從西部農村地區開始實行「兩免一補」(免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政策,惠及絕大部分少數民族學生。2006年起,率先在西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國家對特別困難的民族和地區,安排專項資金進行補助。如,每年安排1.2億元資金,對西藏農牧區中小學實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截至2008年底,民族地區實現「兩基」目標的縣已有674個,占總數的96.6%。

  為增進各民族間的了解和溝通,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多年來中國政府致力於在民族地區開展「雙語」(民族語言和漢語)教學,並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2007年,全國共有1萬多所學校使用21個民族的29種文字開展「雙語」教學,在校學生達600多萬人。

  國家通過開展對口支援西部高校、與地方合作共建民族地區高校、加強特色學科建設和學位建設、擴大招生規模等措施,支持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目前,民族地區已有普通高等院校167所,高等學校專任教師7.7萬人,在校生123.5萬人。國家大力扶持民族地區發展職業教育。2008年,中央政府向5個自治區投入8.27億元,支持建設了83所縣級職教中心和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以及145個職業學校的實訓基地和10所國際示範性高等職業學校;下達給5個自治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國家助學金達9.74億元,資助83萬多人,占在校生的90%。

  經過60年的努力,民族地區教育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少數民族在校學生總數為2199.6萬人。其中,普通小學少數民族在校生數為1070.8萬人,占學生總數的10.4%;普通中學少數民族在校生數為680.2萬人,占學生總數的8.5%;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在校生數為133.9萬人,占學生總數的6.2%。少數民族群眾的整體文化素質明顯提高。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表明,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目前,5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學生,維吾爾、回、朝鮮、納西等十幾個少數民族每萬人平均擁有的大學生人數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搶救和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

  國家成立了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和辦公室,對少數民族古籍進行挖掘、整理、保護。截至2008年底,已搜集少數民族古籍數百萬種,整理11萬餘種。《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第一、二批已收錄少數民族古籍377種,中國民族圖書館等5個單位列入第一、二批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其中,納西族東巴古籍文獻已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遺產名錄」。中國政府設立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格薩爾》(藏族)、《江格爾》(蒙古族)、《瑪納斯》(柯爾克孜族)專門工作機構,收集、整理、翻譯和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近年來,國家撥付巨資支持校勘出版《中華大藏經》計150部。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組織3000多名專家學者,歷時30多年完成了中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簡史叢書、民族語言簡志叢書、民族自治地方概況叢書和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等五種少數民族叢書的調查、編纂和出版,合計403冊,1億多字,發行50多萬冊。近年來,國家又組織對這五種少數民族叢書進行了修訂再版。自20世紀50年代至今,國家組織開展了三次大規模的民族民間文藝資源的普查、挖掘、搶救整理工作,並組織動員10餘萬人,歷時30年,完成了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大課題《十部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出版298卷,全部450冊,約5億字。此外,組織完成了國家藝術學少數民族各類藝術理論著作108種,約2500萬字。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投入巨資對西藏拉薩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爾寺,新疆的克孜爾千佛洞等大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維修。1989年到1994年,國家撥出5500萬元和1000公斤黃金、大量白銀等珍貴物資對布達拉宮進行維修。2001年起,撥專款3.8億元,用於維修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十一五」時期,國家將安排專項資金5.7億元用於西藏22處重點文物的維修保護。自2005年以來,國家安排專項經費4億元,用於「十一五」期間新疆20餘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遺址的保護。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366個,世界文化遺產有拉薩布達拉宮歷史建築群、麗江古城等2個,世界自然遺產有九寨溝、黃龍風景名勝區和「三江併流」自然景觀等3個。

  國家重視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自2002年至今,中央財政累計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達3.86億元,約有四分之一用於民族地區。國務院公布的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28項中,少數民族項目有367項,占35.7%。55個少數民族都有項目列入。國家公布的三批共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少數民族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有393名,占26.4%。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三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

