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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會章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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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會章
制定機關:中國紅十字會
1950年8月2日
(在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會議上)
有效期:1950年9月6日—1961年10月27日(不含本日)
一九五零年八月二日改組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會議通過

一九五零年九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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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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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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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根據「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總方針及「動員和組織人民實行自救助人」的救濟福利方針,以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眾,宣傳並推廣防疫、衛生、醫藥及救濟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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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

一、團結群眾,擔任救護訓練及宣傳公共衛生。

二、推動衛生防疫工作,進行醫療服務。

三、辦理災害救助及救濟性醫藥衛生工作。

四、在必要情形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擔負國際性救助及醫療服務。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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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白底紅十字為標幟。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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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會設於首都。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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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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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成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自願參加本會者,經會員一人介紹,均可向所在地本會各級組織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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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左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本會議案及工作,有建議、討論及批評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人員有批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習、研究及救濟福利事業的優先權。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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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

二、宣傳並貫徹本會宗旨。

三、繳納會費。

四、介紹新會員。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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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均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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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轉移者,憑會員證即可向轉移地區的本會組織報到。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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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自願退會者可向所在地區本會組織申請退會並須繳回會員證。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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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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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所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關。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得由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會、人民團體的代表及原紅十字會現有留會之理事及其職工代表等共同舉行協商會議,代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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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地區及工作需要,在總會下,各市縣得設分會,其下得設支會或小組,必要時得在各大行政區省、民族自治區設總會代表機構。均以各該級地區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為權力機構,在閉會期間,以其所選出的理事會(分會以上)或幹事會(支會以下)為各級領導機關。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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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及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支會、小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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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組織之。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及執行日常工作。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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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未召開前,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選出後,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聘任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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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臨時召集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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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於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由會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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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分會、支會小組等組織規則及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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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下級組織每月須向上級組織報告會務,上級組織的指示,下級組織須認真執行。

第四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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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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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在業務上有模範事跡或貢獻者,各級組織得予以適當的表揚,其貢獻較大者,得報告總會,予以嘉獎。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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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有違反本會會章之行為者,得由所在組織依情節輕重,給以教育,或適當處分。

第五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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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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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主要依靠會費及事業收入作為必要開支。不足時,得請求人民政府予以適當的補助,並得接受自願捐獻。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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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有房地產,所辦事業及救濟福利物資的運輸等,得向人民政府請求減免捐稅或優待。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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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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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未召開前由協商會議通過)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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