  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

  20世紀50年代初,國家建立了由各民族演員組成的中央民族歌舞團。近年來,國家通過實施萬裡邊疆文化長廊建設,縣級圖書館文化館和鄉鎮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設,以及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大力完善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豐富和改善少數民族群眾文化生活。到2008年底,全國民族文化事業機構達10282個,其中藝術表演團體651個,藝術表演場所191處,圖書館604個,群眾藝術館80個,文化館643個,文化站6859個,博物館240個。目前,民族地區每10萬人擁有的文化單位數已經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國家積極保護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已有500多年歷史的藏戲得到保護和發揚,在每年的雪頓節期間與其他歌舞、話劇相映生輝,使雪頓節成為藏族歡樂喜慶的綜合藝術節。蒙古族的「那達慕」,回、維吾爾等民族的開齋節、古爾邦節,壯族等的「三月三」,傣族的潑水節,彝族的火把節等傳統節慶活動得到大力傳承和弘揚。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已挖掘、搜集、整理出290多個,各項活動得到蓬勃發展。藏族壁畫藝術不斷充實,唐卡藝術得到保護,維吾爾族、蒙古族的地毯、壁掛行銷全國,布依、苗、瑤、仡佬等民族的蠟染,土家、壯、傣、黎、侗等民族的織錦技藝,圖案、花樣、品種都有很大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技藝重新煥發生機。

  少數民族文藝人才輩出,文學藝術創作日益繁榮。全國5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吉林等省建立了24所高等和中等藝術院校,專門培養少數民族藝術人才。中國作家協會少數民族會員比例已超過10%,人數近600人。一大批優秀少數民族文藝人才,少數民族題材的優秀電影和少數民族文化歌舞品牌脫穎而出,少數民族歌舞傳遍大江南北,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國家用法規的形式規定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已舉辦三屆;每五年舉辦一次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已舉辦八屆。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題材電影、電視、文學「駿馬獎」評選,開展各種類型的少數民族歌舞比賽,在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等推出少數民族文藝節目,推動了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精品的創作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

  扶持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民族醫藥是中華醫藥學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發掘、整理和研究推廣,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35個民族發掘整理本民族醫學資料,民族醫藥得到廣泛開發和應用。1992年,國家確定了蒙藥、藏藥、維吾爾藥的製劑中心,將傳統醫藥與現代研製技術相結合,已生產十幾種劑型,上百種藏藥、蒙藥、維吾爾藥品種。全國共有縣級以上民族醫藥科研機構35所,科研人員近1500人。國家組織《中華本草》藏、蒙、維、傣4種民族藥卷的編纂,收入藏藥396種、蒙藥422種、維吾爾藥423種、傣藥400種,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國家大力扶持民族醫藥機構建設。截至2008年底,15個民族設有本民族醫藥的醫院,全國共有民族醫醫院191所,床位8694張。其中藏醫院70所,蒙醫院51所,維醫院39所,傣、朝、壯、苗、瑤等民族醫醫院31所。從2006年開始,國家重點建設包括藏、蒙、維、傣、朝、壯、苗、土家8種民族醫藥在內的10所民族醫醫院,努力推動民族醫整體診療水平的提高。

  國家在14所教育機構開展民族醫藥專業教育,大力培養民族醫人才。其中高等民族醫藥院校5所,中等民族醫藥院校4所,設有民族醫藥專業的非民族醫藥院校5所。目前,全國民族醫藥院校在校生約1.7萬人,畢業生3964人。藏、蒙、維、傣、朝、壯等6種民族醫納入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民族醫藥專業人員達1萬多人,為各族群眾健康素質的不斷提高提供了重要保證。

七、加強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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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是少數民族中的優秀分子。他們熟悉本民族的語言、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熟悉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是政府聯繫少數民族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狀況,是衡量少數民族發展進步的重要標誌。長期以來,國家把加強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作為促進各民族繁榮發展、搞好民族地區工作、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作為管長遠、管根本的大事,不斷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培養選拔力度。

  憲法規定,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要對少數民族考生予以適當照顧。

  新中國成立伊始,國家就提出要普遍而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為此,國家專門創辦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民族院校。20世紀50年代建立了中央民族學院、西北民族學院、西南民族學院、中南民族學院、廣西民族學院等10所民族學院。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又陸續創辦了湖北民族學院、北方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學院等。隨着時代的發展,這些民族學院大部分改擴建成民族大學,辦學規模和水平不斷提高。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5所民族普通高等院校。此外,國家還先後開辦許多少數民族幹部訓練班、幹部學校,並在普通高校舉辦民族班,不斷加大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力度。

  國家十分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幹部配備均達到一定比例,一大批優秀的少數民族幹部走上了各級領導崗位。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領導班子時,可以劃出相應的名額和崗位,定向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國家在招錄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條件,通過劃定比例、定向招考、適當加分等優惠政策,確保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考生進入公務員隊伍。

  國家不斷加強對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定期選送少數民族幹部到各級黨校和各類院校培訓學習,有計劃地組織少數民族幹部到沿海發達地區參觀考察,不斷提高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素質。自2003年起,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培養工作,先後從西部地區選拔1416名西部地區急需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到國內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為期一年的學習研修,為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培養了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其中,為少數民族地區培養了553人,占總人數的39.1%。

  國家還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幹部交流、崗位輪換,選派大批少數民族幹部到內地、基層、上級領導機關任職或掛職鍛煉,讓少數民族幹部在實踐中增長才幹。從1990年起,國家開始選派西部地區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掛職鍛煉。20年來共有5000多名幹部參加掛職鍛煉,為民族地區培養了一大批黨政領導幹部和科技、經濟管理人才,有力地推動了民族地區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少數民族幹部隊伍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08年,少數民族幹部已達290多萬人,比1978年增長了3倍多。全國公務員隊伍中,少數民族占9.6%,其中縣處級以上的少數民族幹部占同級幹部總數的7.7%。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幹部。目前,在13位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有少數民族2名;在9位現任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中,有少數民族2名;在25位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中,有少數民族5名。

  國家高度重視培養民族地區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級各類人才。國家規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對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考生給予特殊照顧。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少數民族考生邁進高校的門檻。為加快民族地區人才培養步伐,國家在內地重點高校舉辦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目前每年招生規模達3萬人。1984年,國家決定在北京、天津、成都等內地大中城市舉辦內地西藏班(校),20多年來已累計招收初中、高中和大學學生7萬餘人。2000年,國家決定在北京、上海等12個內地大中城市13所學校舉辦內地新疆高中班,截至2008年,新疆高中班擴大到12個省(直轄市)28個城市的50所學校,目前累計完成9屆2.4萬人的招生任務。2003年,國家幫助在烏魯木齊等新疆8個城市開辦區內初中班,在所招學生中少數民族農牧民子女占80%以上。國家從2006年開始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這項計劃專門在民族地區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進行培養。截至目前,該計劃已實現年招生4700人、在校生總數達到7900多人。

  國家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工作。自1999年起,國家有關部門開展「博士服務團」選派工作,先後從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和東部相對發達省市選派了1195名取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到西部地區、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服務鍛煉,為西部地區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其中,派往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有403人,占總人數的33.7%。

  多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區選派幹部和人才的工作力度。這些支邊幹部和人才艱苦創業、無私奉獻,對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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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國60年的實踐充分證明,中國的民族政策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擁護,是正確和行之有效的。在這一政策指引下,中國各族人民維護了國家統一,維護了社會穩定,維護了民族團結,開闢了一條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光明大道。

  中國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特殊的國情決定了中國的發展有其不平衡的一面。中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

  當前,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各民族大團結的旗幟,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堅持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加快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必將使中國的民族政策更加完善,包括各族人民在內的中華民族必將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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